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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貸款出讓權

發布時間: 2022-06-12 10:58:19

① 信貸債權轉讓的方式有哪些

確規定某些合同債權轉移應採取書面形式則應採用書面形式
履行通知義務式合同及其司解釋雖明確限定筆者認口式(債務予認則需兩利害關系證證明)、書面式及其能夠用證據證明已經履行通知義務任何式履行通知義務避免糾紛發般倡導書面形式
(2)通知送達式
第宜採用郵寄送達通知式
郵寄送達即使執證明執僅能證明收件曾經收發件郵件並能證明送達郵件具體內容更甚者債務更惡意拒簽郵件所難達送達目 第二宜採用公告通知送達式
雖《高民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銀行良貸款形資產案件適用律若干問題規定》似同主張該規定第6條第1款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銀行債權原債權銀行全或者省級影響報紙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民院認定債權履行《華民共合同》第80條第1款規定通知義務該規定保護利益採取項應急措施該司解釋第12條所稱本規定僅適用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銀行良貸款形資產關案件具普適性用公告形式送達律文書告知相關內容律賦予民院及關行政機關權力其主體享該項權力 第三佳式公證送達雖書面送達並取執送達式遇債務拒絕簽收送達證明已經履行通知義務
所通公證機關送達式債務拒絕簽收債權轉讓通知公證機關留置並公證書記錄送達情況民院認該送達效力
第四應認定債權轉讓協議情況訴訟通知式效性
訴訟通知式實踐般債權受讓採用式原兩種情況:第種債權轉讓確實沒履行通知義務;第二種情況債權轉讓履行通知義務沒取書面證據債務據進行抗辯所訴訟債權受讓主張訴訟送達債權轉讓通知

② 此金融債權轉讓是否有效

第二,依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權利。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後特別約定,禁止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這種約定不違背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德,就應產生法律效力,否則就構成違約。 第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即法律規定禁止轉讓的合同權利。如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1條的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當事人在轉讓權利時,必須經過原批准機關批准。 就本案而言,首先,銀行與丙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符合債權轉讓的基本要求。銀行轉讓的債權是以合法有效的貸款合同為前提的,債權轉讓協議是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的合意,銀行在轉讓債權後履行了通知甲、乙公司的義務。貸款合同在簽訂後,銀行按約履行了貸款義務後,即成為完全意義上的債權人,其享有的債權內容為請求甲公司給付貸款本金、利息及要求甲公司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等次合同請求權,該債權當屬於普通的金錢之債,對於該債權法律並未禁止其轉讓,且本案中的甲、乙兩公司對丙公司承擔的給付義務並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符合轉讓雙方的利益。 其次,該轉讓的債權亦不符合合同法對其規定的限制條件。第一,貸款合同中沒有對當事人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作出特別約定,不屬於依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權利。第二,法律亦未對該債權作出禁止其轉讓的規定,或者規定必須由國家批准才生效,不屬於依法律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第三,該債權在轉讓後,並未使得貸款合同發生根本變化,借款人只需按貸款合同條件給付貸款、利息或者在發生違約時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保證人也只需按原保證條件承擔保證責任,沒有加重當事人的負擔,亦沒有違背當事人在訂立貸款合同的目的;貸款合同中亦沒有設定銀行不得轉讓債權的義務;該債權屬於合同主權利,可以單獨轉讓,並且銀行對乙公司享有的擔保債權亦隨主債權一同轉讓給丙公司。綜上,同樣不屬於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 壯文中認為協議無效所持的第一項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其是將貸款合同的有效要件與合同債權轉讓的條件作了混淆。法律規定必須由經過批準的,有權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才能作為貸款人簽訂貸款合同,這是貸款合同的有效要件,是對該類合同主體上的要求,而非合同債權轉讓的條件。貸款合同在簽訂後,金融機構按約發放了貸款,這時在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實際上便形成了單純的債之關系,金融機構作為債權人,借款人作為債務人,債之內容為借款人負有按期歸還貸款的義務,並在不履行前述義務的情況下負違約責任。這與一般的合同債權並無二致。債權轉讓後,受讓方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非金融機構都不屬於是在經營貸款業務,而僅僅是在實現債權。國家沒有必要對上述行為進行限制。反之,壯文中所述的該項理由恐怕也與我國當前存在的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銀行不良資產的情況相悖。按壯文所述理由,受讓金融債權的資產管理公司並不具備經營貸款業務的資格,其與銀行之間簽訂的轉讓協議都屬於無效協議,那麼就與當前的司法實踐相抵觸。

③ 金融企業不良資產可以轉讓給普通主體嗎

可以,但是要分情況。
可以的情況如下:

1、商業銀行所享有的不良債權亦是普通的債權,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則。《合同法》第79條規則:債權人能夠將合同的權益全部或者局部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依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例如當事人基於信任關系而訂立的拜託合同、僱用合同及贈與合同等;(二)依照當事人商定不得轉讓;只需當事人的商定是真實的意義表示,且不違背法律制止性規則,該等商定應當有效。(三)按照法律規則不得轉讓。商業銀行將其不良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的,目前尚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對此做出明白的制止性規則。因而,只需商業銀行不良債權的轉讓不在上述制止轉讓的情形之列,即應當認定轉讓行為有效。即使中國人民銀行對此作出了相關的規則,由於其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的范疇,也不應影響轉讓行為的效能。

2、商業銀行將其債權等值轉讓給受讓方,不會形成國有資產的流失,不會招致金融次序的紊亂。

3、 銀行轉讓詳細債權的行為屬於債權人將合同權益轉讓給第三人,並非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運營性活動,不觸及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歷問題,並不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出借借款的應如何處置問題的批復》有關企業借貸合同違背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規則。

