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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贷款人起源哪个国家

发布时间: 2023-04-27 14:19:58

1. 中央银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基本原则

中央银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基本原则如下:

最后贷款人制度指的是商业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时,中央银行(在我国为人民银行)承担最后贷款人职责。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未就最后贷款人制度进行明确规定,仅第28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奠定了制度基础。

其一,最后巧橘空性,即中央银行必须对伍团市场自治抱有最基本的尊重,只有在不可预期的风险明显已经孝瞎超出市场(银行体系)系统能承受的范围才能救助。

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的意义:

1、解决有偿债能力银行暂时性的资金短缺问题,以此稳定银行客户的资金需求,解决银行的借贷平衡问题。

2、商业银行出现危机,“最后贷款人”可以在公开市场向银行体系购买质素理想的资产,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策经验能力。

2. 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定义是什么

最后贷款人是指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生资金困难而无法从其他银行或金融市场筹资时,向中央银行融资是最后的办法,中央银行在此过程中提供资金支持,则是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角色。

拓展资料: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是一国或某一货币联盟唯一授权的货币发行机构。

1、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权的必要性。

第一,统一货币发行与流通是货币正常有序流通和币值稳定的保证。在实行金本位的条件下,货币的发行权主要是指银行券的发行权。要保证银行券的信誉和货币金融的稳定,银行券必须能够随时兑换为金币,存款货币能够顺利地转化为银行券。

为此,中央银行须以黄金储备作为支撑银行券发行与流通的信用基础,黄金储备数量成为银行券发行数量的制约因素。银行券的发行量与黄金储备量之间的规定比例成为银行券发行保证制度的最主要内容。在进入20世纪之后,金本位制解体,各国的货币流通均转化为不兑现的纸币流通。

不兑现的纸币成为纯粹意义上的国家信用货币。在信用货币流通情况下,中央银行凭借国家授权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而成为垄断货币发行的机构,中央银行按照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货币流通及其管理的要求发行货币。

第二,统一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根据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情况调节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的需要。币值稳定是社会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条件,若存在多家货币发行银行,中央银行在调节货币供求总量时可能出现因难以协调各发行银行从而无法适时调节银根的状况。

第三,统一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基础。统一货币发行使中央银行通过对发行货币量的控制来调节流通中的基础货币量,并以此调控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能力。独占货币发行权是中央银行实施金融宏观调控的必要条件。

2、统一货币的必要条件

第一,中央银行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适时发行货币,保持货币供给与货币需求基本一致,为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第二,中央银行应从宏观经济角度控制信用规模,调节货币供给量。中央银行应适当掌握货币供给增量,处理币值稳定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第三,中央银行应根据货币流通需要,适时印刷、销毁货币,调拨库款,调剂地区间货币分布、货币面额比例。

3. 中央银行是最后的贷款人么

是的,你有什么疑问吗?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对调节货币供应量、稳定币值有重要作用。 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它集中保管银行的准备金,并对它们发放贷款,充当“最后贷款者”。
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它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工具;同时为国家提供金融服务,代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为政府筹集资金;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种国际金融活动。
http://ke..com/view/79768.htm

4. 中央银行为什么要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角色

中央银行作为唯一具有发行货币权利的国家银行,在各个银行发生资金周转问题时,中央银行充当最后贷款人角色,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的金融市场的稳定,防止出现经济危机和信用危机。
同时中央银行为了防止底下银行过度贷款,会设定储备金

5. 历史与社会 关于金融危机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集中体现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特征。危机首先在国际金融中心爆发,迅速传导并波及全球,对全世界金融体系造成严重的损害,导致世界实体经济的明显衰退。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失当的经济政策是引发金融危机的宏观因素。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的直接诱因是美国的次贷危机。美国信息技术(IT)泡沫破灭和“9·11”事件后,美联储采取扩张性的货币政策,联邦基金利率降至1%。在2002—2006年的4年里,美国的金融机构发放了大量次级贷款,刺激了房地产泡沫。再后来,随着美联储不断加息,房地产泡沫破灭造成了巨额不良资产。究其原因,过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负有主要责任。即低利率持续了过长的时间,是导致房地产泡沫和次贷危机的重要宏观因素。从财政政策上看,欧美等许多发达国家由于长期财政赤字积累了大量的国债余额,使得财政赤字和国债余额占GDP的比重均达到了不可持续的水平。所以,从整体来看,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稳健和适度,是维持宏观经济高胡良好运行的一个重要基础。

