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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辦為企業擔保貸款

發布時間: 2022-06-06 19:54:04

⑴ 國有企業能否為個體私營業企業擔保貸款

根據擔保法規定,國有企業,是指國股控制的企事業單位,不具備為他人擔保的主體資格。如果說是,國股企業下面的一個獨立法人的機構,那是可以的。具體你可以借閱下擔保法看看。因為我的工作就是擔保人。

⑵ 國資委以所持股權為民營企業提供擔保是否合法

一、轉讓行為不需要國資委批准

這是國有企業對外投資的行為,國家法律法規沒有要求經過國資委批准,但是各個國資委一般都有《……企業對外投資管理辦法》之類的文件,例如國務院國資委有《中央企業對外投資管理辦法》之類的文件,省級國資委有《……省屬企業對外投資管理辦法》之類的文件,這些文件都要求國有企業每年上報投資計劃,計劃內投資直接辦理,計劃外投資要上報對其出資的國資委批准,但是,即使是這種批準是國資委對其下屬企業的要求,對你沒有約束力,如果違反了,接受懲罰的是國有企業,不是你。

二、你公司資產價值要接受評估

雖然轉讓行為不需要批准,但是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國有企業付出一定資金拿到對等價值的資產,因此你公司必須進行資產評估。法律依據是《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然後,按照那家國有企業所屬國資委的不同以及級別的不同(如是一級企業、二級還是三級),資產評估報告需要按照規定上報相關的集團或者國資委核准或備案。一般來說,這種手續是純粹的流程性手續,不會被拒的,每個國資委具體規定不同,對方辦理就可以了,不用你操心。但是你需要知道的是,根據前述法規的第二十二條,最終交易價格不得低於評估價格的90%。

三、針對你的補充問題

你的問題很好,這個是我們國家的立法技術問題。這個條文的全文是:「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准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交易。」他的核心思想是要以評估結果作為參考依據,交易價格不能讓國有資產折價超過百分之十。比如說你的股權評估下來值90萬元,那國有企業不能付你900萬元來買對吧,付多少合適呢,100萬元差不多,就是這個意思。

政府機關的文件邏輯很差的,外匯局有一個文件,有一個條文縮句後變成了「股東向公司支付紅利的,應當向外匯局申請……」,股東怎麼會向公司支付紅利呢?完全反了,沒辦法。但是,因為有這樣一個規定,要按照我說的比例,國資方的折價不能超過90%,以前問題還不大,現在《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第七十二條 在涉及關聯方交易、國有資產轉讓等交易活動中,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該交易行為無效。」別到時候,萬一出了糾紛,法院判決你們交易無效,就不合算了。

⑶ 國有資產可以抵押貸款

國有經營性資產可以按照國家的規定用於抵押貸款或者擔保。
國有企業用所有者權益和負債形成的實際資產屬於企業法人財產,企業有權獨立支配並由其承擔民事責任。國有企業可以自主提供其依法佔用的各項資產作為抵押物取得貸款(國家另有具體規定的除外)。
貸款抵押並不改變抵押物的產權歸屬,只是預示在不能正常還貸時將要發生產權轉移。國有企業的資產能否保全,不在於貸款時是否設定抵押,而在於企業能否有效地運用借入資金開展生產經營或投資活動並取得經濟效益,以保證按時還款。
國有資產是法律上確定為國家所有並能為國家提供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就是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總稱。

⑷ 國有企業可以為自己投資的混合所有制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嗎

可以,但是審批程序會比較嚴格,對被擔保公司的財務狀況、金額都有嚴格的要求。

⑸ 國有獨資公司能否通過擔保公司向銀行進行擔保貸款

當然可以。國有獨資公司也是具有獨立資格的法人,只要擔保公司同意進行擔保就沒問題。只是個人提醒要注意擔保額的問題,因為國有獨資企業往往規模較大,用款需求大,而擔保公司對單一客戶擔保不能超過其凈資產的10%,這可能會制約你的貸款額度

⑹ 政府可以為企業貸款作擔保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⑺ 國有獨資企業為其他公司用自己的房子做抵押擔保,需要國資委批准嗎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房地產抵押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國有企業辦理抵押貸款若干問題的批復(國資企函發<1994>36號)

四、企業以財產作抵押向金融機構借款屬於法人財產權范圍內的自主行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不應越權干預,也無法逐一審查具體融資決策的正誤得失,更不能承擔任何連帶責任。因此,一般情況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無須對國有企業以其法人財產設定抵押權進行審批和簽署意見(其他部門另有規定的,由該部門辦理審批)。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6月18日以法釋(2002)14號公布了《關於國有工業企業以機器設備等財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問題的批復》,其中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的精神,國有工業企業以機器設備、廠房等財產與債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如無其它法定的無效情形,不應當僅以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為由認定抵押合同無效」。

綜上,不需要國資委批准。

⑻ 國用控股企業是否可以做企業貸款擔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因此,國有控股企業可以提供企業貸款擔保。但要通過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則可以為他人提供擔保。

⑼ 法人未經集體討論用國有資產為其他公司抵押擔保貸款,違反什麼規定定性是什麼

摘要 經過集體討論,國有資產不可能給其他公司做抵押擔保。這是一種違法行為。法律會推到進行嚴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