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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貸款抵押物盡職調查

發布時間: 2022-06-12 16:21:57

銀行貸款中,抵押品評估費到底是銀行負擔還是企業負擔有什麼文件、政策依據

企業用實物抵押貸款,抵押物評估費由企業承擔。

㈡ 銀行對個人客戶盡職審查的內容包括哪些

1、查詢人行個人信用徵信系統,核查客戶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記錄,若有,即否;
2、查詢公安部身份系統,核實借款人身份信息是否真實;
3、實地調查,核查借款人借款用途真實性,抵押物是否足值有效;
4、電話查詢等方式了解借款人工作單位,任職情況,通過審核借款人提供的單位收入證明,稅單證明,社保等材料來核實借款人的收入及資產實力;
5、合理測算借款人銀行全部負債及其他支出,核實借款人家庭正常生活開支等情況,准確計算出借款人家庭收支比,確定借款人的負債承受能力。

㈢ 企業盡職調查怎麼做

一百個人可以演出一百個哈姆雷特。盡職調查也是,每一個風控調查人員在現場進行工作的時候,都可以有自己的一套東西,重點在於,什麼樣的方式是最適合自己的,能夠讓你收集到自己需要的信息,並為最終的評估提供支持,那就是好的盡調方式。本文介紹一下企業盡職調查怎麼做,審查哪些清單。
一、審閱債權檔案
1,審閱貸款資料:貸款原因、用途、經營狀況、所投項目、形成不良的原因、被催收過程、還款措施和意願、還款記錄、固定資產投資、應收債權、對外投資、賬戶等、關聯企業(人)或分支機構。
2,審閱主體資料:主體資格、企業性質、經營狀態、經營范圍、股東構成、股權比例、上級單位、實際控制人、歷史名稱變更、公章樣式演變等。,
3,審閱財務資料:股東的出資方式、金額、時間,出資是否完成;驗資賬戶;財務數據(存貨、固定資產、對外投資、長期投資、應收賬款、長短期負債、應付賬款、所有者權益、營業收入)。
4,審閱其他資料:(1)有否惡意處分、減損、影響財產和抵押物及其價值;(2)之前提供的各種資料是否有重大虛假;(3)有否在債務人分立、合並、改制、重組後新舊企業均不予確認原借貸債務的情形;(4)有否逃避、拒簽債權人的催收資料;(5)有否通過非正常關聯交易抽逃、轉移利潤資產;(6)股東、法定代表人有不正常變更。
二、查閱工商檔案
1,審閱設立材料:(1)債務人的主體資格、股權構成、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員等基礎信息;(2)債務人的出資數額、方式以及出資是否到位等信息;(3)債務人用於注冊的場地的權屬情況、使用性質;(4))其他例如資金來源證明、銀行賬戶、實物出資明細等信息;(5)經營范圍是否有場地(物業)出租等。
2,審閱年檢資料: (1)財務報表;(2)財務人員名稱及變化;(3)分支機構;(4)關聯債務人;(5)應收債權、對外投資項目、銀行賬戶等財產線索。,
3,審閱歇業資料: (1)歇業或吊銷營業執照的時間和原因;(2)有否承擔債權債務的主體;(3)注銷手續是否齊全、合法,有否承責聲明;(4)有否無償接收、調撥債務人財產的情形;(5)債務人解散後有否惡意行為。4,審閱整個檔案及結合其他證據,判斷債務人有否存在:(1)人格混同嫌疑;(2)股東或老闆有否濫用權力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嫌疑。
三、查找關聯企業(人)
風險預警網服務於企業風險發現,基於投資關系、司法涉訴關系、股東關系以及行政處罰類等多類信息,剖析目標企業的關聯信息,發掘標的企業潛在風險;通過監控標的企業的工商變更、裁判文書、關聯企業動態、失信信息等異常情況,提升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對創新業務的覆蓋面,完善全業務、全流程、全口徑風險管理、增強信貸類、非信貸類的全資產管理能力,提高風險管理全覆蓋水平,加強基於大數據和互聯網的風險管理體系建設,以大數據分析、智能化判斷、精準化管控的新型風險管理方式轉變,實時掌握標的企業風險信息。
四、走訪現場
情形—:債務人不在原址經營
情形二:債務人仍在原址經營
如條件允許,可通過靈活方式繼續核查債務人以下情況:
1,經營情況:(1)債務人是否正常經營;如是則經營什麼業務;近年經營情況及盈利情況;(2)債務人的設備或部分物業是否出租給第三人經營;如有,則了解租期、租金標准、何人收取租金及收取方式;(3)債務人有否承包給第三人經營;如有,則了解期限、承包金標准、何人收取承包金及收取方式;(4)債務人有否重組、改制;(5)債務人對未來發展有何打算。
2,員工情況:(1)債務人員工人數,在崗人數,離、退休人數;(2)員工是否已經安置好;如未,有否安置方案;(3)有無拖欠員工的集資款;(4)有無拖欠員工的社保費用;(5)有無拖欠員工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資產負債情況:(1)大致的負債情況;(2)大致的資產情況;(3)大致的訴訟(被追債)情況。,
3,還款意願:債務人及其上級部門對償還債務的態度及意願。
五、調查訴訟情況
風險預警網收錄海量各級人民法院判決文書、企業/個人案件信息、法院執行信息、稅務信息、行政執法信息、催欠信息等並每日更新。信息完整,內容真實,查詢簡便,實時查詢企業的工商變更、經營異常、開庭公告、裁判文書、失信信息、網貸逾期信息,環保執法信息,股權出質、動產抵押、股權凍結等信息,幫助用戶及時掌握企業異常情況。
1、查明債務人的欠債情況,包括:(1)債權人名稱、金額;(2)有否抵押物、查封物;(3)訴訟或執行的進展等。
2、查明債務人的欠債性質:(⑴)自身之債;(2)擔保之債;(3)民間借貸。

