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貸款類型 » 關於開展有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新
擴展閱讀
建設銀行住房貸款怎麼樣 2024-10-01 15:05:39
貴州松桃助學貸款流程 2024-10-01 14:41:21
貸款利率lpr轉換 2024-10-01 13:03:46

關於開展有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新

發布時間: 2022-06-08 12:55:08

Ⅰ 河北省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本省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及其項目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及貸款項目。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包括世界銀行貸款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以及與該兩機構貸款相關的聯合融資貸款。
本規定所稱外國政府貸款,包括外國政府提供的優惠貸款以及北歐投資銀行和北歐發展基金貸款。第四條 省財政部門和省計劃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有關管理工作。第二章貸款的轉貸管理第五條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管理,按照貸款項目的不同性質採取不同的方式進行:
(一)公益性項目,包括衛生、教育、水利、環保、扶貧、市政設施等,其貸款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省人民政府,省財政部門代表省人民政府再轉貸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或省項目主管部門,各設區市財政部門作為當地政府的代表,承擔貸款的再轉貸管理與還貸責任,省主管部門承擔省本級貸款的管理與還貸責任。
(二)基礎性項目,包括能源、交通、通訊及農業、林業等,其貸款主要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國家開發銀行,再由國家開發銀行轉貸給本省有關項目單位;但屬於非經營性質的基礎性項目貸款(主要是農、林類項目),其轉貸管理按公益性項目進行。
(三)競爭性項目,主要包括工業項目等,其貸款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轉貸給國有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再由國有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轉貸給本省有關具體項目單位。第六條 外國政府貸款的轉貸管理,按照貸款不同的還款責任,分為三種類型:
(一)第一類項目,是指各級財政部門經審查評估同意作為借款人,並承擔償還責任的項目,其貸款由省財政部門通過各設區市人民政府逐級轉貸。
(二)第二類項目,是指項目單位作為借款人,並承擔償還責任,各級財政部門經審查評估同意提供還款保證的項目。
(三)第三類項目,是指項目單位作為借款人,並承擔償還責任,轉貸銀行作為對外最終還款人的項目。第七條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是我國政府主權外債,各級政府應加強對主權外債工作的領導,協調和解決全省貸款項目借、用、還過程中重大問題。第八條 上級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當地人民政府的貸款項目,當地財政部門作為當地人民政府的債權債務代表和外債歸口管理機構,應全面負責本地貸款的統一管理、項目指導、協調及監督,實施對貸款項目資金、財務、債務有關的管理工作。
由財政部門擔保的貸款項目,各級財政部門應參與項目的前期准備工作,掌握項目的資金和財務狀況,加強對項目及項目單位的資金監控,督促項目單位按期償還債務。
由轉貸銀行轉貸給項目單位的貸款項目,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本規定有關條款,參與其貸款申請的審查及項目有關前期准備工作,同時對其實施必要的貸款債務監督與統計,但不承擔任何債務責任。第九條 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省人民政府的每個貸款項目,可根據項目的性質和需要設立臨時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項目辦),負責具體組織、協調項目的准備以及具體執行工作。項目辦一般應設立在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各項目辦在業務上接受計劃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十條 通過省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設區市人民政府的多市聯合項目,省有關部門應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在本部門內建立或確定臨時項目辦,統一負責本單位內部的協調管理以及必需的項目的組織、實施及技術協調與指導工作。第十一條 由轉貸銀行轉貸的貸款項目,本省有關部門和項目單位可根據實際和轉貸銀行的要求成立相應的項目執行機構。第三章貸款項目規劃的制訂和申報第十二條 本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規劃,由省計劃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研究制訂。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規劃制訂和申報程序為:
(一)各設區市或省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或部門經濟發展的戰略和優先重點,向省計劃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提出本地區或本部門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計劃與申請,並隨同貸款申請提交項目初始文件。
(二)省計劃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各設區市和各部門的貸款申請和項目初始文件,研究制訂出全省利用世行貸款及亞行貸款的三年滾動規劃,經與省主管部門磋商後,聯合上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省計劃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貸款規劃,聯合或分別向國家計劃部門、財政部門提出利用貸款申請。
利用外國政府貸款計劃制訂和申報程序為:
(一)各設區市或省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或部門經濟發展戰略和優先重點,向省計劃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提出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計劃與申請,省計劃部門與省財政部門共同磋商後制定年度利用外國政府貸款計劃方案。
(二)確定擬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計劃部門完成立項審批。
(三)各設區市財政部門對貸款項目及項目單位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在綜合考慮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債務負擔能力基礎上,向省財政部門提出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及相關文件。
(四)對符合申報條件的貸款項目,由省計劃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或分別向國家計劃部門、財政部門提出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申請及相關文件。

