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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油贷款利息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 2023-04-04 12:43:09

① 粮食购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免税政策~

储备粮油的管理工作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政府对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一些优惠。为便于粮食企业在管理中更好地落实相关政策,现结合历年来国家和省税务部门对粮食企业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谈谈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一、营业税优惠政策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8号《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政策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6]财税政15号、浙地税[1996]51号)文件明确规定,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政府储备粮油包括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各类储备粮油和用于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政策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利息、费用补贴。因此,粮食企业收到的与中央、省或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保管相关的利息费用补贴,均可按免征营业税申报处理。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154号)文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拨给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凡有指定用途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作纳税调整减少额,直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为零为止。其他各种补贴收入,均按规定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该文件精神。结合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的性质,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购、销、调、存各个环节的财政补贴收入,均可做纳税调减项申报处理。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97]97号、浙财税政[1997]7号)文件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兼营其他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该文件精神,粮食企业在执行时应把握好以下几方面:一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认定当年增值税免税资格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不得免税;二是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免税申报;三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免征上年度增值税清算报告,由税务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免征额。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晶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四、印花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农业发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6]55号)的规定,对农发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因此,粮食企业在发生上述相关贷款时,可免缴印花税。

五、其他税种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规定:2008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我省各地粮食收储企业的性质与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性质基本相同,可比照财税[2006]105号文件精神,与当地税务部门协商,争取免征相关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 粮食合作社的补贴政策

1、合作社销售成员的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买产品可以按照13%进行进项税抵宏碧谈扣3、每年国家都会下拨一部分资金对合作业进行帮扶,这些钱是不用还的4、国家可以根据你合作社的性质、特点、规模等支持一部分无息贷款,一般情况可以使用3年,无息贷款使用时是先垫付贷款利息,然后凭还款票据再到财政局报帐。
5、合作社向成员提供农资免征增值税6、合作社与成员签定的产品销售合同,免征印花税7、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对于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给予倾斜。农村信用社将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合理安排资金,对规范经营、符合贷款条件、生产经营正常、经营收入稳定、有还款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8、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能力。鼓励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慧信作社,向当地市外经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积极拓展国外市场。
9、适当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各项支农资金包括现代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化生产与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产业化、测土配方施肥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将适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10、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畜牧、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项目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法律蔽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
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③ 申领利息补贴的重要价格的依据

企业的贷款利息或特殊事项发生的费用。
利息费用补贴这是国家出于宏观调控的需要,对某些企业的贷款利息或特殊事项发生的费用补贴,如 国家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国家储备棉贺梁花利息费用补贴、国家储备糖费用补贴、政策性银行借款 利差补贴、外贸出口贷款贴息等。
在银行的授信产品种类中,并没有“置换贷款”这个名词,置换贷款是从贷款用途的角度对贷款进行描述。置换贷款的两种理解,“一种是企业自有资金还贷后,再用他行贷款予以补缺,一种是用一个银行的贷款归还另一个银行的贷款”,两种理解代表了两种不同用途的置换贷款,如果我们追本溯源,两种置换贷款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是用一家银行的贷款替换掉另一家银行的贷款,但是,如果我们仔细想想,二者在操作及贷款用途方面又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别。首先,从贷款操作环节来看,第一种置换贷款需要企业用自有资金去归还原有贷款后另一家银行的贷款才能发放,而第二种置换贷款是一家银行先行发放贷款后,企业再用该贷款资金归还别行贷款,二者在操作步骤及操作顺序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其次,在贷款用途控制环节,站在银行的角度,第一种置换贷款显然要比第二种更容易控制贷款真实用途,对于第一种置换贷款而言,企业用自己日常经营的资金去归还到期的慎闭原有借款后,宽拍裂显然会感到日常运营资金不足,另一银行贷款发放后,会“名正言顺”的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周转,银行借款的用途是合理且容易监控的;而对第二种置换贷款,就没那么容易,由于是直接用于归还他行贷款,而他行贷款早已进入企业,有的已经“铺底”,有的甚至可能被挪用,对于新放贷款的银行而言,是很难再“成渣泛起”寻求原有贷款用途是否合理,贷款的真实用途就很难监控了,因此,虽然在银行日常的操作中,两种置换贷款都是存在的,但对于第二种的置换贷款,银行是比较谨慎的,其实际使用会比第一种少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