不可以的情況如下:
1、受讓方主體資歷存在障礙。

金融業是一種特許行業,放貸收息是運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的一項特許權益。因而,由貸款而構成的債權及其他權益只能在具有貸款業務資歷的金融機構之間轉讓。未經答應,商業銀行不得將其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與此相關的法律規則有:《金融機構管理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行答應證制度。對具有法人資歷的金融機構頒發《金融機構法人答應證》,對不具備法人資歷的金融機構頒發《金融機構停業答應證》。未獲得答應證者,一概不得運營金融業務。《銀行業監視管理法》第19條規則,「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視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貸款通則》第21條規則,「貸款人必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運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答應證》或《金融機構停業答應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注銷」。上述規則均明白指出,貸款等金融業務只能由具有特許資歷的金融機構來運營,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相關業務。如商業銀行將不良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的,該受讓方因不具有金融業務資歷,違背了國度的法律的強迫性規則,而招致債權轉讓行為無效。

2、可能構成企業間借貸。

假如商業銀行將其持有的不良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則受讓債權的企業成為新的債權人,對原借款人享有債權,原來貸款合同的主體將變卦為非金融機構,將構成企業間借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出借借款的應如何處置問題的批復》中指出,企業借貸合同違背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假如認定商業銀行與非金融機構的債權轉讓合同有效,將與「非金融企業之間不得借貸」的規則相悖。由此招致銀行向其他非金融企業轉讓債權的合同無效。

3、不良債權轉讓的定價問題。不良債權的定價問題屬於世界性難題,目前尚未有國際公認的定價規范和程序,不良債權定價已成為不良資產處置中的最大艱難。況且,《貸款通則》規則,除國務院決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議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未經國務院批准,貸款人不得豁免貸款。而既然是不良債權的轉讓,通常是回收有艱難的債權,不論是作為轉讓方的債權銀行,還是作為受讓方的企業,均希望採取打折的方式停止,依照賬面價值轉讓不良債權簡直是不可能的。而在《貸款通則》如此嚴厲的禁令之前,以市場化方式轉讓不良債權的道路是行不通的。

4、核銷方面的障礙。財政部發布的《金融企業呆帳准備提取及呆賬核銷管理方法》規則,金融企業經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的程序之後,契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債權方可認定為呆帳:(一)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布破產、關閉、解散並終止法人資歷的;(二)借款人死亡;(三)借款人遭受嚴重自然災禍或者不測事故;(四)借款人和擔保人已完整中止運營活動、終止法人資歷的;(五)借款人冒犯刑律,遭到制裁,財富缺乏出借債務又無其它債務承當者的;(六)經法院對借款人、擔保人強迫執行、裁定執行終結的;(七)金融企業對抵債資產小於貸款本息差額的局部;(八)因開立信譽證、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發作的墊款;(九)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債權。由於財政部規則了嚴厲的貸款核銷條件,對除此之外的貸款損失,將招致無法核銷的結果,因而,也在客觀上限制了銀行的不良債權轉讓操作。

5、關於銀行債權轉讓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既然是不良債權轉讓,那麼債權資產的實踐收回率就不可能到達100%,但是另一方面,在轉讓過程中,的確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的現象。有的債權受讓人以相當於不良債權百分之幾、以至更為低廉的價錢購置不良債權,然後向債務人主張全額債權,成為另一種「一案暴富者」。國度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國有資產流失查處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則:「…… 在停止國有資產產權轉讓時,違背國度規則或超越法定許可權,將國有資產低價出讓或無償轉讓給非全民單位或者個人,形成國有資產權益損失的」,屬於國有資產流失行為,將遭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查處。假如商業銀行停止債權轉讓的,將觸及到債權轉讓給非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於2005年3月16日發布了《關於在民事審訊和執行工作中依法維護金融債權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的通知》,把依法維護金融債權,避免國有資產流失提到一定高度,而且對當前審理和執行觸及金融不良債權案件中呈現的新狀況、新問題提出了明白的請求。在不良債權轉讓過程中,可能面臨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作為國有銀行的分支機構,在未經答應、未實行拍賣程序的狀況下,將銀行債權轉讓別人,可能招致國有資產的流失。

④ 商業銀行直接向非金融機構單位或個人轉讓不良貸款債權是否合法有效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報刊公告」適用主體具有特定性,只能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或銀行機構。一些人誤把在報刊登的「債權轉讓通知」理解為「公告送達」,其實只有「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時「報刊公告」方可適用。在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通知,不能認定為債權人履行了通知義務。若涉及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債權轉讓,一定要選取合理的「通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⑤ 金融公司有權把你貸款車租出去嗎

沒有權利。
車抵押被人賣掉,期限已過對方有權處理被抵押的車輛。抵押合同上只要有明確的日期,如果車子出了事故,那麼這就可以作為證據規避自己責任。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⑥ 跪求—銀監辦(2009)24號《關於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復》全文

兄弟,我苦苦找了半天,通過各種方式,還是沒能得到您所需要的「銀監辦(2009)24號《關於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復》全文」,但得到了一篇對該批復非常有意義、非常有深度的文章,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哥就這個力量了!

關於債權轉讓的合法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復》(銀監辦發[2009]24號,以下簡稱《批復》)明確了以下幾個問題:第一,銀行轉讓債權不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被認定合同有效。第二,商業銀行可以將貸款債權轉讓給自然人、其他組織,以及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法人。第三,轉讓具體貸款債權的行為屬於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並非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經營性活動,不涉及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問題,受讓主體無須具備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同時,該行為也不是一種規避「非金融企業之間不得借貸」的行為。第四,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必須操作規范:要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相應的制度和內部批准程序;對轉讓的貸款債權,應當採取拍賣等公開形式,以形成公允的價格,接受社會監督;轉讓貸款債權的,應當向銀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報告,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應該說,上述《批復》對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轉讓債權的合法性給予了肯定,但鑒於該《批復》的效力等級以及現行法律法規對此種行為並沒有明確規定,在嘗試運用這一新型資產處置方式時,商業銀行在具體業務操作中必須按照上述《批復》要求辦理並注意以下幾方面的法律風險:
第一,嚴格控制可轉讓債權的范圍。從字面理解,《批復》所指貸款債權的范圍不限於不良貸款債權概念,即銀監會認為商業銀行可以轉讓的既包括正常的貸款債權也應包括不良貸款債權。因此,在現有的貸款風險分類項下,商業銀行允許向社會投資者轉讓的貸款應包括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等五項。考慮到該種處置方式還處於探索階段,筆者建議可轉讓債權僅限於不良貸款范圍內。此外,還應注意銀監會《批復》只明確了貸款債權可以轉讓,對於銀行卡業務、貿易融資業務形成的債權能否轉讓問題並未明確規定,因此,在目前狀況下,建議不應納入可轉讓債權范圍。