㈣ 影響企業貸款的因素有哪些

夢達網貸金融工作室回答你:企業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有哪些用途
為了滿足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短期資金需求,貸款機構推出了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業務。那麼,什麼是流動資金貸款?它可用於哪些用途,有無限制?
所謂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機構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按照《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貸款機構發放此項貸款時,應於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據悉,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另外,此項貸款不得挪用,貸款機構須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流動資金貸款用途:
根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設立;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貸款人應對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貸款人應採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佔用等情況;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產品定義】
流動資金貸款,是我行向企事業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發放的用於其正常生產經營周轉或臨時性資金需要的本外幣貸款。
按期限分為一年期(含)以內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動資金貸款共兩類;按是否提供擔保可分為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其中擔保貸款又分保證、抵押和質押類貸款;按使用方式,客戶可以逐筆申請單筆貸款,也可申請額度貸款,即在貸款額度內企業可以隨時提出支用申請,只要符合事先的約定條件,就可以支用貸款,而無需另行提出借款申請。

㈤ 企業向銀行或金融機構借款時需要做抵押或「盡職調查」,抵押物可以是什麼盡職

抵押物可以是車輛 房屋 和未來收益權的質押

㈥ 銀行要求抵押物全額保險的規定是否違反銀監局相關文件規定

商業銀行要求抵押物購買財產險是否合規和合法?是否屬於轉嫁經營成本?

自中國銀監會發布的《中國銀監會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銀監發(2012)3號文,其中第一條第(七)款規定:「不得轉嫁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社會各界對商業銀行要求抵押人購買抵押物財產險是否屬於轉嫁經營成本,抵押人支付的保險費是否屬於銀行的非法得利產生了較大的分岐和爭議。後又隨著《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銀發〔2016〕314號的出台,又對商業銀行要求抵押物購買財產險是否構成侵犯金融消費者權益和不正當競爭產生了分岐。現試著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分析:

  • 商業銀行要求抵押人對抵押物買財產險合規合法嗎?

  • 商業銀行要求抵押人購買財產險的費用應該由誰出?

  • 商業銀行要求抵押人購買財產險是否屬於捆綁銷售,是否屬於侵害消費者權益嗎?

  • 一、商業銀行要求抵押人購買保險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商業銀行要求抵押物需購買財產保險符合商業銀行審慎經營原則

    1、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對不符合風險條件的客戶發放貸款

    根據《商業銀行法》三十六條和四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客戶要取得使用銀行信貸資金的權利,就應承擔向銀行提供符合銀行貸款條件的相應資信證明和抵押擔保的義務,銀行根據信貸政策對客戶的資信和擔保抵押狀況是否合格進行獨立審查和判斷,通過審查認為借款人提供的擔保抵押存在安全隱患會影響信貸資金安全的,銀行可以要求借款人對其提供的擔保抵押物採取符合銀行要求的安全保障性措施,否則銀行有權拒絕客戶的借款申請。也就是說如果銀行認為只有購買了符合財產保險的抵押物才能給予貸款,是商業銀行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要求放款。

