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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

发布时间: 2023-04-28 10:01:37

A. 单位骗取银行贷款构成什么罪

单位骗取银行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的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表现为不归还贷款的意思。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B. 我欠很多家小额贷款公司钱,现在都还不上了,算诈骗吗会坐牢吗

这种情况,这不算诈骗,但是对方通过法院起诉,你有偿还能力而不还款是会坐牢的。

如果在借贷过程中使用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的,可涉嫌诈骗犯罪,仅仅只是民间借贷不能偿还的,属于民事纠纷,并不涉及刑事犯罪,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骗取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扩展阅读:

诈骗贷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伪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或者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以及以其它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C. 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向阿里巴巴申请贷款并据为己有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一、贷款诈骗罪的构成

103010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利用虚假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四)利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手段骗取贷款的。

根据规定,在贷款诈骗罪中,行为人针对的犯罪对象应当是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果对自然人实施贷款诈骗,则不应构成贷款诈骗罪,因为自然人不是本罪的客体。

那么,骗取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是否属于诈骗金融机构,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另外,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采取的是骗取贷款的手段。这时候怎么区分非法占有的目的呢?

二、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诈骗对象,仍构成贷款诈骗罪。

被告人邹某伙同他人,采用盗取、篡改天猫商家A、B、C三家公司的支付宝账号、密码、更换手机号码的方法,冒充上述商家向阿里巴巴申请天猫订单贷款;阿里巴巴将借款发放至上述三家公司对应的支付宝账户,被告人邹某随后将三个支付宝账户的部分款项分别转入牟林、黄某、陈某等人的账户。三家公司发现账户被盗的事实后,通知了支付宝,支付宝从A、B、C三家公司的支付宝账户中截留了尚未转出的款项。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冒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到账后立即将款项转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可见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冒用他人名义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律师分析:

案件焦点:1。被骗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2.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被骗取贷款的目的。如下所示:

(1)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机构。

1.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业务依法由央行批准。

金融机构的基本职能是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虽然没有取得金融牌照,但经营范围是发放贷款。根据《刑法》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合法批准的。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洞陪链指导意见》规定“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包括乱野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

综上所述,同时,考虑将小额贷款机构纳入金融机构监管,更有利于行业的发展。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是非银行金融公司,属于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事实上,在一系列刑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被认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已经得到普遍认可。

(2)行为人纳孙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1.有偿还能力吗?

应着重审查借款人是否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如果借款人根本没有正常的收入或者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借款数额不能匹配,则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是否用于非法目的等

如果借款人不用于贷款目的,而是从事赌博等违法活动,或者偿还旧债,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是否恶意逃避还款?

人故意逃匿、转移财产或者低价变卖财产,导致其无力偿还,本质上是非法占有目的的体现。

4.采取其他措施使贷款无法收回

在实践中,可以从贷款资金流向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实投入生产经营,且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偿还,则可以推定其不是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另外,客观上也不能全怪。只有在借款到期后行为人未能偿还的情况下,才能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实有偿还能力,且没有挥霍、隐匿财产,则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行为人虽然使用了他人信息,以他人名义诈骗接入机构,同时将获得的贷款转入自己账户,但最终目的是让自己逃避还贷责任,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不包括单位

如果贷款资金进入单位账户,由单位控制和使用,即使一切事项都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也是犯罪主体以外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时,不应将单位视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应将相应的自然人视为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主体。

相关问答:

D. 小贷骗贷立案标准

小额骗贷罪立案标准,分别是: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小额骗贷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是指滑悄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而言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祥此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信宴渣、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 企业通过隐瞒事实真相骗取银行贷款是否构成犯罪

是,构成犯罪,构成骗贷罪。法律依据如下:x0dx0a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x0dx0a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x0dx0a(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x0dx0a(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x0dx0a(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x0dx0a(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x0dx0a(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F. 贷款诈骗罪司法适用问题

以案为例:网络支付系列犯罪中贷款诈骗罪的法律适用及辩护要点

一,网上支付犯罪概述

1.什么是网上支付?

网络支付是通过网络由网络终端实现的。近年来,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迅速,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且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将服务领域扩展到网络理财、信贷、缴纳公用事业费等。除了快捷支付,还衍生出余额宝、蚂蚁花呗、蚂蚁借呗等线上金融产品。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快捷支付和衍生功能在服务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更多的风险。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特殊属性和所涉及的复杂法律关系,涉及网络支付的犯罪呈现出与传统财产犯罪截然不同的特点,实践中在法律适用上往往存在诸多争议。

2.网络犯罪的主要特征激瞎和行为类型

总的来说,网络支付犯罪具有信息交流的强烈扭曲性、行为的念铅桥隐蔽性、危害的广泛性和法律适用的争议性等特点。

主要的行为类型有:

(一)非法获取网上支付账户中的财产

比如,利用事先知道或者非法获取的他人支付账户信息,登录他人账户非法获取账户内资金或者与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内资金;以及利用事先知情或非法获取他人网上支付账户信息,或冒用他人名义开立消费、信用账户进行消费套现,或利用他人已开立的消费、信用账户进行消费套现。

(3)非法利用网络支付账户消费或透支

如果网店店主与收银员串通,收银员先在网店购仔猛买商品,用消费信贷产品支付给网店店主。买方确认收货后,消费信贷产品的资金将转入卖方账户,卖方扣除“手续费”后,剩余款项返还给买方。

(4)网上支付账户虚假记账等

(5)使用网上支付账户进行支付结算。

如非法设立第四方支付平台,在未取得国家支付结算牌照的情况下,依托合法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以正常商业交易的名义,大量归集支付账户开展支付结算业务等。

