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小贷公司
为完善地方金融监含歼管体系,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率,中国人民银行近日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此,酝酿了三年半的《条例》迎来了落地。
根据《条例》,地方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7元型地方金融业务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按照《条例》的要求,上述7元地方金融机构应服务于当地,原则上不允许跨省开展业务。
此外,4本地各类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组织等机构的风险防范、处置和处罚参照《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7元地方金融机构不得跨省开展业务。
近年来,地方金融业态发展迅速,在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机构内控机制不健全,发展定位有偏差,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少数机构违规经营甚至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加大了区域性金融风险。其中,以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为代表的7元地方金融机构聚集风险最为明显。
《捉鬼敢死队3》结尾,网络小贷跨区域经营已经开始整顿,但商业保理和融资租赁属于全国展业的机构类型。从银保监会此前通报的银行违规案例来看,一些机构只是利用异地的金融租赁公司与银行所在地的客户合作,增加了监管和核查的难度。
此前,银保监会已经针对地方金融机构出台了相应的7元监管文件。业内人士表示,《条例》生效后,上述7元的监管文件将按照《条例》进行修订。
对于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条例》也是清楚的。103010强调地方金融机构持牌经营。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设立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公示,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地方金融机构的设立应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颁发营业执照。
董希淼指出,《条例》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等7元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监管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界定为地方金融组织,并强调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持牌经营。这在行政法规上明确了地方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地位,有助于地方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各项业务,有利于其长期健康持续发展。“以前,地方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相当模糊。一些地方法院在判决中错误地将小贷公司认定为非法放贷组织,影响了小贷公司的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地方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伏老烂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未经批准跨省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前述的
“地方金融机构,顾名思义,是由地方政府批准并监管的,为地方经济发展和中小微企业服务的机构。强调地方金融机构要坚持为地方服务的原则,就是要让地方金融机构不忘初心,回归本源,回归主业,坚守基本定位。这也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缺漏要求城商行和农商行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董希淼说。
此外,对各类地方性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组织等4类机构的风险防范、处置和处罚参照《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在强调许可经营的同时,明确上述四类机构不得开展的业务种类。
“在制度层面,可以明确各地方交易场所的监管职责,省级政府或授权日常监管有利于地方交易场所的发展。”潘麟补充说,“对于农民信用合作社,监管责任是明确的,而其业务范围是受限制的。今后,这类机构的业务发展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明确投资公司业务资质方面,严禁超范围经营,要求限期退出盈利性社会众筹组织。"
关于名称禁止,《条例》指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地方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本条例规定的地方金融业务,不得在其名称和业务范围中使用金融、贷款、融资担保、股权交易、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地方资产管理、交易所、交易中心、财富管理等字样。
在设定过渡安排时,实施前设立的地方金融机构应当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条件。对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需要整改的,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过渡安排。
董希淼认为,就地方金融机构而言,坚持服务地方的原则,有助于他们深耕地方,更好地防范这种经营的风险。在实践中,一些地方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域已经扩展到全国。下一步,我们必须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整顿,以确保平稳过渡。
相关问答:网络小额贷款跨省可以不用归还
法律分析:没有规定不需要还,只是规定不得跨省经营。
法律依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七条 对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已经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内完全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逾期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新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前款所称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过渡期内,未取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户数控制在存量规模之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逐步清零。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依法实施监管,可以采取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问答:央行11月2日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蚂蚁集团旗下小贷有何影响?