另外,財政部財金[2005]74號通知第2條規定,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公開轉讓: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經國務院批准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對於上述債權轉讓牽涉到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妥善起見,建議不應納入可轉讓債權范圍
第二,鑒於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文件的規定,對不能作為債權受讓人的特殊規定必須明確。2005年7月4日,國家財政部專門向四家資產管理公司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5〕74號)「下列人員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不良資產: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幹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的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根據此規定精神,我們認為,銀行債權轉讓的受讓人也必須排除上述規定所列人員。

第三,債權轉讓過程中必須注意特定的擔保問題。根據《擔保法》第61條的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因此,對於未經特定化的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轉讓,必須先行特定化。對於此種情況,應當在轉讓前向相關債務人、擔保人等發出宣布提前到期、最高額抵押合同決算期屆至的通知並取得通知送達的證明等手續,以使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化。

第四,在債權轉讓協議中,必須有禁止在再轉讓條款。不論是機構受讓人還是自然人受讓人,銀行必須對轉讓債權的受讓人進行嚴格考察,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堅決排除,防止因債權轉讓對社會穩定造成影響。考察的重點包括受讓人購買債權的目的,追索債務的方式等,要防止購買者炒作債權,通過對債權再度轉讓獲取商業利潤。

第五,鑒於債權轉讓在商業銀行的營業范圍內並沒有具體規定,在具體業務中必須與當地工商部門具體聯系,積極溝通,防止出現超出經營范圍的違反行政法規行為。對於轉讓債權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稅賦問題,必須向相關稅務管理部門咨詢,防止出現漏稅等違法行為。

第六,轉讓貸款債權應當向銀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報告。貸款債權轉讓應該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批復》未規定是是事先報告還是事後報告,以及具體的報告內容和要求。因此,在當前的具體業務中必須事先向監管機構報告,積極溝通聯系。

第七,必須明確債權轉讓相關制度和業務操作流程。銀監會在《批復》中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相應的制度和內部批准程序。因此,在辦理貸款債權轉讓業務之前,銀行相關業務部門應積極研究擬定具體可行的規章制度,以保障貸款債權轉讓流程合法合規,上述制度規章應當向銀監局備案。
第八,在債權轉讓的整個流程過程中必須重視貸款信息以及借款人信息的保密問題。銀行可與受讓人約定,對銀行提供的信息和貸款材料,受讓人不得用於所涉貸款轉讓之外的其他目的。對於借款人信息保密問題,除要按照銀行與借款人的約定處理外,還應注意有關法律法規對此方面的規定。由於債權轉讓過程中要經過公開拍賣等流程,也容易導致借款人信息的泄漏,因此,在這過程中必須嚴格設計流程,選擇合格中介機構並做好保密責任約定工作,堅決杜絕中介機構泄漏客戶信息,造成銀行信譽受損情況的發生。

第九,債權轉讓協議中必須約定銀行的免責條款。銀行貸款債權轉移後,受讓人對貸款出讓行不能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權。銀行轉讓債權相關的貸款協議及文件、材料經雙方確認後,銀行不再對上述資料的合法有效性、可執行性承擔任何責任。受讓人確認貸款轉讓協議生效後,銀行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義務。貸款受讓人因受讓貸款遭受損失的,其無權要求貸款出讓行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債權轉讓後必須履行通知義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通知一般應當由轉讓方發出。關於通知的方式,我國《合同法》沒有明確要求。但在債權轉讓過程中如果債務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明確表明同意債權轉讓的,銀行通知義務可以免除。如果借款人不予配合,必要時採取公告、公正送達等通知方式。

第十一,債權轉讓價格必須通過拍賣等公開形式形成公允價格。對於貸款債權轉讓定價,現行法律並沒有規定,人民銀行及銀監會也沒有文件涉及此問題。在目前沒有統一的標准和程序的情況下,拍賣等公開方式可以形成一種價格決定機制,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內幕交易等問題的發生。在拍賣過程中,應遵守國家有關拍賣的法律法規,嚴格監督拍賣過程,防止合謀壓價、串通舞弊、排斥競爭等行為發生。

第十二,明確債權轉讓過程中所產生的稅費承擔問題。首先是相關訴訟費及律師費等費用承擔。對於在轉讓前銀行已經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催收的債權,會產生相關的訴訟費用和律師代理費用。其次在轉讓過程中會產生登記費用,拍賣費用以及各種稅賦。商業銀行在轉讓貸款債權時,應當與受讓人就上述相關稅費的分擔問題進行協商,並在轉讓協議中予以明確。

⑦ 金融機構處理債權,關於債權的受讓人身份資格有沒有特殊規定

為了化解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多年累積的巨額不良資產,防範金融風險,我國於1999年始設立了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
信達、華融、東方、長城)。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務就是從國有商業銀行收購(政策性剝離和商業化收購)不良金融資產進行處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的手段,通常包括訴訟追償、債權(打包)轉讓、債權轉股權、減免債務等。由於不良金融資產處置在我國是一項全新的事業,沒有專門的立法,在實踐中困難重重。1999年我國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受國有商業銀行14000億元銀行不良資產屬於政策性接受,在很多問題上依賴於專門設定的行政規定運行。由於沒有專門的立法,導致在資產剝離和處置中存在無法可依的現象,這給資產剝離與處置帶來了極大的困難。隨著我國國有銀行股改工作的不斷深化,銀行資產的市場流通將日益增多,商業性市場收購銀行不良資產的行為日益增多,不良資產的收購與處置將更多地依賴於法律規范來運做,相關的法律規范也將日益重要。
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角度來看,銀行不良資產的接受和處置都涉及資產轉讓問題。實踐中,由於轉讓中的問題,債權轉讓人和受讓人均不能行使債權的事情常有發生。因此,關於轉讓的法律效力問題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十分關注的問題。

