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小贷公司如何与网贷平台合作
小额 贷款 公司应该如何与网络借贷平台合作?如果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的角度来说,这属于如何通过互联网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问题,而这必然与小额贷款公司线下业务的开展与监管有很大的不同。无论是业界还是监管方对此都比较关注。我们不妨来比较详细地探讨一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与网络小额贷款的关系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庆饥巧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具有地区性,只能根据批准在一定的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也就是说,网络小额贷款是小额贷款公司受“互联网企业”控制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小额贷款业务,其业务形式与一般从事线下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有明显的区别。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互联网企业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的结果。
二、网络小额贷款与个体网络借贷的关系
根据《指导意见》,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指导意见》规定,“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个体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网络化,提供个体网络借贷服务的网络借贷平台属于信息中介性质,其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范。而网络小额贷款则属于国家专门监管的金融活动,是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肢祥小额贷款业务。
三、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管规范
201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起草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不过该条例目前尚未正式出台,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也未制定。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地方政府审批和监管,因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各地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定。
2016年9月发布的《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规定,“对由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网上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由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发起设立、引入小额信贷先进技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从持股比例、企业名称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但应相应提高对誉键其贷款‘小额、分散'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重庆市于2015年12月发布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对重庆市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2016年10月重庆市发布《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其中对于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与网络平台合作问题进一步作出了规定。
四、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相关规定
重庆市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规定比较系统,个人认为重庆市的相关规定很可能对未来国务院制定适用于全国的网络小额贷款监管细则产生重大影响。重庆市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从审批、备案、业务内容和风险控制各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需要取得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本质上是一种对经营范围的突破或扩大,因此理应获得主管部门批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由区县金融办初审和市金融办审核,并在网络贷款业务试运营成功后,报市金融办完成备案方可正式运营”;第二十九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擅自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依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二)小额贷款公司须与合规的网络借贷平台合作,并需要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其风险防控自然是监管部门所关注,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设立和重大事项根据规定也需要向地方金融监管机关备案,因此为方便监管重庆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与网络借贷平台的合作需要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新增网络平台和贷款产品,应有不少于15天的试运营期,并于正式运营15日内向区县金融办和市金融办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备案”;第十四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终止全部或部分网络平台的网络贷款业务,应于终止前30日内向市金融办和区县金融办报备”。
《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应选择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互联网平台,自建网络贷款业务及数据系统,系统持有或与平台共有用于信贷风控的相关数据”;“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作为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作获取借款客户,并应先报备后合作,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而对于网络借贷平台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关系,监管部门未作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只要双方的设立及运行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即可。而根据《指导意见》关于网络小额贷款是“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由自身或其关联方设立网络借贷平台而与之合作,也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与其他合规的网络借贷平台合作,总之对于监管部门只有一个要求即“合规”。
(三)小额贷款公司只能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放贷业务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8〕239号)第二十条规定,“经市政府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一)办理各项贷款;(二)办理票据贴现;(三)办理资产转让。”也就是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除了进行小额贷款业务,还可以进行票据贴现和资产转让业务。
但是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只能进行放贷业务。《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第六条中规定,“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除通过网络平台面向全国办理自营贷款业务外,其他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与不能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同”。
《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推荐借款客户,不得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互开展资产(或债权)转让业务。”并特别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能通过网络为自身融资,关于这一点《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第六条中规定,“不准通过网络平台为本公司融入资金”。
(四)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需要应建立健全网络贷款业务风险管控体系
网络借贷业务中的网络识别与控制与传统线下业务相比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而且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信息平台性质不同,小额贷款公司是以自身资金进行放贷业务,其风险控制尤其重要。这一点重庆市的监管部门也非常重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审慎选择合作的网络平台,严格审查平台机构的合法性、经营的合规性,并确认本公司获取数据的方式合法。”;第十六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建立健全网络贷款业务风险管控体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风控措施,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贷款风险。”《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应当及时向市、区县金融办报告可能导致重大信贷风险发生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平台经营资质取消等)。”