监管不力或监管缺失是酿成金融危机的微观原因。对美国而言,监管不力或监管缺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商业银行发放了那么多次级贷款,并产生了大量以此为基础的衍生品,监管当局长期以来对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都没有进行风险提示,另一方面投资者过度相信评级机构,以为他们买的有抵押债券具有很高的信用等级。由于对次贷产品的监管缺失,使得这种运营模式能够持续很长时间。对于发放贷款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来说,他们也没有压力进行认真的贷款审查,因为他们知道贷款发放以后,能够迅速而顺利地将其以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形式卖出去,他们不再对这些贷款承担责任。数次的买卖,就使得很多机构手里都拿着有问题的资产,引起次贷危机的巨大风险由此形成。更可怕的是,这些债券的持有者不知道这些资产的问题到底有多大。一旦风险暴露,市场恐慌性抛售就不可避免,系统性金融风暴骤然发生。

决策迟缓是导致金融危机传导和蔓延的主观因素。危机爆发后,由于美国财政、央行和监管当局没有得到及时的授权,降低了危机救助的有效性。一个重要的例证是像雷曼这样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发生危机后没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一般而言,对于存款类机构,监管当局或者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对它的救助是有法可依的。但对雷曼这样的非存款类机构,美国当局在救助的决策过程中产生了较大分歧,雷曼最终申请破绝携产,造成市场的剧烈动荡,引起危机大规模蔓延。还有一个例子就是英国的北岩银行,由于监管当局和最后贷款人的信息不对称,对这一银行的整顿救助过程缓慢迟钝,使危机向其他金融机构传导,最终导并念伏致了更严重的问题和更大的损失。

主权债务危机是金融危机再度恶化的“加速器”。在危机救助中,大量的债务从金融市场和私人部门转移到政府和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引发了主权债务危机。这是因为危机发生的时候,整个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应当说存在过度的杠杆化,有大量的债务。为解救危机,主要危机国家的财政提供了对金融机构的注资和援助资金,中央银行也提供了巨额的流动性资金。因此,解救危机的过程实际成为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去杠杆化的过程、政府和中央银行再杠杆化的过程。再杠杆化到了一定程度,各主要发达国家都出现了财政赤字的大幅攀升,国债余额占GDP的比重快速上升。当这一比重过高时,市场对这些国家的债务偿还能力产生怀疑,必然引起相关国债的价格下跌,而价格的大幅下降,进一步造成政府偿债能力下降,融资更为艰难,债务的还本付息更不可持续,主权债务危机由此形成。在一定的条件下,主权债务危机和金融危机是可以互相转化的。为了救市,政府和中央银行承担了大量的债务,帮助一些机构渡过了难关,稳定了市场。但是,如果政府承担大量债务导致了主权债务危机的话,实际上有可能诱发新一轮的金融市场动荡。背后的逻辑是:持有国债的主要机构是商业银行,如果国债价格大幅下跌,它的资产质量就会受到影响,导致资本充足率下降,流动性出现问题。

可以说,上述原因导致了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和传导,并最终拖累了实体经济,在政府救助过程中又产生了主权债务危机,既有历次金融危机的共同特点,又反映出了当前世界经济的结构性矛盾。这次危机也影响了中国金融经济。我们要深刻剖析引发危机的原因,总结其教训,深记启示。

第一,建立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框架,实施富有弹性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危机告诉我们,各种政策工具要有弹性、留有余地,使得在关键时刻,政策有操作空间。宏观政策具有弹性且有力,市场就会相信政策效用,形成稳定预期。如果政策工具已经用到捉襟见肘,当市场发生问题时,即使政府出手相助,市场也会质疑政策作用的有效性。就中国而言,目前的各种宏观经济政策,大都保持着弹性和余地,可以做到松紧有度。在财政政策上,财政赤字和国债余额与GDP的比率分别在2.8%和20%上下,均低于国际公认的3%和60%的警戒水平。从货币政策看,目前存款准备金率为17%,处于历史较高水平;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和贷款基准利率为2.25%和5.31%。无论财政政策还是货币政策,中国在未来仍有很大的操作空间,能够从容应对危机。

第二,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规则的制定,推动国际金融机构改革,加强金融监管。实际上,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的救助过程,是世界范围内金融监管方式和立法过程的一次深刻反思。众所周知,美国1933年著名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是反思和总结1929年大危机爆发和金融系统崩溃的经验教训的结果。60多年后,1999年克林顿总统签署了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一种否定。然而,不到10年,美国就发生了次贷危机,并引发了国际金融危机。今年7月21日,奥巴马总统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兰克法案,则是对美国监管体制和立法的再次总结和反思。