Ⅱ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2016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防範政府債務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的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貸款是指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代表國家統一籌借並形成政府外債的貸款,以及與上述貸款搭配使用的聯合融資。

本辦法所稱贈款是指財政部或者經國務院批准由財政部代表國家作為受贈方接受的、不以與貸款搭配使用為前提條件的國際贈款。第四條財政部作為政府外債的統一管理部門,負責全國貸款、贈款的統一管理工作。

地方財政部門作為地方政府性債務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貸款、贈款的管理工作。第五條貸款、贈款的使用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遵循中期財政規劃,體現公共財政職能,促進可持續發展。

貸款、贈款的使用包括項目投融資、能力建設、政策咨詢等多種形式。第六條貸款、贈款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籌措、規模適度,分類管理、責權明晰,講求績效、風險可控的原則。第七條按照政府承擔還款責任的不同,貸款分為政府負有償還責任貸款和政府負有擔保責任貸款。

政府負有償還責任貸款,應當納入本級政府的預算管理和債務限額管理,其收入、支出、還本付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政府負有擔保責任貸款,不納入政府債務限額管理。政府依法承擔並實際履行擔保責任時,應當從本級政府預算安排還貸資金,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第八條贈款納入中央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其中:對於贈款方有指定用途的贈款,按預算管理程序審核後相應列入中央部門預算或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對於贈款方無指定用途的贈款,由財政統籌安排使用。第九條財政部可以將貸款撥付給省級政府(包括計劃單列市,下同)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等使用。省級財政部門可以將財政部撥付的貸款逐級撥付給下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使用。

財政部可以將貸款轉貸給省級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企業、金融機構等使用。省級財政部門可以將轉貸的貸款撥付給下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使用;省級財政部門也可以將轉貸的貸款逐級轉貸給下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使用。

財政部可以將接受的贈款撥付給省級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企業等機構使用。第二章機構職責第十條財政部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對外籌借貸款、接受贈款;

(二)制定貸款、贈款的管理制度;

(三)與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編制貸款規劃;

(四)指導、協調、監督貸款和贈款的立項申報、前期准備、貸款劃撥或轉貸、贈款分配、資金使用、項目采購、統計監測、債務償還、績效管理、成果總結和推廣等;

(五)統籌開展貸款、贈款的對外工作,協調推進項目准備,對外磋商談判,簽署相關法律文件,辦理生效手續;

(六)將政府負有償還責任貸款納入預算管理和債務限額管理,加強對政府負有擔保責任貸款的監控,建立債務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

(七)財政部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十一條地方財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地區利用貸款、贈款的管理制度;

(二)組織、徵集、評審本地區貸款、贈款申請,向上級財政部門申報備選項目;

(三)組織和協調本地區貸款、贈款對外工作,參與項目准備和磋商談判,協助辦理法律文件簽署和生效手續;

(四)監督項目實施單位和有關機構按照貸款、贈款法律文件的規定履行相應職責,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處理項目出現的問題,並報告上級財政部門;

(五)辦理貸款、贈款資金的支付和提取,監督項目實施單位和有關機構貸款資金使用、項目采購等情況,保障資金使用的安全、規范、有效;

(六)確定轉貸或擔保機制,落實還款責任,督促並確保貸款按時足額償還;