在蚂蚁集团的招股说明书中,有两个数据很显眼。
一个是微贷科技平台在蚂蚁集团数字金融科技平台业务中的营业收入占比;
一个是微贷科技平台的业务规模细分情况。
11月2日, 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对注册资金本下限、单户贷款余额、资金用途等均提出明确要求。
其中,对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方面,要求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在贷款金额方面,要求个人单户网络小贷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1/3;对法人或其他单户网络小贷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万元。
简而言之,对经营网络贷款业务的公司的要求变得更严格,同时也限制了贷款人的贷款额度。
花呗和借呗的运营主体分别是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前者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都是120亿元;后者也就是借呗的运营主体,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只有40亿元,没有达到“征求意见稿”的要求。
此文件的发布,最直接影响到蚂蚁集团的,也许就是天眼妹前文提到的那两个数据了。
而未来走向如何,估计...又是一场波谲云诡的“大戏”0-0
②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反馈意见”字样。第一条【制订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功能定位】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网络小额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网络小额贷款的渠道和成本优势。
第四条【监管体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督促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③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3)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规范性文件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④ 「深度」互联网平台助贷潮落 消费金融风控江湖风起
此前,乔杨曾任职Discover风险策略及数据建模负责人、京东数科和美国ZestFinance公司合资成立的金融 科技 公司ZRobot担任CEO,并兼任京东数科信用管理部总经理。在京东任职期间,他曾经和团队打造了京东内部的个人用户信用评分体系“小白信用”,为业内所瞩目。
近日,亦有消息传出,原京东 科技 副总裁、个人风险管理中心总经理程建波将出任朴道征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朴道征信”)总经理一职。在此前,程建波所带领的风控团队长期“护航”京东白条的运营,在消费金融大数据风控领域积累了实战经验。
金融助贷的江湖也许很小,来来往往都是熟人。但对于整个助贷行业来说,其在整个业务模式中占据已久的流量数据、风控、甚至客服,未来或都将在监管指引下回归到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手中去,这个“上岸”的过程或将更为漫长。
行业起伏
李力是在2020年末下定决心离开互联网行业的。2018年,他从一家股份制银行信用卡中心跳槽到一家互联网大厂的消费金融业务任职产品经理,告别管理僵硬的银行后,最初一段时间,周围全是90后员工的互联网工作氛围让他感到更轻松自由,薪酬收入从账面上来看也高于此前在银行的水平。尽管如体检、医疗报销等一些隐形福利缩水了,但对他这个身体 健康 的年轻人来说,这些都不是排在首位的问题。
然而,最初的新鲜感过去之后,李力发现,这种以联合贷为主要模式的纯线上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点“没劲”。整个商业模式、产业链已经十分稳定地定型,从BD(商务)到产品、运营、客服各司其职,每个人都只是流水线上随时可以被替代的一颗小螺丝钉,日子久了,自己似乎只是某一个节点上的“熟练工”,个人能力提升与职场晋升都难以看到希望。
但在2019年上半年,整个行业依然处于上升期,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资金方对消费信贷的需求极大,源源不断地提供着低廉的资金来源,反而是平台方在资产端,获取流量来源方面显得捉襟见肘,整个业务和团队依然沉浸在红红火火的气氛中。
2018年-2019年,公开数据可见,360、趣店、乐信三家美股上市的金融 科技 公司,在贷余额一路高歌猛进,这或可作为联合贷、助贷行业发展趋势的一种参考。其中,趣店在2019年明确提出了以“开放平台”模式的助贷业务。
李力现在回忆起来,行业气氛的转折点发生在2019年下半年,在杭州,业内一些比较大型的第三方数据公司的爬虫业务关停,业务负责人被带走调查。有部分合作银行开始要求导流时说明用户数据来源,尽管当时银行更多是“形式上”的要求以满足监管,但也给行业敲响了警钟。
还在2019年上半年的时候,陈明所在的公司刚刚从P2P的行业整顿里转到了做现金贷,公司拥有一张网络小贷牌照,有部分自营的放贷,也有和银行、消金公司等合作的联合贷款业务,规模在行业内算腰部企业。陈明认为这不够安全,他希望能跳槽去消费金融公司或银行,因为他觉得“体制内更安全”。
同一时间,陈明所在的公司刚刚艰难地处理掉了P2P的业务,按照监管的意向,转为以联合贷和助贷模式为主的业务。但下半年,第三方数据公司“出事”,他敏锐地意识到,监管对数据信息的风暴已经开始了。
但谁也没想到,2020年突发的新冠疫情,将监管和行业间的暗流涌动按下了暂停键。
作为某个线上消费贷产品的运营人员,张悦在2020年上半年看到了太多“人间真实”——有用户为了逃避还款,伪造自己确诊新冠肺炎的诊断证明书,但实际上其所在的地区新增病例数据情况,稍加核实就能查到。有用户为了几千元的欠款,自驾车从天津赶来北京,强行“约见”业务负责人。有用户为了几百元欠款一再申请延期还款不成,威胁客服人员要跳楼……
在用户的经济和情绪都出现很大波动的情况下,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增长几乎停滞,而大数据被更广泛地运用到抗疫中,各家银行的线上无接触信贷产品进入了突发猛进式的发展阶段。在疫情对经济影响逐渐减退的下半年,行业上空的阴霾似乎也逐渐散去,到了下半年,张悦的感受是从一线客服发来的高危投诉趋缓,业务量也在平稳恢复中。
2020年7月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金融 科技 公司将这一规范性文件解读为利好,“新规最大亮点是充分肯定了助贷市场和机构的作用,并鼓励商业银行以合作方式吸收新技术推动信贷行业变革与创新,这对头部金融 科技 平台是重大利好。”
但紧接着,2020年8月最高法公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将4倍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又把利率红线划到了更紧的位置。在此后的几个月时间里,各地出现了一波“反催收联盟”,深陷黑网贷、民间借贷高息陷阱的人群,将最高法的规定视为摆脱债务的救命稻草,这种情况也一度蔓延到与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有关的借贷纠纷中去,尽管最高法是针对非金融持牌的“民间借贷”做出的规定,但持牌金融机构在舆论和道义层面依然感受到了压力,而且越是处于行业头部,重视品牌口碑的机构,压力越大。
对有消金牌照“护体”的助贷机构来说,自营的资产贷款利率上限还能尽量往24%(此前的“高利贷”红线)靠拢,而在助贷业务模式中,有的持牌资金方已经开始要求按照4倍LPR的上限来设计。
陈明看到,其所在公司的目标客群多是蓝领、下沉人群,其个人财务的抗风险能力差,这些特征都被疫情放大了,疫情下萎缩的市场需求和压低的利率定价空间,极大地压缩了中小型助贷平台机构的获利和盈利空间。他开始积极寻找“下家”,最优目标是进银行。