目前,针对这次危机,世界各国都在进行总结和反思。特别是在应对危机中,二十国集团(G20)和其框架下的有关机构,如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监管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凝聚了各方面专家和各国有关官员,认真反思和总结危机的经验教训,力求制定一整套金融监管的新标准和有效执行模式。可以说,在不久的将来,这些监管标准将会对世界金融产生影响。因此,面对新的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中国要积极参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规则的制定,特别要在国际金融监管新标准的制定中发挥应有作用。尽管这些标准并不是百分之百都适合中国,但是这些监管标准的主要原则和理念,对银行、证券、保险领域的监管具有十分清晰的政策含义,最终都会体现到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和竞争力上,因而对未来中国金融改革和金融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在中国金融业现有的发展水平上,如果我们率先实现这些标准的原则和理念,将会大大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在金融发展上的差异,有利于加强国内金融安全。对此,我们要有充分认识,要有世界眼光。

第三,建立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预警机制和处置机制。这是加强金融监管的基础性工作。经验告诉我们,越是基础性工作越要重视,才能防患于未然。当前,从中国金融监管实际出发,建立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预警和处置机制,应当注意几个要点:一是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好财政和中央银行的作用;二是要重视发挥存款保险的积极作用,完善我国存款保险机制;三是要清晰界定金融损失的承担者,从严防范道德风险;四是要加强国际合作。在现代社会里,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风险的跨境传染异常迅速。因此,在金融危机的预警和救助过程中,只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及时而有效地切断金融风险的外部来源。

如何在应对危机冲击中维护中国的战略利益,从而为中国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需要我们始终站在时代前列,谋求在原则问题上形成共识,有效建立新的国家发展优势。

要充分认识到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对中国是有利的。不可否认,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中国是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受益者之一。当前,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我们应当高度关注,并尽力遏制这种势头蔓延,为中国经济发展争取国际空间。在这个问题上,怎样看待全球化,怎样看待世界贸易组织(WTO),怎样看待国际游戏规则,在国内始终存在着两种看法,一种是阴谋论的看法,另一种是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看法。这确实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思维方式。事实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总政策,中国不但没有垮掉,反而在改革开放中越来越强大。看来,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看待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是正确的,有利于我国在参与国际竞争中维护国家利益。

要充分认识到加快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对中国是有利的。对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虽然从原则上来说已经形成了广泛共识,但是大凡涉及到具体的实际问题,争论还会发生。回顾改革开放历程,国内对每一个重大的改革开放举措都有过激烈的辩论,这是很正常的。例如,当初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候,有一些人认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很多行业和产业可能会全军覆没。但事实证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这些年是中国经济发展又好又快的时期,对外贸易量大幅增长,企业竞争力大幅提高,并没有出现全军覆没的行业和产业。这也说明,中国经济不怕市场竞争,中国人能够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适应市场经济并在竞争中发展壮大。

要充分认识到增加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发言权对中国是有利的。在过去几年中,中国的国际地位大幅提升,在二十国集团框架和各种国际标准委员会中的发言权有了大幅提高,这对我们是一件好事。但值得引起重视的是,我们需要大量的国际型人才来应对这个局面。目前,很多国际组织非常希望中国人能做有关专门小组、技术小组、方案小组的牵头人。在这些组织中,如果由中国人牵头,可以方便地协调各方意见,然后拿出方案,解决相关问题。但是,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因此,我们要不拘一格降人才,积极应对面临的国际挑战。(作者: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6. 为什么商业银行需要最后贷款人

1,首先可以分析什么是最后贷款人和并指出其角色是人行(指出人行是最后贷款人可以得1分),中国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功能实际上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向商业银行提供流动性贷款,用于解决商业银行的临时资金短缺。二是向陷入支付危机甚至清偿能力危机的金融机构提供救助性资金,主要用于兑付有问题金融机构对自然人的债务。 2,然后从以上两点出发,分析回答是商业银行的储备金制度目的,票据贴现,同业拆借不便时,以及银行恐慌引起的货币紧缩银行挤兑,短期出现流动性困境,金融稳定,安全公众信心等角度进一步阐述。 3,另外,人行作为最后贷款人还有调节宏观经济的作用,这一点可以点到为止。 评价:最终贷款人则是人民银行加强金融稳定职能的理论依据,而且因为明年准备成立存款保险公司,所以人民银行作为维护金融稳定的最后防线作用尤为突出,此题也是央行热点问题

