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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企業貸款風險

發布時間: 2022-06-18 22:22:48

Ⅰ 建築行業貸款用途限制

一、《貸款總則》還對貸款用途作了如下限制:
(1)借款人不得將貸款用於股權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借款人不得利用借款從事證券、期貨等投機活動;
(3)借款人除依法取得房地產經營資格外,不得利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借款人依法取得房地產經營資格的,不得利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活動;
(4)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取得非法收入。
二、申請貸款時,貸款人需要准備的資料分為以下幾類:
1、個人身份證明:身份證、居留證、戶口本、結婚證等資料;
2、提供穩定收入來源證明:銀行對賬單、勞動合同等;
3、提供穩定的住址證明:如房屋租賃合同、水電繳費單、物業管理等相關證件;
4、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拓展資料;
1、貸款用途定義:借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購買材料或必要設備,或用於個人購房、購車、消費等支出而取得的貸款。貸款最終會與某些生產要素相結合。借款人在獲得貸款前,必須確定貸款的目的,並明確目的不是為了糊弄銀行和貸款公司,而是為了讓貸款充分發揮其最大的經濟效益,而不是離開貸款閑置的。個人貸款的目的一般是買房、買車、裝修房子、學習、旅遊、看病等。
2、貸款審計的一個主要環節是對貸款用途進行調查,以確認第一還款來源是否充足和有保障,確保貸款的真實性,掌握借款人交易的真實性、貸款目的、還款意願等。還款能力,從源頭上保證個貸質量,有效防範個貸風險。
3、貸款簡單通俗的理解就是借需要利息的錢。
4、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以一定的利率借出貨幣資金並必須償還的一種信貸活動。廣義的貸款是指貸款、貼息、透支等借貸資金。銀行通過放貸和貨幣資金,可以滿足社會對補充資金的需求,擴大再生產,促進經濟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獲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自身積累。
希望能夠給到你幫助。

Ⅱ 如何防範建築施工企業財務風險

建築企業財務風險管理對策

(一)加強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素質的培養,從源頭緩解企業存在的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以致財務部門能夠進行有效的財務分析工作。

(二)加強項目管理,做好過程式控制制。首先,要加強項目班子建設。其次,強化項目資金管理。其三,加強項目成本管理,增強消化壓價讓利能力。要做好結算工作,還要在內部強化基礎管理工作,如變更簽證、索賠、實物量核對、結算書的編制和送審等,決不因自身的原因而延誤結算。

(三)加強預算管理和資金集中管理加強預算管理需要建立一整套涵蓋營業預算,資本支出預算和財務預算在內的預算管理機制。通過明確各部門的責任目標,匯總編制好年度預算,統籌安排資金支出。同時,要制定積極的配套措施,對年度預算實行全過程式控制制,做到生產性單位以項目成本控制為重點;經營性單位以費用開支為控制重點。

(四)強化現金流管控,提高建築企業資金運行效益,保證建築資金合理、安全使用是增強建築企業抵禦財務風險能力的必要措施。在資金管理上,建築企業必須明確總會計師、委派的財會主管的職責許可權,保障其能有效地發揮作用,同時,建立資金預算管理、資金劃撥管理、借還款管理和資金管理評價制度,規范資金業務流程,實現資金的預算控制、日常業務管理控制和資金支付風險控制。

(五)建立和完善財務風險預警體系。為了提高企業財務管理的質量,就必須建立切實可行的財務風險預警體系。建立財務風險預警體系必須堅持的原則有行業的特殊性原則、預警指標的系統性原則、靈敏性原則、超前性原則、充分性原則和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原則。具體過程表現在:一是財務風險監測指標的設立。二是對指標進行綜合的預警評估。三是根據財務預警指標分析情況,結合企業其他相關部門收集的相關信息,由企業財務管理部門撰寫財務預警分析報告。

(六)強化內部審計目前,建築企業內部審計部門的作用主要停留在監督和威懾方面,為保證企業全面風險管理監控體系的正常運行,需要擴展內部審計的責權,關注重點轉移至各個風險管理構成要素能否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中正常運行,業務流程是否滿足防範風險的需要,各種量化管理的內部模型是否有效等。通過持續的監控活動,來實現對風險管理的評價,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作出優化。

Ⅲ 企業在中國建設銀行貸款500萬會對企業有什麼風險

企業在中國建設銀行貸款500萬,應該是該企業符合銀行貸款條件,並且有相應的足夠的抵押做擔保吧!

