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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对下调再贷款

发布时间: 2023-04-22 05:44:08

1. 信托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发放贷款吗

可以余渗可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能够从银行直接取得贷款,可以的,用于放贷,比如说,的中国公民;有正当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做一些银行不愿因做的投融资业务。信竖轮脊托公司有发放贷款的资格。桐胡

2. 信托新规对信托的影响是什么

1、态迅悄信托新规主要影响两方面:第一是是影响到了信托的贷款上,因为国内信托公司具有贷款牌照,它享受的行业红利以及监管套利的空间让整个行业可以躺着赚钱。

2、第二是一些限制规范信托与银行帆渣之间的银信合作、银信理财合作,信托公司开展票据信托在废止后,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已经是可以开始了。

3、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它们长期的经营范围是运用其在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服务能力,为委托人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资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传承、分配等受托服务的信托业务。昌梁但是在这个新规之后,信托公司的张力反而是更具有想象力空间。

3. 信托贷款的贷款限制

中国银监会发布新信托监管规章,规定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新办法在信托公司类型、信托产品设立、集合信托异地业务、信托财产托管等方面作出更灵活的规定。
同时,在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关联交易、合格投资者、自然人人数、信托贷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限制和要求。
原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贷款的方式进行”。新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这主要是防止信托公司以贷款作为主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一些信托公司的经营存在偏离信托本业、风险管理能力不强、公司治理不完善等问题,再加上少数股东和高管人员违规经营、违法犯罪,信托公司经营风险时有发生。新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定位。

4. 为什么网商贷发放是信托公司对其他贷款又没有影响

网商贷发放是信托公司对其他贷款没有影响。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网如埋商银行把贷款产品重伍春新资腔橡耐产打包成若干只信托产品,网商贷的贷款额度不高,并且没有产生逾期记录,那么就不影响用户后续申请银行贷款

5. 银行降息降准对信托有什么影响

降息让更多人不愿意把钱存放到银行,资金从银行流出后大部分还是会投放到各类的理财产品中。一般把资金投放到银行的投资者的投资偏好更趋近稳健型,所以在挑选理财产品的时候也会更愿意挑选稳健型的理财产品,恰巧信托就比较符合这种投资者的投资偏好,所以投资于信托产品的资金会增加,一方面会促进信托项目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能信托产品的理财收益会下降。了解更多信托产品信息到投三六零平台。

6. 信托公司并购贷款,形式有什么

股权或贷款信托。该模式是信托计划以现金购买股权和现金购买资产,或以贷款的形式投资并购。在不同的实施主体下,干预并购的基金信托主要有两种形式:信托公司领先和信托公司参与。信托公司领先,即信托公司建立信托计划,以信托公司本身为主体实施并购,并负责并购项目融资、投资、增值管理、退出和收入分配的全过程。信托公司的参与主要是指信托公司只参与并购实施的某一过程。从具体案例时间来看,主要负责并购项目的初步融资,主要提供并购贷款。

后续可安排低成本银行并购贷款继续,实现信托公司退出。对于股权投资,股权转让的估值方式、转让路径、转让限制条款等方案应事先约定。合作伙伴回购的,应当事先约定回购价格的计算方法,并按照市场化原则操作。无论未来的股权转让方式如何,信托公司的持股比例都应低于并购领导。为方便转让,建议持股比例不超过30%;必要时,可排除并购领导的优先购买权,方便信托公司获得更好的二次转让溢价。

7. 凝心聚力克时艰,银保信抗“疫”在行动

国际金融报

厦门兴业绿色通道助力八旬老人爱心捐赠家乡

兴业银行为爹地宝贝转产口罩提供2000万信贷资金

中国太保志愿者团队开展交通引导、应急救援等服务

中国太保志愿者团队开展交通引导、应急救援等服务

邮储银行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网点金融服务工作

编者按:

一场和平年代的战争,一次全面动员的战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牵动人心,全力抗击成为全国普遍共识。金融行业积极响应,尽锐出战,捐赠机构持续攀升,士气不断上扬。除捐款捐物以外,各大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优势,升级和细化相关金融服务,为防控疫情添砖加瓦、续航助力。凝心聚力的行动,众志成城的铁腕,共克时艰的决心,终将取得战“疫”胜利。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表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通知精神及工作部署,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