7. 什么是央行最后贷款人制度

中央银行集中保管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并对它们发放贷款,充当最后贷款者

最后贷款,又称最终贷款人(Lender of Last Resort),即在出现危机或者流动资金短缺的情况时,负责应付资金需求的机构(通常是中央银行)。该机构一般在公开市场向银行体系购买质素理想的资产,或透过贴现窗口向有偿债能力但暂时周转不灵的银行提供贷款。该机构通常会向有关银行收取高于市场水平的利息,并会要求银行提供良好抵押品。

8. 最后贷款人名词解释


贷款的解释

[provide a loan;grant a loan;extend credit]

指借贷的款项 详细解释 (1).甲国借钱给乙国;银行等机构借钱给需要用钱的部门或个人。一般规定利息,链埋定期偿还。 毛 * 《为 争取 国家 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 斗争 》 :“国家可以用贷款方法 帮助 贫农解决困难。”如:向国外贷款要考虑族缓利息大小和支付 能力 。 (2).甲国贷给乙国的款项;银行等机构贷给需要用钱的部门或个人的款项。 浩然 《艳阳天》 第二章:“他到村里没站住脚,立刻进城领贷款。”如:这家工厂投棚穗蚂产三年,便还清了国外的贷款。

词语分解

贷的解释 贷 (贷) à 借入或借出:贷款。借贷。信贷。 推卸给旁人: 责无旁贷 。 宽恕 ,饶恕:严惩不贷。 部首 :贝; 款的解释 款 ǎ 诚恳 :款留。款曲(?)( 殷勤 的 心意 )。款待。款洽( 亲切 融洽)。款诚。款语(恳切谈话)。 器物上刻的字,书画、信件头尾上的 名字 :落款(题写名字)。题款。 式样:款式。 法规条文里分的项目:条款。

9. 中央银行充当最后的贷款人是形式其国家的银行职能的表现对么

不对。中央银行承担的是最后贷款人(LenderofLastResort,LLR)职能,通过LLR措施对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救助。而MMLR重在通过稳定抵押品价值来维护金融稳定。
美联储等中央银行有异于传统对金融机构的救助而实施的对市场的救助,其作用还需要在长期中深入观察,其中关键是在中央银行更好履行LLR职能、更好维护金融稳定的同时,如何有效预防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把对市场的扭曲降低到最低,长远中也不拖累货币政策。
拓展资料
一、中国银行(英文名:BANKOFCHINA)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银行,国家副部级单位,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于1912年2月5日成立。
二、中国银行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投资、证券、基金、飞机租赁等,先后在中国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2021年10月29日,中国银行发布的2021年三季报显示,截至9月末,中国银行的资产总额为26.23万亿元,较年初增长7.49%;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4560.74亿元,同比增长6.3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635.23亿元,同比增长12.22%,其中第三季度利润为507.1亿元,同比增长13.21%
四、中国银行业务利润的主要来源,它基于银行的核心信贷产品,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创新的金融服务。2007年,公司金融继续以完善客户服务体系、促进业务整体联动、加强产品创新及实施管理转型为重点,组建公司金融板块,加强条线管理。中国银行实行服务重点大型优质公司客户的发展战略,关注于与大型优质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同时明确中小企业业务是公司金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致力成为中小企业高效、专业、能够满足全面需求的合作伙伴。

