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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企業貸款稅收優惠

發布時間: 2022-09-03 21:56:21

❶ 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措施及具體規定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注冊公司的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
(一)項和第
(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三)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抓緊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同時,要及時跟蹤、了解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新問題及時反映,確保優惠政策落位。

在地大物博、人口眾多的中國,經濟發展離不開微小企業的支持,微小企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佔有重要比重,國家政策也大力支持小微企業的發展!對於創業者來說,注冊公司走小微企業這條路無疑是一個好的選擇!


三、小微企業優惠項目


(一)增值稅優惠政策(執行至2017年12月31日)


1、符合哪些條件的小微企業能享受增值稅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2)按季納稅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第
(三)項規定,按季納稅的試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6年7月納稅申報時,申報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中,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3)其他個人採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規定:「
三、按照現行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徵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徵增值稅政策。」


2、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免稅優惠需要專門申請嗎

不需要專門進行申請。


3、個體工商戶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是否可以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個體戶可按照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票。


(二)相關稅費及附加優惠政策


1、提供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和企業是否免徵其他相關稅費和附加

(1)自2016年5月1日起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規定:「
七、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 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規定:「
三、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2)根據《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文件規定:

"
一、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3)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


(三)免徵增值稅、營業稅相關會計處理


1、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根據《財政部印發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3]24號)文件附件規定,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並確認為 應交稅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小微企業對本規定施行前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不進行追溯調整。


(四)納稅申報


1、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如何進行納稅申報

為認真落實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8號第一條規定,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附件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增設「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未達起征點銷售額」、「其他免稅銷售額」、「本期免稅額」、「小微企業免稅額」、「未達起征點免稅額」等欄次。

公告對申報表的格式進行了調整,一是對申報表中「免稅銷售額」的填報內容,進一步做了調整細化,新增了3行免稅銷售額的「其中」數,分別是「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未達起征點銷售額」、「其他免稅銷售額」,由納稅人根據其所享受的免稅政策分項填報;二是在「稅款計算」欄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稅額」、「小微企業免稅額」、「未達起征點免稅額」欄次,由納稅人根據當期免稅銷售額和適用徵收率計算填寫。


(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哪些企業適用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稅收上是用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和稅收指標綜合量「型」和「微利」的,與其他部門對小微企業的認定辦法略有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小微企業認定條件中的「從業人數」以及「資產總額」如何確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第二條規定:「
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
(一)項和第
(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如果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則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3、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文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微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並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第一條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規定:「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按照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能否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規定: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財稅〔2015〕99號文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5、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否需要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不需要事先備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第二條規定:
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在2015年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修訂之前,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時,暫不需提供「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情況。


6、小微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是否可以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規定:「
三、企業預繳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查賬徵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①按照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30萬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②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定率徵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3)定額徵收企業。根據優惠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依照原辦法徵收。

(4)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繳時預計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5)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7、小微企業預繳時未享受優惠政策,怎麼辦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四條規定,小微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可統一計算和享受。


8、小微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規定標准,應該如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四條規定,小微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如果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六)印花稅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所享受其他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規定:「
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❷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摘要:企業所得稅最新政策(2021年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基管理的兩大核心業務,資產損失申報和稅收優惠事項備案直接關繫到全年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額

法律分析:企業所得稅最新政策(2021年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基管理的兩大核心業務,資產損失申報和稅收優惠事項備案直接關繫到全年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額

1、企業年終結賬前務必關注兩大事項:資產損失申報和稅收優惠事項備案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基管理的兩大核心業務,資產損失申報和稅收優惠事項備案直接關繫到全年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規定,「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無論是稅收優惠的審批事項或備案事項,還是資產損失的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事項,均屬於匯算清繳前必經的程序。