自疫情发生以来,各金融机构迅速响应战“疫”。作为金融业排头兵的银行业在积极行动,开启金融绿色通道,生产贷款超过千亿元,助力小微企业发展,不断以更强有力的金融服务助力抗击疫情。保险业亦发挥专业优势,为“逆行者”提供超万亿保额,积极拓展保险责任,完成多项新冠肺炎理赔案例;信托业则 探索 发起设立专项慈善基金,利用自身资源和股东优势,采取多种方式参与到抗击疫情阻击战中。

银行开启金融绿色通道

作为金融业的排头兵,银行业有序展开抗击疫情的各项行动。

不仅中资银行积极行动,在华外资银行、大陆台资银行也积极响应倡议,除捐款捐物外,10余家外资银行和台资银行还发布为疫情防控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多项举措。

例如,汇丰银行利用全球网络优势,从海内外调配并采购抗疫物资,提高物资采购品质;渣打银行充分发挥其网络优势和业务专长,密切协调渣打新加坡和韩国的多个团队,帮助中国企业在海外紧急采购抗疫所需物资。

东亚银行、恒生银行和富邦华一银行针对疫情防控采取多项业务优惠政策,如免除疫情相关捐赠及医疗采购汇款等业务及湖北地区客户转账、理财等业务手续费,调整系统支付金额上限,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向疫情防控企业提供综合授信;摩根大通为抗疫物资采购、支持医护人员和患者家庭等提供金融资助等。

其次,除去资金的救援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还积极通过采取应急贷款、专项贷款等方式,不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全力保障防疫企业的融资需求。

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月4日,银行业发放的防疫及支持相关企业生产贷款已超过1600亿元。同时,多家银行对湖北省内的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现有利率基础上下调了0.35到0.5个百分点。

其中,国家开发银行抗击疫情信贷支持249亿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抗击疫情信贷支持合计100.67亿元;工农中建交和邮储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抗击疫情信贷支持合计348.62亿元;招行、光大、兴业等12家股份制银行抗击疫情信贷支持合计564.37亿元;34家城商行、民营银行提供疫情防控专项授信171.98亿元;全国农信机构通过向相关企业提供信贷支持173.06亿元。

例如,武汉农商银行出台了《全力做好防疫防控,加强金融服务“十二条”措施》,安排3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用于发放医疗设备及疫情防控贷款。

再次,为了在特殊时期保证资金划付的高效及时,多家银行还纷纷建立针对相关企业的信贷、汇兑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并配置专人、特事特办,确保相关资金能够第一时间到达疫区。

例如,自疫情发生以来,建行为多家相关企业开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该行上海浦东分行通过特事特办、特事急办,在多部门的联动协调下,快速为农副产品等相关企业客户完成了2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工作,保障百姓“菜篮子”产品供应;同时,仅用2天时间完成1亿元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满足了联影医疗扩大生产的需求,让该企业的2台CT设备第一时间送进武汉火神山医院。

兴业银行通过开展跨境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为北京、上海、海南、安徽、黑龙江等省市多家企业全球采购口罩,进口消毒设备、消毒毛巾等防护物资,提供极速便利金融服务,让医疗防护物资尽快到位。

据不完全统计,春节期间,该行已为十余家企业办理跨境医疗用品进口付汇业务,金额合计折合人民币1200多万元。

最后,考虑到疫情短期内给经济造成较大冲击,对风险应对能力较弱的中小微企业带来严峻考验,银行业金融机构齐齐发力,响应政府号召,通过多措并举的差异化金融服务方式来积极助力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发展,具体包括:

一是优化贷款展业方式。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 旅游 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多家银行表示不抽贷、断贷、压贷,并积极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如浦发银行为武汉客户设计了“无还本续贷”专属业务方案,企业无需归还原贷款本金即可完成续贷,续贷后贷款期限顺延一年,并给予借款企业最优惠利率。

二是下调企业贷款利率。为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对湖北辖内小微企业的影响,增强小微企业活力,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渤海银行等多家银行纷纷表示,对湖北省内普惠性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在现有利率基础上下调0.5个百分点,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浙江网商银行针对150万湖北小店和正在抗击疫情的30万医药类小店,不抽贷不断贷,并对利息下调10%。

险企完成多项新冠肺炎理赔

疫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迅速行动,向重点地区大量捐款、捐物,向医护人员捐赠保险,驰援抗击疫情工作。

2月4日,泰康捐赠的首批医用物资提前抵达雷神山医院,包括1万件隔离衣、2万件其它医用物资,费用总计400万元,将分批次运达。截至2月5日,泰康保险共捐款3000万元,捐赠1000万元及武汉医护人员特别保险,向首批近700名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新闻工作者捐赠一年保额20万的人身保险。