(七)將本地區政府負有償還責任貸款納入本級預算管理和債務限額管理,加強對本地區政府負有擔保責任貸款的監控,建立風險應急處置機制和防控措施,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

(八)組織和實施本地區貸款贈款項目的績效管理工作,總結和推廣本地區貸款贈款項目的成果經驗;

(九)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Ⅲ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申請條件有哪些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由一些國家的政府共同投資組建並共同管理的國際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旨在幫助成員國開發資源、發展經濟和平衡國際收支。其貸款發放對象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對發展中國家提供以發展基礎產業為主的中長期貸款,對低收入的貧困國家提供開發項目以及文教建設方面的長期貸款,對發展中國家的私人企業提供小額中長期貸款。

Ⅳ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第十三條貸款的籌借工作包括貸款申請、評審與評估、對外磋商與談判、貸款法律文件簽署與生效、轉貸關系確定以及還款責任落實等。
第十四條擬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地方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代表本級政府向財政部提交貸款申請書。
擬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其他機構應當向財政部提交貸款申請書。凡債務由地方承擔的,還應當附送省級財政部門出具的還款承諾函。
貸款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貸款的目的和必要性;
(二)貸款項目主要內容;
(三)貸款資金及配套資金來源;
(四)轉貸及債務償還安排。
第十五條財政部應當對貸款申請書進行審查,並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以及貸款方的要求等決定是否將貸款申請列入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規劃。
第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對已列入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規劃的有關項目應當組織評審,並向財政部提交評審意見書。財政部根據評審意見書決定是否安排對外磋商談判。評審事項主要包括:
(一)省級政府的債務負擔和財政承受能力;
(二)貸款項目的財務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項目單位的財務狀況和配套資金的落實情況;
(四)轉貸安排、還款責任和還款資金來源等。
第十七條按照不同的還款責任,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分為以下三類:
(一)省級財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作為債務人並承擔還款責任的項目;
(二)項目單位作為債務人並承擔還款責任,省級財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提供還款保證的項目;
(三)項目單位作為債務人並承擔還款責任,轉貸機構作為對外最終還款人的項目。在此類項目中,省級財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既不作為債務人也不提供還款保證。
第十八條省級財政部門對擬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應當組織評審。評審事項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
第十九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就評審後符合要求的、擬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與債務人有關政府的債務負擔情況;
(二)省級財政部門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書。貸款申請書應當說明項目簡要情況、貸款項目的貸款來源、貸款金額、債務人、轉貸機構、轉貸類型和配套資金來源等情況;
(三)根據貸款方的要求需要提供的項目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和英文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條財政部對省級財政部門提交的外國政府貸款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確認後,應當根據貸款方的發展援助政策要求以及資金承諾情況,統一對外提出備選項目。
第二十一條需要改變貸款國別和增加貸款金額的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向財政部提出書面申請,並由財政部統籌考慮貸款方要求、項目實際需要及其他情況後確定。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負責就符合條件的貸款項目與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等進行貸款磋商談判、組織簽署貸款法律文件並辦理生效事宜。其他部門應當協助財政部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負責根據外國政府貸款項目類型委託或者通知轉貸機構及時辦理評估等相關轉貸手續。
第二十四條外國政府貸款的轉貸機構應當按有關規定與國外金融機構簽定貸款法律文件、與債務人簽署轉貸協議,確保對外還本付息和資金墊付。