    這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是貸款申請前客戶已對該房屋意外滅失或者毀損進行了保險,那麼該房屋可以作為相應貸款的合格抵押物,銀行予以接受也就談不捆綁銷售和轉移成本,第二種情況是貸款申請前客戶並沒有對抵押物購買財產保險,銀行經審查後認為必須抵押物必須購買財產險,這是風險控制的要求,給要求提供其他第三方保證,增加質押或其他抵押物沒有什麼區別,否則就有權拒絕接受該抵押作為銀行相應貸款的合格抵押物。借款人或其他機構也不能違反《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強制要求銀行同意用沒辦保險的資產作為合格抵押物對其發放貸款。商業性貸款是一種市場行為,雙方按照法律法規自願互利訂立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都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等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本著審慎經營的原則,對抵押物的抵押權屬、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實現性進行充分審查,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抵押物的變現價值能夠補償信貸風險。正是由於貸款抵押物存在滅失的風險,為了防範該風險,借款人通過對抵押物購買保險來緩釋風險是商業審慎經營的具體體現。這樣做,一方面能夠避免借款人因抵押物滅失而給自身帶來風險,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商業銀行審慎經營的規則。借款人一旦因抵押物滅失而無法償還貸款,將給商業銀行帶來資產損失,對抵押物購買保險就可以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來防範化解銀行貸款風險。如果商業銀行不對存在毀損風險的抵押物辦理保險,又缺乏其他有效的風險緩釋和防控機制時可能違反商業銀行審慎經營原則,反而會受到監管機構的嚴厲處罰。

    (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鼓勵借款人通過購買抵押物的財產險來獲得銀行融資。

    1、根據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銀發[1998]190號第二十五、二十六條要求個人住房貸款,以房產作為抵押的,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且將保單交由貸款人保管,並要求抵押期間保險不得中斷。商業銀行如果不要求對抵押房產購買保險,監管機構有權對商業銀行進行行政處罰。

    2、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5號第五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要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大力推進農業保險和農民住房保險工作,擴大保險覆蓋范圍,充分發揮保險的風險保障作用,從而加大支農貸款投入;人行、銀監、保監、財政、國土、住建等國家六部委發布的《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第六條和第十八條鼓勵農民通過住房財產險方式為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增信,從而獲得商業銀行授信支持。說明國家相關部委是鼓勵弱勢群體通過購買住房財產險,加大風險緩釋機制,從而取得商業銀行授信支持,進而擴大普惠金融受益群體。因此對住房抵押財產險的重視問題已升到國家普惠金融的基本國策高度。

    (三)從行業慣例看,針對房產、車輛等存在滅失風險的抵押標的物,要求購買保險已成行業慣例,基本上所有銀行都要求抵押物購買保險並將保險受益人寫為抵押權人。原保監會專門針對信用保證保險出台管理辦法(《信用保證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允許金融機構為防控貸款中的信用風險購買保證保險。以此類推,為了防控抵押物滅失風險購買財產保險亦應在法律允許范圍內。

    二、抵押人購買財產險的費用由借款人承擔符合「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

    1、從相關規定看,建設部1997年6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抵押當事人約定對抵押房產保險的,由抵押人為抵押的房地產投保,保險費由抵押人負擔。明確保險費是由抵押人承擔。

    2、從實際受益人來看,借款人(抵押人)才是抵押物保險的實際受益人。雖然大多數銀行要求保單應將銀行為做為「第一受益人」,但銀行也僅就保險賠償金用途只能用於歸還貸款,銀行並不能從保險賠償金中得利。歸還貸款後還有的多餘賠償金仍歸屬抵押人。根據「誰受益,誰付費」原則,保險費理應由投保人承擔。如由銀行就抵押物進行投保付費並成為被保險人,銀行將成為保險賠償金的全部受益人,企業正常還款後,因抵押物財產損失後的保險賠償金只能歸屬於商業銀行,如果企業要保證財產意外毀壞而出現損失,還需要重新額外投保,這實際上損害抵押人的利益。

    3、從購買行為來看,保險公司及保險人員均由借款企業自行選擇,財產保險費用由企業與保險公司協商後繳納,銀行完全不參與企業購買保險的全過程,也無法支付保險費。相關規定也僅限於不能由銀行指定具體的保險公司,並從中獲取代理費用。

    4、從擔保法規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規定,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因此在貸款抵押中,為了防範作為抵押物意外滅失帶來的風險,對抵押物意外滅失或者毀損進行保險是積極和有益的措施。擔保法也明確和支持可以從抵押物滅失的保險金中優先受償,銀行並不能獲得保險賠償以外的超額受益。

    三、是否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侵權行為

    1、根據人民銀行銀發〔2016〕314號規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對象主要是自然人,原因是自然人相對金融機構處於弱勢,目前商業風險管控環境及政策下,符合銀行信貸條件的企業在銀企關系中一般是平等,有時還處於強勢地位,而且企業也有足夠能力去識別產品交易結構和進行價格談判。故針對企業的抵押物保險並不構成人行金融消保的對象。