2020年10月,两家头部平台机构上市接连折戟。整个行业的监管预期、市场口碑急转直下。
2020年第四季度里,与多次来自央行、银保监高层对互联网金融无序创新、推高融资成本、滥用信息数据等方面问题的公开批评一起而来的,还有《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
这份重磅的监管文件直指互联网平台机构超范围利用网络小贷牌照,用联合出资的方式,采用3:7甚至1:99的杠杆率放大信贷资金等问题。
在那以后,李力发现,他手头的合作银行开始集中缩量,联合贷停止新增,甚至有的银行干脆就停止放款了。
“互联网的金融前景堪忧。”当时,李力做出了这样的判断,开始积极寻求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的跳槽机会。
另一方面,冻结多年的消费金融公司、直销银行牌照开始放行,“监管也倾向于让持牌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2020年末,某外资投行机构通过座谈会向一些来自地方互金协会、国务院发展中心、金融监管研究机构等等的专家请教对互联网贷款以及金融 科技 监管的看法。专家们的核心观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互联网反垄断和数据战略是中国收紧金融 科技 的背后原因;第二,居民部门杠杆率高企,监管对消费信贷会有所约束;第三,网络贷款的监管将更加严格。
2021年上半年,在行业内大大小小的平台机构还在将联合贷转助贷的过程中,李力、陈明已经分别离开了互联网平台公司,陆续入职了银行系的消费金融公司。
助贷与中小金融机构风控博弈
2021年7月7日,部分平台机构收到央行征信管理局的邮件,要求按照“平台-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流程图进一步完善整改方案。要求“平台机构在与金融机构开展引流、助贷、联合贷等业务合作中,不得将个人主动提交的信息、平台内产生的信息或从外部获取的信息以申请信息、身份信息、基础信息、个人画像评分信息等名义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须实现个人信息与金融机构的全面‘断直连’。”
要理解这一新的规定,需要厘清现有的助贷业务中,平台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
据此前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发布的《助贷业务创新与监管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助贷报告》),助贷业务的各个参与主体的合作流程包括贷前合作、贷中合作、贷后合作。
《助贷报告》指出,在贷前合作中,各参与主体需完成获客与初筛、客户引流等步骤。获客与初筛方面,助贷机构可以通过纯线上或者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触达借贷客户,并且在推送给资金方之前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 科技 手段对借贷客户进行初筛和风控,筛选出符合资金方前置条件的目标客群。“客户引流方面,助贷机构在筛选出目标客群之后,将借贷客户的信用评分、授信建议等信息推给银行等资金方。”
据一位金融 科技 公司人士透露,7月7日央行的邮件要求整改的环节即主要针对这一贷前获客引流的环节,要求平台机构和资金方强化此过程中对央行数据报送的完整和详细程度。
在“直连”模式下,平台与金融机构之间直接传递用户信息。而在央行要求的断直连模式下,引入了征信机构,实现“断直连”。
然而“牵一发动全身”的关键是,“直连”模式下,信息数据质量与平台机构的导流服务收入是直接挂钩的。
目前市场中助贷业务的收费普遍采用的是资金方收取全部费用,再将服务费和返息部分返还给助贷机构或者增信机构。例如今年4月,美股上市公司信也 科技 表示,正在全面转向助贷分润业务模式。此前,360数科也已宣布正在不断提升其“轻资本”助贷模式的业务比重。
接受了这种合作模式后,银行和金融 科技 公司的共同目标将被紧密捆绑:尽快且尽可能多的实现利润,同时要控制好不良。在此种模式下,助贷平台实际上会在内部首先做一道风控筛选,用自己的信用评价逻辑将用户匹配到合适的资金方,用一些无法过关的数据“滥竽充数”,损害的将是双方的共同收入。
即是说,在用户数据“直连”的情况下,数据质量也与商业收入隐性的挂钩。那么,“断直连”后,金融机构无法直接核验平台传输给征信机构的原始数据,放贷收入、不良资产需要自负其责。
金天认为,“断直连”后,在银行和平台直接强化了征信机构的存在,其影响至少包括:平台无法直接输出自己沉淀的客户数据,而只能给到经过征信机构处理过的数据,从而更好地保护客户的隐私数据安全;征信机构实行严格的持牌经营,抬高了一般性市场机构参与助贷、联合贷的门槛;鉴于平台作用的弱化(很难再直接把控客户质量),原有的商业模式,特别是收费模式可能面临较大变化,如果潜在收益明显降低,可能进一步降低平台参与助贷、联合贷的意愿,从而改变市场生态。
在去年7月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实际上对助贷业务是有所松绑的,明确商业银行除了核心风控环节需独立自主外,其它环节均可与第三方公司合作。具体合作内容包括:营销获客、联合贷款、风险分担(联合贷款方和分担方须为持牌机构)、信息 科技 、逾期催收等等。
但在今年2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坚持“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在这一从依赖外部风控到打造自身核心风控的过程中,对中小银行自身的数据 科技 、风控管理水平考验犹大。
由于规模较大的助贷平台接入了多家资金方金融机构,通过率高、放款速度快的资金方就有可能分配到更多的用户,并且在助贷业务中,引入融资担保、保险机构作为增信,或通过助贷平台保证金、兜底回购的商务协议形式,资金方机构实际上享受到无风险收益,真实的风控机制和水平并无太多“实战”经验。
一位互联网民营银行行长在今年上半年的某次行业活动中,开诚布公地谈到了这个难题,老生常谈的独立风控的问题。监管机构为了独立风控对于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苦口婆心,从最初2017年141号文,到最新的互贷新规的颁布,对于独立风控这个事情强调很多次,但是真正思考一下,最近几年对民营银行来说,对后来发展的这些规模小一点的银行,没有自己流量的中小银行来讲,“我们究竟有多少能力能够做到自主风控,在信用评分,反欺诈,贷后管理有多少能力,监管部门要理清,平台归平台,银行归柜台。”
那么,多年来监管苦口婆心的“独立风控”,中小金融机构做好准备了吗?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陈明、张悦、李力为化名)
⑤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2、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4、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5、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⑥ 如何看待网络小贷新规征求意见:个人贷款余额不超30万
个人贷款的余额不能超过30W可能还是根据个人的征信审批有关。
⑦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如何规定的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如何规定的
