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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防范机制

发布时间: 2023-02-15 11:32:30

Ⅰ 甘肃助学贷款申请条件流程,甘肃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登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甘肃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甘发〔2015〕9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甘财教〔2007〕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 贷款条件及政策

第三条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我省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四)学生入学前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四条生源地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核和发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申请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第五条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国开行省分行和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六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七条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三年期间为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章贷款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由国开行省分行统一制定的贷款申请表,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原件;

(二)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四)缴费依据复印件。

第九条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并为其提供受理证明。

第十条合同及回执。借款学生携带合同及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由学校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录入回执。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回执整理汇总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一条贷款审核。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国开行省分行对贷款合同进行汇总审核。

第十二条贷款发放。国开行省分行按审核结果将贷款发放至甘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立在国开行省分行的专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账户。

第四章贷款本息回收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三年期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鼓励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国开行省分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国开行省分行计算还本付息金额。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提前通知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在个人账户预存相应款项。国开行省分行于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贷款到期本息,划转至结算帐户,及时出具扣收清单。

第五章 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第十五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考入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按现行政策,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省就读的学生,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属高校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书面证明,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国开行省分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书面证明,由县资助中心向国开行省分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七条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其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按现行政策,考入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省就读的,由中央和我省各分担50%。其中,省属高校的风险补偿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属高校的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十八条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我省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1月20日前,省、市财政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要足额划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国开行省分行开设的专户。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国开行省分行实行专户管理,作为专项风险拨备,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及建立特别救助机制等。

第十九条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用于学生奖、救、助工作及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工作;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开行省分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甘肃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使用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商国开行省分行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利用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资金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特别救助机制。对于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借款毕业生,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由共同借款人或学生本人向经办机构(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国开行省分行,高等学校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良性的生源地助学贷款运作体系。

第二十二条省、市财政部门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及结余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省教育厅负责全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管理。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汇总、审核、业务培训、对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监督、考核等。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负责学生贷款本息回收;负责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国开行省分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国开行省分行按照本办法精神和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五条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财政和教育部门、高校、国开行省分行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弄虚作假,违反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除收回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和国开行省分行负责解释,此前下发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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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2019年青海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政策及提前还款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青政[2007]5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青海籍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目前由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试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承办银行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青海籍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第四条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结算行为青海省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代理行)。代理行受承办银行的委托对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辅助结算管理。

第五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防范风险,方便贷款”的原则,由借款人在户口所在地的代理行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就近办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为保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顺利实施,由青海省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协调工作,以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教育、财政、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关系,组织宣传相关政策,落实有关工作。

第七条省教育厅为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牵头单位,青海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资助办公室),负责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各州(地、市)、县(市、区)教育局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或县资助中心),组织、指导、考核和监督县资助中心开展贷款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负责申请、归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并及时足额划拨到承办银行的专用账户;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个人资信查询功能,建立并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个人信息管理。

第八条省财政厅负责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人民银行各州(地)中心支行负责协调辖内教育局在代理行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用账户,并监督管理。

第十条承办银行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够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

第十一条各州(地、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人员编制从教育行政部门现有教育事业编制中调剂落实,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州、(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州、县资助中心业务经费,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和监督本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州资助中心主要负责本地区贷款工作的统计汇总,监督检查等工作。县资助中心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具体办理机构,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前组织及贷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入学前户籍为本县(市、区)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申请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

(二)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承办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资助办公室、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

(三)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工作,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利用广大人民群众和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四条普通高中要配合县资助中心和承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普通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县资助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加强与县资助中心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第三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五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第十六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4、学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市、区)。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1)农牧区贫困、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学生家庭;

(3)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4)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6)父母双方失业;

(7)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8)其他贫困家庭。

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具体额度以学生所读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及家庭贫困程度确定,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实行一次申请,逐年签订贷款合同,分年度发放。

第十八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九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二十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五章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贷款申请。省内普通高中在县资助中心指导下,向即将毕业的学生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准备升学、有贷款需求的学生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表(由县资助中心提供),向所在中学提出贷款预申请。各中学以班级为单位,按贷款对象和条件,提出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学生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并复核后,将拟贷款学生名单及在校期间的表现证明报送县资助中心。

