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小额贷款公司,这个行业发展前景怎么样
在中国特殊的金融体系下,中小企业,个体户等微观经济主体融资难的问题非常突出。中小微企业数量庞大,其中中小企业占国内企业总数的48%,微型企业占50%。 本着服务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小微型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金融体系的空白。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小额贷款深度调研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数据显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由2009年的766.41亿元增长至2013年6月的7043亿元,在不到五年的时间内增长近10倍,并且每年新增贷款均超过千亿元。但如果我们从平均每家小贷公司贷款余额上来看,小贷公司的业务效率似乎没有多大提高。
未来小贷公司要获得可持续发展,必须走出依靠股东资金投入的“拼爹”模式,在为中小企业输血的同时,自身也需要有更强的"造血"功能。前瞻产业研究院建议可以依靠以下几种方式获得资金来源:提高小贷公司资金杠杆率;将小贷公司作为转贷平台,将政府提供的批发资金或从银行、基金借入成本较低的批发资金,转贷给小微企业;明确小贷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鼓励小贷公司发行股票、债券,通过直接融资解决资金问题;鼓励小贷公司开展信托资产回购业务等盘活资金等。
虽然小额贷款行业发展遇到一定的困境,但随着行业的完善发展,小额贷款行业前景十分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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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额能突破注册资本吗
是可以适度突破的。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
放宽转贷比
根据央行最新统计,全国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达6000家,成为农村金融发展的新兴力量。然而,尽管全国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势头强劲,但其资金饥渴问题却始终未能得到缓解。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从商业银行获得最多不超过资本金0.5倍的批发贷款,以此缓解资金紧张问题。
业内建议,银行转贷给小贷公司,转贷比例应从小贷公司资本金的0.5倍逐步放大至2~3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枯竭问题,正在威胁这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商业可持续。在日前召开的小额金融创新与农村发展研讨会上,多位业内人士建议,应进一步落实和放宽有关商业银行转贷给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转贷比例应从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0.5倍逐步放大。并可尝试通过设立小额信贷债务平台、支持小额信贷机构的股权投资基金以及资本证券化等方式,探索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难题。
Ⅲ 小额贷款公司为什么不能吸收公众存款
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可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只有国家规定的银行机构才可以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3)小额贷款公司资金问题研究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Ⅳ 小额贷款公司为何以风险问题为由不敢轻易发放小额信用贷款
从贷款占比的数据来看,目前大型企业的贷款占比是36.3%,较2009年下降了8个百分点;中型企业的贷款占比是35.7%,较2009年增加了3个百分点;小微企业的贷款占比是28%,较2009年增加了5个百分点。相比之下,小微企业的贷款占比增幅最大。 小额贷款的发展是金融体制改革的创新,是一个新生事物,拥有强大的生命力,未来将长期存在和继续发展。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会长、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开发银行顾问刘克崮如是说。为构建一个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系,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应运而生,随之而来的快速发展,填补了小微企业、三农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空白,发挥出拾遗补缺的重要作用。 一份来自北大国家发展研究院和阿里巴巴集团的联合调研显示,2011年以来,中西部73%的小微企业拥有融资需求,但依然面临信贷缺失的困境,原因在于这些融资需求没有符合小额贷款公司的放款要求而被拒绝。 调研意见显示,这些放款要求比较严厉,主要是由两方面原因所致: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因为技术支持问题而没办法更精确地评估风险;另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因为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承受风险,两方面均以风险问题为由不敢轻易发放小额信用贷款。 事实上,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一些不良案例,已经揭露了小微企业信贷缺失的原因所在。比如,波黑小额信贷危机,由于国际投资人和发展援助机构缺乏协调,加之监管不力和征信体系的缺失,导致多贷和多重贷;尼日利亚小额信贷银行危机,由于小额信贷银行发展快于监管发展,导致小额信贷银行参与投机活动,不料遇到经济危机,就动用储户保险的钱来补足没有支付能力的小额银行存款;尼加拉瓜的不付款运动,由于有部分民众认为小额贷款21%的付款利息太高,并鼓动民众拒绝付款,组织集会要求国会延期贷款利息率,造成整个行业借款减少了30%,贷款余额减少了70%,不良贷款率增加了20%。 为消除小额贷款公司的放款顾虑,帮助小额贷款公司防患于未然,被称做小额贷款安全阀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应运而生。自2009年以来,江苏省、浙江省、重庆市等地正积极开展试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在诸多地区落地生根。但试点情况显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得以推广和普及。 