B. 重庆小额贷款名单
我国小贷公司数量的持续下降是监管趋严的必然结果。但三季度贷款余额触底,说明数量下降长期不会影响市场扩张。
写|出乎意料
生产|消费金融频道
全国小贷公司数量连续6年下降,今年降到7000家以下。小贷平台数量下降是小贷轨道从无序竞争、扩大市场到行业规模增长瓶颈期的必然结果,不合规的企业不断被市场淘汰。从2015年三季度末的峰值8965家,到新公布的6566家,已有2000多家小贷公司退出市场。
根据统计数据,小贷公司数量减少最多的年份是2019年,为582家。根据2020年12月底的统计数据,当时全国共有小贷平台7118家,2021年最新三季度小贷平台总数为6566家,已经减少了552家。也就是说,今年有望超越2019年,成为小贷平台数量减少最多的一年。
贷款余额反弹。
10月26日,央行发布了2021年第三季度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9月30日,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566家,从业人员65516人,实收资本7744.14亿元,贷款余额9352.52亿元。
根据数据对比,今年一季度,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841家,贷款余额8653.15亿元。今年上半年,小额贷款公司6686家,贷款余额8865.05亿元。虽然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在下降,但贷款余额在上升。前三季度,小贷公司贷款余额环比增长5.5%,贷款余额已增加587.2亿元。小贷公司数量的下降并没有影响小贷市场的规模。根据今年的数据预测,小额贷款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分城市来看,重庆仍然是渣旁全国唯一突破千亿的省市自治区。三季度贷款余额2364.96万亿,占全国小贷总余额的25.28%,一省之力已经带动了全国四分之一的小贷市场份额。上半年数据报告显示,重庆上半年贷款余额1909.18亿元,三季度增加455.78亿元。可以看出,今年全国贷款余额的增长,大部分是由重庆的小贷公司带动的。
资料显示,位于重庆的小额贷款公司有重庆蚂蚁上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美团三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从阿里巴巴、网络、美团等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都将总部设在重庆来看,重庆在小额贷款方面一骑绝尘,并非没有道理。
2021年如春橡三季度数据显示,江苏省、广东省和辽宁省的小贷公司数量最多,分别为571家、422家和395家;贷款余额方面,除重庆小贷公司外,广东省排名第二,贷款余额778.15亿元,江苏省排名第三,贷款余额767.37亿元。
小贷平台迎全方位监管
今年小贷公司大规模离职可能与2020年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告有关。这份意见稿提高了线上经营的小贷公司,尤其是全国范围内经营的小贷公司的准入门槛,不合规的小贷平台在重重监管下骤然退市。
监管不仅仅是对小贷公司的沉重打击。在严格的监管下,银监会也在扶持优质的小贷资源。2020年,银监会公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也列出了一些对小贷平台的扶持措施,支持其稳定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不合规的小贷平台退出,优质小贷平台的优势是
在注册资本方面,今年各省小贷公司注册资本进一步提高。厦门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上海要求不低于2亿元,且均要求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关于全国小贷业务发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规定,跨省经营的网络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亿元。本次征求意见稿公布后,美团小贷、中融小贷、蚂蚁小贷、度小满等。全部完成增资,注册资产达到50亿元。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小贷机构退出了跨省经营的梯队,这也给了很多地方小贷公司更多的机会。
在融资方森余面,2020年9月公布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对小贷公司的融资方式进行了新的调整,要求小贷公司通过银行贷款、股东贷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纳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纳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这意味着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率最高可以达到5倍。
在借贷管理方面,今年1月,司法部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司法部正在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将明确互联网非存款类借贷机构的准入和监管规则,严格规范贷款广告、网络借贷信息等活动,并具体规定催债行为。互联网非存款借贷机构主要针对小贷和典当机构。
2020年和2021年是微贷赛道监管力度最大的两年。持续细致的监管法规规范了小额贷款平台从贷前、贷中到贷后的各个环节,2000多家不合规的小额贷款平台退出。
根据
麦肯锡报告,2025年中国狭义消费信贷余额相较2020年将翻番,从约15万亿元人民币增至约29万亿元。从预测信息不难看出,中国的小贷市场仍然保持高速增长,不过扩张模式会从原来的无需竞争向规范化的成熟经营模式。
相关问答:
C. 谁能告诉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能不能跨地区贷款的法律规定
各地各规定和法院判决实施细则可能都有所不同,但是,原则上,跨地区贷款属于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是行政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以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例: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关于额度、利率及区域的规定发放贷款,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有效。
小额贷款公司不能超额度、超基准利率、超区域发放贷款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有效进行行政管理和控制小额贷款公司行业风险,并不涉及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私法关系,故小额贷款公司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超额度、超利率、超区域经营贷款业务,属于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是行政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D. 重庆正规小额贷款公司有哪些共同点
在重庆我们有时候会遇到资金问题,想要向银行申请贷款吧,无奈银行贷款门槛太高,借款人只能驻足观看,那么此时转向小额贷款公司也是不错的方法之一,那么我们就来看一下在重庆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有什么共同点呢?
(1)正规小贷公司有一定的申请门槛
虽然小贷公司是做银行做不了的一些业务,但是并不是说小贷公司是没有门槛的,不管是银行还是小贷公司为了控制贷款的风险,会对借款人有一定的要求,最基本的就是借款人需要在现单位工作满三个月,能够提供近半年的银行流水详单以及信用记录良好等要求。
(2)正规的小贷公司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联系方式
正规小贷公司都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联系方式的,这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借款人的疑虑,也是为了小贷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借款人能够面谈。而不少不正规的小贷公司就是各种忽悠方式,电话处于随时打不通的状态之下。如果借款人遇到小贷公司说不在公司面谈或是联系号码是手机号码的,需要提高警惕。
(3)贷款预期年化利率会高于银行贷款预期年化利率
借款人只要了解一下就知道,小贷公司的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是会高于银行贷款预期年化利率的。小贷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制度没有银行的健全,所以为了合理的规避风险,小贷公司贷款预期年化利率会相应的较高。如果借款人遇到贷款预期年化利率较低的小贷公司一定要认真的考察,避免上当受骗。
提醒,正规的小贷公司在成功放贷前是不会收取任何的费用的,所以借款人在成功拿到款项前,千万不要以任何方式支付任何的费用。借款人千万不能因为急需资金而不去考虑小额公司是否正规,避免上当受骗。
E. 重庆诺远小额贷款公司现在是不是对债务进行追偿
重庆诺远小洞迹额贷款公司现在是对债务进行追偿。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对方说要还,债权人可以要,一般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除非义务人自愿履行其债务,所以如果债务银耐人自纳搏并愿偿还的,债权人可以接受。
F. 最高院关于小额贷款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批复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该《批复》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的批复,终于让争议尘埃落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G. 重庆瀚华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吗
合法。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公司,曾用名重庆市渝中区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受官网认证法律保护的正规公司,是经过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认证合法的,持有正规合法经营文件,是合法的,其位于重庆市,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业为主的企业。
H.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8)重庆高院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