    2、個人消費者要求購買個人住房保險做為風控條件並不構成侵權,從國家相關部委和制度的規定反而是鼓勵弱勢群體通過購買抵押財產險來取得銀行融資和金融服務,也體現國家對普惠金融的具體政策支持。

    3、只要商業銀行不要求指定特定的保險公司,或強行要求使用銀行自己代銷的保險產品,也沒有獲得保險代理收入,則不應該認定為構成捆綁銷售,也不構成侵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個人住房貸款和貸款房屋保險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02〕7號)中明確「各商業銀行在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時,應允許借款人自由選擇保險公司,不得強行要求借款人到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各保險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要求貸款銀行為其代理貸款房屋保險。」進一步證明可以買抵押貸款險,只是不能指定保險公司。

    終上,商業銀行要求抵押人對抵押物購買財產險,且由借款人自行支付保險費的行為是合情、合理和合法的。但受制於各地監管執法水平的差異,特別是一些欠發達地方的監管執法機構,對法律和政策理解能力可能存在偏差,他們本著對商業銀行強監管的原則和簡單的從保護弱勢群體的角度,任意擴大對相關制度的理解和運用范圍,從而將所在地銀行依法要求辦理抵押物保險的行為認定違規行為,如:

    部分執法機構認為,「商業銀行利用金融機構的優勢地位,設置服務障礙,強制購房借款人購買指定的「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違背了《保險法》規定的自願原則,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這種行為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國家工商總局《關於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這是對政策的錯誤理解,簡單的套用概念,沒有認識到貸款產品是一種高風險的特殊產品,基於風險防範而採取加強控制的前置條件是符合《商業銀行法》和正常的商業邏輯,並不存在不正當競爭,如果強加給商業銀行必須接受無保險的抵押品反而是違法行為。

    有部分執法機構固執的認為,購買財產險就應該體現「誰主張、誰付費」的原則,並錯誤的將抵押物的財產險與抵押物登記及評估費的分攤機制等同起來。他們根據《中國銀監會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銀監發(2012)3號文第一條第(七)款規定:「不得轉嫁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錯誤的將銀行為了控制風險要求企業對抵押物財產購買的保險,等同於抵押登記和評估費的成本,將其擴大解釋為轉移經營成本。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答復部分銀監局銀行服務價格相關問題的函》(銀監辦便函〔2017〕546號)中也並沒有將抵押物購買財產險納入商業銀行在貸款業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反而對押品評估費的承擔原則進一步明確,一是貸款申請前的押品評估費由借款人承擔,二是商業銀行與借款人以合同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意味著銀企之間是可以通過平等協商,在協議中約定由誰來支付。

    還有執行機構觀念認為:商業銀行強制購買保險,違反了法律規定;由貸款人作為投保人承擔保險費用,受益人卻是提供按揭貸款的銀行,有失公平。這就純屬臆想,無法律和事實依據。

    甚至部分執法機構將商業銀行要求抵押人購買抵押物財產險提升到政治高度,站在為企業融資減負的角度來理解商業銀行應通過承擔保險費來擔負社會責任。這可能混淆因果和法律關系,破壞商業銀行正常商業邏輯,商業銀行承擔社會責任不是簡單的對所有客戶承擔保險費,而是應該通過多措並舉,通過降低資金成本或風險成本進而降低定價來支持弱勢企業取得融資,而不是降低抵押擔保的風險條件來支持企業發展,如果不能實現風險可控,不能實現業務可持續,是不可能真正實現普惠金融和支持實體經濟,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和弱勢群體反而會成為一句空話,可能會造成打著支持實體經濟和普惠金融的旗幟,反而讓實體經濟和弱勢群體得不到有效的金融服務。

    當然商業銀行與監管及執法機構並不是一個完全對等的關系,商業銀行還是應要加大與其充分溝通,不要對抗。各地監管尺度和政策理解及專業能力不一樣,也可能確實難以溝通,也只能誠懇的接受處罰,幸好這方面的處罰案例泛善可陳,說明大多數地方的執法機構能正確理解和執行國家政策法規。

㈦ 銀行如何核查抵押物

到銀行辦理抵押貸款的抵押物一般為房屋、土地等不動產,也有以大型設備作為抵押的。
抵押物的鑒定不是由銀行做的,而是由評估公司出具評估報告,按評估公司的評估價格和抵押率確定貸款的額度,當然還要考慮資產負債率、盈利、現金流等指標的情況。

