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承诺书
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承诺书范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需要使用承诺书的场合越来越多,承诺书在写作上有一定的规范。你所见过的承诺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承诺书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南充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规范指引(试行)》文件精神,南充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员单位向社会作出如下依法合规经营承诺:
第一条 本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诚信、透明、公平的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公司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公司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下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审批和行业管理,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颁发营业执照。
本公司服从当地金融办、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本公司在核定的区域开展经营业务,接受当地政府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保证未经批准不在核定区域外经营。
第三条 本公司与托管银行和市政府签订三方协议,协议规定本公司资本金支付接受托管银行监督。保证注册资本来源真实合法,不抽逃资本金。
第四条 本公司经营的主要资金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融入的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一般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可达到资本净额的100%)
第五条 本公司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单笔贷款余额不超过规定限额,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5%,不向公司股东和股东关联方发放贷款。
第六条 本公司严格执行只贷不存的规定,不超范围经营,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
第七条 本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不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最高利率上限。
第八条 本公司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保证提供的各项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坚决抵制假账和帐外经营。
第九条 本公司严格遵守行业自律公约,保守客户秘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条 本公司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行为,愿意接受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处罚。
第十一条 一旦国家监管部门出台新的管理规定,公开承诺书内容将作相应调整。
;2. 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小贷公司
为完善地方金融监含歼管体系,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率,中国人民银行近日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此,酝酿了三年半的《条例》迎来了落地。
根据《条例》,地方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7元型地方金融业务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按照《条例》的要求,上述7元地方金融机构应服务于当地,原则上不允许跨省开展业务。
此外,4本地各类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组织等机构的风险防范、处置和处罚参照《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7元地方金融机构不得跨省开展业务。
近年来,地方金融业态发展迅速,在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机构内控机制不健全,发展定位有偏差,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少数机构违规经营甚至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加大了区域性金融风险。其中,以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为代表的7元地方金融机构聚集风险最为明显。
《捉鬼敢死队3》结尾,网络小贷跨区域经营已经开始整顿,但商业保理和融资租赁属于全国展业的机构类型。从银保监会此前通报的银行违规案例来看,一些机构只是利用异地的金融租赁公司与银行所在地的客户合作,增加了监管和核查的难度。
此前,银保监会已经针对地方金融机构出台了相应的7元监管文件。业内人士表示,《条例》生效后,上述7元的监管文件将按照《条例》进行修订。
对于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条例》也是清楚的。103010强调地方金融机构持牌经营。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设立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公示,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地方金融机构的设立应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颁发营业执照。
董希淼指出,《条例》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等7元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监管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界定为地方金融组织,并强调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持牌经营。这在行政法规上明确了地方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地位,有助于地方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各项业务,有利于其长期健康持续发展。“以前,地方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相当模糊。一些地方法院在判决中错误地将小贷公司认定为非法放贷组织,影响了小贷公司的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地方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伏老烂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未经批准跨省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前述的
“地方金融机构,顾名思义,是由地方政府批准并监管的,为地方经济发展和中小微企业服务的机构。强调地方金融机构要坚持为地方服务的原则,就是要让地方金融机构不忘初心,回归本源,回归主业,坚守基本定位。这也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缺漏要求城商行和农商行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董希淼说。
此外,对各类地方性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组织等4类机构的风险防范、处置和处罚参照《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在强调许可经营的同时,明确上述四类机构不得开展的业务种类。
“在制度层面,可以明确各地方交易场所的监管职责,省级政府或授权日常监管有利于地方交易场所的发展。”潘麟补充说,“对于农民信用合作社,监管责任是明确的,而其业务范围是受限制的。今后,这类机构的业务发展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明确投资公司业务资质方面,严禁超范围经营,要求限期退出盈利性社会众筹组织。"
关于名称禁止,《条例》指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地方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本条例规定的地方金融业务,不得在其名称和业务范围中使用金融、贷款、融资担保、股权交易、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地方资产管理、交易所、交易中心、财富管理等字样。
在设定过渡安排时,实施前设立的地方金融机构应当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条件。对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需要整改的,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过渡安排。
董希淼认为,就地方金融机构而言,坚持服务地方的原则,有助于他们深耕地方,更好地防范这种经营的风险。在实践中,一些地方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域已经扩展到全国。下一步,我们必须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整顿,以确保平稳过渡。
相关问答:网络小额贷款跨省可以不用归还
法律分析:没有规定不需要还,只是规定不得跨省经营。
法律依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七条 对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已经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内完全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逾期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新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前款所称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过渡期内,未取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户数控制在存量规模之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逐步清零。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依法实施监管,可以采取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问答:央行11月2日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蚂蚁集团旗下小贷有何影响?