Ⅳ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以下簡稱國外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提高國外貸款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有關外債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借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及與貸款混合使用的贈款、聯合融資等投資項目的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境內企業、機構、團體均可申請借用國外貸款。第四條國外貸款屬於國家主權外債,按照政府投資資金進行管理。國外貸款主要用於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二章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第五條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是項目對外開展工作的依據。借用國外貸款的項目必須納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
未納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和項目用款單位不得向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等國外貸款機構正式提出貸款申請。第六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外債管理及國外貸款使用原則和要求,編制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並據此制定、下達年度項目簽約計劃。
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商國務院財政部門後報國務院批准。第七條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向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申報納入國外貸款規劃的備選項目。
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資金、承擔貸款償還責任或提供貸款擔保的,應當同時出具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有關部門意見。第八條申報納入國外貸款規劃的備選項目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簡要情況;
(二)項目建設必要性;
(三)擬申請借用國外貸款的類別或國別;
(四)貸款金額及用途;
(五)貸款償還責任。第九條已納入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日本政府日元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如需調整貸款來源或撤銷貸款的,應當將調整內容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
納入其他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如需調整貸款來源的,應當將調整內容在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審批階段一並報批。第十條原批准使用其他資金的項目,擬申請轉用國外貸款;或已批准使用國外貸款的項目,擬申請轉用其他資金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第十一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參與項目的有關對外工作,指導和督促國外貸款規劃及年度項目簽約計劃的落實。第十二條納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履行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
(一)由中央統借統還的項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或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
(二)由省級政府負責償還或提供還款擔保的項目,按照省級政府直接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其項目審批許可權,按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除應當報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項目外,其他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均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審批許可權不得下放。
(三)由項目用款單位自行償還且不需政府擔保的項目,參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辦理:凡《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所列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分別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准,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之外的項目,報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第三章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第十三條項目納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並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後,項目用款單位須向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初審後,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直接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第十四條由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包括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內容,不再單獨審批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Ⅵ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際金融組織與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明確和規范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及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理順貸款管理中地方及中央各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建立「借用還」與「責權利」相統一的外債管理體制,切實加強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及其項目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及其項目的管理,規范管理行為,提高管理工作效率,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要求及批準的有關管理方案,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及貸款項目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及貸款項目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包括世界銀行貸款(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信貸)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以及與其相關的聯合融資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系指日本國際協力銀行非官方發展援助不附帶條件貸款(即原日本輸出入銀行貸款)。
本規定所指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系指利用和准備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實施的項目;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項目系指利用和准備利用日本國際協力銀行非官方發展援助不附帶條件貸款實施的項目。第四條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與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管理工作的原則是「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職」。
財政部是國務院批準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的管理部門,負責代表政府對外進行貸款的磋商、談判及協議的簽署,對內進行貸款的統一管理,以及與貸款業務相關的對外政策協調與宏觀管理工作。
國家開發銀行是國務院批準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主要轉貸機構,在財政部的統一安排下承擔部分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國內轉貸及相關的項目執行管理工作;中國銀行是國務院批準的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的主要轉貸機構,在財政部的統一安排下承擔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項目的國內轉貸及相關的項目執行管理工作。
地方財政部門是地方政府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與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根據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對當地的此類貸款業務進行綜合協調與管理。第五條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是我國政府的主權外債,貸款資金的借入與使用以國家財政和地方各級財政(或轉貸銀行)的信譽為基礎,貸款項目的管理應以貸款資金的債權債務關系為主線,做到債務責任清晰明確,責、權、利相結合,借、用、還相統一。第六條除單獨說明者外,本規定中所提及的「貸款」是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的統稱;「貸款項目」是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項目的統稱;
「國外貸款機構」系指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
「轉貸銀行」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銀行及其他有關國有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項目單位」系指具體執行和實施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或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項目的單位、機構或企業;
「地方政府」、「地方財政部門」和「地方項目單位」(或「地方項目辦」)均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一級人民政府、財政廳(局)和項目單位(或項目辦)。第二章貸款的轉貸管理第七條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管理,按照貸款項目的不同性質採取不同的方式進行:
(一)公益性項目,包括衛生、教育、水利、環保、扶貧、市政設施等,其貸款由財政部轉貸給地方政府,地方財政部門作為地方政府的代表承擔管理與還貸責任;
(二)基礎性項目,包括能源、交通、通訊及農業、林業等,其貸款主要由財政部轉貸給國家開發銀行,再由國家開發銀行轉貸給項目單位;但屬於非經常性質的基礎性項目貸款(主要是農、林類項目),其轉貸管理按公益性項目進行;
(三)競爭性項目,主要包括工業項目等,其貸款由財政部轉貸給國有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再由國有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轉貸給具體項目單位。第八條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的轉貸管理,按下列方式進行:
(一)公益性項目及非經營性質的基礎性項目貸款,由財政部轉貸給地方政府,地方財政部門作為地方政府的代表負責承擔管理與還貸責任;
(二)有關競爭性項目及經營性質的基礎性項目貸款,由財政部轉貸給中國銀行,再由中國銀行負責轉貸給具體項目單位。第九條每個具體貸款項目所採取的轉貸方式,在財政部與國家計委商定相應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規劃(世行貸款三年滾動規劃和亞行貸款三年滾動規劃)或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規劃後,由財政部根據本規定第八條和第九條予以確定並通知轉貸銀行或地方政府(財政部門)。

