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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农业部政策性贷款公司

发布时间: 2023-02-26 09:07:10

① 国家开发银行现在到底还是不是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属于政策性银行,所谓政策性银行指那些多由政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不会像五大行及其他商业银行一样进行大规模社会性招聘,很难进,待遇肯定是很好,发展前景看能力和关系。
所谓政策性银行,主要是指由政府创立或担保、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具有特殊的融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我国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中国政策性银行业务范围限定是按照有关金融法规及政府有关规定,对政策性银行业务经营范围进行的核定。
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范围是: 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
办理有关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借国际商业贷款等。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 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咨询和担保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色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 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拓展资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是: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部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粮、棉、油、肉等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销、批发贷款,办理承担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企业的贷款和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其他财政贴息的农业方面的贷款、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办理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发行金融债券、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境外筹资、 办理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家开发银行属于政策性银行。
正确理解政策性银行:
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
中国政府设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大政策性银行,均直属国务院领导。
国家开发银行概况:
目前在全国设有32家分行和4家代表处。十年来,开行认真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挥宏观调控职能,支持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在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命脉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重大项目及配套工程建设中,发挥长期融资领域主力银行作用。

②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发布《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是中央财政为保证国家储备救灾备荒种子任务顺利完成而设立的预算内专项资金,为加强对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了保证灾区及时用上良种,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国家实行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的种子公司、原(良)种场和种子站等单位。第四条根据农业生产和救灾的需要,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9月30日。第五条农业部每年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制定种子储备年度国家救灾备荒种子的收储计划,商财政部同意后,于每年7月1日前下达到各承储省农业厅。第六条各承储单位储备国家救灾备荒种子使用银行贷款,财政部每年对承储单位使用的银行实际贷款按年利率11.34%实行全额贴息。超过11.34%的利息由承储单位自行负担;低于11.34%的利息,可用于与种子储备有关的保管、政策性亏损等支出,但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每年10月15日之前,各承储省农业厅将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所储备救灾备荒种子的贷款贴息申报表(见附件)及承储单位所在银行出具的收息原始凭证复印件上报农业部。第八条农业部对各省上报的贷款贴息申报表审核汇总后,连同原始凭证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报财政部。第九条财政部审核后于每年11月初将贴息资金一次拨付给农业部,由农业部拨给承储省农业厅,同时抄送财政部。第十条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有挪用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收回其贴息资金。第十一条承储省农业厅要认真落实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在储备任务结束后,要将贴息资金安排使用的详细情况和储备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部。第十二条财政部和农业部将不定期地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③ 小贷公司注意啦,如何顺利享受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件),该文件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小贷公司应规范财务处理,注意政策细节,才能顺利享受税收优惠。

小贷公司可享增值税优惠
1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8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贷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因此,小贷公司要注意将免征增值税的收入与应税收入分开核算,否则不得免税。
2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小贷公司免征增值税的利息收入,要注意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收入,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的规定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例如,某小贷公司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100万元。按照22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4.3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6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5.66
贷:营业外收入 5.66
3小贷公司增值税能否适用简易征收政策
一般纳税人小贷公司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贷公司不在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的企业之列,其一般纳税人不能按简易办法征收。
4小贷公司增值税能否按季申报
36号文件附件一第四十七条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小贷公司不在上述银行、财务公司、信用社之列,小贷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按月申报,不能按季申报。
小贷公司可享企业所得税优惠
1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记90%
48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贷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注意,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指不含增值税的收入,虽然免征增值税也要准确核算,换算成不含税收入。
2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问题
48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贷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件)执行。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例如,某小贷公司2017年底贷款余额1亿元,已按2%的比例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200万元,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是100万元,另外100万元不得扣除,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300万元,按规定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00万元,不足冲减部分200万元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48号文件和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结果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农户小额贷款的具体要求
1什么是农户
农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城关镇,是我国历来对县政府所在地的通称,即“县治”之意;新中国建立后,全国各地有很多县使用“城关镇”作为县治所在地(县城)的行政建制正式名称。
2什么是小额贷款
48号文件规定,小额贷款,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如果单笔贷款不超过10万元,但是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超过10万元的贷款,不属于小额贷款,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
例如:
情形一,农户A从某小贷公司贷款10万元,属于小额贷款,农户B从小贷公司借贷款12万元,单笔贷款超过10万元不属于小额贷款;
情形二,农户A第一季度从某小贷公司贷款9万元,属于小额贷款,在未偿还以前贷款的情况下,第三季度又借了8万元贷款,则贷款余额超过10万元不再属于小额贷款;
情形三,农户A第一季度从某小贷公司贷款9万元,属于小额贷款,第三季度先还了7万元,然后又借了8万元贷款,则贷款余额为10万元,仍属于小额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48号文件是2017年6月印发的,小额贷款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取得的小额农户贷款利息收入,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缴纳,如何处理呢?根据48号文件规定, 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来源:《中国税务报》

④ 政策性银行有哪些业务

政策性银行即是国家开发银行。服务的具体领域包括:

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发展和国家重点项目等。比如高速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小城镇建设、大型机场扩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新能源发电等。

拓展资料:

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范围是: 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 办理有关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借国际商业贷款等。

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 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咨询和担保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色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 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是: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部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粮、棉、油、肉等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销、批发贷款,

办理承担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企业的贷款和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其他财政贴息的农业方面的贷款、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办理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发行金融债券、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境外筹资、 办理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补充和完善市场融资机制。政策性银行的融资对象,一般是限制在那些社会发展需要而商业性金融机构又不愿意提供资金的银行或项目,因此可以补充商业性融资的缺陷,完善金融体系的功能。

诱导和牵制商业性资金的流向。政策性银行通过自身的先行投资行为,给商业性金融机构指示了国家经济政策的导向和支持重心,从而消除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疑虑,带动商业性资金参与;

政策性银行通过提供低息或贴息贷款可以部分弥补项目投资利润低而又无保证的不足,从而吸引商业性资金的参与;政策性银行通过对基础行业或新兴行业的投入,可以打开经济发展的瓶颈或开辟新的市场,促使商业性资金的后续跟进。

提供专业性的金融服务。政策性银行一般为特定的行业或者领域提供金融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聚集了一大批精通业务的技术人员,可以为这些领域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

设立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目的是,一方面为国家重点建设融通资金,保证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建设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把当时分散管理的国家投资基金集中起来,建立投资贷款审查制度,赋予开发银行一定的投资贷款决策权,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以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

⑤ 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是什么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发起设立、只用资本金发放小额贷款、不能吸收存款的法人机构,是近年来中央针对农村地区金融需求,鼓励探索建立的一种新型贷款组织。贷款利率掌握在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一般为18%左右。
2005年、2006年两个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要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增加农村金融供给,解决微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等问题。根据这一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商业部等部门就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问题多次进行调研和政策研讨。2005年10月,开始在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陕西五省(区)各选择一个县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由人民银行进行业务指导。同时提出,试点以外省政府搞试点的,可自行组织。
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开展小额贷款组织工作提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指导意见。
(一)性质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资金运用。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接受监督检测。
(五)发展方向。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⑥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可以提取准备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政策是针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政策,适用于金融企业,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因此,税收上小额贷款公司不允许贷款损失准备金,如果计提需作纳税调增处理。小额贷款公司可选择两种方法:一是实际发生坏账时会计作为损失税收上进行税前扣除处理;二是会计上按百分比或分类计提法计提坏账准备,税收上进行纳税调整,实际发生坏账时税收上进行税前扣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