Ⅳ 建築工程存在哪些問題,如何降低工程拖欠款的風險

建築行業是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但是目前我國建築市場較為混亂,由於建築從業企業過多,導致「僧多粥少」的局面日趨嚴重。這就使得施工企業以「能接上項目」為第一要務。在生存危機的壓迫下,施工企業在甲方面前始終處於被動地位,工程欠款也就在所難免了。加上一些地方政府為追求政績,不管資金是否到位,盲目上「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這都將導致資金不到位、周轉困難,甚至工程完工後也無法收回工程款的後果。而從律師從事多年建築企業法律顧問的經歷中,建築施工企業不僅要面對「甲方」惡意拖欠的難題,而更為急迫的是由於國家加大了對農民工等弱勢群體的保護力度,由於甲方工程款不到位,資金緊張,還可能引起分包商、材料商、勞務隊的訴訟,導致官司纏身。企業一旦接受一個欠款工程項目,就將陷入官司泥潭,企業忙於應訴協調等工作,既耽誤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又損害企業形象,甚至還為此造成工程虧損。為了避免出現這種狀況,企業就要牢固樹立「工程款催收第一、證據保存第一」的風險防範意識。而本律師在各種建築欠款糾紛案件辦理過程中,也積累了一些經驗,希望能給建築企業一些建議。一、對業主逾期付款及時主張權利或保存證據。工程款一般分為動員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質保金。首先在簽訂施工合同時,盡管相對甲方,施工方處於不利的地位,但是還是要據理力爭,爭取在合同中盡可能約定一個對施工方有利的預付款、進度款支付比例。因為,在工程進展過程中,施工單位享有主動權,如果業主建設單位延期付款就可以順延工期來制約業主,因此應當爭取在工程完工前最大限度的爭取支付較大數量工程款。再者,在工程進行過程中,一旦業主建設單位出現逾期支付預付款或進度款的情形,不能礙於情面,而不及時提出,應及時提出要求付款的書面申明或索賠申請。這樣一是可以在工程索賠程序中獲得主動,二是也為將來可能發生的訴訟提供了最充足的證據。再者,對於工程款的支付狀況要及時核對,必要是定期和業主建設單位採取財務對賬的方式來固定證據。對賬的書面單據要加蓋雙方的印章。這樣及時發生了糾紛也可以使得施工企業處於有利地位。二、充分利用建築合同有效性問題來確保工程款回收。這個策略的背景是我國嚴格的建築資質管理制度與目前建築市場掛靠借用資質、轉包工程普遍存在的矛盾性。由於我國法律認定這些轉包、掛靠均屬於無效合同。因此,如果簽訂了這類合同後出現惡意拖欠工程款的現象,施工企業可以針對具體情況要求法院宣告合同無效。因為一旦合同無效,就存在返還工程款的問題,而且施工企業在合同無效後不僅可以要求承包人返還,而且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還可以要求法院判決業主建設單位直接對其返還工程款(業主支付後再從其應付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即可)。這樣就將資金實力相對雄厚的業主建設單位牽涉進法律關系中來,為分包施工企業獲得欠款提供了有利保證。三、合理合法順延工期促使工程款支付。在律師接觸的工程欠款案件中還普遍存在一個問題:承包人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訴訟,發包人往往以工期逾期為由提出反訴,提出逾期違約賠償來抵銷承包人的訴訟請求。因此,如果出現了逾期付款的問題,施工企業應當充分利用法律賦予承包人的順延工期的權利。此時,承包人應當及時書面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或者委託律師第三方發出律師函以保存發出書面函件的證據)。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付款義務,施工企業可以再次發函要求發包人賠償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等損失,並告知其相應順延工期。如果施工企業履行了合法的程序,那麼就可以避免因為工程款拖欠後,陷入既要避免墊資施工損失又怕耽誤工資導致業主索賠的兩難境地。四、工程墊資應當做好約定確保合法化。施工企業墊資施工是目前建築市場的一種常見現象。對此,我國法律之前曾命令禁止,但是隨著建築市場的開放,墊資施工逐漸被認可。如果確實需要墊資施工,一是選擇墊資的形式,如大型項目根據本律師的經驗可採取bot特許經營、epc等交鑰匙工程形式來簽訂協議,這些形式是目前我國法律認可,可以獲得法律的保護;二是對於小型工程,一定要明確墊資的數額、支付期限、利息、墊資返還等細節。如果忽視了這些細節,那麼墊資一般被法律視為工程欠款,施工企業的其他合法權益就得不到充分的保護。五、對有爭議的工程量和定價及時保存證據或提出司法鑒定。雖然簽訂了施工合同,但是由於工程本身的不確定性,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工程量的改變也就在所難免了。