10. 最终贷款人的演变与发展

现代最后贷款人理论的演变和发展
现代最后贷款人理论集中围绕最后贷款人存在的必要性和巴杰特原则在现代金融市场条件下是否依然有效这两个基本命题展开。
(一)最后贷款人存在的必要性
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最后贷款人为现代银行系统提供了重要支持,在出现银行危机时防止了恐慌的蔓延。
自由银行的倡导者否认政府部门作为最后贷款人的必要性。认为银行恐慌产生的唯一理由是对银行系统存在的法律限制,如果没有这些限制,自由竞争的市场就会产生一个防恐慌的银行体系。塞尔金(Selgin,1988、1990)认为最主要的两个限制:一是美国对全国范围内设立分行的限制,二是对商业银行系统自由发行货币的限制。前者可以实现资产的多样化投资,可以防止资产相对价格下跌而引发的银行危机;后者可以允许商业银行随时满足私人对货币的需求。
同时认为,在自由银行体系下,由不完全信息产生的传染性挤提的情况不会发生,因为在活期存款的合约中已经包含了所有详细的信息。他们同时认为,票据清算所能够解决存款类银行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Gorton(1985)、Gorton& Mullineaux(1987)认为,19世纪产生的票据清算所,其结构类似于由所有银行组成的卡特尔组织,建立了一套共同发行货币的体系,使公众难以区分每个成员银行的弱点,它通过发行贷款证书来治理恐慌,这种贷款证书类似于黄金的替代品。同时,限制存款转化为现金也能制止恐慌。Dowd(1984)认为这种限制类似于提供一份期权,在这份期权中,银行保留了延期兑付到未来某个时点的权力,作为补偿,银行将支付延期兑付的利息。
(二)承担最后贷款人功能的主体
中央银行并不是唯一的最后贷款人。除了中央银行之外,其他机构也可以成为最后贷款人(Timberlake,1984;鲍德,Bordo,1986;费雪,Fischer,1999),如美国的财政部、清算中心和1907年的摩根集团都承担过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加拿大的财政部和外汇管理局等都曾对出现危机的银行进行援助,成功执行最后贷款人职能。
Goodhart指出,当一国出现系统性问题时,除非这些系统性问题只包括一小部分潜在损失,央行可以自行消化,那么央行可以独立解决,否则应该由政府、监管部门和央行共同解决。在大规模的系统性危机中,Goodhart、Schoenmaker(1995)认为应该由政府来买单,同时政府也有权决定社会各方怎样对付危机和由谁来承担损失。
(三)最后贷款人的操作方式
关于最后贷款人的援助方式存在两种争论:通过OMOs(open monitory operations)向整个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货币观点),还是通过贴现窗口或直接贷款给个别金融机构(银行观点)。
货币观点认为,应急性的流动性供应只能通过OMOs向整个市场提供。古德弗兰德和金(Goodfriend & King,1988)、鲍德(Bordo,1990)、舒瓦茨(Schwartz,1992、1995)认为LLR的操作只能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以此提高对高能货币存量进行补充。Goodfriend & King、Capie(1999)、Keleher(1999)指出直接向金融机构贷款或贴现将使一些不具有清偿力的银行不能受到市场的惩戒,容易引发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扭曲其行为决策。同时,随着金融市场的高度发展,已经提供了向私人部门信用融资的有效途径,同业市场能充分考虑流动性的有效分配,具有清偿力的金融机构能够通过同业市场获得流动性支持。因此,对个体银行的具体干预既违反市场化原则又没有必要。Kaufman也认为,除非是央行对银行的清偿力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否则对个体银行的帮助是没有必要的。他强调了对个体救助的负外部性:不仅会产生道德风险,而且监管当局还会面对政治压力和监管俘获,从而增加更大的负外部性。Kaufman同时扩展了LLR的内涵,认为LLR应该要防止资产的折价出售,因为这样会造成实际财富的损失。他认为,虽然金融市场发展很快,而且变得非常有效,促进了流动性机制的改善,但交易速度的加快也增大了清盘和折价出售的可能性,LLR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均衡的资产价格不受暂时流动性的影响。
银行观点认为,最后贷款人只能是向个别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古德哈特(1999)指出无流动性但有清偿力的银行会由于同业市场效率低下、不能从其他银行借得款项而发展为无清偿力的银行。最后贷款人向市场提供资金支持会导致准备金供给总量的增加,而向单个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则不会导致准备金增加。费雪(1999)则认为最后贷款人既可以向市场也可以向单独机构提供贷款。