1、債權轉讓中的限制性條款

貸款行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禁止貸款行或雙方當事人擅自轉讓借貸合同項下權利義務。根據《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不具有可轉讓性。借款合同中常見的約定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這種約定是否可以理解為雙方當事人僅對合同內容變更做出限制性約定,而未對合同主體變更進行限制。在實踐中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對上述問題,我們的觀點是上述限制不能成為限制債權轉讓的理由.第一,在銀行借貸合同中,銀行履行了放款義務之後,擁有債權,是比較單純的權利方,權利主體的變更,並不改變或增加債務人的責任和義務。在實踐中,債權轉讓是有利社會分工,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的市場行為。第二,債權轉讓不屬於合同變更。根據《合同法》第五章的規定,合同變更與合同轉讓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制度,合同變更是合同內容的變化,而合同轉讓是合同主體的變化,即當事人一方將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第三,如貸款發生在合同法生效之前,適用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因民法通則沒有區分合同權利轉讓與合同變更的區別,民法通則又對合同權利轉讓作出限制性規定,此時債權轉讓是否受到限制?我們認為,即使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在未取得債務人同意的情況下轉讓無效,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條的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據此,可以認為民法通則第91條的規定不應該成為限制合同權利轉讓的障礙。
鑒於金融機構各分支機構之間的相對獨立性,債權轉讓應當由出讓人(貸款行)與買受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簽署轉讓協議並聯合發布轉讓公告;如果是由貸款行上級機構(如省分行)代替其轄內各貸款行簽約並發布轉讓公告的,則應當有總行的統一授權。在實踐中,存在著無授權而省行代貸款行簽署轉讓協議並發布轉讓公告的情況,可能會導致債務人主張轉讓無效。

我們認為,實踐中並不存在債權轉讓無效的風險,這是因為,債權轉讓人(銀行)的各級機構是同一法人,貸款行的上級行代貸款行行為,在法律上應視為有效;另外,在上級行代貸款行簽署協議時,通常都有總行的統一授權,上級行充當銀行的代理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因此不應該存在越權的問題。

合同法規定,債權讓與在通知時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在金融不良債權從商業銀行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剝離過程中,由於債務人人數眾多,部分甚至已杳無音訊,因此一一通知的方式很難做到。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條」司法解釋中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的通知義務。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並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資產時,對外轉讓債權應履行何種通知程序?由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以公告方式進行通知僅限於銀行向資產管理公司轉讓債權,因此資產管理公司進一步轉讓債權勢必須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履行通知義務,這對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處置業務特別是債權組合打包出售業務帶來障礙。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組合債權打包出售與單一債權出售相比,其特點表現為債權筆數、戶數眾多;債務人、擔保人分散等。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須由債權轉讓方履行對債務人的通知義務。由不良貸款的特性所決定,債務人、擔保人中下落不明、改制、歇業、被吊銷、注銷的情況較多,事實上根本無法逐筆、逐戶對債務人進行有效的通知,在組合打包轉讓債權的情形下,通知義務的履行變得更為困難。此外,國家要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商業化轉型,今後不良資產採取商業化收購方式,也不僅從國有商業銀行收購,是否能採用同樣的法規,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我們認為,不可能對各種不同的經濟實體收購資產採用不同的法律規定。為鼓勵不良債權流通,法律應允許不良債權轉讓以公告方式來通知債務人。特別是,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債權時更應該這樣。因為,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上述司法解釋的政策目的在於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處置不良資產提供便利條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進一步的債權轉讓業務針對的是同樣的不良債權;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債務人及保證人可否通過發布報紙公告的方式進行債權催收問題做出了肯定的解釋,因此,對於組合債權打包出售的債權轉讓通知亦應當允許通過同樣的方式進行,以提高不良資產的處置效率。

7、不良債權轉讓生效日如何確定?

在實踐中,債權轉讓通常涉及三方當事人,轉讓人(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在債權轉讓過程中,轉讓人與受讓人先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然後通知債務人。這里就涉及到債權轉讓時點問題,即債權何時發生轉讓。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債權轉讓自債權轉讓協議生效之時,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債權轉讓自履行通知義務之時。由於債權轉讓時點的確定性,導致在協議簽訂後通知前出現權利維護不當的風險。如果以協議生效日作為債權轉讓時點,則權利維護責任由受讓人進行,但受讓人的行為是否起到權利維護的效果,是否會招致債務人的抗辯,具有不確定性。同樣如果由轉讓人來維護,同樣會存在相似問題。實踐中較為穩妥的做法是雙方共同維護,並盡早進行通知。就此問題,希望盡早出台相應法律或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至於如何盈利,你應該明白了吧。

⑧ 什麼是貸款轉讓

商業銀行的傳統資產管理業務是將貸款持有直至到期,從而在吸收優質客戶的同時獲取收益。隨著銀行業務創新活動的開展和主動風險管理能力的加強,商業銀行設計出了不同層次和類型的金融產品,來滿足不同的客戶需求,特別是對傳統資產類業務的轉讓,引發了商業銀行強化資產負債管理、推動業務創新的高潮。

