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P2P贷款国家未来的发展趋势
2015年的P2P借贷市场规模将延续前两年的趋势,继续保持高速增长。但与此前增长量主要由老平台带动不同,经历2014、2015两年的扩张,部 分老平台将把更多精力放在存量贷款的维护和自身能力的完善上,其增长速度可能放缓。2014年和2015年新成立的平台将在更大程度上引领2015年的涨势。
尤其是一些具备相当实力的小贷、担保、典当等民间金融机构已经对P2P借贷展现出强烈兴趣,积极谋划转型为P2P贷款网站。这些机构一旦成功转型,将 给市场带来不小的冲击,推动P2P借贷规模大幅度上升。但2015年也存在一些可能制约P2P借贷市场增长的不确定因素,首当其冲的是监管政策。
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钱价格(借款利率)将有所下降,这一趋势在2014年已经得到体现,2015年仍将延续,其原因在于:
(1)随着人们对P2P借贷的了解、接受程度增加,大量新晋投资人进入P2P借贷市场,钱供给充沛,优质借款项目供不应求,借款利率会自然下降;
(2)平台竞争加剧,一些借钱方开始获得更多的议价权;
(3)老平台业务能力增强,单位运营成本有所下降,存在降低各种服务费用的空间。
二、市场风险加剧,倒闭平台数量增加
2014年底已经出现了一波平台倒闭潮,2015年这一趋势仍将延续,原因在于:
(1)2015年以来新成立的平台数量极多,因为成立时间短,大部分平台的首期借款尚未到期,平台的风控能力未经过检验。一旦首批借款集中到期,风控能力差的平台可能出现大面积违约,导致平台倒闭;
(2)市场竞争加剧,尤其是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P2P贷款网站已经短兵相接,经营不善的平台将无力应对竞争,最后要么降低标准导致累计的风险爆发;要么渐渐丧失业务,关门了事;
(3)中央和地方政府已经一步一步地加强对P2P借贷行业的监管,一些经营不规范的企业会被清退或关闭;
(4)经济下行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也可能会影响一些平台的业务,导致违约率上升。
三、借款区域由大中城市向中小城市扩散
目前一线城市的竞争已经非常激烈,北京、上海、深圳的P2P贷款网站数目均超过20家,广州也在10家以上。大部分平台正在二、三线城市抢夺增长点。2015年,更多的P2P贷款网站会介入三、四线城市市场。
四、借款者由个人向企业扩散
P2P借钱方一般为普通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单笔借贷金额低,信用评估主要针对个人。从2012年开始,部分P2P贷款网站开始向中小型企 业主提供贷款。2014年,这一趋势得到明显增强,成立了一些专门向中小企业主提供贷款的平台(称为P2B模式),信用评估主要针对企业,单笔借款额达到 数百万乃至数千万人民币,业务增长率显著高于整个行业。进入2015年,此趋势愈演愈烈,一些老平台也开始介入此项业务。不论是第三方支付公司、担保公司 还是机构投资者都对该业务表示出强烈的关注。
P2B模式因为单笔借款额高,运营成本被有效摊薄,综合费率普遍较个人信用借贷费率低。不过该模式在必定程度上改变了P2P借贷的风险结构,要求运营 者具备强大的企业信用评估能力,并经过担保和反担保建立完善的风险缓释机制。该项业务客观上也将促进某些P2P贷款网站向正规化发展。
五、市场细分与整合两种趋势并存
信用风险是一切借贷业务的核心风险之一,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下,为防范该风险,P2P贷款网站经常需要承担线下销售与尽职调查工作,造成极高的运营成 本。为降低该项成本,一些新平台将对市场进行细分,专门为某一区域、行业或特征的人群提供借贷服务,利用对该类人群的良好了解、经验积累和更具针对性的信 贷技术,实现更具性价比的风险管理效果。与此同时,已经在某些细分市场积累了充分经验的老平台将开拓新的市场,以便对自身的业务资源进行更有效整合,在此 前提下,2014年可能会出现P2P贷款网站之间或平台与其它民间金融机构的并购,整个行业的集中度有所提升。
六、领先的P2P贷款网站发力征信技术,向正规化发展
同样,为有效应对信用风险,打造核心金融能力,领先的P2P贷款网站将着力强化征信技术,包括征信渠道的多样化、征信数据的综合化、信用评估的自动化,并强化风控流程的各个环节,形成正规化的金融队伍,获得真正的产品设计能力。这一趋势可能导致:
(1)一些P2P贷款网站成立专门的征信公司,直接介入第三方征信市场;
(2)更多P2P借贷公司开始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输出信贷技术,形成所谓的P2F(个人对金融机构)模式;
(3)大数据征信、行为征信等新兴征信技术受到重视,拥有该技术的公司与P2P贷款网站合作,甚至被后者收购;
(4)部分P2P贷款网站将加大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引进人才的力度。
七、泛平台属性增强,部分P2P贷款网站将拓宽业务范围
一些平台将向纵深化发展,尝试涉足第三方征信、信贷技术输出、第三方支付等业务。而另外一些平台将横向拓展业务范围,把自身转化为连接钱供给方与需 求方的泛平台,而不仅仅局限于P2P借贷。例如某些线上平台开始销售信托产品;另外一些平台试图把系统后台开放给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使其能利用 该平台直接从线上获取潜在借钱方;还有一些平台试图打造第三方交易平台,作为泛平台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进驻,独立经营;部分平台开通众筹频道,尝试介入股权众筹等。
八、民间金融线上化趋势
除了小贷、担保公司开始向P2P借贷靠近、转型,其它的民间金融机构(例如典当、保理等)也开始关注P2P借贷,期望可以打开新的钱通道。而P2P 贷款网站同样关注此类机构,期望可以在平台上销售其资产,甚至开始尝试接入委托债权、企业产权等”另类”资产。民间金融的线上化,对了解各种金融产品运 作、熟悉拥有相关法律法规、拥有金融产品设计经验的复合型人才,产生迫切需求。
九、机构投资趋势
2013年,曾出现多起投资人组团投资P2P借款项目的案例。这些投资团一般瞄准新平台,对新平台进行必定的”调查”(甚至包括实地视察)后,与中意 的平台协商,依靠较强的钱实力获得一些定价优势,结合新平台的促销活动,可获得较高收益,同时也承担较高风险。因为该模式追求快进快出,经常对平台造成 不利影响,也增加了后期接棒者的风险,网贷组团曾遭受置疑,活跃度大大降低。
十、投资便捷化、移动化
为了满足投资人的胃口,P2P贷款网站纷纷加强投资端产品的设计,强调投资的理财化、便捷化,甚至以定期、不定期理财产品作为包装,帮助投资人自动投 标。一些平台开发了手机应用支持投资人随时随地抢标,进行”碎片化”理财。甚至还有一些软件开发者编写第三方投标工具以便快速争抢热门平台上的借款项目。
