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問我畢業第二年考了江西修水特崗教師,現在已經待滿了五年,還能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嗎
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合同上有這樣一條:當甲方畢業後繼續攻讀學位時,應在畢業前30日向丙方提出展期申請並提供連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經丙方審核通過後辦理展期手續,並按甲方原來所在學校的財政隸屬關系,由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生貼息。 但問題時現在還沒拿到通知書啊,問學校助學貸款負責人,畢業前沒拿到錄取通知書的話需要錄取學校開錄取證明才能辦理展期,收到通知書後把錄取通知書的復印件補上。
② 考特崗過是不是不用還生原地貸款
有貸款,必須還。
不然以後會很麻煩。
③ 特崗教師會幫還國家助學貸款嗎
法律分析:特崗教師可以申請幫還國家助學貸款。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特崗教師滿足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服務期達到3年以上條件的,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畢業生可以通過學校向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申請,地方高校畢業生可向當地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聯系詢問相關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④ 您好,我想咨詢一下,關於特崗教師助學貸款代償的事情。是在三年期滿之後申請還是在才入職的時候申請啊
如果是住院貸款代償的事情,是在三年期滿之後給你代償助學貸款,符合條件的話就可以辦理助學貸款的代償的優惠。
⑤ 特崗教師幫還助學貸款什麼時候開始
特設崗位教師在聘用期間,執行國家統一的工資制度和標准,其工資性支出所需經費由中央和省財政安排,其他津貼補貼由各設崗縣(市)根據當地同等條件公辦教師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補助水平綜合確定。
2.特設崗位教師3年服務期滿後,鼓勵其繼續紮根基層從事農村教育事業。對考核合格,自願留在本地學校任教的,經設崗縣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申報,縣級人事行政部門審核,縣政府批准,按照有關規定在核定的教職工編制總額內辦理編制、核定工資等事業單位人員聘用手續。
⑥ 安徽六安特崗大學期間辦助學貸款嗎但是當畢業時都已經還了,還能申
申請不了了,必須是大學生才能申請,關鍵借款人畢業了。
生源地助學貸款支持對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專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學生;
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市、縣(市、區);
5.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⑦ 往屆畢業生參加特崗教師可以申請學費代償嗎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發〔2018〕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號)有關精神,財政部、教育部決定自2018年起,對中央部門所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達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學生,實施相應的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代償暫行辦法:
第二條 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由國家實行代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代償的學費優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
第七條 每個高校畢業生每學年代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的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於6000元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於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額實行代償。
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代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年限,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
根據《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財教〔2009〕15號)規定,自2009年起,國家對中央部門所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達到3年以上(含3年)的,實施相應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因此,在農村中小學擔任特崗教師,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⑧ 辦理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大學生是不是畢業後一定要考特崗教師,考事業單位不行
不用考特崗教師 我就是辦理了生源地貸款的 沒這個限制
⑨ 特崗教師學費代償問題
貴州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補償
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我省高校畢業生到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發〔2008〕 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9〕15號)、《中共貴州省委 貴州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創業的意見>的通知》(黔黨發〔2009〕6號)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2009年起,貴州省高校畢業生到我省基層單位就業或服務,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由國家實行補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農村信用聯合社發放的由政府貼息的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代償的學費優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
第三條 本辦法中高校畢業生是指貴州省省屬普通高等學校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學校、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學生)、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間已享受全部免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
第四條 本辦法中的基層單位是指:我省縣以下鄉鎮機關、事業單位、村(居委會、社區),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場地地處我省縣以下的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業等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
第五條 凡符合以下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申請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
(三)畢業時自願到我省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條 對於在2006-2008年,我省省屬高校畢業生加入以下基層服務項目的,按照原文件規定代償其在校學習期間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服務年限按照原文件中規定執行:
(一)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
(二)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
(三)三支一扶計劃;
(四)大學生自願服務西部計劃;
(五)一村一名大學生工程。
第七條 對到我省基層單位工作獲得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採取三年服務期滿後一次性補償或代償的辦法。畢業生在校期間每學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高於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額實行補償或代償。畢業生在校期間每學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低於6000元的,按照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兩者就高的原則,實行補償或代償。
第八條 本科、專科(高職學校、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學生,學校名單以教育部公布的為准)、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年限,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
第九條 本辦法確定的貴州省省屬高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安排。
第十條 貴州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負責指導、督促、管理全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工作;各市(州、地)、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組織實施與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各高等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本校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具體實施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在辦理離校手續時向學校遞交畢業生本人、就業或服務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3年以上就業協議(一式三份),並領取《貴州省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考核表》(附件1-1)。
對於2006-2008年參加我省基層就業或服務有關項目的省屬高校畢業生,須向原畢業學校提供畢業生本人與所服務的鄉(鎮)、縣(市、區)人事勞動部門設立的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引導辦」)、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西部計劃辦公室」)、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項目辦公室(以下簡稱「三支一扶計劃辦公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項目辦公室(以下簡稱「特崗辦」)簽署的服務協議(復印件一式三份),並領取《貴州省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考核表》(附件1-2)。
畢業學生將《貴州省學費補償、國家助貸款代償考核表》(或《貴州省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考核表》)交就業或服務單位人事部門,以備考核。
(二)高等學校編制《貴州省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生備案表》(附件2),於每年12月30日前報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備案。
(三)畢業生在畢業時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按照國家助學貸款有關政策簽訂還款計劃書,學生按照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和還款計劃書按期按時還款。
(四)高校畢業生按協議約定到基層單位就業或服務期滿後,回原畢業高校,提交經就業或服務單位、縣級勞動人事部門審核的《貴州省學費補償國家助貸款代償考核表》。
對於2006-2008年參加我省基層就業或服務有關項目的省屬高校畢業生,須向原畢業學校提交由服務鄉(鎮)和縣級「引導辦」、「西部計劃辦公室」、「三支一扶計劃辦公室」、「特崗辦」審核的《貴州省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考核表》。
高等學校對本校畢業學生代償資格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填寫《貴州省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附件3-1,一式三份)。2006-2008年參加我省基層就業或服務有關項目的省屬高校畢業生填寫《貴州省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附件3-2,一式三份)。高等學校對其相關信息進行核實,對貸款學生要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聯系,對申請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代償本金及利息進行確認,並匯總填報《貴州省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匯總表》(附件4)。高等學校將《貴州省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或《貴州省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及《貴州省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匯總表》報送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審批。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在一個月內將審批確定的獲得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學生名單通知有關高校,同時將有關審批文件報省財政廳備案。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接受申請資料截止時間為每年5月31日。
第十三條 高校要建立與就業或服務單位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定期聯系制度,主動了解高校畢業生畢業後工作或服務情況,向銀行正常還款的情況,高校要專門為獲得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畢業生建立完整准確的檔案,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經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審定後,教育部門應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將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所需資金編入省級教育部門年度預算。省級財政根據此項工作實施情況安排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專項資金,並於每年7月31日前將專項資金撥付給省教育廳,省教育廳再撥付省屬有關高校,由高校於每年8月31日前將資金代為償還給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或返還給高校畢業生本人。
第十五條 對於弄虛作假的高校和高校畢業生,一經查實,除收回代償資金外,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各市(州、地)要參照本辦法規定,制定吸引和鼓勵本地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單位就業或服務的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1 貴州省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考核表
1—2 貴州省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考核表
2 貴州省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生備案表
3—1 貴州省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
3—2 貴州省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
4 貴州省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匯總表
⑩ 特崗教師可不可以貸款
肯定可以,你電話多少?我告訴你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