1.我國貸款轉讓業務的發端

在我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是商業銀行業務領域中一項重要的金融創新。1998年7月,中國銀行上海分行和廣東發展銀行上海分行簽訂了轉讓銀行貸款債權的協議,這是國內第一筆貸款轉讓業務。2002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民生銀行開展貸款轉讓業務,隨後民生銀行上海分行率先與錦江財務公司開展了2億元的貸款受讓業務。2003年7月,中國銀監會批准光大銀行開辦貸款轉讓業務。隨後,貸款轉讓業務在我國銀行間開展起來。
國家開發銀行成為積極開展貸款轉讓業務中的轉出銀行。從2002年國家開發銀行以間接銀團貸款的方式率先向民生銀行轉讓20億元貸款以來,國家開發銀行已經與多家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開展了貸款轉讓業務。財務公司、信託公司也成為貸款轉讓業務中的積極參與者。
貸款證券化業務作為一種特殊的買斷型貸款轉讓業務,2005年在我國得到了極大發展。2005年初,銀監會、人民銀行等監管部門推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等信貸資產證券化操作、監管方面的一系列政策,對貸款轉讓交易實施管理。2005年12月,中信信託和建設銀行聯合發行了建元2005-1(發行金額41.77億元)、中誠信託和國家開發銀行聯合發行了開元2005-1(發行金額58.37億元),貸款證券化業務在我國正式展開。
短短幾年時間,我國的貸款轉讓市場發展快速,業務規模大幅增加。保守估計,2008年貸款轉讓交易規模達到8000億元左右,同期新增人民幣貸款總額為4.91萬億元。而在2009年,由於我國信貸規模的激增,達到前所未有的9.59萬億元,從而也促使了貸款轉讓業務的大量開展。雖然次貸危機導致商業銀行的貸款證券化業務較前更為謹慎,但銀信合作通過推出理財產品實現貸款轉讓的通道卻獲得很大發展。
綜上所述,貸款轉讓業務雖然在我國起步較晚,但由於我國經濟增長的活力和銀行業業務創新的發展,我國的貸款轉讓業務發展空間很大。

2.我國貸款轉讓業務發展的推動因素

2.1 開展貸款轉讓業務是提高資本充足率的重要途徑
長期以來,由於直接融資渠道不暢,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引擎就是銀行放貸提供融資支持。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我國金融機構的貸款總額也同步提高。在提高過程中,既有長期的穩定增長,又有短期的爆發式增長,這既決定於經濟增長的動力,也跟經濟特殊時期關聯。次貸危機引發了世界范圍的經濟衰退,世界各國政府紛紛開展了龐大的救市行動,挽狂瀾於即倒,在對西方自由主義的市場經濟模式批判的同時,凱恩斯主義大行其道。我國也不例外,在危機時刻推出了「一攬子」的4萬億經濟刺激計劃,在投資的驅動下,中國銀行業投放天量信貸,年增長達到9.59萬億元。
隨著新增貸款前所未有的爆炸式的增長,上市銀行資本充足率迅速下降。據2009年前六個月統計數據顯示,上市銀行資本充足率全行業普降,其中資本充足率下降幅度最高的達到36.98%,核心資本充足率降幅最高達35.64%;浦發銀行、民生銀行和深發展銀行資本充足率已經貼近8%,浦發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降到4.68%,距離達標線4%已經不遠。
在資本壓力的驅使下,自2009年年初開始,已經相繼有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公布了各自的巨額發債計劃,而發債的目的都是為了補充資本充足率。
在目前國家加強宏觀調控的大背景下,為了保證銀行體系的健康和資本充足率滿足監管要求,監管層通過限制一些資產負債比例已經較高的金融機構進一步開展信貸業務,達到宏觀調控的目的。商業銀行在貸款規模大幅增加的背景下產生補充資本的需求,一個解決途徑就是開展貸款轉讓活動,或者通過銀行間的貸款轉讓,或者以銀信合作推出理財產品將部分信貸資產從資產負債表的資產項下轉移出去,降低資產規模,增強流動性,保持貸款業務的可持續增長,把握新的投資機會。通過轉讓業務將部分貸款出讓後,這部分資產的風險權重降為零,可以有效減少對資本金的需求,從而提高資本充足率。在當前銀行資本金稀缺的情況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對於銀行來說具有直接的現實意義。

2.2 開展貸款轉讓業務是化解貸款風險集中的有效手段
經歷了2009年歷史罕見的快速增長以後,我國銀行業信貸資產的集中度風險日益凸顯,行業集中、客戶集中和期限中長期化的趨勢進一步加強。銀行貸款的行業、地區、客戶集中度越大,越容易受到宏觀經濟波動和企業經營周期的影響,嚴重的情況下甚至可能出現系統性風險。
在國際金融市場上,長期融資的功能主要由資本市場承擔,美國銀行業務以流動資金貸款和消費貸款為主,即使有住房抵押貸款等期限較長的貸款,也大部分通過資產證券化。而在我國,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比重很低,商業銀行長期承擔了本應由資本市場承擔的功能。公路、電廠、經濟技術開發區等長達10多年的大量基礎設施項目也主要依靠銀行貸款。這樣,商業銀行和資本市場功能明顯錯位。長期融資只能依賴銀行,這意味著更多的風險分配到銀行體系中。銀行在未來發展中可能面臨較大的流動性壓力。貸款轉讓拓展對中長期資產的管理渠道,為商業銀行提供了新的資產負債管理手段,提供了防範貸款風險的一種有效辦法。

2.3 開展貸款轉讓業務是商業銀行業務創新的必然要求
根據麥迪森相當謹慎的假定,「中國可能在2015年前後超過美國成為世界上最大的經濟體。它的GDP水平可能會在2030年時達到世界總量的1/4,其人均收入水平會超過世界平均水平的1/3。到2030年時,中國經濟對世界經濟增長的影響,以及它在地緣政治中的作用,肯定會大大超過2003年。」 我國未來經濟增長的良好前景對我國的金融部門提出了更高要求,金融部門的創新活動將作為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推動力量,獲得進一步的發展。作為傳統商業銀行經營模式的創新,貸款轉讓不僅有效調節貸存比與資本充足率,滿足監管要求,更有助於提高信貸資產流動性,合理分散和轉移信用風險,強化我國銀行的經營能力。

3.我國貸款轉讓業務開展的主要類型

3.1 商業銀行之間開展直接的貸款轉讓活動
我國貸款交易尚處於起步階段,目前作為一項商業銀行的投資銀行業務創新而開展,主要以信貸資產轉讓的形式來實現。2002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首次正式批准民生銀行開辦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以來,目前我國大部分商業銀行均已經具備開辦信貸資產轉讓的資格。其中,國家開發銀行、工行、建行、招行、中信銀行等都已較為廣泛的開辦了此項業務,並形成了一定的規模。但總體來說,我國銀行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規模相對較小,還沒有形成規范的市場。