一般對於工程變更,要及時按照業主建設單位要求履行工程變更的認可手續。在律師的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由於口頭約定變更,導致工程結算時對工程量和定價發生爭議導致訴訟發生的情況。對於這種情況,根據本律師經驗,施工企業可以採取三種方式來維護自己利益,一是根據合同約定,如果合同的補充協議對這部分工程量做了約定則可以作為依據;二是沒有合同約定的,可以根據當時施工雙方以及監理單位、材料商等第三方的工程量確認證據來計算工程量;三是參照簽訂合同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和計價標准結算工程款(一般指建造定額標准);四是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法院作司法鑒定(司法鑒定也是依據建築定額標准鑒定)。對於上述四種途徑,施工企業可以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選擇採用。六、如何處理政府工程的審計報告價格與合同價格矛盾。對於政府投資工程需要對工程造價進行審計,因此本律師在辦理案件中遇到過業主建設單位要求按照審計報告價格結算工程款的。一般對於這類糾紛,一是可以依據合同的約定,如果合同中約定了工程價格按照政府審計報告結算的,那麼應當按照審計價格來計算,據本律師所知,目前大部分規范運行的政府工程都在合同中約定了這個條款,防止發生爭議;二是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按照審計價結算,那麼業主建設單位提出按照審計報告結算工程款是違法的,法律不予認可。七、積極主張工程欠款及利息。拖欠工程款現象在建築領域非常常見。因此,對於欠款,施工企業一是要及時催收,二是要在合同中提前約定欠款的違約處理辦法。但是,在一些施工企業的看來,能要回本金就不錯了,所以往往能忽視了利息的權利。其實我國法律對工程欠款的利息作出了特別的保護性規定。施工企業首先可以要求支付合同約定的利息或者違約金。如果合同沒有約定,與其他債務不同(一般債務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沒有利息),即使工程欠款沒有約定利息施工企業仍然可以要求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法律也是支持的。利息應自約定付款次日起算。沒有約定付款時間或者按照約定難以確定付款時間的,利息自合同約定的工程款結算之日起算。難以確定工程款結算時間的,以工程交付次日起算。根據本律師處理類似工程欠款案件的經驗,施工企業提出利息賠償請求有以下好處,一是可以爭取法院判決利息賠償彌補資金佔用損失;二是可以在訴訟或執行階段,以放棄利息為籌碼,丟卒保車,通過法院調解來爭取本金的及時返還。八、要特別注意工程欠款的訴訟時效問題。根據本律師辦理工程欠款案件的經驗,還有一個需要建築企業特別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問題。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債權債務訴訟的時效是兩年,也就是說施工企業對於工程欠款原則上應當在應付款之日起兩年內要求法院訴訟解決。根據本律師的經驗,由於目前施工企業承接工程本身較難,因此,對於欠款往往處於維護合作關系、礙於情面等因素,不積極主張,導致起訴時才發現由於時效已過而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其實即使存在這些不便起訴解決的情形,但並不妨礙施工企業通過其他變通方式,在維護雙方良好關系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本律師為建築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經驗出發,一般施工企業可以採取如下措施來防止超過訴訟時效:1、向業主或債務人送交書面催款函並要求對方簽收,如果簽收有難度,可以委託律師發律師函並辦理公證送達;2、合同中約定電子郵箱或者傳真,以電郵或傳真方式送達催款文書;3、對於下落不明或者消失的債務人,可以在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催款函。當然這些送達措施都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並符合法定形式,這樣就具有了法律認可的證據效力,可以延長訴訟時效,以便施工企業在方便時隨時起訴債務人,防止自己利益因為時效問題而導致損害。當然,對於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欠款,這就存在法律訴訟技巧問題,其實也可以提出訴訟或申請支付令、財產保全,法院也會受理,如果對方沒有提出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則法院還有支持原告的可能,這就需要施工企業和律師共同研究具體的解決方式。