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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瑞小微企業貸款 2024-09-27 19:21:41

長春商業貸款公積金提取金額

發布時間: 2022-08-12 18:39:03

㈠ 長春公積金怎麼提取出來

1、職工憑提取證明材料,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對符合提取條件的向職工出具加蓋公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2、職工持《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本人住房公積金卡及本實施細則第四章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到中心相關分支機構辦理提取審批。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做出准予提取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3、中心各分支機構對提取的證明材料及金額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審批後,除遇特殊情況外,實時將提取資金存入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卡內。
提取額度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實際發生的支出。

2、償還購買住房貸款:歷次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應還貸款本息額。

3.低保戶:在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期間,提取額不受限制。

4、租房:職工本人及配偶合計提取額不得超過當年實際發生的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5%的部分房租。

5、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職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額不得超過個人實際付費金額。

6、非本市城鎮務工人員租賃住房:職工本人及配偶合計提取額不得超過當年實際發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月。

7、離休、退休、死亡、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後,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8、出境定居: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百元部分。

㈡ 公積金首付款能提取多少錢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13

㈢ 長春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我們在買房的時候可能會遇到住房公積金提取的一些問題,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住房公積金如何提取。在長春除了買房,在某些條件下住房公積金提取也是合法的。

提取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二)職工退休的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職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四)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未再就業的;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或戶口遷出本管轄區的;

(七)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

(九)遇到下列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長春市城鄉醫療救助的實施意見》中所列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療的; 2、家庭中子女考取國家承認學歷的國內全日制大學,無力供其就學的; 3、遇到其他突發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的; 4、住房被拆遷,無經濟能力支付回遷安置費用的。

(十)非本市城鎮務工人員租賃住房的; 依照第(一)、(五)、(七)、(八)、(九)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可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凍結的;

(二)未按期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提取,經調查核實後二年內申請提取的;

職工不得因發生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以贈與、繼承等未實際發生住房消費支出的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二)購買既非本管轄區內,又非職工(或配偶)戶籍所在地住房的。 提取申請時間及提取額度

第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在具備提取條件後的十二個月內,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實際發生的支出。

第七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職工本人及配偶每次合計提取額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的還本付息額;以後每次提取應間隔十二個月以上,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應還貸款本息額。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七)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在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期間,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額不受限制。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八)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額不得超過當年實際發生的超出部分房租。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九)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在事件發生後十二個月內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難情況證明》,經中心核實後辦理,提取額不得超過個人付費金額。

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二)、(三)、(四)、(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後,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十二條 除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二)、(三)、(四)、(六)項規定辦理注銷賬戶提取外,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百元部分。

第十三條 職工符合一項或多項提取條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各次提取時間應間隔十二個月以上,但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和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12-0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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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長春商業貸款夠買首套自有住房 公積金賬戶繳存快十年了 首次提取公積金還貸 可以一次性提取余額嗎

你好。可以。第一次可以一次性提取全部余額。以後每年還可以提取,提取額度為,上一年度月供總額。

㈤ 長春商貸可以轉公積金貸款嗎

原則上是長春住房貸款是可以商轉公的,但是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轉為公積金貸款的金額不能高於原商業銀行貸款的余額,且不超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規定額度上限;
二、借款人確實在銀行有商業購房貸款,並且還款記錄良好;
三、申請日止申請人家庭房產不超過2套(含2套);
四、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規定的其他條件。
拓展資料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2017年7月1日起,全國所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按照住建部發布的《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操作規程》要求,通過平台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
202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確定了全國住房公積金服務標識,決定即日起啟用。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於工資總額屬性,屬於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㈥ 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細則

長春市住房 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 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 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維護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管轄范圍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中心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據本辦法履行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職責。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三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二)職工退休的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職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四)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未再就業的;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或 戶口遷出本管轄區的;

(七)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

(九)遇到下列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長春市城鄉醫療救助的實施意見》中所列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療的;

2、家庭中子女考取國家承認學歷的國內全日制大學,無力供其就學的;

3、遇到其他突發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的;

4、住房被拆遷,無經濟能力支付回遷安置費用的。

(十)非本市城鎮務工人員租賃住房的;

依照第(一)、(五)、(七)、(八)、(九)項規定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可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凍結的;

(二)未按期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提取,經調查核實後二年內申請提取的;