在蚂蚁集团的招股说明书中,有两个数据很显眼。
一个是微贷科技平台在蚂蚁集团数字金融科技平台业务中的营业收入占比;
一个是微贷科技平台的业务规模细分情况。
11月2日, 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对注册资金本下限、单户贷款余额、资金用途等均提出明确要求。
其中,对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方面,要求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在贷款金额方面,要求个人单户网络小贷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1/3;对法人或其他单户网络小贷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万元。
简而言之,对经营网络贷款业务的公司的要求变得更严格,同时也限制了贷款人的贷款额度。
花呗和借呗的运营主体分别是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前者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都是120亿元;后者也就是借呗的运营主体,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只有40亿元,没有达到“征求意见稿”的要求。
此文件的发布,最直接影响到蚂蚁集团的,也许就是天眼妹前文提到的那两个数据了。
而未来走向如何,估计...又是一场波谲云诡的“大戏”0-0
3. 小贷公司注意啦,如何顺利享受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件),该文件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小贷公司应规范财务处理,注意政策细节,才能顺利享受税收优惠。
小贷公司可享增值税优惠
1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8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贷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因此,小贷公司要注意将免征增值税的收入与应税收入分开核算,否则不得免税。
2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小贷公司免征增值税的利息收入,要注意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收入,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的规定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例如,某小贷公司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100万元。按照22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4.3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6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5.66
贷:营业外收入 5.66
3小贷公司增值税能否适用简易征收政策
一般纳税人小贷公司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贷公司不在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的企业之列,其一般纳税人不能按简易办法征收。
4小贷公司增值税能否按季申报
36号文件附件一第四十七条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小贷公司不在上述银行、财务公司、信用社之列,小贷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按月申报,不能按季申报。
小贷公司可享企业所得税优惠
1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记90%
48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贷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注意,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指不含增值税的收入,虽然免征增值税也要准确核算,换算成不含税收入。
2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问题
48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贷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件)执行。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例如,某小贷公司2017年底贷款余额1亿元,已按2%的比例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200万元,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是100万元,另外100万元不得扣除,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300万元,按规定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00万元,不足冲减部分200万元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48号文件和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结果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农户小额贷款的具体要求
1什么是农户
农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城关镇,是我国历来对县政府所在地的通称,即“县治”之意;新中国建立后,全国各地有很多县使用“城关镇”作为县治所在地(县城)的行政建制正式名称。
2什么是小额贷款
48号文件规定,小额贷款,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如果单笔贷款不超过10万元,但是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超过10万元的贷款,不属于小额贷款,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
例如:
情形一,农户A从某小贷公司贷款10万元,属于小额贷款,农户B从小贷公司借贷款12万元,单笔贷款超过10万元不属于小额贷款;
情形二,农户A第一季度从某小贷公司贷款9万元,属于小额贷款,在未偿还以前贷款的情况下,第三季度又借了8万元贷款,则贷款余额超过10万元不再属于小额贷款;
情形三,农户A第一季度从某小贷公司贷款9万元,属于小额贷款,第三季度先还了7万元,然后又借了8万元贷款,则贷款余额为10万元,仍属于小额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48号文件是2017年6月印发的,小额贷款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取得的小额农户贷款利息收入,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缴纳,如何处理呢?根据48号文件规定, 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来源:《中国税务报》