Ⅶ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簡介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由一些國家的政府共同投資組建並共同管理的國際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旨在幫助成員國開發資源、發展經濟和平衡國際收支。其貸款發放對象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對發展中國家提供以發展基礎產業為主的中長期貸款,對低收入的貧困國家提供開發項目以及文教建設方面的長期貸款,對發展中國家的私人企業提供小額中長期貸款。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IBRD)、國際開發協會(IDA)、國際金融公司(IFC)、亞洲開發銀行(ADB)、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和其他國際性、地區性金融組織提供的貸款。

Ⅷ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中國應用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是中國改革開放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中國引進外資的重要渠道之一。自1981年至今,中國利用世界銀行(簡稱世行)、亞洲開發銀行(簡稱亞行)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累計達457個,承諾貸款金額約為657.5億美元,並累計獲得國際金融組織贈款28億多美元。其中70%分布在中西部,涉及交通、能源、城建、環保、農業和農村發展、教育、衛生、工業等國民經濟重點領域,為促進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在取得較好財務、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同時,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項目還有力地推動了中國的制度創新、管理創新和技術創新。以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項目為載體,中國引進了競爭性招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等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先進管理制度,借鑒了環境影響評價、供水和污水處理收費等促進環境保護和資源有效利用的國際經驗,推動了公用事業(1596.311,20.76,1.32%,吧)單位改革、區域衛生資源規劃等多項試點工作。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以政府信用為擔保的主權外債,通過有關各方的共同努力,中國已成為國際社會公認的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項目執行質量和償債信譽最好的國家之一。這一成績的取得,是各有關部委、地方各級政府以及項目單位共同努力的結果。財政部作為中國政府外債的統一管理部門,多年來與有關部委和地方各級政府一道,逐步完善政府外債管理體制,建立健全涵蓋「借、用、還」全過程的制度體系,強化債務管理和風險防範意識,不斷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著力提高項目執行機構能力和人員素質,積極推動與國際金融組織的貸贈款合作實現從重數量向重質量和效益轉變,從重籌借向重使用和償還轉變,從重資金引進向資金和智力引進並重轉變,不斷提高管理水平,管好用好每一筆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資金。

