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贷款政策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中小企业贷款指银行向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发放的,用于补充企业流动性资金周转等合法指定用途的贷款。小企业主贷款支持的企业必须满足: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经营期限在1年以上;小企业主支持的主要行业:制造业。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许多困难,招工难、倒闭潮、“跑路”风波等等相继出现。因此,国家为支持这类中小企业出台中小企业扶贷款持政策措施,并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⑵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法律分析:
政府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有: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二)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
(四)为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的政策规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它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在促进增长、保障就业、活跃市场、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期,受原材料价格上涨、订单不足、用工难用工贵、应收账款回款慢、物流成本高以及新冠肺炎疫情散发、部分地区停电限电等影响,中小企业成本压力加大、经营困难加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帮助渡过难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如养老托育机构等)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减轻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负担,给予社保补贴等,帮助企业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物流及人力成本上升等压力。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用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支持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成本。有条件的地方要发挥好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深入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研究适时出台部分惠企政策到期后的接续政策。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确保政策红利落地。(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三条 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统筹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 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中小企业特点和发展状况,以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等方式,确定扶持重点,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⑶ 扶持小微企业贷款政策
2021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5、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6、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一、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了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向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补充企业流动性资金周转等合法指定用途的贷款。
二、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方式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按使用方式可分为逐笔申请、逐笔审贷的短期周转贷款,和在银行规定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用、随还的短期循环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因此成为深受广大客户欢迎的银行业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可分为临时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三、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3个月(含)以内,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他支付性资金不足。
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3个月至1年(不含3个月,含1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需要。
五、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资金需要。
法律依据:
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第一条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稳中有升。严格落实国家疫情防控期间信贷政策,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资金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严禁各银行机构抽贷、断贷、压贷。
第二条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各银行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第三条提供个性化金融扶持。对各银行机构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一律纳入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符合贴息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按政策要求给予最高标准贴息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担保费率不超过0.8%,取消反担保要求。充分运用数字金融“一贷通”融资平台的“101”模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快、更便捷的融资渠道。
⑷ 国家扶持小微企业无息贷款
国家扶持小微无息贷款是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资金支持方面
一是中央财政将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到141.7亿元,并将逐年增加资金总规模;
二是中央财政安排150亿元资金,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
(二)融资担保服务方面
一是对年度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3倍以上且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可继续享受免征三年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二是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助和保费补贴,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
三是推动再担保机构发展,强化其分散风险、增加信用的功能。
⑸ 政府如何扶持中小企业
法律分析:1、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
3、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
4、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
5、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继续支持的政策。
6、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7、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
8、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
9、大力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小型微型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一、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二、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继续支持的政策。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三、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
四、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六、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七、引导中小型银行将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科学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八、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九、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名录,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息公开和共享,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提供更有效的服务。从小型微型企业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加强监测分析。
十、大力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小型微型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
⑹ 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2022
1.担保优惠。有的地方小微企业扶持是由政府部门为企业贷款担保,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或者由金融机构放款,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政府补贴担保费。小微企业可以在抵押物不足的情况下获得银行贷款支持。
2.利率优惠。有一类小微企业贷款扶持是由金融机构贷款、指定担保机构担保、政府部门贴息。
3.降低贷款门槛。小微企业资质不如大中型企业,常常无法提供充足的抵押物或者理想的经营流水证明,金融机构会针对小微企业降低贷款要求。不过这类贷款通常也是需要有第三方担保的(政府或者担保公司)。
4.加快贷款速度。企业贷款从申请到放款通常会有一个较长的审批过程,有的企业贷款审批时间长达三四个月。有的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了快速通道,使企业能快速获得资金。
拓展资料
一,贷款指国家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所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按期限长短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按有无担保划可分为信用和担保贷款,按贷款的使用对象和用途可分为农村工商、消费贷款等,按个人贷款的种类可分为个人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在会计处理上,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贷款期限的长短并通过“短期借款”科目或“长期借款”科目进行核算,然后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贷款利息。贷款通则,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贷款审计是指提供给银行,作为审查企业是否具备银行要求的贷款条件,以及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的专项审计。在审计报告中不仅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同时也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贷款使用情况等发表意见。是银行逃避贷款风险,企业展示经营状况必不可少的依据。
二,普通贷款限额是一种以非正式协议约束的贷款形式。企业基于资金需求具有季节性和规律性的特点,与银行订立非正式协议,约定一个由银行在指定期限内向企业提供贷款的最高限额,在此期限和贷款额度内,企业可随时获得银行贷款。企业申请贷款额度时必须向银行说明贷款前的财务状况,银行则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和自身营运要求决定是否授信和执行协议。备用贷款承诺是以比较正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约定的贷款形式。企业与银行签订正式的贷款协议,银行承诺在指定期限和限额内向企业提供贷款并要求企业向银行支付承诺费。
⑺ 国家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支持
法律分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比较单一,缺乏直接的市场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总量中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占到了50%以上;其次是借贷期限较短且数目普遍不大,主要是用来解决临时性的流动资金,很少用于项目的开发和扩大再生产等方面;另外现在整个社会包括许多商业银行信贷观念还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足够的重视,普遍认为将资金投向中小企业风险高、成本高、工作量大且收效不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三条 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⑻ 国家扶持小微企业无息贷款
国家扶持小微 无息贷款是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资金支持方面
一是中央财政将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到141.7亿元,并将逐年增加资金总规模;
二是中央财政安排150亿元资金,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
(二)融资担保服务方面
一是对年度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3倍以上且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可继续享受免征三年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二是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助和保费补贴,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
三是推动再担保机构发展,强化其分散风险、增加信用的功能。
⑼ 中小微企业贷款政策
1.拓宽抵押物、质押物范围
2.优化抵押登记流程
3.降低信用贷款办理成本
4.缩短审批时间
5.创新信用贷款模式
6.提高了公积金贷款审批效率
7.精简了公积金贷款登记环节
一、中小企业贷款政策有哪些
1、针对中小微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制定如下政策:
(1)拓宽抵押物、质押物范围:也就是说中小微企业可用于办理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的种类更多了。
(2)优化抵押登记流程:也就是说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可以全程电子化,一次办结了,这就大大缩短了办理时间,提高了登记效率。
2、针对中小微企业办理信用贷款制定如下政策:
(1)降低信用贷款办理成本:就是说中小微企业办理信用贷款时金融机构的收费项少了、收费额度小了,贷款利息也相对少了。
(2)缩短审批时间:就是说中小微企业办理信用贷款时贷款审批时间短了,也意味着审批项少了,审批的相对较松了。
(3)创新信用贷款模式:就是说中小微企业办理信用贷款时借款人可选择的贷款产品增多了,可选择的机会多了。
3、针对中小微企业办理公积金贷款制定如下政策:
(1)提高了公积金贷款审批效率:通过系统对接,推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与市规划国土委共享不动产权属信息、抵押登记信息,从而提高了贷款审核效率。
(2)精简了公积金贷款登记环节:也就是说办理公积金贷款登记的时候相比较以前需要办理的手续少了,需要去的地方少了,更方便了。
二、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需的条件
(1)企业至少成立三年;
(2)近半年开票额不少于150万;
(3)有固定经营的场所;财务状况良好;
(4)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贷款期限及额度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额度一般为10-100万;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
三、贷款申请程序
(1)中小企业提出贷款申请:申请企业需要提供经年检通过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近期财务报表等材料;
(2)贷款机构资信审查、贷款审核;
(3)贷款企业与贷款机构双方签订合同;
(4)贷款机构发放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第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第十八条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九条 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三条 国家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
国家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评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