综上所述,网络支付犯罪相对集中,不仅涉及常见的盗窃、诈骗犯罪,还涉及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非法经营、破坏生产经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本文从网络支付成立的贷款诈骗罪典型案例入手,进一步阐述了贷款诈骗罪的相关法律适用和辩护要点。

二。典型案例及分析

朱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一审刑事判决。

(2017)湘刑初字0921第254号

[基本情况]

如2016年3月,被告人杰夫从长沙市湖南中医药大学附近网吧的网络管理员处获取陈的身份证,后提供给被告人朱顺。朱顺带着陈的身份证在长沙开福区三义路联通营业厅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并于2016年3月6日在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四方坪支行办理了一张民生银行卡。杰夫让女友周某某用陈某某的身份证拍照进行网贷验证。之后,朱顺冒用陈的身份在淘宝、新浪微博、“闪银”上注册,在网贷公司进行了如下贷款:2016年6月25日,从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苹果6S手机一部,消费价值5688元

被告人朱伙同他人冒用、刘、李、唐等11人的身份信息,获取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骗取财物。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骗取非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朱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个典型的辩护点。

1.初犯、共犯、从犯等的辩护。

即具体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家良系初犯、偶犯、从犯,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数额较小。诈骗的受害者是贷款公司,不是个人,都是退赃物。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虽然认为其不符合缓刑条件,但还是部分采纳了辩护意见,最终对其从轻处罚。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轻罪辩护。

即具体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江主动提出其帮忙补办电话卡并开车送朱顺到他们那里,但不知道目的是什么,也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周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补办电话卡,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和恶意。补办电话卡后未参与任何诈骗活动,故被告周江不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认为,周江多次听从朱某安排协助实施相关犯罪行为,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周江多次帮助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辩护人的不认罪策略值得怀疑,因为很难说从常理推断实施了多次行为是合理的但行为的合法性不容置疑。但法院通过多次协助实施,直接认定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成立诈骗罪,值得怀疑。重复实施不能直接证明非法占有的存在。如有疑问,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总的来说,将周江的行为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是合理的。辩护人从一开始就采取轻罪辩护的策略,而不是无罪辩护,这可能更容易被法官采纳。

三。贷款诈骗的其他法律适用及抗辩要点

1.本罪的构成

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对以单位名义实施贷款诈骗的,应处罚有关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制度以及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捏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2. 金融机构的范畴

(1)范围概述

金融机构的范畴远远不止银行等常见的机构组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金融机构的种类及具体范围如下:

(2)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行为定性

根据前述编码规范可知,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的范畴。司法实务中,也将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行为定性为骗取贷款罪。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962号:小额货款公司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省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主管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批准设立可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第二,小额贷款公司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授权的省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第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省级政府主管部门(金融办或者相关机构)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 辩护要点之区分货款诈骗与货款纠纷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会谈纪要精神,对于合法取得货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货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货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货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货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货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前述情形在实践中出现极多,辩护人要尤其注意该无罪辩护要点。

相关问答: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是银监的还是人民银行的

人民银行。2014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金融行业标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经过充分调研、素材整理、标准研制、专家评审、广泛征求意见等环节最终形成。《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规定了金融机构代码的编码对象、编码结构和表示形式,涵盖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多类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银发(2009 )36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统一金融机构编码的方式与方法,加强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信息共享的效率,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在新建、开发、升级、改造信息系统、数据仓库中使用的金融机构编码,确保金融机构编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中国人民银行编制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现印发你们。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的有关金融机构。附件: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略)

相关问答:如何辨别金融业的骗子公司?

目前国家的金融机构都是持牌经营,也就是说,正规的金融机构都是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这个鉴别起来很简单,看是否属于一行两会下属的监管机构。目前监管机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银保监会下面的,如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一部分是证监会下面的,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

还有一部分是备案制下的,比如说私募基金公司。

这些公司都是有渠道查询的,银保监会、证监会官网上有机构名单查询的,私募基金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官网查询。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从宏观层面统一了中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确了中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

该《规范》对金融机构的分类:

货币当局

1、中国人民银行;

2、国家外汇管理局。

监管当局

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1、银行;

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

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

4、农村资金互助社;

5、财务公司。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1、信托公司;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3、金融租赁公司;

4、汽车金融公司;

5、贷款公司;

6、货币经纪公司。

证券业金融机构

1、证券公司;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期货公司;

4、投资咨询公司。

保险业金融机构

1、财产保险公司;

2、人身保险公司;

3、再保险公司;

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5、保险经纪公司;

6、保险代理公司;

7、保险公估公司;

8、企业年金。

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

1、交易所;

2、登记结算类机构。

金融控股公司

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

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新兴金融企业

1、小额贷款公司;

2、第三方理财公司;

3、综合理财服务公司。

G. 骗取贷款是否负刑事责任

有资金压力时贷款是解决资金压力的重要方式,而有些人会骗取贷款的,骗取贷款是一种诈骗的行为,目的是非法占有贷款,其贷款时就没有想还,那么骗取贷款要不要负刑事责任?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骗取贷款是否负刑事责任
骗取贷款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要依据骗取贷款的数额而定,如果数额达到较大的,就会构成贷款诈骗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迟渣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携胡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码隐悄骗取贷款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要依据骗取贷款的数额而定,贷款诈骗数额达到较大的,就会构成贷款诈骗罪,要追究诈骗者刑事责任。

H. 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应该属于公司范畴,所以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应当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