Hirsch首次把中央银行看作是解决因信息不完备而导致的市场摩擦的一种手段。他认为,中央银行具有的LLR功能类似于提供了一种保险,这会降低私人冒险的成本,但同时会刺激银行的道德风险。同时,LLR给予的监管当局非正式的酌情权又可能导致监管同盟的出现。另一方面,如果存款者认为大银行不会倒闭,那么抵制公共部门管理的策略将会鼓励银行进一步集中。这两种情况的出现都不利于效率的提高。Hirsch强调最优的办法是根据整个金融体系的特征适时调整中央银行的职能。
(四)最后贷款人援助对象的标准界定
古典最后贷款人理论的LLR援助对象非常严格地限制在出现暂时流动性不足的金融机构。但在LLR的实践中,金融危机的复杂性使得LLR的援助对象逐渐突破古典流动性界限。因此,一些经济学家认为,LLR可以向不具有清偿力的银行提供帮助。
索洛(Solow,1982)认为无论银行是否到了无法偿债的境地,当出现银行危机时,最后贷款人都应进行援助。以美联储为例,当美国某个银行(尤其是大银行)将要倒闭时,会引起人们对整个金融体系的信任危机。美联储既然对整个金融体系负责,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它就必须援助陷入危机中、甚至资不抵债的银行。索洛也承认,这种做法会产生某种道德风险,鼓励其他银行有可能冒更大的风险,而公众也失去了监督金融机构的热情。
古德哈特(Goodhart,1985,1987)主张中央银行可以给不具有清偿力的银行提供帮助。主要有三个理由:
第一,中央银行在LLR必须行动时,要区分商业银行到底是流动性危机还是清偿性危机问题是不太现实的。商业银行向LLR申请援助时,存在潜在的声誉损失成本,因为即使是流动性不足的银行,如果向中央银行借款,也表明它在同业市场上已经不具有融资能力,从而被怀疑有清偿力问题。因此,向中央银行借款无需考虑是否是流动性问题还是清偿力问题,只要有足够的抵押品即可。
第二,由于商业银行在生产信息方面的特殊作用,如果LLR让处于困境中的机构破产,有价值的、难以替换的“客户—银行”关系将会失去,保持这些关系的社会利益超过这样做的成本。
第三,因为大银行的破产将毁掉整个银行系统的信心,所以大银行即使没有偿付能力,LLR也只有贷款。
克劳科特(Crockett,1996)认为“建设性模糊”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迫使银行谨慎行事,因为银行自己不知道最后贷款人是否会对它们提供资金支持;二是当最后贷款人对出现流动性不足的银行提供援助时,可让该银行经营者和股东共同承担成本。管理层会意识到一旦银行倒闭,他们将会失去工作,股东将失去资本,因此道德风险会大大减少。实践也表明,“建设性模糊”可以直接约束或间接鼓励银行的经营者和股东谨慎行事,提高自我防范风险意识,增强自我控制、自我约束能力。
建设性模糊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即赋予危机管理机构过大的自由决定权,而自由决定权会带来时间持续性问题,如开始最后贷款人认为不向危机银行提供安全保障比较有利,但事后又觉得向银行提供资金援助可能更为恰当。因此,伊诺克(Enoch)、斯德拉和海米斯(Khamis,1997)认为,可通过严格的事后信息披露办法来评判最后贷款人在处理个案时的自由决定权。
考夫曼(Kaufman,1990)认为,索洛和古德哈特的观点低估了最后贷款人过度援助的风险,这可能会导致面临危机的银行增加在未来对更大援助的需要。他们也忽视了由于最后贷款人延迟让无偿付能力的机构停业,会招致额外的损失及增加最终解决问题的成本。索洛和古德哈特没有意识到最后贷款人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而不是贴现窗口贷款来完成其职能。事实上,借助公开市场操作也可以满足最后贷款人对高能货币的紧急需求,因而不必担心如何援助个别的危机银行。由于真实经济活动和总体经济防止了恐慌引起的对货币存量的冲击,最后贷款人就不必害怕个别经营不善的银行发生倒闭。
古德哈特和黄(Goodhart & Huang,1999)认为,一家银行的倒闭会引致金融不稳定,市场主要表现是恐慌,此时很难预测存款人的行为,货币政策操作容易失误。当一家银行向最后贷款人寻求流动性支持时,最后贷款人很难有时间准确判断这家银行是否有清偿力。如果最后贷款人向这家银行提供了贷款援助,而是事后的事实证明这家银行是无清偿力的,则最后贷款人必然要承担财务和声誉方面的损失。因此,最后贷款人对出现危机的银行究竟进行救助还是破产清算,还需谨慎的判断。他们通过建立最后贷款人道德风险模型认为,在单一时期模型下,即在银行倒闭的概率、最后贷款人救助的概率和风险概率既定的情况下,最后贷款人是否实施救助取决于银行规模的大小;在动态和跨时期模型中,即各种概率不确定的情况下,最后贷款人实施救助取决于对道德风险和传染性风险的权衡。如果关注道德风险,最后贷款人会慎重考虑是否实施救助;如果关注系统性风险,则最后贷款人有动力进行救助,由此产生的整个市场的均衡风险会较高。
(五)最后贷款人的资金来源