我國當前商業銀行之間開展的貸款轉讓活動主要有三種類型。

第一,商業銀行之間的正常(甚至優質)貸款轉讓活動。比如,1998年7月,中國銀行上海分行和廣東發展銀行上海分行簽訂了轉讓銀行貸款債權的協議,這是國內第一筆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再如,2002年8月,民生銀行正式獲得人民銀行批准開展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民生銀行上海分行率先與錦江財務公司開展了2億元的信貸資產受讓業務。
2009年4月,民生銀行與郵政儲蓄銀行簽署銀團貸款暨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合作協議,2009年雙方銀團貸款及信貸資產轉讓業務計劃合作額度達300億元人民幣。民生銀行將發揮貸款營銷優勢,郵儲銀行發揮資金優勢,具體合作模式包括直接銀團貸款、間接銀團貸款、聯合貸款、信貸資產轉讓、理財產品發行、供應鏈金融服務合作等;信貸投向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雙方信貸政策,主要則涉及公路、鐵路、石油、電力、煤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基礎設施領域,同時還可以適當涉足一些競爭性行業,如機械製造、冶金等行業的大型企業集團的貸款。
在貸款規模不斷增長的背景下,我國商業銀行之間的貸款轉讓活動成為一項新的業務創新,同時成為銀行規避資本充足率監管的一個途徑。雖然銀行之間的貸款轉讓不斷開展,但由於都是採取雙邊交易的形式,銀行之間單獨談判,信息封閉,因此關於貸款轉讓的數據難以獲取,但毋庸置疑,這一資產業務的創新活動正日益成為商業銀行開拓的新領域。

第二,銀團貸款的轉包、批發和轉讓活動。在國際上,銀團貸款已有60多年的發展歷史,是一種比較成熟的貸款產品和技術。盡管最近幾年來,國內銀團貸款市場呈現出快速發展趨勢,但由於銀團貸款在我國起步較晚,無論從佔比還是從技術的成熟度方面,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一定的差距。銀團貸款佔全部公司貸款余額比例只有5%左右,遠遠低於國際上20%的水平。截至2009年9月末,我國銀團貸款達到1.7萬億人民幣,較2005年末增長了7倍;銀團貸款佔全部公司貸款余額比例從2006年的1.72%上升到2009年的5%左右,未來隨著我國經濟增長和區域發展的需要,銀團貸款規模將會有快速的增長。而通過銀團貸款進入二級市場的貸款轉讓活動將是貸款交易市場的重要力量。

第三,我國商業銀行對其擁有的某些低級別(有可能無法回收貸款)進行打包抑價轉讓。比如,中國建設銀行2004年月27日首次以公開競爭方式在國際范圍內轉讓不良資產組合。這次轉讓的資產組合為該行擁有的抵債資產,資產所在地以珠江三角洲為主,並涉及北京、上海等共18個省市,賬面價值約為人民幣40億元。經過激烈競價,摩根士丹利和德意志銀行牽頭的投資財團在角逐中勝出。兩家外資銀行將為此支付14億多元人民幣,相當於賬面價值的34.75%,高於資產管理公司一般的現金回收率。我國1998年成立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接收四大國有銀行的不良貸款,對其進行處置。在隨後國有商業銀行上市前,又將一部分不良貸款轉出到資產管理公司,但對這種貸款的處置日益通過市場化的方式(比如招標、競價的方式)來進行處置。還有一種可能是,在當前信貸高漲的形勢下,許多中小銀行由於貸款規模已經逼近監管的上限,為了能繼續發放貸款,爭奪優質客戶,也會通過障眼法的方式將正常的貸款「打扮」成低級別的貸款,暫時轉到資產管理公司,規避信貸規模的監管。

3.2 商業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轉讓貸款
雖然在美歐等國家,信貸資產證券化在其他的市場開展經營,與貸款轉讓市場獨立運行。但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的規模很小,而且證券化之後在市場的流動性很低,雖然不屬於直接的貸款轉讓,但考慮到我國不存在正式的貸款轉讓市場,因此作為貸款轉讓的一種形式,在此也進行介紹。
我國發展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是一種買斷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將信貸資產轉移給一個特設目的主體(這種轉移可以採用轉讓方式,也可以採用信託方式),由特設目的主體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者發行受益證券,以信貸資產的現金流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方式。可以看出,信貸資產證券化區別於傳統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之處即創新之處在於特設目的主體受讓了該筆信貸資產以後,以該筆信貸資產的現金流為基礎向投資者發行了受益證券。

表1 商業銀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數量(2006-2008)

發行時間
發行數量
發行面值(元)
發行價格(元)

2006
4
100
100

2007
12
100
100

2008
23
100
100

數據來源:上海財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表2 我國商業銀行發行貸款支持證券情況(2006-2008)

發行銀行
發行數量(次數)

國家開發銀行
5

中信銀行
9

浦東發展銀行
4

中國工商銀行
7

興業銀行
4

建設銀行
2

招商銀行
4

浙商銀行
3

數據來源:上海財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2005年銀監會下發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辦法》,並在國開行和建行進行試點,工商銀行也先後在2007年和2008年發行了相應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總體來講,作為商業銀行動態信用風險管理的重要工具與技術,我國資產證券化只是處於起步階段,投資銀行在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中的作用尚未得到有效發揮,將來發展的潛力和機會都會很大。