2月4日,华夏保险“琉璃光防疫保险捐赠计划”正式上线,对两千万客户及五十万前后线事业伙伴免费提供每人20万元的保障额度,累计保额达4万亿元,保险期限90天。

截至2月5日,中国大地保险已累计为湖北、上海等多地交警和奋战在抗疫一线的新闻工作者捐赠专属保险,累计保额近50亿元。近日,中国大地保险又向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的1200名交警捐赠专属保险保障,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身故的交警,每人赔偿50万元,意外伤害每人赔偿10万元,总保额7.2亿元。

其二,积极拓展保险责任。除捐款、捐物和赠险外,各保险公司也积极响应银保监会号召,不断传来扩展保险责任的好消息。

2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发布通知,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优化现有产品理赔标准,适当扩展保险责任。

平安人寿、新华保险、阳光人寿、珠江人寿、昆仑 健康 、君康人寿、长安责任等近40家保险公司根据疫情需要,陆续发布了保险责任拓展的消息。

2月4日,平安人寿宣布,提供1000万个“E路平安保险计划”免费领取名额。该保险计划对“平安乐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进行责任扩展,在原有产品责任基础上,扩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赔付责任。根据保险扩展责任,被保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最高可获得10万元赔付。该保险计划覆盖0-65岁人群,保险期90天。

2月5日,新华保险发布消息,宜家保和安心保保险产品计划在原保险责任基础上,将保险责任扩展至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起的身故及伤残。此外,阳光人寿已于2月4日完成首笔重疾险责任扩展理赔。

中国人寿称,截至2月1日,公司共查找到126名疑似或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客户,涉及13个省。且已完成8位患病客户及一线抗疫人员的理赔,其中湖北5位,浙江、广东、内蒙古各1位。湖北分公司为3位客户给付保险金86万余元,最快的赔案从联系客户到保险金到账仅用了2个小时。

中国太平旗下太平人寿也已快速完成4例客户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保险理赔,累计赔付12.65万元。目前,中国太平向武汉医护人员捐赠的“医无忧”保险接到报案132人,已快速完成武汉市中心医院、武汉市一医院2例医护人员理赔,每人5万元,为抗击疫情的一线医护人员送去一缕保险关怀。

截至2月3日晚,中国平安旗下保险公司累计完成13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理赔,合计赔付金额超74万元,且都是线上完成,避免了人员外出与交流。

截至2月1日,中国太保共接到15家分公司42名寿险客户报案,当天完成首单身故保险金,仅用15分钟。同时,中国太保产险湖北分公司面向遭受旱灾损失的中药材企业迅速启动绿色理赔通道,仅仅两天便达成了赔付598万的理赔协议,并于1月21日预付赔款500万元。

设立专项慈善信托

共战疫情,信托业在行动。

在1月26日(大年初二)发起设立后,短短两天时间,专项慈善信托前两期募集资金已达2210万元。1月28日,该慈善信托第三期募资完成,该期共有18家信托公司参与,募集金额总计870万元。

至此,参与设立专项慈善信托的信托公司累计达61家。后续,这61家信托公司将共同作为专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在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指导和组织下,通过成立委托人管理委员会的形式参与慈善信托的全程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总部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的国通信托捐赠100万元,并担任了上述慈善信托的受托人。

国通信托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得悉防疫物资出现缺口后,公司立即决定出资并发起设立慈善信托。在信托业协会和信托同业的支持下,公司担任受托人发起设立专项慈善信托,支持湖北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帮扶救助工作。

“作为总部位于武汉的金融机构,公司大量员工身处武汉及周边县市,对湖北及武汉有着非常深厚的感情,抗击疫情中我们一定要走在前面。”国通信托相关负责人说。

中国信托业协会指出,专项慈善信托的目的主要是对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进行防控,并救助由其造成的损害。信托财产使用方向包括捐赠给慈善组织及医疗系统等可以合法接受捐赠的疫情防控和救治相关机构,向医务人员、志愿者及公众发放防疫保障,抚恤因疫死亡家庭,疫情结束后用于医疗科研、应急救助等公共卫生事业,慈善信托采取开放式,可接受追加慈善资金。