如果你去銀行這個辦理貸款的話,需要提供的資料有:
(1)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軍人證件、戶口簿、暫住證等);
(2)配偶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軍人證件、戶口簿、暫住證等);
(3)收入證明(銀行指定格式)及收入流水;
(4)婚姻證明(結婚證、單身證明、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
(5)所在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6)學歷證明(大專以上提供)
(7)房屋產權證
(8)貸款用途證明
貸款流程是:
◆ 借款人提出申請,遞交相關資料
◆ 進行房產評估、貸前調查、審批
◆ 審批通過,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 發放貸款,借款人按合同定期歸還貸款本息
◆ 貸款本息結清,辦理抵押房屋的撤押手續

㈧ 如何撰寫企業貸款貸前調查報告

貸前調查是貸款發放的第一道關口,也是信貸管理的一個重要程序和環節,貸前調查的質量優劣直接關繫到貸款決策的正確與否。如何有效開展自然人客戶貸前調查,規范撰寫貸前調查報告? 按省聯社信貸管理規章制度,農村信用社自然人貸款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有:1、借款人基本情況及主體資格;2、借款人申請貸款情況;3、借款人生產經營項目市場分析;4、擔保情況分析;5、本筆信貸業務的綜合效益分析;6、信貸風險評價及風險度測算;7、貸款調查意見及簽名。圍繞貸款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針對實際,現歸納整理了一些自然人貸前調查的主要內容及撰寫重點,以期拋磚引玉。一、基本情況
(一)客戶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借款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家庭人口、主要家庭成員、家庭資產負責情況、信用等級等。(二)生產經營情況:生產經營項目及規模、年產值、上年家庭純收入、主導產品的產銷情況、發展前景、目前生產經營狀況等。二、借款情況申請貸款的原因、用途、利率定價、用款計劃,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和農村信用社信貸政策,市場前景如何?預計效益如何?自有資金多少,尚缺資金多少,多長時間能收回成本,什麼時間能還清貸款等。以前貸款還本付息及存量貸款情況(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和農信社信貸系統查詢)。三、還款能力分析 這是貸款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一是分析申請貸款的客戶是否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無擠占挪用信貸資金、無惡意拖欠信用社及其它銀行、其它單位和個人借款或貨款的歷史、恪守信用等情況。二是借款申請人從事的經營活動是否合規合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社會發展規劃要求和信貸支持方向。三是生產技術水平、產品銷售情況、產品價格變化(與生產成本比)、主要銷售單位、貨款結算方式、貨款回籠情況等。四是還款方式及還款來源分析。四、借款擔保方式 屬於抵押擔保的貸款,寫清抵押物的名稱、所在具體地點、權屬情況、租賃情況、數量和質量狀況、評估價值、抵押率、價值是否穩定、變現能力等;屬於保證擔保方式的貸款,寫清保證擔保人基本情況(同借款人基本情況)、分析評估擔保資格、保證人的代償能力、擔保人的資金來源等。五、本次信貸業務的綜合效益分析通過分析,測算本筆貸款給企業、社會及信用社帶來的經濟效益。分析客戶結算往來情況和合作潛力。六、信貸風險評價及風險度測算通過借款人的基本情況、生產經營情況和效益情況的分析,結合抵押擔保情況對貸款風險進行評價,按照農戶資信等級測算該筆貸款風險度。七、提出調查結論 調查人要在進行貸款綜合效益分析基礎上,總體評價客戶的「經濟實力、生產經營、信用、風險狀況」,結合借款用途、還款來源和計劃情況明確以下事項:1、貸與不貸;2、貸款方式;3、貸款金額;4、貸款期限; 5、貸款利率;6、還款方式等。八、調查人聲明並簽名調查人聲明對上述調查情況和結論的真實性負全部責任。

㈨ 擔保公司貸款需要抵押物品嗎

一般的來說,比較正規的擔保公司對個人不提供信用擔保,所以大部分都需要抵押物品。擔保公司會對抵押物進行評估後,按抵押物種類打折。如果抵押物和貸款金額等值,他們才會提供擔保。同時會收取一定的擔保費(視各地區各貸款主體而不同一般1%-5%,如果擔保公司認為風險高可能上調擔保費或不提供擔保)。正常情況下,他們不收取利息,但是如果發生代償,個人沒有在合同限定期限補足的話,會有罰息。特殊情況下,擔保公司也會提供信用擔保。如果是信用擔保就不需要抵押物,但是有抵押物的話,能貸到的額度要比銀行的要高很多。利息也是因不同的擔保公司而定,個人的話會高一點,企業會低一點。正規的擔保公司的資金都來自銀行,利息以當期銀行利息為准,擔保公司收取一定的擔保費。
【法律依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