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30万 发放给小额借款人贷款总额不低于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70%
意思就是说,50万以下的客户的贷款总余额要达到公司整个贷款余额的70%以上。 是你放出去金额的70%,就是余额的70%,不是注册资金的70%。
B. 小额贷款公司牌照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全国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条件根据地方政策原因都会有所不同,我来说下深圳的小额贷款公司牌照申请的条件。
深圳小额贷款牌照申请条件,在全国来说都是非常高的,主要是有以下几点门槛:
深圳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00万元人民币,必须货币实缴,一次性入资。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出资人应是企业法人,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6000万以上。
名额和申请时间限制,深圳市每年基本上只有一次审批机会,错过要等下一年,且名额有限,所以对于申请企业来说也是一个实力比拼的时候。
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要求,具体细节要求就非常多了,如果企业真的有需求可以委托专业的咨询机构去办理,以免耽误申请时间和进度。毕竟错过就只能等下一年了。。
C. 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贷款机构之间有何异同之处
如今,人们可以 贷款 的渠道越来越多,有传统银行、非银行机构,还有小额贷款公司。究竟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贷款机构之间有何异同之处呢?
在设立门槛方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发起人可以为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主发起人不超过2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超过20%,两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各不超过15%,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村镇银行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在业务经营范围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 利率 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可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在收入和盈利来源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有利息收入和咨询费收入。村镇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商业银行基本一致。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有贷款利息收入及部分中间业务收入。担保公司有保费和中介业务收入、资本金投资 收益 。
在归口管理部门方面,贷款公司、 农村信用社 、农村资金互助社、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均由银监会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由当地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拍卖行由商务部监督管理,典当行由商务部、公安部监督管理。
通过将小额贷款公司与上述银行、非银行机构的比较分析,不难发现,虽然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关机构在市场准入门槛、公司治理、业务经营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异,但在业务性质、支持对象和服务领域等方面也有着许多共同之处,其主要异同特点比较分析如下:
(1)具有独立法人主体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小贷公司与上述相比较的银行、非银行机构均是按照我国《公司法》设立的独立法人主体,虽然投资主体有所不同,但均必须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并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另外,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或控股的还必须符合银监部门相关要求。
(2)经营资金来源存在明显差异。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资金互助社只能吸收社员存款),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吸收“境外股东及集团在华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以上 定期存款 ,融资租赁公司允许吸收股东1年以上定期存款。相比之下,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拍卖行、典当行规定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其业务经营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注册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按规定向金融机构融资等。
(3)业务经营模式和规模受一定限制。与持金融牌照的村镇银行等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贷款等授信业务相比,担保公司只是为融资提供保证服务的中介机构。拍卖行、典当行则主要是为资金需求方提供融资平台。同时,各机构业务开展不同程度也会受到一些限制,如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对同一借款人和集团(含关联企业)客户贷款余额均要求控制在其资本净额一定比例内,担保公司的担保余额占其资本金有一定限制,拍卖行也明确规定了中止或终止拍卖的行为,典当行则按不同抵(质)押品确定不同综合费率。
(4)大多具有专门的业务支持和服务领域。小额贷款公司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消费金融公司均具有区域化经营的特点,且其服务对象都主要是“三农”和中小企业等特定需求群体;而汽车金融公司和担保公司、拍卖行和典当行虽然没有严格的业务经营区域要求,但是其服务对象也基本是有特殊需求的客户,且汽车金融公司、拍卖行和典当行的业务开展往往与实物物品相关联,实物所有权会随着资金缴割业务完成而转移。
(5)部分机构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相比传统的商业银行,除汽车金融公司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规定外,部分机构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如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消费金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比较高的贷款利率,其中除了农村信用社执行同期中央银行法定基准利率0.9倍(下限)和2.3倍(上限)外,其他均可控制在0.9倍和4倍之间。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费率、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率以及拍卖行收益率则按由其自身业务特征并结合市场化情况计算确定。典当行则按照中央银行6个月法定利率及当期折算。
(6)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操作具有小额、分散、灵活等特征。由于上述机构多面向“三农”和中小企业以及广大特定客户群体,相比传统商业银行,“小额、分散、灵活”是其业务经营活动的主要特征。同时,鉴于我国目前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尚不够及时充分、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等因素,目前上述机构会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和盈利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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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限制
法律分析:充分体现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分散”的贷款发放原则,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贷款人的贷款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同时,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及流动情况的监测和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法律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E. 国家小额贷款政策要求
法律分析:(一)性质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贷款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F.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取拨备金的比例是多少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有关规定,于每年年终按照风险资产余额的1.5%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潜在损失。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完备的风险拨备制度,在税前按季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包括贷款损失一般准备、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和贷款损失特种准备。贷款损失一般准备应按不低于贷款余额的1%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应按五级分类原则,并按以下比例计提: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贷款损失特种准备的计提比例由小额贷款公司自行确定。贷款损失准备实行专户管理,只能用于核销坏账,不得用于日常经营。小额贷款公司要充分估计贷款损失风险,根据风险状况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使拨备覆盖率(各项贷款损失准备之和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高于150%。
