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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能用公司名义贷款

发布时间: 2022-11-18 20:36:14

Ⅰ 法人可以用公司贷款吗

一、法人可以用公司贷款吗
1、法人可以用公司贷款。公司需承担责任,承担之后可以找公司法人赔偿。如果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行为代表公司,签贷款合同还款的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是合伙企业,法人代表的行为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贷款需要下列条件:
1、当事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贷款的用途明确合法;贷款的请求合理;
3、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4、以及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等。

Ⅱ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贷款吗

法律分析:可以。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一个自然人,是和普通的公民一样具有公民权利的,所以是可以贷款的。但是不能以公司名义私下贷款。办理贷款的流程:

1、借款人向提交贷款申请材料;

2、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对通过初审和资信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4、通过审批的,通知借款人办理合同签订、放款、抵押或质押等相关手续;

5、借款合同生效后,发放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Ⅲ 法人代表可以贷款吗

法律分析:法人代表是可以代替公司进行贷款的,法人代表的身份是法定代表人,可以在法定职权的范围内代表公司行使职权,而公司贷款就是属于公司的对外业务,签贷款合同还款的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Ⅳ 公司法人可以贷款吗

可以。法人可以贷款,只要具备资料齐全,按照标准的流程向银行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就可以以公司法人的名义进行贷款,如果公司的法人产生了变更,也是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贷款手续的相关变更的,否则会影响贷款的申请的。公司法人申请贷款需具备的条件如下:1.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2.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4.遵守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结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5.产品有市场;6.生产经营要有效益;7.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拓展资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2.法人通俗的说就是指一个独立的单位,法律上把一个单位看作一个法律上的人,他就像自然人一样有自己的财税和荣誉。最常见的是公司,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
法定代表人则是国家法律要求在法人成立的时候报送政府备案的主要负责人。这个人一经审批备案就不能随意变更,而且会写在营业执照上面。当然经过一定程序重新报到政府审批后可以更换,不是某个人随意决定想换就换。这个法定代表人是一个普通的自然人,不是虚拟的。以公司为例,一个公司可能没有董事长但一定会有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公司处理事务时,一般不需要公司另外出具授权委托书。而公司里的其他任何人对外办理事务都应有公司的书面授权文件,不然将来这个公司可以不认可这个他人签署的文件(也就是说公司可以不认帐)。法定代表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一个企业很重要的一个登记事项,任何一个是法人的单位都会有营业执照,上面都会注明谁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Ⅳ 公司法人可以贷款吗

在我国公司法人若满足法定条件,是能办贷款的,即办理贷款业务的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而且公司经营必须满一年,没有不良征信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公司法人
公司法人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也称为商事公司,是依照商法或有关法律成立的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包括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以及股份两合公司等。英美法中的公司法人与大陆法有所不同,既包括营利性的也包括非营利性的,且仅指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形式多样,大体上分为集资型和非集资型两种。集资型公司类似西方国家的公司,是由股东投资而成立,为企业联营的一种重要形式,非集资型公司属单一企业性质,如鞍山钢铁公司等。

我国公司法人的特点在于:由出资人或股东以法律行为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人不限,可以是国有财产授权投资或经营单位、其他类型法人及个人;其规范依据,特殊的主要为《公司法》等。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人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由50个以下的股东设立的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法人。

Ⅵ 公司法人以公司名义借款为个人所用是否违法

公司法 人以公司名义借款为个人所用是否违法? 公司法人以公司名义借款为个人所用是违法的,甚至是属于触犯 刑法 的行为,构成 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特别法对特定情形下必须加盖公司印章有特殊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这些规定。比如《公司法》第31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盖章;第155条规定公司发行实物债券,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等等。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加盖公司印章并不是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文件生效的必要条件,只有在法律作出特别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没有加盖公司印章的文件不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对 民间借贷合同 而言,如果合同明确记载了借款人为企业,亦没有 证据 证明借款的实际用途系用于法定代表人个人,即使该合同仅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加盖公司印章,通常也应将公司而不是法定代表人个人,确定为 借款合同 的当事人。公司法人的行为代表公司,不用公司授权之类的,只要该法人以公司的名义做出的,都可视为公司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了代表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善意相对人基于一定客观事实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没有超越代表权限的,其代表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表。 综上所述,公司法人实际上其身份只是在公司的内部起到一种承担责任和规范整个公司经济运行的主体作用的,所以法人不能以公司的名义来为自己的利益谋取好处,如果一旦达成其目的后并且让公司蒙受损失的情况下肯定是要被刑事处罚的。

Ⅶ 以公司名义贷款,法人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借款,如果借款是公司使用的,由公司承担债务。如果借款是法人代表个人使用的,公司承担债务后可以向法人代表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Ⅷ 公司法人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申请贷款吗

法律分析:可以。公司需承担责任,承担之后可以找公司法人赔偿。如果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行为代表公司,签贷款合同还款的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如果是合伙企业,法人代表的行为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也是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责任承担的根本区别所在。股东只要没有转让其股份,仍然是公司股东,仍然要承担义务享有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