有两种截然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的规定,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主管税务机关从扩大税基的角度出发,大多坚持第一种观点。纳税人从节约税收成本的角度出发,则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符合税收的公平性原则,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小额货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或准金融企业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从金融企业的定义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不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和不允许办理结算业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属于非金融企业。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条件、审批过程、经营范围、内部管理制度等都是比照金融企业的规范和要求,它与一般工商企业的设立条件、审批过程、经营范围、内部管理制度明显不同。与金融企业相比,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监管机关是地方 *** 下属的金融办,例如安徽省人民 *** 出台的《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特别要求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参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事实上就是一种金融企业或者是一种准金融企业。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或者是准金融企业,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就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二、小额货款公司的利息收入属于合法收入并依法纳税
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法经地方 *** 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及相关业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经营,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支付给小额贷款公司利息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凭据
当前,大多数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融资难,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这些企业很难从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获得贷款,不得不承担超过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利息的2-3倍利息,从小额贷款公司实现融资。这种表面上“自愿、平等”的借贷关系,却掩盖着中小企业的难言之隐。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借款,支付借款利息,并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合法票据。若主管税务机关坚持认为这些中小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利息只能按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更加重了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与税收合理性、公平性的原则是严重相背离的,这也成为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税收障碍。
再换个角度看,小额贷款公司收到高于周期同类贷款的利息,已经依法缴纳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借款企业将超过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在税前扣除,并没有减少税收收入。相反,若超过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进行纳税调整,这就意味着同一笔收入在小额贷款公司和借款企业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一种重复征税。
综上所述,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大量涌现的新的企业类型,它究竟属于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这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全额扣除”争论关键点。笔者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明确这类企业的性质,否则,将引起税、企之间不必要的争议,也给主管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发挥提供了空间,不利于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遵从度的提升。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有哪些
可以在当地的银行申请办理。
小额贷款申请条件:
1、为年满十八周岁中国大陆居民;
2、有稳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经营地点;
3、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4、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作为炒股,赌博等行为。
5、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小额贷款办理流程:
1、向当地银行或者贷款机构提交申请;
2、准备贷款所需的各种资料;
3、面签银行或贷款机构;
4、银行审核贷款人资质;
5、审核通过、成功放款。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上海
近日,上海市 *** 办公厅公开了9月份制定完成的《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下称《监管办法》),该监管办法提高了上海市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门槛,和8月份银监会等四部委公布的“网贷新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一致,强调小额分散。
《监管办法》中称,为贯彻落实市委、市 *** 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该办法已于10月1日开始实施。
2008年的银监会23号文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若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则不低于100万元。此次上海发布的地方《监管办法》中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等方面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上海市新发布的《监管办法》中规定,试点期间,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主要为众创空间内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可适当降低至人民币1亿元)。
《监管办法》同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并且支持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