4. 注册网贷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一、网络贷款网上贷款也正在成为一种趋势,借助互联网的优势,可以足不出户的完成贷款申请的各项步骤,包括了解各类贷款的申请条件,准备申请材料,一直到递交贷款申请,都可以在互联网上高效的完成。与之相应的,一批网上贷款平台的兴起,也为网上贷款的普及与推广做出了很大的贡献。2017年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贷公司的通知》,决定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一律不得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贷公司,禁止新增批小贷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二、办理网络贷款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3、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10、小贷公司的注册手续
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2)准备申报文件,资料
3)投资人准备相关资质此部分与上述申报资料同时或提前进行,由投资人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准备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所需的相关资质,包括办公地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出资资金等等。
4)申报材料至拟设地所在区政府所有申报材料及资质准备好后,首先申报至拟设地所在区经贸局。内容包括:(一)背景情况介绍。(二)试点工作方案。(三)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
5)申报材料至监管部门区政府初审通过后,区政府将申报方案连同主发起人的申报资料上报至*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审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并报省金融办。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小额网络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注册网络贷款公司所需要的资金要求是比较高的,需要发起人和出资人符合规定的条件才可以进行申请。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5. 怎样创办一家民间借贷公司
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向所在城市银监局申请,经核准开业的,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
1、根据《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二)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3、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4、根据《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核准开业的贷款公司及其分公司,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贷款公司文件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6. 小贷公司最近整顿
随着监管红线的不断收紧,小贷灶穗公司的撤退也在加速。2021年,多省市地方监管部门主动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摸排整顿后,一些“空壳”、失联等违规小额贷款公司被清理。进入2023年后,又将有22家小贷公司倒闭。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地方小贷和网络小贷监管政策的发布,小贷行业仍将继续洗牌,地方小贷机构仍要回归原有业务,以合规为根本。
22家小贷公司正式“出局”
具体来看,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1月4日披露《关于同意取消芜湖市兴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17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营资格的通知》,芜湖17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正式取消。
就在芜湖17家小额贷款公司正式“走出去”的同一天,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也发布了关于取消南昌市5家公司小额贷款试点资格的公告,其中包括南昌市东湖区郑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光小额贷款”)、南昌市东湖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信小额贷款”)。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两地披露的22家小贷公司中,注册资本在2000万至2亿元不等。其中,邦信小贷成立于2012年12月,注册资本2亿元。2020年5月注销,目前处于注销备案阶段。而郑光小贷从2018年初开始“非正常经营”,2021年6月被吊销营业执照。此外,还有一批小额贷款公司因欠税、严重违法违规等问题陷入经营风险。
根据两地监管部门的要求,相关企业应依法办理工商注销或变更。继续保留市场主体的,可以依法催收现有贷款,但企业名隐茄卜称不得含有“小额贷款”、“小额贷款”字样,经营范围不得含有“经营性小额贷款”。自《小额贷款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发生新的贷款业务的,按非法贷款处理。
零点研究院院长余百成指出,地方小贷公司的业务纳樱一般以本地为主。一方面受到当地经济波动和自身实力的制约,另一方面也面临着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因此,近年来生存压力大,甚至一些地方小贷公司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违规机构的清退,也体现了小贷行业监管的不断规范。
“小额信贷作为地方金融业务支持实体经济的‘毛细血管’,异化了发展过程中的一些乱象。因此,有必要根据目前的市场情况进行清理整顿,释放明确的监管信号,既能消除小额信贷的‘顽疾’,提质增效,又能使小额信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易观国际高级分析师苏补充道。
基于合规性
2021年12月,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发布《华亭市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告》,表示该公司拆借资金基本来源于非法吸收公众的资金,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督促借款人主动还款。