3.3 銀信合作推出信貸資產理財產品實現貸款轉讓
所謂信貸資產信託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將存量或新增貸款替換成發行「信託+理財」產品。發行該類產品,將募集到的資金通過信託的方式,專項用於替換商業銀行的存量貸款或向企業新發放貸款。
某種程度上,銀行與信託的這種合作是當前制度催生的產物,是對制度約束的反應。因為銀行和信託公司都受到相關法律、法規、辦法的制約,而這樣的創新剛好解決了各自單獨作戰時受到的限制,所以目前銀行與信託的合作十分緊密,這種合作可以改善銀行盈利結構。
我國商業銀行於2004年開始推出理財產品,包括人民幣理財產品和外幣理財產品。商業銀行與信託公司、保險公司等不同行業金融機構日益緊密合作,共同開發跨行業的理財產品。一是銀信合作發展迅速。2005年5月16日,民生銀行和平安信託合作推出「人民幣非凡理財產品——T1、T2計劃」,開啟了銀信合作理財產品的先河。2008年,銀信合作理財產品3283個,分別占商業銀行全年發行理財產品數量的55.74%和信託公司全年發行信託產品的83.05%。二是銀保合作繼續加強,商業銀行成為保險公司理財產品的重要轉讓渠道。2008年,銀保業務保費收入比上年增長106.53%。

表3 2003-2010(3月份)年信貸資產理財產品數量情況

發行銀行
理財產品數量

總計
6,488

招商銀行
1,635

交通銀行
645

中國民生銀行
115

中信銀行
639

北京銀行
581

中國工商銀行
381

中國銀行
32

中國建設銀行
820

中國光大銀行
481

上海銀行
13

興業銀行
252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254

中國農業銀行
68

深圳發展銀行
20

華夏銀行
37

東亞銀行
7

浙商銀行
25

西安市商業銀行
10

平安銀行
22

南京銀行
29

數據來源:WIND資訊

過去幾年,我國主要的商業銀行都在開發信貸資產理財產品。在這類產品的轉讓中,風險低是吸引客戶的主要賣點,但這也並不意味著風險完全不存在,根據理財產品說明書的提示,作為託管人的商業銀行,對信貸資產理財的風險並不承擔,而是投資者個人承擔。
同時,近兩年信託公司開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轉出信貸資產。信託公司利用自身項目資源優勢發放了對優質企業貸款,但信託公司受制於自身有限的資金規模,出於加大資產的流轉速度,加快資金流轉的目的,將其優質企業貸款轉讓給銀行等金融機構。

4 我國貸款轉讓業務的特徵

4.1 我國貸款轉讓的定價
我國信貸資產轉讓定價按賬面價值、由政府主導定價占據主導地位。這一現象使轉讓資產普遍質量低下且缺乏流動性。目前我國進入資產轉讓市場的普遍是銀行不良貸款,而且大多是信用貸款,交易標的質量低下難以引起廣大投資者的投資熱情。另外,國內金融機構不良貸款缺乏必須的流動渠道,且處置市場狹小,也使得投資者對不良債權信心不足,市場需求受到抑制。借款人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十分復雜,財務資料不全、信息失真等因素使債權評估成為評估工作最大的難點之一。債權資產價值評估沒有統一規范和成熟的方法,評估中判斷性因素起決定作用,風險量化的客觀性和科學性不足,技術含量不高。定價存在高昂的制度成本。首先,我國當前還缺乏對債務人還款、資產轉讓交易等方面的法律約束;其次,由於現有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保障能力不足,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債務人都將安置企業現有職工、解決體制轉換遺留問題、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的希望寄託在盤活債務人現有資產存量上,直接降低了債權資產的真實保障程度和價值;再次,信貸資產價值還受到國內產權和資本市場發育程度及國際國內經濟形勢的影響。 因此,我國貸款轉讓的定價單一,很難提高轉讓的流動性。
貸款直接轉讓由於都是正常貸款的轉讓,其定價都是平價交易。而貸款證券化發展緩慢,所以在當前的政策下,我國真正意義上的貸款轉讓只有商業銀行的正常貸款,定價一般就是按照利息的比例進行分割,手段非常單一。

4.2 我國貸款轉讓業務的產品種類單一
發達國家的貸款轉讓的產品根據分類不同開展投資級別和杠桿貸款,或者按照貸款的評級和質量交易平價貸款和抑價貸款。而我國目前開展的貸款轉讓產品只有商業銀行的正常級別的貸款,甚至是商業銀行的優質貸款。

4.3 我國貸款轉讓業務的投資主體單一
我國貸款轉讓業務的參與主體單一,目前僅限於銀行類金融機構之間的貸款轉讓,非銀行類的金融機構被禁止進入貸款轉讓交易,這就大大降低了可轉讓貸款的流動性,同時市場的規模和投資熱情會被抑制。而發達國家的貸款轉讓市場在經過長期的發展後,已經實現了參與主體的多元化。

5 我國貸款轉讓業務發展面臨的問題

5.1 關於貸款轉讓的政策體系亟待完善
發達國家的貸款轉讓市場經歷了二十幾年的發展,已經從初步無序管理走向成熟的市場管理,不僅有正式的貸款轉讓市場和組織,而且在貸款轉讓業務的定價與風險防範方面也已經規范。從國外的經驗看,隨著金融產品創新的發展,監管權屬及政策將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並且也將隨著產品的豐富而復雜化。
我國自從允許銀行間的貸款轉讓業務開展以來,雖然貸款轉讓活動在銀行業務活動中還不是主體業務,但近幾年由於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壓力的提高,通過理財達到轉讓貸款卻發展很快,但相關政策依然需要對該類的業務活動進行規范。同時我國對銀行貸款轉讓業務還缺少完整的制度框架,交易過程中的很多細節問題尚需政策予以明確。此外信貸轉讓缺乏統一的評估標准和評估體系,更需要統一交易規則的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

5.2 我國貸款轉讓業務的市場化組織程度較低
美國的貸款轉讓經過長期的發展,在市場自發的基礎上形成十幾個不同規模和主營業務分割的正式的貸款交易市場,市場化組織化程度相當成熟,開展貸款轉讓已經成為商業銀行戰略的主要內容。而我國的貸款轉讓業務活動只是個別銀行為了暫時補充資本金,增加流動性。貸款轉讓交易私下一對一交易,交易合同既不規范,也不具有標准化。最重要的是,我國目前還沒有建成為了推動金融創新、提高貸款交易規模的正式的貸款轉讓市場,組織化程度的限制大大限制了該類業務的正常活動,一方面是由於貸款轉讓的透明度低,難以對該類業務的風險進行監管,另外由於貸款轉讓業務只是在商業銀行之間私下開展,風險難以得到有效釋放,同時符合市場需求的投資者卻難以對該類業務進行投資,影響該類市場的發展。