2、稅法與會計確認收入條件的差異引發的納稅調整稅法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的確認條件與會計上確認收入的條件有差異。《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同時滿足四個條件即可確認所得稅應稅收入,而會計上除了要求同時滿足稅法規定的四個條件外還需要滿足「經濟利益是否很有可能流入企業」這個條件,顯然稅法確認應稅收入的條件相對寬松,因而形成了會計上還沒有確認收入,而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要調增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情形。無論是納稅人還是稅務機關,均應重視這一差異造成的稅收差異。3、流轉稅應稅收入與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的差異一般情況下,企業開具發票的當天,是流轉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那麼開具了發票的部分是否一定要確認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呢?由於不同稅種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不同規定,因此,兩者是有區別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如果先開具發票的,應以開具發票的當天作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國稅函[2008]875號文對銷售商品和勞務收入及特殊銷售作出了不同規定,主要是以商品所有權是否轉移、勞務是否提供等為前提。因此,企業發生的經營業務雖開具發票但尚未發生銷售或提供勞務,沒有達到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的條件,就會形成應繳流轉稅但不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的情形,納稅人應進行正確的賬務處理和稅務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❸ 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有哪些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方式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的,均可以享受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即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四、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照規定享受減半征稅政策:五、企業預繳時享受了減半征稅政策,年度匯算清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六、按照本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2018年度第一季度預繳時應享受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予以扣減。

❹ 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一)流轉稅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文規定,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徵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徵收營業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進一步明確:
(1)財稅〔2013〕52號文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是指月銷售額或營業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下同)。月銷售額或營業額超過2萬元的,應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2)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中,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萬元(含6萬元,下同)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可按照財稅〔2013〕52號文規定,暫免徵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暫免徵收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暫免徵收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就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無論是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的,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小微企業如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一)流轉稅
享受暫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納稅人,無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備案或審批,可直接在相關申報表免稅收入欄中填報。
(二)企業所得稅
《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關於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的實施意見》滬國稅所〔2014〕16號規定:
(1)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准,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
(2)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查賬徵收企業:
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當期《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累計的實際利潤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計算預繳企業所得稅;當期《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累計的實際利潤額超過10萬元、低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減按20%的稅率計算預繳企業所得稅。
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低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且當期《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累計的實際利潤額低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減按20%的稅率計算預繳企業所得稅。
(3)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條件的核定徵收企業,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時,應在預繳申報界面的相關信息表中選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且當期《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累計的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計算預繳企業所得稅;當期《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累計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低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可減按20%的稅率計算預繳企業所得稅。
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低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且當期《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累計的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減按20%的稅率計算預繳企業所得稅。
(4)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條件的新辦企業,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時,應在預繳申報界面的相關信息表中選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若當期《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累計的實際利潤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

❺ 在稅收方面,節能環保企業有哪些優惠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可以享受: 企業所得稅;消費稅;增值稅;車輛購置稅等稅目的優惠政策;

  1. 企業所得稅

節能、環保稅收政策包括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和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和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三項內容。

2. 消費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乘用車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05號)文件規定,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車,稅率由3%下調至1%;氣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車,稅率由15%上調至25%; 氣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車,稅率由20%上調至40%。

3. 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規定: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

4. 車輛購置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關於免徵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拓展資料:

下列所得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

(一)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❻ 統借統還貸款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摘要 所謂統借統還貸款,說簡單點就是「集團公司統一融資,所屬企業申請使用」的資金管理模式。也就是說,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

❼ 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中小企業,一般來說,沒有大型企業相對專業的財稅部門,通常都是找代賬公司做賬,並沒有進行專門的稅收籌劃,所以當匯算清繳是看到應納稅額時傻眼了,並不知道自己居然會繳納這么多的稅!

一般而言,企業只要不太過分,就不會被稅務稽查。但也有例外的時候,企業需要補繳稅款的時候或者預繳稅款的時候,中小企業在可承受的范圍內是會進行繳納的。

二、個人獨資企業,核定所得稅

1.企業以個人獨資企業的形式,入駐到小編所在園區,該個人獨資企業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且個人所得稅享受核定徵收,根據開票量,核定稅率0.5%-2.1%。綜合稅率0.5%-3.16%!