② 小贷公司如何与网贷平台合作
小额 贷款 公司应该如何与网络借贷平台合作?如果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的角度来说,这属于如何通过互联网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问题,而这必然与小额贷款公司线下业务的开展与监管有很大的不同。无论是业界还是监管方对此都比较关注。我们不妨来比较详细地探讨一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与网络小额贷款的关系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庆饥巧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具有地区性,只能根据批准在一定的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也就是说,网络小额贷款是小额贷款公司受“互联网企业”控制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小额贷款业务,其业务形式与一般从事线下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有明显的区别。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互联网企业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的结果。
二、网络小额贷款与个体网络借贷的关系
根据《指导意见》,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指导意见》规定,“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个体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网络化,提供个体网络借贷服务的网络借贷平台属于信息中介性质,其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范。而网络小额贷款则属于国家专门监管的金融活动,是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肢祥小额贷款业务。
三、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管规范
201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起草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不过该条例目前尚未正式出台,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也未制定。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地方政府审批和监管,因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各地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定。
2016年9月发布的《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规定,“对由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网上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由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发起设立、引入小额信贷先进技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从持股比例、企业名称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但应相应提高对誉键其贷款‘小额、分散'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重庆市于2015年12月发布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对重庆市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2016年10月重庆市发布《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其中对于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与网络平台合作问题进一步作出了规定。
四、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相关规定
重庆市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规定比较系统,个人认为重庆市的相关规定很可能对未来国务院制定适用于全国的网络小额贷款监管细则产生重大影响。重庆市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从审批、备案、业务内容和风险控制各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需要取得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本质上是一种对经营范围的突破或扩大,因此理应获得主管部门批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由区县金融办初审和市金融办审核,并在网络贷款业务试运营成功后,报市金融办完成备案方可正式运营”;第二十九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擅自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依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二)小额贷款公司须与合规的网络借贷平台合作,并需要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其风险防控自然是监管部门所关注,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设立和重大事项根据规定也需要向地方金融监管机关备案,因此为方便监管重庆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与网络借贷平台的合作需要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新增网络平台和贷款产品,应有不少于15天的试运营期,并于正式运营15日内向区县金融办和市金融办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备案”;第十四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终止全部或部分网络平台的网络贷款业务,应于终止前30日内向市金融办和区县金融办报备”。