小额贷款培训课程安排: 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综合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与财务管理 小额贷款行业资料下载专区: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责任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行业,小额贷款管理,融资担保 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会长、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开发银行顾问刘克崮如是说。为构建一个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系,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应运而生,随之而来的快速发展,填补了小微企业、三农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空白,发挥出拾遗补缺的重要作用。 一份来自北大国家发展研究院和阿里巴巴集团的联合调研显示,2011年以来,中西部73%的小微企业拥有融资需求,但依然面临信贷缺失的困境,原因在于这些融资需求没有符合小额贷款公司的放款要求而被拒绝。 调研意见显示,这些放款要求比较严厉,主要是由两方面原因所致: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因为技术支持问题而没办法更精确地评估风险;另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因为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承受风险,两方面均以风险问题为由不敢轻易发放小额信用贷款。 事实上,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一些不良案例,已经揭露了小微企业信贷缺失的原因所在。比如,波黑小额信贷危机,由于国际投资人和发展援助机构缺乏协调,加之监管不力和征信体系的缺失,导致多贷和多重贷;尼日利亚小额信贷银行危机,由于小额信贷银行发展快于监管发展,导致小额信贷银行参与投机活动,不料遇到经济危机,就动用储户保险的钱来补足没有支付能力的小额银行存款;尼加拉瓜的不付款运动,由于有部分民众认为小额贷款21%的付款利息太高,并鼓动民众拒绝付款,组织集会要求国会延期贷款利息率,造成整个行业借款减少了30%,贷款余额减少了70%,不良贷款率增加了20%。 为消除小额贷款公司的放款顾虑,帮助小额贷款公司防患于未然,被称做小额贷款安全阀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应运而生。自2009年以来,江苏省、浙江省、重庆市等地正积极开展试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在诸多地区落地生根。但试点情况显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得以推广和普及。 小额贷款培训课程安排: 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综合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与财务管理 小额贷款行业资料下载专区: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责任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行业,小额贷款管理,融资担保
Ⅳ 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问题
(一)小贷公司资金来源渠道较窄。在“只贷不存”制度框架下,小贷公司主要以股东投入的自有 资本放贷。大部分小贷公司成立不久,就将资本金发放一空。 小额贷款公司则是面向“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只贷不存”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只能在注册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放贷资金有限。
(二)小贷公司盈利水平较低,税收负担沉重。小贷公司盈利水平低原因有两方面:从制度设计看 ,小贷公司不能吸收存款,从银行融资也有限,财务杠杆率低,股权回报率也低;从财税政策看,没有针对小贷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小贷公司税收参照一般工商企业执行,须缴25%所得税和5.56%的营 业税及附加。
(三)监管薄弱,不到位。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小贷公司为非金融机构,从事类金融业务,未纳入 银监会或人民银行系统监管,基本由地方金融办牵头,或由跨部门的协调(领导)小组来承担。地方政 府在监管中往往只注重注册资本、股东资格审查等准入监管,日常经营活动是否违法违规的现场检查和 非现场监测往往缺失。
(四)个别小贷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内控管理水平低。一是部分小贷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注册验资 贷款,甚至向违法违规项目发放贷款。二是部分小贷公司贷款利息已接近或达到高利贷水平。三是虽未 发现小贷公司非法集资情况,但有小贷公司已涉足委托贷款业务,有可能转化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非 法集资。四是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普遍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科技手段落后、信贷管理松散、风险管理 不到位、拨备制度没有建立等问题。五是除部分高管和业务骨干外,小贷公司员工多数没有银行从业经 验,缺乏从事金融业务的知识和技能。 由于供需状况改变,民间借贷的利率正在逐渐下滑。宏观经济形势整体不好,小贷公司整体业务量都在下滑。目前来看,市场的有效需求在下滑,良性的客户并不好找。
据业内人士介绍,宏观经济形势和银行信贷松紧状况是影响民间融资活跃度的主要因素。尤其在今宏观形势下滑的大背景下,央行的货币政策使得金融机构资金相对充裕,企业从银行贷款难度相对降低,必然对民间借贷渠道的资金需求有所减弱……
Ⅵ 小额贷款公司的钱除了融资和银行限额资金!其余资金从何而来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包他们可以直接挂到交易
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放贷的钱应主要来自股东提供的资本金和银行配套的贷款。国家是命令禁止小贷公司吸储揽储的,但小贷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私募基金,然后由私募基金作为小贷公司的股东,不断地增资扩股来变相吸收民间资本。而直接使用高息的方式来吸收民间资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小贷公司的债权包属于民间债权,并非标准资产,因此也是不能在交易所直接流通的。