2.重慶個獨,開票量在400萬以上,可以核定所得稅率1.5%!

無論是個人獨資企業核定亨受、有限公司稅收返還,企業的辦理全程,包括工商登記、稅務報道、銀行開戶等都有專人對接。並且企業不用實體辦公和入駐,異地經營不受影響,全國的企業都能享受以上政策!

❽ 國家對一般納稅人有哪些優惠政策

1、進一步放寬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准,由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至10萬元,而且針對部分小規模納稅人可能有些月份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按季計算可能未超過30萬元的情況,還允許納稅人在一個會計年度內根據自身實際在選擇按月或按季申報納稅方式上變更一次。

2、一般納稅人還可以享受免、抵、退稅;

3、一般納稅人有的商品還可以享受免稅:出口免稅,免徵增值稅。

4、一般納稅人可以讓客戶感到信任,信譽強。

(8)國稅總局企業貸款稅收優惠擴展閱讀:

申請人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工業企業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需報送以下資料:

1、書面申請報告1份;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貨物存放場所稅務登記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檔案資料》一式二份;

5、經營場所的所有權證明、租賃合同或協議書復印件1份(非經營者所有的應提供出租者的經營場所所有權證明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會計人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會計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各1份;

7、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8、銀行存款證明(即注資憑證)復印件1份;

9、有關機構的驗資報告1份;

10、公司章程復印件份;

11、若為企業分支機構則另需提供總機構稅務登記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效證件、董事會決議復印件各1份。

二、新辦商貿企業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需報送以下資料:

1、書面申請報告1份;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貨物存放場所稅務登記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檔案資料》一式二份;

5、經營場所的所有權證明、租賃合同或協議書復印件1份(非經營者所有的應提供出租者的經營場所所有權證明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會計人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會計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各1份;

7、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8、銀行存款證明(即注資憑證)復印件1份;

9、有關機構的驗資報告1份;

10、公司章程復印件1份;

11、能證明可以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資料如已簽訂的購銷合同、協議或書面意向復印件各1份;

12、若為企業分支機構則另需提供總機構稅務登記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效證件、董事會決議復印件各1份。

❾ 國家稅務總局對企業所得稅的免徵條款有哪些

鼓勵高新技術
1、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以下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1)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2、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體企業,享受軟體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軟體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8]1號)
3、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摘自財稅[2009]65號

4、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以下簡稱示範城市)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摘自財稅[2010]65號

改善民生
1、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摘自財稅[2009]70號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准,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摘自財稅[2010]84號
3、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9]34號)

創業投資企業
1、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農林牧漁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葯材的種植;
(4) 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 牲畜、家禽的飼養;
(6) 林產品的採集;
(7) 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 遠洋捕撈。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2、自2010年1月1日起,對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摘自國稅函2010年第2號)

小型微利企業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1、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高新技術企業
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免稅收入
1、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2、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摘自財稅[2009 ]122號

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1、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技術轉讓所得
1、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專用設備投資抵免
1、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
1、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8 ]1號)

民族自治地方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九十四條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徵。自治州、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徵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對民族自治地方內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不得減征或者免徵企業所得稅。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非居民企業及外國投資者
1、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下列所得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
(1)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8]1號)

兩岸海上直航
1、自2008年12月15日起,對台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取得的來源於大陸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自2009年6月25日起,對台灣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空中直航業務取得的來源於大陸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9]4號、財稅[2010]63號)

節能環保
1、企業從事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2、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10]110號)
3、對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1)CDM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2)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3)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4)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
對企業實施的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9]30號)
4、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發電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款,專項用於還本付息,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8]38號)
西部大開發
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11]58號)
期貨
1、對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保障基金公司)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38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計入其應征企業所得稅收入:
(1)期貨交易所按風險准備金賬戶總額的15%和交易手續費的3%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
(2)期貨公司按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十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
(3)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
(4)期貨公司破產清算所得;
(5)捐贈所得。
2、對期貨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證監會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9]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