在拟贷款贫困学生,取得正式录取通知后,向县资助中心提出正式申请,填写统一的《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省开行提供),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学生及其家长)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三)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各县(市、区)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认真核实学生家庭情况,并在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县资助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及时与审查合格的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由县资助中心将相关资料转交代理行,为借款人开立个人账户(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本息回收)。

第二十三条填写回执单。借款学生携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回执单要求填写并盖章,借款学生须在规定期限前将回执单寄回所在县资助中心。县资助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回执单整理汇总后,报送承办银行。

第二十四条贷款审批。承办银行及时审批借款合同,并将审批结果汇总后送交省资助办公室,逐级下发县资助中心,由县资助中心转交代理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开设贷款专用账户。各县(市、区)教育局按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在结算代理行开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用账户,用于承办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归集。

第二十六条贷款发放。承办银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省资助办公室在开发银行开立的账户,再由省资助办公室发放至县资助中心在代理行的专户上,代理行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要求,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

第六章贷款贴息、本息回收

第二十七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省财政负担。借款学生毕业后贷款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第二十八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行于每年度结息日(12月20日)前30个工作日进行预结息,县资助中心将预结息情况审核后逐级上报省资助办公室汇总,省资助办公室报承办银行审核确认,结息情况确认后,省资助办公室向主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由省资助办公室负责归集后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央财政的贴息资金按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省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省资助办公室归集后在年度结息日前直接划付承办银行。

第二十九条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贷款利息的计息期自当年9月1日(含1日)起。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本金和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三十条学生毕业后贷款进入还款期,县资助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代理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并提前通知借款人在个人账户预存相应款项。代理行于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贷款到期本息,并划转至结算账户,及时出具扣收清单。

第七章风险补偿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由承办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作为专项风险拨备,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负担;在省属高校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分担50%。中央财政负担的风险补偿金,由省资助办公室负责归集后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省财政负担的风险补偿金,由省资助办归集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直接划付开发银行。

第三十二条建立风险补偿金激励约束机制。风险补偿金若超出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承办银行奖励给县资助中心,用于弥补县资助中心日常工作经费;若不足以补偿相应的违约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承办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第三十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违约本息按上述办法补偿后,贷款学生所欠本息及罚息仍由县资助中心继续负责催收,回收后先纳入风险补偿金专户管理,在下一年度进行风险补偿金结算时再按本息相应比例返还县资助中心。

第三十四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呆坏账由承办银行按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核销。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州、县资助中心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Ⅲ 大学生贷款上学事情。

大学生贷款上学的问题农行答复贷款必须由父母作担保,父母必须是本地人,贷款期限一般是5—8年,一次性最高额度为3—4万元。
助学贷款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家助学贷款,另一种是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金融机构采用信用形式发放,财政给予一定贴息的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凭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向学校指定的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学校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报送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和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发放助学贷款。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对学生或学生家长以担保或信用方式发放的助学贷款,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由学生或其家长在家庭所在地金融机构直接申请,通常称为生源地贷款

●贷款额度、利息及还款期限有何规定?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于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从2004年开始,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由学生启付。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从学生毕业之旧起,6年内还情贷款本息。

●学生要诚实守信,违约要追究责任

人行宜昌市中心支行信使科负责人说,国家助学贷款是大学生凭自己的信用申请的贷款,借款学生是否诚实守信,对社会、学校和个人都非常重要,直接关系着社会信用环境的建设、学校的声誉、国家助学贷款的健康发展和学生个人的社会形象。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借贷学生违约率较高,陆续有银行因难以承担过大的风险而开始对高校助学贷款叫停。宜昌市到今年7月止,未偿清贷款人数的有2205人,各级地方财政贴息助学贷款2280万元。因此,借款的学生一定要守信用。

●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工作可以享受优惠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文件规定,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

据介绍,由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的新的国家助学贷款办法,按照“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将很快公布实施,学生因此会获得更多实惠,还贷压力将进一步减轻。