除央行储备外,政府财政也是最后贷款人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古德哈特和斯科恩梅克(Schoenmaker,1993)、斯德拉(Stella,1997)和古德哈特(1999)认为,向一家清偿力不明的危机银行提供贷款,可能会因抵押品价值低于贷款价值而使中央银行蒙受巨大损失,造成资产负债表恶化,减弱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灵活性。因此,许多国家中央银行不愿单独承担这种风险,通常会要求政府财政对中央银行面临的风险给予担保。实际上,为了维护经济稳定,财政部门通常比中央银行有更大的积极性。如果某些银行丧失清偿能力,即使在中央银行不注资的情况下,政府也会根据其他标准参与注资,尽可能避免其破产。
(六)最后贷款人道德风险问题的产生及其防范
最后贷款人的过度援助容易导致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且大银行相对于中小银行更为明显。因此,通过征收惩罚性高利率、组织私人部门参与救助、实施“建设性模糊”救助条款、严格的事后信息披露等措施有助于缓解这一问题。
考夫曼(1991)、诺切特和泰勒(Rochet & Tirole,1996)认为最后贷款人对银行的援助会产生两个负面影响:一方面,救助促使银行经营者和股东为获得更多的救助补贴而去冒更大的风险;另一方面,最后贷款人向倒闭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存款人监督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和业绩的积极性,并且由于救助是对所有存款人提供隐性保险,这也会削弱银行同业监督的积极性。
米什金(Mishkin,2001)认为,这种道德风险在大银行身上表现得更为严重。大银行较中小银行具有更大的系统性影响,其经营失败对金融系统的安全有着更为严重的威胁,因此政府和公众都不希望其倒闭,于是大银行往往成为监管宽容的对象。那些自认为规模很大或很重要的银行相信在发生流动性不足或出现其他问题时,最后贷款人肯定会提供资金援助,因此他们便放松风险约束和危机管理,而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同样的原因也使得市场约束力量减弱,因为存款人知道一旦银行陷入困境,政府不会任其破产,自己也不可能遭受太大的损失。于是他们失去了监督银行的动机,也不在银行从事过度冒险行为时通过提取存款进行市场约束。在很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当大的或与政治有联系的金融机构出现危机时,政府便成为解决问题的后援,最后贷款人向经济中投放基础货币,通过货币乘数作用,将大大增加流通中的货币量,从而引发通货膨胀。
贾利尼(Giannini,1999)指出,通过组织私人部门参与最后贷款人的救助也可以解决道德风险。中央银行以代理人的身份组织有富余资金的银行向缺乏资金的银行提供资金援助。扮演最后贷款人的主要银行承诺在危机时期向问题银行提供信贷,以保证银行体系的正常运作。但古德弗兰德和拉克尔(Lacker,1999)认为,这种信贷行为必须是帕累托改进,中央银行不能强迫其他银行提供信贷。如果中央银行迫使其他银行提供贷款,或以过于偏护危机银行的条件提供贷款,则私人银行提供贷款支持实际上是对倒闭银行的补贴。在充满竞争的金融市场中,资金富余的银行相对于危机银行具有竞争优势,中央银行劝说优势银行帮助自己的竞争对手摆脱困境有一定的难度。因此,道义劝告、规则力量和合作意识的培养是中央银行在协调银行间援助时的重要职责。汉弗莱(1985)认为,在现代金融环境下,征收惩罚性高利率等于向市场提供了一个促使资金加速抽逃的信号,这反而会加剧银行危机的发生。同时,银行经营者为在短期内获得更高收益以支付贷款高利息,会追求更高的风险。因此,古德哈特和斯科恩梅克(1995)、普拉蒂和希纳西(Prati & Schinasi,1999)认为,在实践中对个别机构的紧急贷款并没有征收比市场利率更高的利率,银行同业市场通常以正常的利率向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救助。
科里根(Corrigan,1990)首次提出了“建设性模糊”的最后贷款人概念,指最后贷款人在事先故意模糊履行其职责的可能性,即最后贷款人向其他银行表明,当银行出现危机时,最后贷款人不一定提供资金支持。由于银行不确定自己是否是援助对象,从而对银行形成一种压力,使其谨慎经营。“建设性模糊”要求最后贷款人从谨慎角度出发,关于是否、何时、在何种条件下提供支援的预先承诺应该停止。在做出决策时,最后贷款人要严格分析是否存在着系统性风险。如果已经存在,应考虑应对系统性传染的最优方式,尽量减少对金融市场运行规则的负面影响。
(七)国际最后贷款人(ILLR)与第一贷款人(LFR)
1、国际最后贷款人(ILLR)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国与国之间的资本与货币一体化,金融危机超越国别的限制在世界范围内传播。所有的一切使得在世界范围内寻找最后贷款人的问题进入了理论家和实践者的视野。尤其是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这一问题变得尤为迫切。