G. 小额贷款公司审计常见问题及依据
小额贷款公司审计常见问题及依据
小额贷款公司审计常见问题有哪些你知道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小额贷款公司审计常见问题及依据,欢迎阅读。
一、业务方面
(一)未达“支农支小”考核指标,或是应对考核拆分资金。
表现形式:“支农支小”季度平均贷款余额占比低于70%或是15(含)天内向同一客户或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实际用于同一用途。
定性依据:《浙江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第四点“单户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以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70%”。
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各季末小额贷款占比未达70%的相应扣分,总分9分;拆分贷款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完为止,总共3分”。
(二)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
表现形式:向股东关联方发放贷款。股东关联方指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股东的直系亲属、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的母、子公司、股东、高管。
定性依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
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向股东直接发放贷款的,分值为0。向股东关联方发放贷款,贷款余额合计超过资本金5%,经确认后不予改正的,分值为0;发放贷款额度低于资本金5%的每笔扣1分。总共3分”。
(三) 跨区域经营。
表现形式:向限定区域以外的企业、个人发放贷款。
定性依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严格按照规定在限定区域内开展对小企业、个人、小型商业活动的服务,未经批准的区域外贷款每笔扣0.1分,扣完为止。总共3分”。
(四)贷款集中度过高。
表现形式:单户贷款余额超资本净额的5%。
定性依据:《浙江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发生一笔超过5%的,分值为0。总共4分”。
(五) 贷款流向不符合规定。
表现形式:贷款流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或民间借贷市场。
定性依据:《浙江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第四点“严禁贷款资金流向泡沫产业和民间借贷市场”
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向国家限制性行业领域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资本净额的5%或单户超过1000万元,得0分。贷款给资金掮客等民间借贷市场的,得0分。因以上原因导致该贷款逾期等风险的',倒扣1分。总共4分”。
(六)在贷款利息外收取手续费、咨询费等。
表现形式:向客户收取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定性依据:《浙江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第四点“对贷款客户不得在贷款利息之外以任何名义收取手续费、咨询费”
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凡发生对贷款客户收取或变相收取手续费、咨询费,不得分。总共2分”。
(七)股东擅自转让股份。
表现形式:未经当地政府同意报省金融办审核,股东擅自转让股份比例超5%,或是比例不超过5%主发起人发生变化;或是股东比例不超过5%,主发起人也没发生变化,但股权发生转让,而没经工商登记。
定性依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八)定向借入资金不合规,且超出规定借款利率。
表现形式:向法人股东关联方融资,融资利率超过规定。
定性依据:《浙江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第三项“经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同意后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借款利率一般不超过同期银行融资利率”。 《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浙政办发“2011”95号)“(四)融资成本与期限…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
(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
表现形式: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
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定义、量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定义、量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特别处罚条款“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账外经营、暴力催贷、通过咨询费或手续费等额外收费且综合收息率超过央行基准利率4倍的,一律考核为‘不合格’”。
二、财务方面
(一)未按规定计提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或风险拨备率。
表现形式:未对信贷资产分类管理,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或风险拨备率未达规定。
定性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2”119号)第十一条第五款“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100%以上(或年末风险拨备覆盖率达到150%以上)”。
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风险拨备覆盖率达到150%的得6分,在100%-150%之间的得3分,低于100%的得0分”。
(二)违规开立账户或坐支现金。
表现形式: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储蓄账户,用于日常发放贷款、回收贷款和收息;大量以现金方式回收贷款和利息,并大额坐支现金进行贷款发放。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考核参考:立即清理账户,规范公司账户及现金使用。
《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制定现金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不存在放款、收款、收息等现金结算现象,且单日现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含),得3分,不符情况相应扣分”。
(三)使用虚假的发票报销费用或虚构支出项目列支费用 。
表现形式:公司利用假的发票或者其他各种票据以办公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名义入账报销费用,套取现金用于发放公司高管及员工年终绩效奖励,偷漏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
处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规定,员工薪酬所得应当依法补缴个人所得税。
(四)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表现形式:违规将单户余额超过5万元的农户贷款利息纳入税收优惠范围、超标准在税前列支补充养老保险金等。
(五)会计核算不规范。
表现形式:未按规定进行会计科目核算,存在长期挂账科目未作处理。
(六)资产管理不规范 。
表现形式:固定资产未按规定入账,部分抵债资产未入账,抵债资产处置不及时。
;H. 小额贷款公司利率高吗放贷额度有多大
小额贷款公司预期年化利率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预期年化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的倍,在此区间的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放贷额度
小额贷款的放贷额度与公司资金和相关规定有关。最高放贷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其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等。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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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什么叫资本金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也称资本充实率,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
根据《巴塞尔协议》,我国规定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是: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资本总额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低于4%。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贷款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和五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