此外,根据央行官方网站发布的数据报告,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一直在持续下降。截至2021年9月底,中国共有6566家小额贷款公司,而2020年底为7118家,三个季度减少了552家。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贷款规模和小贷公司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这也是近年来各地监管部门不断加强整治的结果。2021年底,央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号文件,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业态纳入监管范围
苏指出,从监管政策的内容来看,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对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责分工认识不一,一些机构和活动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基于此,未来将各类地方金融业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中央与地方的协调性加强,地方政府承担的责任更加明确,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
相关问答:小贷公司贷款不还案例
现在简单地分析一下借了小贷公司钱不还会存在那些弊端。
1)影响征信。现在有很多在小贷公司贷款了的都会上征信,而你不还,很容易上征信黑名单。而上了征信黑名单,影响很多,导致你有很多事情都办不了。这个不是能用钱解决的。
2)影响家庭或周边的人。你欠债不还,是肯定有专业催收公司催收的,而且这个催收要看你逾期时间长久,一般逾期几天的会打电话提醒你还款,态度一般都还友好,但如果你逾期时间很长,就不会有这样的态度了。他们会打你周边亲戚朋友的电话,对你本身影响也不好。
3)对自己本人影响不好。最严重的就是上门催收了,等到那个时候,周围的人都知道你欠债不还了。面子挂不住,而且觉得你人品也不好 以后不会有人再借钱给你。
所以最好还是不要抱有这种侥幸心理,毕竟弊大于利,为了一点小钱不值得。而你欠钱,交给催收部门了,他们都是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训练,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他们会有一百种一千种方式让你还钱,所以不要等到那个时候后悔莫及。
现在都是文明社会,让世界充满爱,共同努力。
相关问答:银行和小贷公司有什么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
(1)经营性质不同
银行是办理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的金融机构,而小贷公司与银行相比较本质区别就是不吸收存款,只专一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在贷款的专注力更具优势。即便银行起步早,但业务繁多难免会分散专研,而只针对一个方面的小贷公司就会更加深入探索、研究、发展,逐渐使业务行业成熟。
(2)业务范围不同
在贷款业务上,银行贷款主要是以大额为主,抵押贷款是银行发放贷款的主要贷款形式,而小贷公司主要是以小额、信用为主。现在还在往无抵押无担保的趋势发展,而对借款人的考量主要是:还款能力和信用程度。因此,这也成为吸引众多用户的重要因素。
另外小贷公司有如下优势:
(1)门槛较银行较低,服务群体更广泛
银行对企业及个人的抵押、担保情况要求较高,而小贷公司调查时更注重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占比以及申请人的信用状况,所以借款人的申请就不易被拒,群体也更加大。
(2)放款速度快
银行贷款审批流程较为复杂,少则半个月,多则几个月。而小贷公司最快几个小时内就可以拿到贷款,便捷的同时还节省麻烦,理所当然引人选择。
(3)还款更灵活、更便捷
银行的贷款一般最短1年,高则3-5年,而小贷公司则会根据客户的特点,采用不同的贷款周期和还款方式,让客户能够体会更人性、更贴心的服务。
除此之外,相对于民间贷款、不正规贷款公司,小贷公司的利率并不高,和银行贷款对比又有许多优势,所以比较划算。而且在良性竞争下,利息也在不断下降,这点对借款人是极为划算的。另外小贷公司还有国家政策支持,近年来,小贷公司在支持“微小”方面的贡献率越来越高,国家也开始在政策上给予小贷鼓励与支持。2017年国家财政部为了引导小贷公司健康发展,在税收方面给予了高度支持,更加巩固了小贷公司的继续发展。
7. 国家对p2p网贷整治出台了83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联合印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引导部分符合条件的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文件编号为“整治办函[2019]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
在注册资本方面,拟转型网贷机构设立的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且出资形式应为货币。而全国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且首期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5亿元,且首期实缴货币资本还应同时满足不低于转型时网贷机构借贷余额1/10的要求。
“83号文”也强调,已退出的网贷机构不得申请转型为小贷公司。这意味着,已经宣布清盘退出的网贷机构,无法再通过该方式向小贷公司转型。
网贷机构股东实力较强,原有股东不具备消化存量业务风险能力的,必须引进新的有实力的股东,并作出消化存量业务风险的承诺。
拟转型的网贷机构,经申请并通过区、市、省级有关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临时牌照批复文件,网贷机构可凭批复文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7)贷款公司文件扩展阅读
《意见》明确了拟转型网贷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是合规条件。网贷机构存量业务无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结合合规检查情况,网贷机构存量业务及财务管理较为规范,最近1年保持全量业务银行存管上线状态,最近2年网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场监管、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无严重违规处罚和违法犯罪记录。
不存在查实的重大违法违规投诉记录,不存在违法违规开展各类金融业务的情况,积极配合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已退出的网贷机构不得申请转型为小贷公司。
二是有符合条件的股东和管理团队。网贷机构股东实力较强,原有股东不具备消化存量业务风险能力的,必须引进新的有实力的股东,并作出消化存量业务风险的承诺。
三是转型方案具有可行性。网贷机构提出的转型方案要充分考虑出借人的利益,事先与出借人充分沟通,获得大多数出借人的支持配合;