Ⅶ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有哪些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主要存在三个方面,即抵押贷款手续的办理、融入资金利率的问题以及与征信系统对接的难题。对于这些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可行的对策,因此需要学者在理论上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最终确定可行的方案。
一、办理抵押手续面临困难
我国《物权法》规定,以房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的房产抵押,抵押权不设立。据此,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的,双方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并为该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是,在上海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践中,房地产交易中心作为抵押登记机关,并不接受小额贷款公司的抵押登记申请。
这一问题的产生是各种原因造成的。我国《贷款通则》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能够提供贷款的贷款人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此类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银监会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除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
银监会在《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6号)中将“贷款公司”界定为:经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很明显,小额贷款公司并非“贷款公司”。原因是,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而且,小额贷款公司既没有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也没有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还不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只是从事金融业务(贷款业务)韵特殊的非金融企业。这种身份上的不明确,直接造成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抵押办理的困境。
一直以来,商业银行是符合我国《贷款通则》要求的,并向社会公众提供贷款的主要金融机构。《贷款通则》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同时,其也规定,“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应当认定无效”。由此可见,企业一般不得向其他企业及自然人发放贷款。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仅仅是非金融企业,国家也没有就小额贷款公司这种特殊性质的企业发放贷款和办理抵押登记出具专门的配套性规定,因此,为了避免违反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规定,抵押登记机关对于非金融企业(含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押登记,一律采取了保守主义,即不予受理公司提出的抵押登记申请。这一问题不仅体现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车辆或机器设备等法律允许的抵押物登记时,也遭遇了相应的登记机关拒绝办理登记的情形。
二、融入资金的利率问题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两个以下银行金融机构融资,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但是,根据上海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反馈,目前上海大多数商业银行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此类融资定性为“授信”业务,而不是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业务。也就是说,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向商业银行融资时,要按照普通企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这就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成本远高于预期。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此类融资的定性,究竟是授信业务、拆借业务,还是其他类型的业务,需要进一步明确。但是,无论银行将此类融资做何种性质处理,其核心问题在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利率如何计算,并将该利率与商业银行的现行做法对接。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特殊限制,公司资金的流动性压力很大。能否为小额贷款公司注入成本低廉的资金,关系到其能否独立地持续性发展。
三、征信系统的对接问题
商业银行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可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的详细情况,从而准确判断贷款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并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同时,《指导意见》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但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因为没有开展与征信系统的对接工作,造成在实际运作中,只能要求借款人凭借身份信息自行前往央行查询信贷记录并提供。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并不对信贷记录的真实性负责,这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提供的信贷记录的真实性无从判断,也就不能对借款人进行风险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