Ⅸ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貸款優點

1.貸款期限長,利率低,適用於擴展國內投資期限長、取得經濟收益較慢的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其中以國際開發協會的貸款最為優惠;世界銀行貸款雖然收利息,期限亦較短,但與一般國際商業信貸條件相比仍屬優惠,適合需要長期發展的電力、水利、交通設施等建設項目。對於投資於基礎建設和其他需要長期發展的建設項目的房地產企業來說,如果能成功申請到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不但能保證工程的如期進行,還能保證工程的質量和企業的效益。 2.有利於整體計劃的擬訂、發展與執行。國際金融組織對貸款計劃的申請視其在借款國發展的優先性而決定核准與否,通常先派遣專家對借款國經濟情況及貸款計劃進行調查了解,並先協助進行可行性研究及擬訂整體計劃,待可行性研究與經濟價值評估滿意後,方可核准貸放。計劃制定期間還視情況派員實地考察,考核進度情況,故有助於接受貸款國家整體計劃的擬訂、發展與執行。房地產企業應該根據本國、本地區整體計劃來制定自身的開發計劃,這樣才能順利地通過計劃評估並取得貸款。
3.提高了私人企業在國際商業中的地位,有助於國際私人資金的流入。國際金融公司核貸或投資私人企業的標准頗為嚴格,故接受貸款企業在國際商業中的地位亦大為提高,且受貸企業投資成功後,國際金融公司轉讓股權於其他外來投資者,可引導國外私人資金的流入。成功申請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可以成為國內房地產企業進入國際大舞台的通行證,為將來在國際金融市場融資打下良好的基礎。
4.貸款采購可獲得高品質的器材與設備。國際金融組織利用國際招標采購器材與設備,由於國際競爭的原因,采購的物資品質較高,價格亦較低廉。國內房地產企業可以利用這種國際招標采購的機會,大幅度地進行裝備的更新,提高勞動生產率,從而保持或提高企業的領先地位。

Ⅹ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資金,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以下簡稱貸款)以及贈款的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財政部負責貸款、贈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債的統一管理部門。第四條貸款、贈款的使用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體現公共財政職能,促進經濟社會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第五條貸款的籌借、使用、償還應當體現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實現債務可持續性和良性循環,有效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第六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貸款,是指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

(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指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代表國家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統一籌借並形成政府外債的貸款,以及與上述貸款搭配使用的聯合融資;

(三)外國政府貸款,是指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代表國家向外國政府、北歐投資銀行等統一籌借並形成政府外債的貸款,國務院批準的參照外國政府貸款管理的其他國外貸款,以及與上述貸款搭配使用的聯合融資;

(四)贈款,是指財政部或者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代表國家作為受贈方接受的、不以與貸款搭配使用為前提條件的國際贈款。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第七條財政部對貸款、贈款實行統一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研究確定貸款、贈款的管理原則,制定基本規章制度;

(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擬定貸款規劃;

(三)統籌開展貸款、贈款的對外工作,與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等進行磋商談判並簽訂法律文件;

(四)負責貸款、贈款的轉貸、轉贈、資金使用、償還、統計、監測等;

(五)對貸款、贈款活動進行政策指導、協調與監督。第八條地方財政部門是本級政府貸款的債權、債務代表和貸款、贈款歸口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本地區貸款、贈款的全過程管理。第九條財政部直接轉貸、轉贈給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確定中央項目執行機構,由其具體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第十條財政部直接轉貸、轉贈給地方政府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聯合項目,需要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或者協調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確定中央項目協調機構,由其統一負責項目的指導、組織與協調工作。第十一條地方政府承擔債務的貸款項目或者接受贈款的項目,地方政府應當確定地方項目執行機構,由其具體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第十二條中央項目執行機構、中央項目協調機構和地方項目執行機構,在業務上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有關經費開支計劃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第三章貸款籌借第十三條貸款的籌借工作包括貸款申請、評審與評估、對外磋商與談判、貸款法律文件簽署與生效、轉貸關系確定以及還款責任落實等。第十四條擬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地方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代表本級政府向財政部提交貸款申請書。

擬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其他機構應當向財政部提交貸款申請書。凡債務由地方承擔的,還應當附送省級財政部門出具的還款承諾函。

貸款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貸款的目的和必要性;

(二)貸款項目主要內容;

(三)貸款資金及配套資金來源;

(四)轉貸及債務償還安排。第十五條財政部應當對貸款申請書進行審查,並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以及貸款方的要求等決定是否將貸款申請列入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規劃。第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對已列入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規劃的有關項目應當組織評審,並向財政部提交評審意見書。財政部根據評審意見書決定是否安排對外磋商談判。評審事項主要包括:

(一)省級政府的債務負擔和財政承受能力;

(二)貸款項目的財務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項目單位的財務狀況和配套資金的落實情況;

(四)轉貸安排、還款責任和還款資金來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