《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应选择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互联网平台,自建网络贷款业务及数据系统,系统持有或与平台共有用于信贷风控的相关数据”;“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作为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作获取借款客户,并应先报备后合作,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而对于网络借贷平台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关系,监管部门未作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只要双方的设立及运行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即可。而根据《指导意见》关于网络小额贷款是“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由自身或其关联方设立网络借贷平台而与之合作,也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与其他合规的网络借贷平台合作,总之对于监管部门只有一个要求即“合规”。
(三)小额贷款公司只能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放贷业务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8〕239号)第二十条规定,“经市政府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一)办理各项贷款;(二)办理票据贴现;(三)办理资产转让。”也就是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除了进行小额贷款业务,还可以进行票据贴现和资产转让业务。
但是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只能进行放贷业务。《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第六条中规定,“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除通过网络平台面向全国办理自营贷款业务外,其他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与不能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同”。
《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推荐借款客户,不得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互开展资产(或债权)转让业务。”并特别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能通过网络为自身融资,关于这一点《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第六条中规定,“不准通过网络平台为本公司融入资金”。
(四)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需要应建立健全网络贷款业务风险管控体系
网络借贷业务中的网络识别与控制与传统线下业务相比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而且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信息平台性质不同,小额贷款公司是以自身资金进行放贷业务,其风险控制尤其重要。这一点重庆市的监管部门也非常重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审慎选择合作的网络平台,严格审查平台机构的合法性、经营的合规性,并确认本公司获取数据的方式合法。”;第十六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建立健全网络贷款业务风险管控体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风控措施,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贷款风险。”《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应当及时向市、区县金融办报告可能导致重大信贷风险发生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平台经营资质取消等)。”
③ p2p转型四大路径调查,小额贷款的路怎么走
选择P2P理财产品应注意的方面:
1、产品的风险控制:
看所选择P2P理财产品的平台是否规范,是否有一套完善的风险管控技术,是否有抵押,是否有一套严格是信审流程,是否有一个成熟的风险控制团队,是否有还款风险金,是否每一笔的债权都是非常透明化,是否每个月都会在固定的时间给客户邮寄账单和债权列表等等,以上是非常重要的一些问题,所以客户在进行选择的时候一定要了解清肆晌楚。
2、所选产品的平台实力:
一般平台越大,其风险管控越严格,因为平台大,所以每一笔债权都是经过严格审核,才会转神雹搭让给出借人。另外,公司的实力和规模也是衡量一个公司规范与否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还有公司的注册资金,在全国的营业部的规模也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
3、合同的规范性:
认购产品时务游拿必要把合同中的每一条认真的阅读清楚,摸清每一个条每一个字的具体含义,千万不要马马虎虎的就把合同给签署了,而对于其中的条条框框一无所知,若将来真的产生风险,后悔也来不及了。
④ 传统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与P2P网络借贷的区别与联系