九、業主不組織竣工驗收如何確定工程款支付時間。在本律師辦理的建築案件中,部分業主為了拖延付款採取不答復竣工結算申請,不接受工程、不組織竣工驗收等方式,以此企圖規避工程款的支付義務的履行。根據我國法律,對業主的這些伎倆也規定了應對措施,一是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是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是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因此,對於業主的這些逃避付款義務的行為,施工企業應當及時採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或者及時起訴要求支付工程款。十、勞務分包方應當充分利用法律的特殊保護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則上,勞務分包方是不能直接起訴沒有合同關系的業主或者承包人的,但是由於勞務分包方往往涉及到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因此,法律對此做了特殊規定。如果施工方拖欠勞務分包方的款項,勞務分包方可以選擇兩種方式維權,一是起訴與自己有直接勞務分包關系的施工方;二是可以起訴業主建設單位和施工方,業主應當在欠付工程價款的范圍內對勞務分包方承擔責任。因此,如果業主建設單位拖欠施工方工程款導致施工方拖欠勞務費的,勞務分包方是可以通過起訴業主和施工方,由業主直接向勞務分包方支付款項來保護自己權利的。再者,將資金雄厚的業主建設單位列為被告,也有利於事實的查明和向業主施加壓力促使業主協助施工方及時支付勞務費用。十一、房建工程施工人要及時行使工程留置權、優先受償權。由於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本身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因此如果業主拖欠款項,施工企業一是行使工程留置權,即建設單位可以將在建或者完工的工程保留,並通過法院變賣等方式來實現自己的權益;二是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特別是對於承建開發商開發的商品房項目,工程款優先於銀行的抵押權,發包方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經催告,施工企業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在建工程或已完工工程,拍賣所得優先支付給施工企業。但建設工程價款優受償權從竣工之日(已完工工程)或約定竣工之日(在建工程爛尾)起必須在6個月內行使,且不得對抗已付清大部分房款的消費者。因此,當發包方出現財務危機,訴訟難以避免時,施工企業應當在竣工後6個月內及早向發包方催促工程款,否則過了6個月以後,工程款優先於銀行抵押權的權利就不復存在,施工企業很有可能打贏了官司拿不到錢。十二、以債權轉讓形式變相取得工程欠款。工程欠款是個老大難問題,其解決必然要耗費大量的精力,貿然採取訴訟方式也會破壞雙方的合作關系,因此要綜合採取訴訟及非訴訟等多種手段來促使欠款得到及時償付。根據本律師的建築法律經驗,對於欠款數額較大的三角債、連環欠款也可以嘗試採取債權轉讓方式來變相取得欠款。如果業主或總包單位沒有及時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企業拖欠材料商、勞務隊的欠款,施工企業也可以採取債權轉讓的方式將自己享有的針對業主或總包單位的債權轉讓給自己的材料商、勞務隊等債務人,來抵消自己的債務,由債務人直接向業主追索欠款,這樣一來降低了施工企業的債務壓力,二來避免了直接訴訟方式維護了和債務人的良好關系。十三、通過向政府部門信訪、投訴來實現債權。對於政府工程或者涉及農民工工資的勞務費用案件,可以通過向政府投訴、上訪、媒體披露、勞動監察或仲裁的的方式,藉助其他社會力量來促使欠款方及時付款。十四、以最低成本追繳工程欠款。施工企業被拖欠欠款,本身就承受了較大資金壓力,因此,在清收時要選擇採取最低成本的方式來維權。一是可以自行或委託律師協商解決,達成書面調解協議並公證;二是可以聘請專業律師做建築企業的企業法律顧問或私人法律顧問,對欠款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咨詢律師等專業人士,和律師建立長期合作關系,可以大大降低施工企業的清欠成本,可在律師指導下採取免費發律師函律師參與調解和政府投訴、訴訟仲裁風險代理等綜合手段來解決問題;三是選擇適當的訴訟方式,欠款訴訟需要交納法院訴訟費、律師費、辦案交通費等費用,如果選擇一個適當的訴訟請求可以降低法院收費比例而且能妥善解決問題。對於律師費用可以採取「敗訴不付或少付費、勝訴再付費」的方式,即一般風險代理(先付基礎費、辦案交通費,勝訴後再付後期費用)、全風險代理(先付辦案交通費,勝訴後再付較大數額後期費用)。