一家位于浦东新区的上海小额贷款公司高管告诉界面新闻记者,《监管办法》规定的新设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以及对经营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稍高于现存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平均规模,提高了行业的准入门槛,有利于行业规范化,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
《监管办法》称,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在本市,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监管方法》中还提出,对由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网上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由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发起设立、引入小额信贷先进技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从持股比例、企业名称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但应相应提高对其贷款“小额、分散”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申请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
根据央行9月30日发布的数据,2016年三季度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截至2016年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741家,贷款余额9293亿元,贷款余额平均为1.06亿元;上海市共有122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195.8亿元,平均为1.60亿元,高于全国水平。
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 *** 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试点要求
按照市委、市 *** 统一部署,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结合区域经济规模、特色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规划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数量、布局结构,着力营造公平竞争、风险可控的市场环境。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坚持“积极试点、有序推进,建章立制、严格准入,明确职责、规范运行,监管有力、防范风险”的原则,切实为本市“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二、准入资格与运营要求
(一)准入资格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在本市,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试点期间,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主要为众创空间内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可适当降低至人民币1亿元)。支持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
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不超过80%,与主要发起人无关联关系的一般发起人不少于两个,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要发起人股权三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他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质押。
对由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网上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由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发起设立、引入小额信贷先进技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从持股比例、企业名称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但应相应提高对其贷款“小额、分散”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申请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
(二)运营要求
1.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本市相关规定创新融资方式,扩大可贷资金规模。
2.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所在区的“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3.风险控制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防范信贷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完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全面反映企业业务和财务活动。同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时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开披露。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 *** ,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符合要求的业务信息系统,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区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将其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切实遵守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报送和查询相关规定。
三、工作机制与批准程序
(一)工作机制
完善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下称“市推进小组”),由市 *** 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 *** 法制办、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地税局。