要得到有权机构(如出借人大会,股东会等)的有效同意,并且有能力、有相关机制确保方案有效执行。网贷机构要公布线上线下联系方式,畅通与出借人的沟通渠道。
四是金融科技实力强,符合线上经营要求。对于拟转型为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网贷机构,还应具有较好的互联网背景和网络技术资源基础。
具备全流程线上完成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条件,且能与监管系统对接,满足非现场监管要求。
8.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8)贷款公司文件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9. 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机构
近日,最高法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案件范围,司法解释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规定》共七个条款,其中,第一条明确了金融民商事案件范围,分为五项表述,第一项是: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 银行卡 、融资租赁合同、委托 理财 合同、典当等纠纷;第二项是: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就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说到:实践中,上述11类纠纷,争议一方的主体一般都是金融机构,故属于金融民商事案件并无争议。这里讲的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相关交易的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黄金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有金融许可证)、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 贷款 公司、保理公司、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等。这些机构,往往持有特定金融牌照,需要经过专门的审批或者备案登记,以便于确认。
小额贷款公司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金融机构范围。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一直以来饱受争议。其中,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的依据如下:
第一,2008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银监发(2008)23号文件发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资金来源、资金运用、监督管理、终止作了明确的规定。《意见》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章节中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以推断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性质是金融活动性质;《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由此,可以推断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很大程度是认可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
第二,2009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银发(2009?)363号],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2009年8月27日 银发[2009]268号),为加强对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统计监测,及时、准确地反映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发展以及对经济的支持情况,人民银行建立了《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了金融统计范畴。以上两个文件中央行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其金融机构的定位。
第三,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将常住机构单位划分为五个机构部门,即非金融企业部门、金融机构部门、广义政府部门、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和住户部门,并将金融机构定义为主要从事金融媒介以及与金融媒介密切相关的辅助金融活动的常住机构单位,包括从事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服务、其他金融服务等活动的法人单位。所有金融机构组成金融机构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业务符合此金融机构的定义,由此可以推测国家统计局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统计的范畴内是属于金融机构的。
从以上三点看,小额贷款公司似乎应该认定为金融机构。
但也有相反看法。
不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的依据如下: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以银发〔2015〕309号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将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与银行业非存款机构明显划分开,表明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企业,似乎不是金融机构的身份。
第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只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并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表明小额贷款公司只是一般的工商企业而非金融机构。
从这三点看,小额贷款公司又似乎不是金融机构。
最高法院一锤定音:小贷公司属于金融机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就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范围,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人、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发展、以及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都具有重大意义。笔者后续将进行深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