Ⅳ 大学生助学贷款

分类: 教育/科学
问题描述:

听说为了防止大学生贷款不还,学校将其大学毕业证扣押,有这么回事吗

解析:

违约率28.4% 大学生助学贷款寻风险分担新机制finance.QQ 2006年09月15日07:10 第一财经日报 教育部一个多月内就助学贷款连开5次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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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季谭发自北京

面对可能高达数亿元的高校学生贷款欠费情况,以及越来越多的银行与学生借款诉讼纠纷,教育部和财政部日前推出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

在昨天的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财务司巡视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崔邦焱专门对此做出解释。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如果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3年以上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崔邦焱指出,此项制度不仅可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更重要的是,能进一步理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教育、财政和银行各方关系,以化解贷款风险,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实施。助学贷款违约率28.4%

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副主任马文华昨天提供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总数为1450万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294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20%。对于这些困难的学生,国家给予了高额资助。2005年度,全国高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金额约为176.58亿元,比2004年度增长54%。

但是,崔邦焱告诉记者,目前高校学生欠费情况比较严重,数额可能高达数亿之多,而且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遭到严峻的诚信考验。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日前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联网运行新闻发布会上说,助学贷款违约率高达28.4%,导致许多银行不愿发放助学贷款。诉诸公堂

9月,某法院在一周内即收到一支行起诉的90多件借款合同纠纷,诉请解除与大学生签订的助学贷款合同,并要求学生立即支付本息,涉案标的共计70多万元。

来自银行方面的说法是,上述学生目前均已毕业离校,但毕业后并未依照合同约定按期还款,有的学生已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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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上现象,崔邦焱对《第一财经日报》解释,当然欠款是学生不对,但银行方面也要深入了解情况,否则可能对学生不公正。

“银行一般直接起诉学生。而可能这个学生已经读了研究生,按规定其助学贷款是可以延展下去的。”崔邦焱说,“银行应该找学校的学贷中心联系,由学贷中心联系贷款学生,通过做工作,是可以将银行的钱还上的。”

北京银行行长严晓燕日前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说,北京银行已有过多起针对还贷违约学生的诉讼,银行都胜诉了。 *** 、学校、银行三方合作

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副局长胡乃钧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解释了他们规避银行贷款风险的做法:就是跟地方 *** 、教育部、各省教育厅以及高校通力合作,构建新的国家贷款管理模式来防范风险。

即开发银行和每个贷款学生是金融合同关系,银行和各省学贷中心是合作关系,各自分工合作,中间签订一些协议明确责任权利;另外还建立风险补偿金,如果助学贷款完全回收,开发银行会把风险补偿金全部返还给学校和省的学贷管理中心;如果助学贷款的违约率高于风险补偿金,开发银行和高校有一个内部商定的风险分担机制,用激励办法把省教育管理部门、省学贷中心和高校助学贷款管理部门结合起来。

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指出,这是短短一个多月内教育部第5次就国家助学贷款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这在教育部的历史上不多见,足见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Ⅳ 国家助学贷款的特点是什么

你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特点如下:
1、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以及抵押;
2、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的,所以申请手续方便,下款速度快;
3、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期限较长,且在借款人在校期间是没有利息的。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2006年9月初步启动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机制等,为完善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
拓展资料: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发展历程
1、1999年,国家助学贷款试点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沉阳、西安、南京等8个城市正式启动。
2、 2000年2月和2000年8月,国家两次调整政策,扩大了全国高校的贷款范围,将承办银行扩大到工业、农业、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将贷款对象扩大到攻读双学位的研究生和全日制学生,将担保贷款改为信用贷款。
3、2003年下半年,全国助学贷款下降,面临停滞风险。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全国助学贷款政策机制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建立了以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新政策机制。
4、2004年6月28日,新机制颁布实施后,在校学生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和还款期延长至毕业后6年。
5、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机制于2006年9月初步启动,为完善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Ⅵ 我们应该如何防范校园贷