市推进小组的主要职能,一是统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二是审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区;三是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四是指导区县 *** 及相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市金融办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除承担市推进小组日常工作外,其主要职能为,一是负责受理区试点申请;二是负责复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等事项;三是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分类评价;四是督促区县 *** 及相关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开展试点的区县 *** 的主要职能,一是负责筛选本辖区的试点对象,预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二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其服务“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情况进行测评;三是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二)批准程序
1.区试点申请及批准
有试点意向的区县 *** 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书。试点申请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背景情况介绍。包括区域经济金融及“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风险处置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市金融办审核区试点申请书后,报市推进小组审定。经市推进小组审定试点的区县 *** ,应对本地区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并报市推进小组。
2.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及批准
经试点区县 *** 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应向所在地区县 *** 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定名称、拟注册资本、拟注册地、业务范围等。
(2)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和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任高管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等。
(3)股东基本情况。主要发起人按照规定提供详细情况及有关资料。企业法人投资人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满足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自然人投资人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入股资金来源证明,并满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其他社会组织须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4)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本办法和本市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
(5)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及关联情况,公司设立情况,以及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10) *** 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部分材料,可在预审后提供。
区县 *** 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
试点区县 *** 将通过预审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上报市推进小组。市推进小组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由市金融办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
3.工商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市金融办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上海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相关资料。
4.变更等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终止等事项,参照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与问题处理
(一)监督管理
除市推进小组、市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试点区县 *** 分别履行有关职能外,区县 *** 应明确具体职能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关联交易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公司章程等方面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牵头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接收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市推进小组报告;每季度向市推进小组报告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等基本情况;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提交市推进小组。
(二)风险处置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的区县 *** 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
2.未经批准变更的;
3.资金来源、运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4.拒绝或阻碍主管部门检查监督的;
5.不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有关情况的;
6. *** 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扶持措施
试点区县 *** 和市 *** 有关部门可对小额贷款公司制定相应扶持措施。
市金融办会同上海银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组织开展对试点区县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试点培训。
对合规经营、信用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推进小组优先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推荐,按照有关规定,将其改造为村镇银行。
六、其他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指导意见》等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印发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利率不定,可以在当地的银行申请办理。
小额贷款申请条件:
1、为年满十八周岁中国大陆居民;