目前,首批救助项目资金已完成投放。与此同时,专项慈善信托正在对接其他符合该信托目的的资助项目,严格筛选,加快实施,精准投放。

1月25日,雪松控股旗下雪松国际信托通过广州市慈善会向武汉市慈善总会捐赠1000万元资金,并向武汉市红十字会捐赠首批医用物资,包括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4万只、N95口罩5000只、防护服200件,用于武汉市防控疫情。

1月26日,中信信托携子公司中信保诚基金捐赠1200万元,其中向武汉市慈善总会捐赠1000万元,向黄冈市慈善总会捐赠200万元;同日,中航信托向武汉红十字会捐赠第一批物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1月27日,光大信托向湖北疫情地区捐赠首笔350万元,支援抗击新型肺炎疫情工作。

驰援的队伍还在不断扩大。2月6日,平安信托表示,公司第一时间成立了由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姚贵平为组长的防疫领导小组。公司携手医疗、环保、高速公路等行业的多家被投资企业,以实际行动全力投入战“疫”,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8. 以信托的方式发放贷款合法吗

以信托的方式发放贷款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金融业务模式,也是合法且规范的行为。

信托是指信托人将资产或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置,以期达到某种特定目的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而信托贷款是指将借款人的贷款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和运用,由信托公司根据肢信委托要求和合同约定,按照合法方式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服务,并从中获取利润。

在中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对信托业务的开展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信托贷款业务的监管标准蠢世和操作规范,保障了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带饥肢信托贷款的发放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如委托合同、贷款合同、风险评估等程序。信托公司在贷款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要尽到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确保该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稳健性。

总之,以信托的方式发放贷款是合法的,但需要依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并在操作中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和义务,以保障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利益。

9. 某央企信托涉嫌非法放贷

近年来,在通道业务不断压缩和房地产信托受限的背景下,消费金融逐步成为信托业新的业务增长点。

截至2018年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规模已经达到3000亿,超过百亿的信托公司有6家,分别是外贸信托、云南信托、渤海信托、中融信托、中航信托和中泰信托。

在规模激增的同时,部分信托公司不断地扩张消费金融业务边界,从最初的“流贷模式”开始转变为利润更高的“助贷模式”。

通常做法是,助贷平台推荐借款人,由信托公司审核后直接与个人签订消费金融信托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借款人直接向信托公司还款。助贷平台不再直接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而是由信托支付给助贷机构服务费。

那么信托公司直接向个人发放贷款,是否合规呢?

最近的一个司法判例,可能会给我们一些启示!

根据上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显示,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8年至今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在本院有142件针对不同对象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提交向本院提交其公司“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相关金融许可手续。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向本院提交的金融许可证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中未显示有“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的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其未举证证明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金融许可,对于未经依法批准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金融活动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

这是第一例因为信托公司没有“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而被驳回的司法判例,那其他信托公司开展的消费金融是不是也存在同样的风险呢?

目前,监管方面并没有单独出台针对信托的个人贷款业务规范,而网贷借款人正属于 社会 不特定对象,如果信托公司以出借人的身份与网贷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向其发放贷款,而又不具有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那么信托公司可能涉嫌非法放贷,而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从2019年开始,全国各地均开始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认定标准就是涉案数量,一旦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相应的借贷合同认定无效,借款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资金占用使用费用。

根据执行裁定书,从2018年至今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在本院有142件针对不同对象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笔数远远超过“职业放贷人”规定的数量,这也是法院加强审查的原因。

各位小伙伴,你们对这个案例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10. 银监会贷款重组规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1、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2、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10)信托公司对下调再贷款扩展阅读:

非现金资产收取及债转股受让阶段的风险控制:

1、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角度看,收取、受让阶段的要害控制点主要在于签订的重组协议是否符合国务院、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是否经法律部门审查和有关政府部门鉴证,有无不适当的条款; 收取的非现金资产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手续是否齐全,财产权证是否有效。

2、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和债转股的价格评估是否合理,有无高估冒算或低估压价现象,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收取、受让是否经集体决策和上级行审批,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存在超越授权和擅自收取、受让现象等。

3、目前主要的风险表现为,一是基层行缺乏法律、政策意识和纪律观念,对收取、受让行为盲目决策、草率许诺,无方案实施、超审批权限等,

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的逃废债心理和权钱交易歪风。

二是由于收取、受让的过程仓促,导致手续、权证等欠缺,为资产的账务处理、处置和回收增加了难度,甚至造成实际损失。

三是忽视价值评估和价格确认,收取、受让时往往与资产的实际价值有较大偏差,在处置、回收过程中损失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