我们应该防范校园贷的措施:
1、擦亮眼睛。广大学生要增强防范意识,谨慎使用个人信息,不随意填写和泄露个人信息,对于推销的网贷产品,切勿盲目信任,提高自身对网贷业务甄别、抵制能力。
2、找准组织。广大学生上学遇到经济困难时请及时找学校资助部门,只要上学有经济困难,国家和学校都会提供适当的帮助,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解决突发临时困难问题,以临时困难补助等为主;解决综合能力和生活补助问题,以勤工助学等为主。
3、理性消费。广大学生要培养勤俭意识,摒弃超前消费、过度消费和从众消费等错误观念,合理安排生活支出,不盲从、不攀比、不炫耀。

Ⅶ 北京大学贫困家庭学生助学体系的助学贷款各个方面

助学贷款
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北京大学来自贫困家庭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国家财政给予贴息,由国有商业银行承办,能够为学生提供学费和生活费。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适用于北京大学全日制在校学生,执行正常贷款利率,北京已有部分商业银行开办,可为学生提供学费、生活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学生工作部编制的《北京大学助学贷款实用手册》保证了学生人手一册,方便学生了解助学贷款。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准备以下材料:借款学生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经济情况调查表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父母户口簿(卡)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在政策方面:(1)改革财政贴息办法。考虑到贫困家庭学生在校期间本来就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利息,改变原来规定的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2)延长还贷年限。考虑到部分高校毕业生就业比较困难,改变原来规定的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贷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毕业后6年内还清的做法;(3)为鼓励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提出了研究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机制。对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贷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的意见。在实施机制方面:(1)改变由国家指定原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实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省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2)对普通高校实行贷款总额包干办法。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每年的贷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3)由高校和银行共同操作。助学贷款的前期宣传、申请材料的审核等工作主要由学校完成,银行根据学校报送的申请材料,在学校的贷款包干额度内审批贷款。
在风险防范方面:(1)针对商业银行认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较高的情况,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学校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2)建立了学生还款约束机制。国家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经办银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学校各负其责,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
在组织领导方面:(1)加强统筹和协调。成立由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对本地区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和协调。(2)健全管理机构,进一步强化并改进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国和省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各普通高校更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并在文件中明确要求学校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Ⅷ 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风险有哪些,应该如何防范这些风险请用辩证法的观点分析助学贷款的作用与风险

辩证法的观点?
最主要的风险当然是有意或无意使贷款逾期
1、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有可能天灾人祸,有可能信用风险,也有可能国家制度改革,最终使贷款产生风险;
2、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助学贷款可以增加银行存款(风险补偿金)以及贷款数量,也能对经办银行的信誉产生社会影响,有促进作用,但助学贷款也是高风险品种,如果没有控制好会降低银行资产质量;
3、质量互变规律。助学贷款是一个量变引起质变的过程,经营适当提高银行资产及信誉,运用不当则带来巨额损失;
4、辩证否定观。事物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而道路却是迂回曲折的。助学贷款也一样,由刚开始的产生大量不良到整体质量的改善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5、相对和绝对。对助学贷款来说,不良贷款的增加只是一个短期、相对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只是一部分,绝大多数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6、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助学贷款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矛盾,风险是次要矛盾,虽然助学贷款风险度是非常大的,但可以通过对绑定共同还款人、增加风险补偿金、账户绑定等形式加以控制。

Ⅸ 2019年陕西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政策及提前还款规定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引》、《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学生精准资助工作安排部署,现就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学生资格认定

贷款学生的资格认定工作,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陕教贷〔2012〕2号)规定执行。其中对于通过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院校分类考试录取的学生,其贷款资格认定、贷款办理等按照新生的程序办理。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申请贷款,各县(区)在其资格认定后,优先给予其办理贷款。

二、贷款申请及时间安排

(一)继续做好预申请工作,提高贷款精准度。继续做好贷款预申请工作,扩大预申请覆盖面。对个别未参加高中预申请但确实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学生亦应做好贷款办理工作。申请贷款的学生通过资格认定后,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在线服务系统在线申请,并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二)学生申请办理贷款时间:7月1日至8月30日。在校生、新生办理的时间段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三、进一步加强县级学生资助中心标准化建设