5.3 銀團貸款轉讓初具規模,但缺乏規范性的轉讓市場
我國貸款轉讓最早是以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轉讓形式開展的,後於2006年被銀監會禁止。2007年,銀監會在頒布的《銀團貸款業務指引》中明確表示允許銀團貸款成員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進行銀團貸款轉讓,以促進銀團貸款二級市場的發展。自此,我國銀團貸款轉讓獲得了較快發展。據統計,截至2009年末,我國銀團貸款達到1.85萬億人民幣,較2005年末增長了7倍以上;銀團貸款佔全部公司貸款余額比例從2006年的1.72%上升到2009年的5%左右。
銀團貸款轉讓活動的不斷開展和深入發展,客觀上要求建立一個規范性市場。這是因為,目前各銀行在從事貸款轉讓時,往往採取雙方單獨議定等形式,「非標准化」特徵非常明顯,在貸款出售種類、貸款出售的合約方式、期限結構、轉讓價格、轉讓手續費、售後服務、信息批露、擔保形式等方面都要單獨議定,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形成了一定的風險積聚。因此,有必要提高貸款轉讓的標准化,建立一個統一的貸款轉讓市場。同時,建立貸款轉讓市場也是促進銀團貸款轉讓進一步提高的必然選擇。目前,我國銀團貸款轉讓銀團貸款佔全部公司貸款余額比例只有5%左右,遠遠低於國際上20%的水平,通過建立正式的貸款轉讓市場,為我國銀團貸款規模的增長和銀團之後貸款的批發轉讓的順利進行,實現兩類市場相互促進與發展。

5.4 資產規模限制了中小銀行參與大項目融資與拓展業務空間
中國銀行業協會數據顯示,城商行銀團貸款余額已突破千億元人民幣,在對公貸款余額中的佔比達到4.3%。但與銀行業平均水平相比,仍有一定差距。據統計,截至2009年末,在全部銀團貸款余額中,排名前十位的銀行占國內銀團貸款余額總量的比例達到87.31%。
由於凈資產相對較少,以城商行為代表的中小銀行長期被貸款集中度問題困擾。而貸款集中度越高,銀行資產質量越容易受到宏觀經濟波動和企業經營周期的影響。中小銀行發展銀團貸款更有必要性。一方面,中小銀行受到的資本約束比大銀行更強,另一方面從客戶結構上來看,大銀行客戶信用評級更好,資產安全性更好,小銀行的資產風險則明顯高於大銀行,需要通過增加大客戶優化客戶結構。
此外,資產長期化問題困擾銀行業,但大銀行間的資產交易較多,小銀行間資產流動性較弱。貸款轉讓市場建立後將提高其資產流動性。而銀團貸款中貸款轉讓的發生也將幫助城商行突破物理網點少的限制,拓展異地業務。這是因為,對於異地的優質客戶,各家銀行在風險把控上必然比當地銀行審慎,更不用說一些當地較不知名的企業。即使項目優異,風險很低,也有可能因為不夠熟悉、不夠了解的原因而錯失業務拓展機會。
發展貸款轉讓市場,就可以使得中小銀行通過銀團貸款的形式參與到大項目中,建立多渠道的客戶關系,同時,也可以通過在市場上轉讓貸款來減輕規模限制的壓力。

5.5 貸款轉讓業務開展中存在的「雙買斷」與「真實性」轉讓問題
一般轉讓通過信託類貸款理財產品,以及同業間的信貸資產轉讓。由於去年的天量放貸以及資本充足率的約束,大型銀行從去年開始向城商行等中小金融機構轉讓信貸資產現象不斷增多。據了解,國有大行轉讓資產的目的是因2009年上半年的大量放貸,新增貸款規模受限,而股份制銀行則主要受制於資本充足率的約束。城商行、郵儲銀行等中小型金融機構,則因搶不到大型貸款項目而富餘下大量資本金,成為主要的轉入方。同業間的信貸轉讓包括買斷、回購和雙買斷。由於雙買斷可降低轉出方當期信貸規模,提高轉入方的盈利水平卻不必計入風險資產,多數業務採用的是雙買斷形式。「雙買斷」要簽訂兩個條約,即當期的「買斷」合同和遠期的「回購」合同。轉讓方因「買斷」合同而可以將該筆信貸資產轉出資產項下,而受讓方則因持有「回購」合同,無需將該筆貸款放在資產項下。由於買賣雙方均不在資產負債表內計入這筆信貸資產,貸款因此憑空「消失」,無法納入央行的統計之中。對於這其中具體的貸款「消失」規模,多位受訪人士均表示不好「估算」。業內表示,目前信貸資產轉讓已經成為商業銀行規避信貸規模控制的渠道之一,尤其是對於帶有遠期回購條款的資產轉讓,對這方面的會計處理並不清晰,亦難以監管。對於這種通過「雙買斷」轉讓貸款的規模具體占整個銀行業貸款規模的比例具體有多大,很難估算,由於信息不充分,因此為貨幣政策的制定帶來了困難。
因此,銀監會在2010年1月份向各家銀行下發《關於規范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繼監管層在2009年底杜絕銀信合作中的信貸資產轉讓通道後,銀行同業之間的信貸資產轉讓「雙買斷」亦被叫停。但由於我國貸款波動同經濟發展密切相關,因此貸款規模的限制和資本充足率的要求都會促使商業銀行有開展貸款轉讓業務的沖動,同時對規避相關監管做出其他「出表」創新。因此,建立正式的貸款轉讓市場,實現貸款轉讓的「陽光」操作,對於監管也是有利的推動。

⑨ 度小滿金融貸款債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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