传统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和P2P网络借贷都是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机构,但它们之间存在一些不同点。
监管机构:传统小额贷款公司和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都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等。而P2P网络借贷平台通常在其成立初期并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管,近年来逐渐受到监管机构的规范。
资金来源:传统小额贷款公司和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银谨自于公司自身或其他合法的金融机构,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来自于平台上的出借人。
贷款规模:传统小握搏昌额贷款公司和段扒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贷款规模通常比P2P网络借贷平台要大,而P2P网络借贷平台则更多地面向个人和小微企业。
⑤ P2P网贷运营模式主要有哪几种
第一,无担保的一种纯线上交易模式。
此模式的运营建立在信用体制完善的前提之下,目前在美国P2P网贷行业运用最广。这种模式可以解释为,平台纯粹充当中介机构,在前台展示信息,不担保,风险全部有投资者自己承担。这种模式对于国内基本国情是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因为这是一种纯信用的体制贷款模式,非常难被国内投资者接受。
第二,有担保的线上交易模式。
这种运作模式有一个很大的特征,那就是通过第三方担保的模式,减低平台的收益,与担保机构合作完成。这种P2P网贷平台不再是单纯的中介,而是充当着担保人以及追款人的角色。平台与担保机构共同负责信息审核,并且进行资金托管管理。对于投资者而言,这种运作模式可以确保自身的资金安全,而对平台而言,经营成本也由此增加。
第三,线下交易模式。
虽然P2P网络借贷是以网络为核心发展的产业,但是如果采用线下为中心的运营模式,那么平台就成为一个负责提供信息的平台,最后所有的交易都在线下完成。当然,这种运营模式存在一个非常大的缺陷,受到区域性质的制约,业务来源大大缩小。另外,线下交易模式需要借贷者提供抵押贷款,虽然降低了风险,但是对借贷者而言,房贷车贷也不是想有就有的。
第四,线上线下的国内典型P2P网贷模式。这种模式是当前最理想的一种网贷模式,线上收集借贷者信息,线下与各担保机构实现合作,对信息进行审核,在高效的前提之下,又可以节约成本开支,这种方式是目前平台最常用的一种,也是最实在的一种运营方式。国内知名p2p网贷平台融和贷就是如此操作的。
⑥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有哪些途径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的融资途径
一:私募债融资渠道灵活
在股权交易所挂牌成为小额贷跨公司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在不突破现有政策条件下进 行股权交易。这样小贷公司实现了信息透明,实现了更广泛的信息平台和投资人资源,增 加了融资机会。再者,私募债的使用期限可以有一两年,比银行融资期限更长,且募得资 金用途更灵活,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创新的融资方式。
二:券商信托渠道规模最大
早期小贷公司主要与信托公司等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采取“股权+回股”模式,但自 2011年银监会发布“严禁信托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进行业务合 作‘之后,推行小贷资产收益权产品。
小贷资产收益权产品具体指小额贷款未来还款现金流为支持,出让其收益权的一种资产转让方式。这一种融资创新工具,既拓宽了小额贷款公司,又增加了机构投资者的理财选择,在这方面首创的是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它推出以小额贷款资产包产生的现金流为 支持,支持收益权凭证的小额贷款资产收益权凭证产品。自2012年1月开始,其已为24家重庆小额贷款公司发放收益权产品,产品累计交易额75.7亿元,累计兑付产品44只。
三:P2P平台融资最快
对于求资若渴的小贷公司而言,P2P融资将是一个最好的选择。它提供一个快捷的通道,使亟待提高融资规模的小贷公司和渴求投资、提升平台规模的P2P平台互相合作,互补短板。正因为这种潜在的巨大需求,小贷公司和P2P借贷机构的合作渐渐增多,我们拭目以待。
四:建立小额再贷款公司
政府或者有资金实力的公司成立小额再贷款公司,使之成为小额贷款公司中的“中央 银行”,以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来源的稳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定期向小额再贷款 公司交定一定的“准备金”,作为小额再贷款公司的存款,来应对未来信贷资金缺乏的危 险。小额再贷款公司作为小额贷款与社会资金的一座桥梁,使得社会资金与商业银行资金 进入小额贷款公司更加迅速、流畅,保障了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的来源。另一方面,这 种“中介”作用的小额贷款中的“银行”的存在也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本在信息获取方面 上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严重矛盾,分散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⑦ 全面整治网络小贷,网络小贷与P2P平台之间有什么区别
P2P:相当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资金端主要是个人投资者,资产端对接有抵押、无抵押贷款。
网络小贷:额贷款公司通过网络平台获取客户、线上放贷。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有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资产端和P2P类似。
区别一:企业的性质不同
P2P的资产难觅,网络小贷资金受限,双方一拍即合。由小贷公司寻找借款人,P2P平台获取投资人并撮合借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