2、有稳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经营地点;
3、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4、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作为炒股,赌博等行为。
5、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小额贷款办理流程:
1、向当地银行或者贷款机构提交申请;
2、准备贷款所需的各种资料;
3、面签银行或贷款机构;
4、银行审核贷款人资质;
5、审核通过、成功放款。
北京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有哪些
申请贷款建议通过正规渠道:例如农行,网捷贷定义是指农业银行现金方式向符合特定条件的农业银行个人客户发放的,由客户自助申请、快速到账、自动审批、自助用信的小额消费贷款。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我行电子银行客户,且持有我行颁发的安全认证工具。(目前只支持二代K宝客户) 4.信用状况良好, 5.不存在未到期的“网捷贷”贷款额度,不存在未结清的“网捷贷”贷款余额。 6.收入稳定,具有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7.贷款用途合理、明确
申请网捷贷贷款额度为3000元—30万元;贷款额度有效期为30天,借款人需在额度有效期内使用贷款,贷款额度不可循环申请、审批、放款几分钟以内就可以完成
⑧ 小额贷款是什么时候规整的
小额贷款规范化的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当时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小额信贷业务的主体,开始探索以市场化方式推进小额贷款的发展,并成功建立了一批以农村合作银行、信用联社等为主体的市场化小额毕高桐信贷机构。
2003年,国务院发布《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和个体工商户融资的若干意见》,提出成立专门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和规范小额贷款市场。此后,各省份陆续成立了专门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2015年,我国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小微企业的意见》,明确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手坦管理与监督,在政策支持、资金投入、创新产品等方面积极营造有利环境。
近几年,随着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也涌现出一批依托技术手段实现“普惠金融”的新型小额信贷平台。这些平台通过线上渠道和大数据风控等技术手段,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念掘了更加灵活、高效的小额信贷服务。
⑨ 网络借贷相关法律规定
网络借贷,也叫网络贷款。网上贷款也正在成为一种趋势,借助互联网的优势,可以足不出户的完成贷款申请的各项步骤,包括了解各类贷款的申请条件,准备申请材料,一直到递交贷款申请,都可以在互联网上高效的完成。与之相应的,一批网上贷款平台的兴起,也为网上贷款的普及与推广做出了很大的贡献。2017年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贷公司的通知》,决定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一律不得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贷公司,禁止新增批小贷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2018年8月8日,全国互金整治办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互金整治办下发了《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要求P2P平台尽快报送老赖信息。网络贷款有以下风险: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3、如果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
⑩ 国家对p2p网贷整治出台了83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联合印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引导部分符合条件的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文件编号为“整治办函[2019]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
在注册资本方面,拟转型网贷机构设立的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且出资形式应为货币。而全国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且首期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5亿元,且首期实缴货币资本还应同时满足不低于转型时网贷机构借贷余额1/10的要求。
“83号文”也强调,已退出的网贷机构不得申请转型为小贷公司。这意味着,已经宣布清盘退出的网贷机构,无法再通过该方式向小贷公司转型。
网贷机构股东实力较强,原有股东不具备消化存量业务风险能力的,必须引进新的有实力的股东,并作出消化存量业务风险的承诺。
拟转型的网贷机构,经申请并通过区、市、省级有关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临时牌照批复文件,网贷机构可凭批复文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10)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规范性文件扩展阅读
《意见》明确了拟转型网贷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是合规条件。网贷机构存量业务无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结合合规检查情况,网贷机构存量业务及财务管理较为规范,最近1年保持全量业务银行存管上线状态,最近2年网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场监管、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无严重违规处罚和违法犯罪记录。
不存在查实的重大违法违规投诉记录,不存在违法违规开展各类金融业务的情况,积极配合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已退出的网贷机构不得申请转型为小贷公司。
二是有符合条件的股东和管理团队。网贷机构股东实力较强,原有股东不具备消化存量业务风险能力的,必须引进新的有实力的股东,并作出消化存量业务风险的承诺。
三是转型方案具有可行性。网贷机构提出的转型方案要充分考虑出借人的利益,事先与出借人充分沟通,获得大多数出借人的支持配合;
要得到有权机构(如出借人大会,股东会等)的有效同意,并且有能力、有相关机制确保方案有效执行。网贷机构要公布线上线下联系方式,畅通与出借人的沟通渠道。
四是金融科技实力强,符合线上经营要求。对于拟转型为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网贷机构,还应具有较好的互联网背景和网络技术资源基础。
具备全流程线上完成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条件,且能与监管系统对接,满足非现场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