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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貸款流程圖 2024-09-30 12:33:04

境外企業貸款給境內企業所得稅

發布時間: 2022-06-14 04:04:32

❶ 我國境內機構向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貸款利息,是否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內機構向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7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業務活動中涉及從境內取得的利息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境外分行是指我國銀行在境外設立的不具備所在國家(地區)法人資格的分行。境外分行作為中國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與其總機構屬於同一法人。境外分行開展境內業務,並從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為該分行的收入,計入分行的營業利潤,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相關規定,與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境內機構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時,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二、境外分行從境內取得的利息,如果據以產生利息的債權屬於境內總行或總行其他境內分行的,該項利息應為總行或其他境內分行的收入。總行或其他境內分行和境外分行之間應嚴格區分此類收入,不得將本應屬於總行或其他境內分行的境內業務及收入轉移到境外分行。
三、境外分行從境內取得的利息如果屬於代收性質,據以產生利息的債權屬於境外非居民企業,境內機構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時,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❷ 外方貸款給境內公司要繳哪些稅

外國企業向境內公司提供貸款,外國企業取得利息收入需要向境內申報繳納增值稅及附加、企業所得稅。
印花稅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A公司和B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屬於印花稅稅目中的借款合同,該合同不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A公司和B公司均不需要貼花。
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五)項規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利息支付方A公司在境內,B公司取得的利息屬於來源於境內的所得。
B公司屬於非居民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B公司取得利息應在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B公司取得利息所得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三條、第七條以及第九條規定,A公司應在向B公司支付利息或者到期應支付利息時,代扣代繳B公司的企業所得稅,A公司向B公司支付美元利息,在申報扣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扣繳當日國家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在實務操作中,按照企業到稅務部門申報扣繳的當天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執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A公司應向其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❸ 我們單位支付了一筆貸款利息給中國銀行在香港的分行,請問是否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視情況而定。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境內機構向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7號)第一條規定,本公告所稱境外分行是指我國銀行在境外設立的不具備所在國家(地區)法人資格的分行。境外分行作為中國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與其總機構屬於同一法人。境外分行開展境內業務,並從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為該分行的收入,計入分行的營業利潤,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相關規定,與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境內機構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時,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因此,若該中國銀行在香港的分行不具備香港法人資格,與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則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❹ 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嗎

非居民企業取得下列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❺ 海外直貸(中國銀行海外分行)代扣代繳所得稅的辦理

海外代付業務是不是應該由銀行代扣代繳稅款,應該代扣代繳哪些稅款?是否可以比照「同業拆借」免營業稅?

海外代付,是指銀行根據進口商資信狀況,在其出具信託收據並承擔融資費用的前提下,由境內銀行指示其海外代理行代進口商在信用證、進口代收、T/T付款等結算方式下支付進口貨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資方式。例:某企業在境外購買原材料,申請其開戶行代付款。其開戶行又委託其海外代理行支付了這筆材料款。

一、營業稅方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暫不徵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的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對金融機構相互之間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明確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

題的通知》(匯發[2009]52號)

二、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以下項目外匯資金對外支付後,應於每月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

將對外支付有關情況向外匯指定銀行所在地主管國稅和地稅機關報告。

外匯指定銀行其他自身對外融資如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債務

等項下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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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 3 號)中對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設立了明確的條件。

根據以上規定,海外代付業務應當扣繳相應利息的營業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也曾經明確過這方面業務。

銀行支付給海外代付行的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

【發布日期】: 2010年09月26日

問題內容:

銀行辦理海外代付業務,支付給海外代付行(境外銀行或國內銀行海外分行)的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海外代付,是指銀行根據進口商資信狀況,在其出具信託收據並承擔融資費用的前提下,由境內銀行指示其海外代理行代進口商在信用證、進口代收、T/T付款等結算方式下支付進口貨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資方式。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由於進口商在中國境內並承擔了融資費用,則這項金融保險業勞務為境內應稅勞務。由於海外代付行收取了利息,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營業稅扣繳義務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因此銀行在支付利息時應當扣繳相應利息的營業稅款。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2010/09/26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銀行海外分行取得來源於境內利息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函》國稅函[2001]189號

中國銀行:

你行《關於對我海外分行來自於內地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預提所得稅的再次緊急請示》(中銀財[2001]19號)收悉。現就來函所提問題,函復如下:

一、關於你行海外分行從國內取得利息收入納稅問題

你行海外分行雖是在海外的分支機構,在當地不具有居民身份,但也是依照分行所在國法律成立的企業,受所在國法律的保護,其向國內企業提供貸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應作為外國企業來源於我國境內的收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關於重復征稅問題

根據我國稅法和我國與其他國家所簽訂的稅收協定有關規定,你行海外分行向國內企業提供貸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應屬於來源於我國的所得,我國享有優先征稅權。對分行取得的這類由我國已優先征稅的所得,分行所在國稅法通常規定,採取免稅方法或對已征稅款作為費用給予抵扣的方法以消除或部分消除雙重征稅問題。

三、扣繳義務人的確定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 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稅法規定的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減按10%徵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銀行海外分行取得來源於境內利息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函》國稅函[2001]189號

三、關於「包稅」條款問題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外國企業來源於我國境內的所得,以收益人為納稅義務人,境內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外國企業與國內企業所簽訂的合同中,有關稅收問題,不論條款如何表述,不能改變上述稅法所規定的義務。至於合同條款中約定由國內企業在經濟上負擔外國企業的稅款,屬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商業約定,稅務部門將不予干涉。但凡合同中約定由國內企業負擔外國企業稅款的,稅務部門將採取將上述不含稅收入換算為含稅收入後計算征稅。