早期的金融史认为,“世界经济中心”应当充当国际最后贷款人。费尔南德·布劳德尔假设世界经济具有一定的地理范围,“并且总有一个以占主导的城市和城邦(即经济首府,但不一定是政治首府)为代表的极或中心。在金融危机中,当一国的困难将超越国境时,占统治地位的中心就被认为有责任充当其他国家的最终贷款人”,这是由谁来充当国际最后贷款人最早的理论假说。
理论界普遍认为,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承担国际最后贷款人职能比较合适。Stanley Fisher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IMF虽然不是国际中央银行,但是仍可以行使国际最后贷款人的职能,而且会做得很好。他认为,IMF作为危机的借款者,更像一个信用合作组织,通过发行基金份额建立资金的蓄水池,再向成员国贷款;作为危机的管理者,它可以组织和协调危机中的成员国,募集更多的资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清算银行(BIS)可以行使这一职能。被称为“中央银行家的俱乐部”的国际清算银行一向积极推动中央银行之间的互相合作和援助。由于各国中央银行的高级官员通过国际清算银行经常会面商谈,保持着经常的联系,这一安排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援助更为及时,并且没有附加条件。但它在这方面的积极作用仅限于其成员国之间,与发展中国家基本无缘。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危机较发达国家普遍,因此,国际清算银行的这种援助是有限的。
2、欧盟最后贷款人
随着跨国金融服务的不断扩展和各国金融系统的不断融合,欧盟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不断增强,欧洲各国的金融系统性关联更加紧密,随之而来的金融风波也将会影响更多的成员国,尤其是如果一个包含数个持牌银行,并且在数个成员国中开展业务的泛欧银行集团发生流动性冲击,必然会系统性地牵连到各国金融市场以及整个欧洲金融系统。Garry J. Schinasi和Pedro Gustavo Teixeira(2006)研究了当系统性金融风波影响不止一个欧盟成员国时,如何实现最后贷款人功能问题。他们认为,对银行集团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有几种可选的协调模式:
第一种模式依赖于详细的事先安排,被认为是“北欧模式”。这个模式是北欧中央银行谅解备忘录中提出的,适用于银行危机发生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北欧国家中运作。一旦发现危机,将由相关中央银行建立一个协调机制,即危机处置小组。在对银行集团有管辖权的中央银行的领导下,危机处置小组集中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和潜在系统性影响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另外,它还集中与银行业管理层进行联系。该小组还负责向各个中央银行决策机构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危机的系统相关性信息,受影响的银行的偿付能力,最重要的是明确各央行间意见的分歧,目的是让每个中央银行都能了解情况,决策协调。这个模式的主要优点是可以使中央银行间的信息和分析不对称最小化,以减少“囚徒困境”的发生。
第二个协调模式是“监管模式”。因为新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将增强并表监管者的协调职能,相对于其他中央银行,并表监管者所在地的中央银行可以承担协调职能,这也暗示了某个中央银行相对于其他中央银行来说对银行集团承担更多的责任。例如,这个模式需要更多地考虑集团范围内或欧盟范围的(同国内相比)偿付能力和系统风险。正如并表监管者的作用一样,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该国中央银行对管辖范围内的银行业集团行使一定的“联邦(federal)”职能。
第三,各国中央银行承担的义务,包括信息交换和在现行运行制度结构下对政策措施进行协调。
3、主权债务重组中的第一贷款人(LFR)
Daniel Cohen和Richard Portes(2006)提出的解决主权债务问题的一个政策干预机制——IMF的第一贷款人职能,来解决国际间资本流动的结构性缺陷。IMF成员国应事先制定“债务余额制度”(indebtedness regime),这种债务余额制度意味着参与者的积极的承诺,不仅是国家,也包括IMF。IMF应在事先(即国家能进入金融市场时)而不是在危机后,就和国家一起建立调整计划(项目),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债务恶化。IMF项目及其实施要让人相信这个国家能以“风险触发”利率,或低于“风险触发”利率迅速重新进入市场。这是IMF贷款的一种适当的催化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