第五條 職工不得因發生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以贈與、繼承等未實際發生住房消費支出的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二)購買既非本管轄區內,又非職工(或配偶) 戶籍所在地住房的。

第三章 提取申請時間及提取額度

第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在具備提取條件後的十二個月內,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實際發生的支出。

第七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職工本人及配偶每次合計提取額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的還本付息額;以後每次提取應間隔十二個月以上,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應還貸款本息額。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七)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在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期間,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額不受限制。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八)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額不得超過當年實際發生的超出部分房租。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九)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在事件發生後十二個月內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難情況證明》,經中心核實後辦理,提取額不得超過個人付費金額。

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二)、(三)、(四)、(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後,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十二條 除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二)、(三)、(四)、(六)項規定辦理注銷賬戶提取外,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百元部分。

第十三條 職工符合一項或多項提取條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各次提取時間應間隔十二個月以上,但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和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提取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職工(職工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由本人辦理,並出示本人的身份證原件;由配偶、子女、父母代為辦理的,應出示職工本人及代辦人身份證、與職工的關系證明(結婚證或戶口簿)原件;委託他人辦理的,代辦人出示委託人身份證原件、代辦人身份證原件、經公證的由委託人簽署的委託書;職工所在單位代為辦理的,出示《繳存單位集中代辦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承諾書》、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原件、職工身份證原件。並根據不同提取條件提供下列證明文件、以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的原件: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且未辦理住房貸款的:

1、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 合同》和全額購房發票或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

2、購買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國有住房出售統一專用票據;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國有 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購買建築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發票;

4、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購買建築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發票。

(二)職工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或《退休審批表》;達到退休年齡的,提供本人身份證。

(三)職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

1、職工死亡證明;

2、提取申請人具有合法繼承權、受遺贈權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四)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未再就業的:

1、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兩年未再就業的,提供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失業證;

2、外來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的,提供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非本市戶籍證明(身份證或戶口簿);

3、單位依法宣告破產,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單位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提供法院宣告單位破產的裁定書到中心相關分支機構備案,職工提取時提供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4、職工在職期間被判刑並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法院判決書、監獄管理部門出具「見證」意見的提取委託書或經公證的委託書。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商業銀行貸款的提供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借款合同、近兩個月還款證明;公積金貸款的提供借款合同。配偶提取的,同時提供借款人身份證原件。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8-2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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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公積金可以提取幾次

1、用商業貸款購買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款,一年可以提取1次,每次可以提前上年度的還貸金額。
2、償還自住住房購房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年辦理1次轉賬提取,提取金額不得超過一年內需償還的購房貸款本息。
3、經公積金中心審核無自有住房,支付自住住房房租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年提取1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一年的房租費用。
4、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只能一次性提取。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只能一次性提取有效文件批准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且不得超過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費用。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㈧ 長春住房公積金一年可以取幾次

一年可提取一次,第二次提取需要間隔10個月以上。

根據《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八條:職工依照本細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在具備提取條件後的24個月內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實際發生的支出。

職工購買上市交易的存量私有住房,且該住房在一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房屋權屬過戶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職工以購買該住房事實為理由提取的,須與其購房行為發生日期(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日期為准)間隔10個月以上。

首次提取應連續還款2個月或2個月以上,提取金額合計不得超過12個月的還本付息額;首次提取時已還款超過12個月不足24個月的,提取金額合計不得超過24個月的還本付息額並以此類推。

職工在償還該筆住房貸款期間,曾以購買其他住房或償還其他住房貸款事實為理由提取過的,首次提取金額不予累計計算,只能提取12個月的還本付息額。

再次提取,以上一次提取時間為基準,提取時與上次提取時間間隔超過12個月不足24個月的,提取金額合計不得超過12個月的還本付息額;滿24個月不足36個月的提取金額合計不得超過24個月的還本付息額並以此類推。

(8)長春商業貸款公積金提取金額擴展閱讀:

職工(死亡職工的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由本人辦理,並出示本人的身份證;由配偶、子女、父母代為辦理的,應出示職工本人及代辦人身份證、職工本人與代辦人的身份關系證明(結婚證或戶口簿);

委託他人辦理的,應出示職工本人及代辦人身份證、經公證的由職工本人(委託人)簽署的委託書;職工所在單位代為辦理的,應出示《繳存單位集中代辦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承諾書》、職工本人及單位經辦人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