❻ 對境外付款是不是收款方要向內地交稅相關的法規是什麼

1.繳納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是按照對方獲利金額的10%繳納的
你這個國稅要交5%的營業稅說的沒有道理的,首先,國稅是不收營業稅的,其次,你這個合同如果是銷售合同是繳納增值稅的。
你這個具體的業務我不知道,但是,10%的企業所得稅,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只有非居民企業繳納。
2.銀行如果不見稅務局的稅務支付證明是不敢給你付款的,因為他會被罰款;外匯管理局也是不敢支付外匯的,因為有明確的文件,對外支付時是需要稅務支付證明的。
3.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規定,這樣的文件很多,你可以在國稅總局的網站上找到這些相關的規定

均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補充回答:我可以把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等粘貼過來,但不知你是否看得懂。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
一、徵收范圍的確認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稅率的確定
1、在中國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適用25%的所得稅稅率;
2、未在中國設立機構、場所,有來源於中國的收入的非居民企業:
法定稅率:
《稅法》第四條第二款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優惠稅率: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徵收方式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辦理稅務登記的承包工程、提供勞務的外國企業納稅方式的認定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辦稅事項流程》。
四、納稅地點的確認
1、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其取得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在中國境內存在多處所得發生地的,由納稅人選擇其中一地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
1、在中國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
按照查賬徵收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以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扣除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按照收入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以收入額和一定的核定利潤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按照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核定徵收所得稅的企業,首先以經費支出換算收入,再以一定的核定利潤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2、未在中國設立機構、場所,有來源於中國的收入的非居民企業:
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六、稅收優惠
1、免稅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
(1)外國政府貸款給中國政府取得的利息所得;
(2)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取得的利息所得;
(3)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2.至於你這個營業稅,我查了營業稅暫行條例,你看那個營業稅暫行條例里的營業稅代扣代繳人那一章,有詳細的說明。我對你們的業務也不了解,只能引用相關的法律法規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❼ 境外企業向境內企業支付的股息紅利,境內企業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這個要分情況來看的。
給你個做個例子看看:某企業2012年度境內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在全年已預繳稅款25萬元,來源於境外某國稅前所得100萬元,境外實納稅款20萬元,該企業當年匯算清繳應補(退)的稅款為()萬元。計算如下:

1、該企業匯總納稅應納稅額=(200+100)×25%=75(萬元),
2、境外已納稅款扣除限額=(200+100)×25%×100÷(200+100)=25(萬元),
3、境外實納稅額20萬元,按未超扣除限額25萬元,可全額扣除。
4、境內已預繳25萬元,該企業當年匯算清繳應納所得稅額=75-20-25=30(萬元)

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三條規定
某國(地區)所得稅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❽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製造業、採掘業、交通運輸業、建築安裝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水利業、商業、金融業、服務業、勘探開發作業,以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其他所得,是指利潤(股息)、利息、租金、轉讓財產收益、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收益以及營業外收益等所得。第三條稅法第二條第一款所說的外商投資企業和稅法第二條第二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營組織,在本細則中,除特別指明外,統稱為企業。
稅法第二條第二款所說的機構、場所,是指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和工廠、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和提供勞務的場所以及營業代理人。第四條本細則第三條第二款所說的營業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種受外國企業委託代理,從事經營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營組織或者個人:
(一)經常代表委託人接洽采購業務,並簽訂購貨合同,代為采購商品;
(二)與委託人簽訂代理協議或者合同,經常儲存屬於委託人的產品或者商品,並代表委託人向他人交付其產品或者商品;
(三)有權經常代表委託人簽訂銷貨合同或者接受訂貨。第五條稅法第三條所說的總機構,是指依照中國法律組成企業法人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負責該企業經營管理與控制的中心機構。
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由總機構匯總繳納所得稅。第六條稅法第三條所說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是指:
(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內、境外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
(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1.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
2.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存款或者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墊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將財產租給中國境內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
5.轉讓在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等財產而取得的收益;
6.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其他所得。第七條不組成企業法人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可以由合作各方依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分別計算繳納所得稅,也可以由該企業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批准,依照稅法統一計算繳納所得稅。第八條稅法第四條所說的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外國企業依照稅法規定的納稅年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有困難的,可以提出申請,報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後,以本企業滿十二個月的會計年度為納稅年度。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於合作、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第九條稅法第八條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三款(四)項和本細則第七十二條所說的國務院主管部門,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局。第二章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第十條稅法第四條所說的應納稅的所得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製造業:
1.應納稅所得額=產品銷售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2.產品銷售利潤=產品銷售凈額-產品銷售成本-產品銷售稅金-(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3.產品銷售凈額=產品銷售總額-(銷貨退回+銷貨折讓)
4.產品銷售成本=本期產品成本+期初產品盤存-期末產品盤存
5.本期產品成本=本期生產成本+期初半成品、在產品盤存-期末半成品、在產品盤存
6.本期生產成本=本期生產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資+製造費用
(二)商業:
1.應納稅所得額=銷貨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2.銷貨利潤=銷貨凈額-銷貨成本-銷貨稅金-(銷貨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3.銷貨凈額=銷貨總額-(銷貨退回+銷貨折讓)
4.銷貨成本=期初商品盤存+[本期進貨-(進貨退出+進貨折讓)+進貨費用]-期末商品盤存
(三)服務業:
1.應納稅所得額=業務收入凈額+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2.業務收入凈額=業務收入總額-(業務收入稅金+業務支出+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四)其他行業:參照以上公式計算。

❾ 國際稅收問題

應當納稅。
這件事情我們是不是拆分來看:
首先,境外企業貸款,境外企業支付利息;
其次,跨國集團內部進行資金調撥,從境外企業調撥資金給境內企業使用;
最後,境內企業用該筆資金取得收入。
那麼屬於境內企業收入,屬於中國境內收入,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