Ⅳ 企業准備銀行貸款要考慮哪些風險

企業選擇銀行貸款時,重要的是要選用適宜的借款種類、借款成本和借款條件,此外還應從以下幾方面規避風險: 1.銀行對其貸款風險有著不同政策,有的傾向於保守,只願承擔較小的貸款風險;有的富於開拓,敢於承擔較大的貸款風險。

Ⅵ 建設工程項目風險的種類有哪些

按責任方可以把風險劃分為:發包人風險、承包人風險以及第三人風險等。這三種風險既可能獨立存在,也可能共同構成,即混合風險。例如,因發包人支付原因和承包人管理水平因素而導致工期延誤等即屬混合風險。
按風險因素的主要方面,又可將風險分為技術、環境方面的風險與經濟方面的風險以及合同簽訂和履行方面的風險等三種。它們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技術與環境方面的風險
1、地質地基條件。工程發包人一般應提供相應的地質資料和地基技術要求,但這些資料有時與實際出入很大,處理異常地質情況或遇到其他障礙物都會增加工作量和延長工期。
2、水文氣象條件。主要表現在異常天氣的出現,如台風、暴風雨、雪、洪水、泥石流、坍方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現象和其它影響施工的自然條件,都會造成工期的拖延和財產的損失。
3、施工准備。由於業主提供的施工現場存在周邊環境等方面自然與人為的障礙或「三通——平等」准備工作不足,導致建築企業不能做好施工前期的准備工作,給工程施工正常運行帶來困難。
4、設計變更或圖紙供應不及時。設計變更會影響施工安排,從而帶來一系列問題;設計圖紙供應不及時,會導致施工進度延誤,造成承包人工期推延和經濟損失。
5、技術規范。尤其是技術規范以外的特殊工藝,由於發包人沒有明確採用的標准、規范,在工序過程中又沒有較好地進行協調和統一,影響以後工程的驗收和結算。
6、施工技術協調。工程施工過程出現與自身技術專業能力不相適應的工程技術問題,各專業間又存在不能及時協調的困難等;由於發包人管理工程的技術水平差,對承包人提出需要發包人解決的技術問題,而又沒有作出及時答復。
(二)經濟方面的風險
1、招標文件。這是招標的主要依據,特別是投標者須知,設計圖紙、工程質量要求、合同條款以及工程量清單等都存在著潛在的經濟風險,必須仔細分析研究。
2、要素市場價格。要素市場包括勞動力市場、材料市場、設備市場等,這些市場價格的變化,特別是價格的上漲,直接影響著工程承包價格。
3、金融市場因素。金融市場因素包括存貸款利率變動、貨幣貶值等,也影響著工程項目的經濟效益。
4、資金、材料、設備供應。主要表現為發包人供應的資金、材料或設備質量不合格或供應不及時。
5、國家政策調整。國家對工資、稅種和稅率等進行宏觀調控,都會給建築企業帶來一定風險。
(三)合同簽訂和履行方面的風險
1、存在缺陷、顯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條款不全面、不完善,文字不細致、不嚴密,致使合同存在漏洞。如在合同條款上,存在不完善或沒有轉移風險的擔保、索賠、保險等相應條款,缺少因第三方影響造成工期延誤或經濟損失的條款,存在單方面的約束性、過於苛刻的權利等不平衡條款。
2、發包人資信因素。發包人經濟狀況惡化,導致履約能力差,無力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信譽差,不誠信,不按合同約定進行工程結算,有意拖欠工程款。
3、分包方面。選擇分包商不當,遇到分包商違約,不能按質按量按期完成分包工程,從而影響整個工程的進度或發生經濟損失。
4、履約方面。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發包人派駐工地代表或監理工程師的工作效率低,不能及時解決遇到的問題,甚至發出錯誤指令等。

