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家里有公职人员可以办生源地贷款吗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现在很多人基本上都已经收到了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但是有一些人家庭困难并且上的是民办学校的话,那么无疑又是一笔非常重的负担。所以国家在知道的这个事情之后,也开始在各地开展了助学贷款这一个项目。助学贷款可以说是贫困家庭学生的一个福音了,学生再也不用担心自己考上了而因为经济问题下来辍学了。但是办助学贷款也是需要有一定条件的,并不是什么人都能够办。家里有公职人员可以办生源地贷款吗?
在办理助学贷款的时候,大家要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还有录取通知书以及共同借贷人的身份证。先在网上填写个人的信息,填写完之后相关的工作人员会给大家一张表填写自己家里面人的情况。等到这些都完成之后,可以把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交给相关的管理人员进行拍照以后就可以了。
B. 公职人员子女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吗
公职人员子女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父母是公职人员,有因家庭纳仿罩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可以申请助贷。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洞闹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申请贷款时,贷款人需要准备资料分为以下几类:
1、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结婚证等信息;
2、提供稳定收入来源证明:银行流水单,劳动合同等;
3、提供稳定的住址证明:比如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缴纳单,物业管理等相关证明;
4、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国家助学金全国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
具体标准,中央高校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
国家助学金各年按10个月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大旅 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C. 国家公职人员的子女上大学能申报助学补助金吗
这种情况不属于家庭经济困难户,不应享受助学金待遇。建议把机会留给更需要的人。
D. 家里有公职人员能办生源地贷款吗
对于许多人来说,通常也想要了解家庭里面有公职人员,这个时候如果上大学的学生是能够办生源地贷款的吗?那么就这样的一个层面来说,我们可以发现生源地贷款其实就是这样的一些学生的经济状况是比较的贫困的。所以在遇到这样的一些问题的时候,助学贷款是贫困家庭的学生一个福音。那么如果自己家里面是有一些公职人员的话,就说明这一个家庭是不具备申请大学助学贷款的资格的,因为不符合相关的一些条件。
而且这样的一些人群,家里面通常还会有一些贫困证明,或者是一些证书来帮助他们自己获得这样的一些助学贷款。虽然说我们自己非常的羡慕,但是由于家里面有公职人员,或者是家庭的资格不够的话,我们自己就不能够去申请。
E.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1】.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2】.申请人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或取得有效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升、高校在读本专科生、研究生等。
【3】.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获收入不足以支持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4】.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国家针对家庭贫困的学生的一项惠民政策,在规定时间内还款,学生将不用支付任何费用。
拓展资料
一、工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
2.共同借款人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户口簿复印件
4.学生证/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二、操作方法:
01
不同地方可能办理的地点不一样,我们这边是在市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一定要提前查询好办理的地点,不然出门都不知道往哪里走~
02
带上录取通知书(非应届生可以带学生证)和之前提到的需要提前准备的资料,去你们当地办理此业务的地方,找到教育类服务窗口,声明你的来由,就可以开始办理了。
03
你需要填写你的基本信息,并且确定贷款金额。具体操作方法很简单,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一步一步来就好了。
04
如果是高中毕业应届生去办理很方便,只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和共同代理人一起前去办理就好了。
05
如果是已经在读的大学生,需要打印一张单子去找所在村委、乡镇、街道任一单位给你盖章。之后的办理步骤就和应届生一样了。
06
关于贷款金额:原则上,本科生可贷款8000元/年;研究生12000元/年
特别提示
记得带上相关证件、复印件,免得来回跑~
以上就是申请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需要满足的条件,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F. 父母是公务员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吗
法律分析:父母是公务员不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只有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局旦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才能申请助贷。
法律依据:《关于国家助学贷友伍款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桐告扰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G. 国家助学贷款和公务员问题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9]1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中国邮电集团: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现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论坛) 、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高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6〕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