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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商業銀行貸款規模 2024-09-29 00:43:13

商業銀行集體地貸款嗎

發布時間: 2022-06-20 14:37:03

A. 有房產證但土地證是集體的能不能貸款

有集體土地證和房產證,房權證上的用途為商用的話,經集體組織出具證明可以貸款。房權證上的用途為住宅的話房管部門不給辦理抵押登記,就不能貸款。集體土地性質的房屋是不能貸款的,因為是不能買賣的,所以銀行要來也沒用,也就是說不能貸款。
據《擔保法》規定:第三十六條: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土地所有證》是集體土地所有人依法對集體土地享有佔有、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合法憑證。

B. 集體土地能不能抵押貸款

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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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相關法條:

第三十六條 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第四十條 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C. 集體土地證和房產證能貸款嗎

集體土地證和房產證能貸款嗎
有集體土地證和房產證,房權證上的用途為商用的話,經集體組織出具證明可以貸款;
房權證上的用途為住宅的話房管部門不給辦理抵押登記,就不能貸款。
集體土地性質的房屋是不能貸款的,因為是不能買賣的,所以銀行要來也沒用.

D. 集體土地使用證上的自建房屋可到銀行抵押貸款嗎

據我所知,一般銀行都不做這種業務,但是我們這里的農村商業合作銀行可以,你可以在當地找這家銀行咨詢一下。

E. 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能申請銀行抵押貸款嗎。

不行,以浙江省為例。

《浙江省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規定》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五條抵押人擁有所有權的下列財產可以設定抵押權:

(一)建築物等不動產;

(二)機器、設備、產品等動產;

(三)有價證券;

(四)可轉讓的權利;

(五)其它可轉讓流通的財產。

第九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以其建築物、機器、設備等財產設定抵押權時,應經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

集體所有制企業,以其財產設定抵押權時,應向財政稅務部門備案。

第十條抵押人以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權時,須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以其所有的共有財產份額設定抵押權的,須事先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

省內股份制企業以其財產設定抵押權時,須有該企業董事會同意的文件,並向財政稅務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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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抵押人以若干財產設定同一抵押權時,該抵押權不可分割,但抵押貸款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四條在設定抵押權時,抵押貸款當事人應對抵押物進行評價,也可以委託評估機構估價。作價現額根據不同種類物品及其現值確定。

抵押貸款額度應根據抵押人資信、經營管理、經濟效益等情況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抵押物作價現額的百分之九十。

以國家債券、金融債券、定期存單等有價證券抵押時,按票面金額作價。

F. 請問集體土地的商鋪能到銀行拆抵押貸款嗎

集體土地是不能貸款的,但如果通過正式途徑,拆分為個人產權,並具有個人產權的房產證。可以貸款

G. 集體土地使用證可以貸款嗎

集體土地因現有法律規定,要在集體范圍內流通。即集體土地的流轉變現是受到約束的,所以銀行會審慎辦理該類土地的抵押,不是不可以,但是不歡迎。即便接受了,對其抵押程序和抵押率也是從嚴要求。
這種情況要和當地的政策環境,市場發展狀況特別是市場主體的類型,金融市場的競爭情況等息息相關。比如溫州,就大量存在這樣的抵押物,原因是他們的市場主體都是從鄉鎮企業發展而來的,主要的固定資產都是集體性質的,國有的產權的不多,政策支持該類地產的變現流轉,對銀行而言,有抵押物總比沒有強。
所以,該類地產,一般在農村抵押,縣域以下存在,一般是城商行和農村信用社才受理。且不受理單一的土地抵押,要地產附著物,連同房子一同抵押。

H. 集體土地證能貸款嗎

可以 向當地城鎮居委報得到審批 試著向上級土地管理單位反應你們的情況 最好是聯系幾戶和你們情況相同問題的一起去反應這類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5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1998年12月24日國務院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朱鎔基 1998年12月27日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編輯本段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 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編輯本段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八條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15年。
第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准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目標; (二)規劃期限; (三)規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准機關和批准日期。
第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後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後,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並報原批准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准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准,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編輯本段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佔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佔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准。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並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佔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編輯本段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佔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並批准。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佔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徵用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並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徵用土地方案時一並批准(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並批准)。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徵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五條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於臨時用地的,災後應當恢復原狀並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佔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九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條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編輯本段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採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佔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 (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第三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於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於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處理程序的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編輯本段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 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編輯本段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同時廢止。 *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使用時請核對政府或相關部門發布的正式文本

I. 農村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可以到銀行抵押貸款嗎

不可以。
農民可以辦理
農村小額貸款
,無需擔保。

J. 集體土地使用證能做抵押向銀行貸款

估計不行,集體土地使用證,個人用來貸款,行不通的也沒那許可權,人家不承認。如果是以集體名義貸款,那肯定沒問題。當然如果讓有關集體單位開具一份證明,同意你用此土地證抵押貸款,銀行可能會考慮的,他會視你的行為為集體意願,給你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