Ⅶ 如何防治建築施工企業風險

1.規避投標風險。開發商是資金鏈的龍頭,其支付能力是當前施工企業必須認真面對的風險。(1)加強標前調查,對擬投標項目的風險進行充分的分析。(2)編制標書時應審慎報價,避免低價惡性競爭。價格上留有餘地,才有一定抗風險的能力。(3)注意合同條款與合同風險。施工企業應盡可能爭取套用主管部門推廣使用的示範合同文本,特別應約定簽證索賠事項的程序與許可權、竣工結算時間、材料與人工市場價格波動時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延遲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等,墊資合同還應約定由建設單位支付墊資的利息(未約定利息時按不支付利息處理,相當於施工企業無償結款給開發商使用)。有條件時,盡可能請專業律師幫助審查招投標文件和合同條款。
2.防範建築施工項目合同風險。在策略安排上,承包商應善於在合同中限制風險和轉移風險,達到風險在雙方中合理分配。承包商對於業主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免除責任的條款應認真研究,切忌輕易接受業主的免除條款。否則,合同履行中業主就有可能引用所謂法律障礙
和合同依據為借口,對承包商的損失拒絕補償,並應用免除條款對其拒絕付款推卸責任,承包商將會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由此,對業主的風險責任條款一定要規定得具體明確。(1)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業主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證和批准。(2)合同是否完整無誤,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備和合同條款的完備。(3)合同是否採取了示範文本,與其對照有無差異。(4)合同雙方責任和權益是否失衡,確定如何制約。(5)合同實施會帶來什麼後果,完不成的法律責任是什麼以及如何補救。(6)雙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發現歧義及時溝通。在合同的簽訂和實施過程中,不要輕易相信任何口頭承諾和保證,少說多定是一個必須養成的工作習慣。
3.加強財務風險防範。建築企業在財務活動中由於各種客觀存在的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使企業財務實際收益和預期收益發生偏離,因而產生了蒙受損失的機會或可能性。當前建築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建築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復雜多變,經營過程中各種不確定因素增加,增大了建築企業財務風險。(1)建立財務評價體系。財務支付能力是衡量企業財務狀況的一項重要指標,建立一個以現金支付能力為標準的建築企業評價體系十分必要。(2)建立資金管理體系。資金是企業的血液,提高建築企業資金運行效益,保證建築資金合理、安全使用是增強建築企業抵禦財務風險能力必要措施。(3)盤活現有存量資產。建築企業的大量的資金積壓和沉澱是以存量資產的形態存在的。
因此合理利用現有資源,是實現建築企業資產經營,防範財務風險的關鍵。(4)加強成本控制管理。建築企業應建立有效的內部成本控制管理體系,制定科學的目標利潤管理指標,生產過程實行嚴格的成本核算和監控制度。
4.全面提高安全質量管理。只有搞好安全質量管理,建築企業才能持續發展,增強實力,加強其抵禦風險的能力。我國建築企業應從生產施工和安全質量管理兩方面同時入手,採用新技術和先進的管理模式來提高安全質量管理的效率。對於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如深基礎、開挖、支護、降水及模板工程、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等,應單獨編制專項的安全施工方案;同時,要有針對性地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和企業內部監控措施,保證產品或工程的質量。
5.外部風險的防範。建築市場瞬息萬變,外部環境每天都在發生變化。企業要密切關注外部因素的變化,注意政策變化趨勢,監控市場要素的價格變化。在預計外部環境因素發生變化時,對於能夠規避、化解、轉移的外部風險,要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調整策略,盡量減少外部因素風險對企業帶來的不利影響。如預計匯率和利率變化,可適度適時的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避險。預測主要建築材料市場價格變化趨勢,可進行適量的期貨交易。

Ⅷ 使用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產生風險主要有哪些

在建工程抵押會面臨的風險有:在建工程建設行為合法性;建設行為前有無遺留問題或糾紛;在建工程抵押前是否存在處置行為;在建工程抵押不能對抗建設工程款的優先權;在建工程抵押不能對抗支付大部分款的消費者;注意在建工程抵押權利行使需要二次抵押登記;注意房地產政策變化對在建工程抵押權利實現的影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