2010—2013年,我省开展了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取得较好效果。随着学生资助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县(区)资助中心人员老化、办公设备陈旧等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应进一步加强资助中心标准化建设。

(一)资助队伍建设。各县(区)要清退临聘人员,分流临退人员。资助中心主任必须配备年富力强、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政治思想觉悟高,懂纪律、守规矩、有担当的人员来担任。落实工作人员各种待遇,开展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工作。制定差旅费、节假日加班、下乡催还贷款租赁交通工具、补贴等制度,保证人员队伍的稳定。

(二)改善办公环境。各县(区)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办公环境与设备进行更新升级提高,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工作的服务水平,适应资助工作信息化、精准化的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在开发银行贷款系统录入乡镇信息,积极探索将贷款办理前移至乡镇,逐步实现县级学生资助中心由操作平台向管理平台转变。

(三)广泛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县级学生资助中心要广泛宣传中、省教育扶贫政策和贷款政策。印制开发银行制作的宣传模板材料。深入高中,将教育精准资助政策宣传到每一名高三学生;对边远山区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的地区,要“进村、入户、到人”开展宣传;各高校要扎实开展“学生资助诚信教育主题活动”,通过演讲比赛、知识竞赛、征文、主题班会等寓教于乐的方式普及征信和金融知识,提高学生诚信意识,促使学生履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义务。

四、启动实施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

各市、县(区)教育局要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教财〔2015〕187号)精神,对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实施还款救助。各县(区)在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对救助的学生审核公示后,填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还款救助申请表》(见附件1)报所属市级资助中心审核,市级中心审核汇总后(汇总表见附件2),在每年12月10日前报省学生资助中心,按相关办法实行还款救助。

五、加强贷前贷后管理,严控贷款风险

(一)组织填写续贷声明,完成毕业确认工作。各高校要在6月底以前,开展预申请,组织续贷的学生登录2次开发银行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组织贷款毕业生签订还款承诺,登录开发银行系统进行毕业确认;在助学贷款系统中完成本校学费、住宿费和收费账户的录入工作;10月10日前,完成贷款学生回执录入工作;告知学生每年12月20日前是还款最后期限,做到及时还款。

(二)优化技术手段,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全国学生资助中心要求,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和高校都要安装使用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专用POS机。截至目前,高校工作进展缓慢,各高校必须今年6月底前,完成还款专用POS机的安装。

(三)强化贷款催收,防范违约风险。各市、县(区)、高校要进一步加大贷款回收工作力度,建立回收数据通报机制。要高度重视对学生追踪联络、还款通知和逾期催收工作;对逾期未还款的学生,发挥多方力量联络学生或家长,督促其及时偿还本息。

六、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热点问题

贷款工作启动前,各市(区)要组成检查组,对所辖县(区)贷款工作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贷款办理期间,各市、县资助中心主任要坚守工作岗位,开通热线咨询电话,及时发现并处理在贷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对新闻媒体追踪报道的热点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得到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联系人:姬建鹏电话:029—88668831

Ⅹ 大学生如何防范校园贷

大学生要防范校园贷 ,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认清校园贷的真面目,了解校园贷的危害;其次要学会防范,要做到: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杜绝购物分期付款消费;要遵循“量入为出,理性消费”的消费原则。


不要过度消费,不与其他学生攀比,认识到只有学习才是最重要的。改掉过度消费的坏习惯。


大学生活是美好的,但其中也包含着许多的隐患。校园贷作为这些隐患之一,更需要我们妥善应对,周全防备。拒绝校园贷,让自己安心,让家长放心。坚决抵制不良校园贷行为方面,一是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合力,高校要主动配合公安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定期开展不良校园贷摸排工作,精确打击不良校园贷,维护学生权益。防范校园套路贷,学校和学生都有责任。学校应当做到:深入普及套路贷知识,做好防范宣传。学生应该做到:树立正确消费观念、从正规途径借钱、不小心陷入套路贷后正确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