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筑企业最优融资管理的措施有哪些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2-0-02
一、企业融资管理的现状
(一)融资观念落后。很多企业缺乏通过金融市场融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多地依靠政府的优惠政策,有“等、靠、要”的思想,对企业的融资管理缺乏严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为曾为国家上缴过很多利润而要求政府追加投入资本或减税让利。更常见的是企业通过“游说”或贿赂,要求政府干预银行,迫使银行对不符合经营的企业发放贷款或实行优惠的贷款条件,从而发展企业。从国家层面来说,要充分认识到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特别是融资政策上,要把中小企业与大型骨干企业同等对待,积极疏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二)融资方式单一。由于我国的金融格局长期以来是由银行信贷的间接融资占绝对主导地位,再加之受企业财务人员计划经济体制的思维和素质的影响,所以企业在融资方面对银行有极大的依赖性,导致融资工作几乎就等同于单纯的“跑银行,拉贷款”。融资渠道的单一使得企业融资难度加大,资金来源好运用的灵活性都很差,财务风险增加。融资方式的单一同时也意味着融资租赁、票据贴现与转让、应收账款让售融资方式没有在企业融资管理中起到应有的作用。从浙江省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来看,浙江有74.6%的中小企业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有85.3%的企业需要再融资,而这些中小企业对融资方式的选择主要是银行贷款。
(三)成本观念好风险意识较差。成本观念较差体现在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缺乏成本——收益原则的考量,筹资工作的立足点不是企业的资本结构和综合资金成本,违反了现代财务成本原理。更多的时候是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需要资金时,财务人员去融资,并且是筹措到资金就算完成了融资任务,并没有考虑资金结构与资金成本。风险意识较差则体现在:一方面企业普遍存在盲目举债经营的现象,不管企业资金利用率高低,不管企业资金成本的大小,也不论企业资本结构如何;另一方面,企业在盲目借入资金后,没有对借入的资金进行合理的财务规划和理财,资金的占用、闲置和浪费很大。企业融资管理上淡薄的成本观念和风险意识使得企业的融资管理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四)缺乏融资上的时机管理。很多企业的融资往往只顾及到自己的资金需要,而忽视了资金市场的宏观环境。对于那些缺乏中长期资金需求规划的企业来说,这一问题更为明显。当资金市场供不应求或者是政府紧缩银根时,这时企业就不得不付出更高的融资成本。因此,企业如果没有一个详细的资金需求和融资计划,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宏观经济情况适时调整的话,很有可能会导致企业融资周期好资金市场、政府调控周期相背离,企业由此承受本来可以避免融资成本。与此同时,众多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缺乏成本管理,筹资工作的立足点不明确,在资本管理、资本控制、资本结构等方面违反了现代财务成本管理原理。
(五)金融体系不健全,金融支持不足是造成我国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一是缺少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尤其是四大银行正处于转型之中,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商业银行近年来实际上转向了面向大企业、大城市的发展战略,在贷款管理权限上收的同时撤并了大量原有机构,客观上导致了对分布在县域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大量收缩。二是银行信贷动力不足,改制中的银行及法人银行从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出发,相应提高贷款条件,而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经济实力和财务管理科学化的欠缺,往往达不到银行规定的标准。三是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放贷的经营成本较高、风险大,制约了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金融机构贷款的发放程序、经办环节等大致相同,而每户中小企业平均获得的贷款大大低于大中企业,因而中小企业每笔贷款的经营成本对金融机构来说相对较高。同时,由于中小企业存续期短、财务信息透明度低、信用等级偏低等原因,银行为防范信贷风险必然要严格控制中小企业贷款。四是金融机构内部缺乏竞争,贷方市场占主导地位。如果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竞争,企业就能以自己的条件来选择金融机构。但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金融机构不是提高利率,而是减少放贷,不管企业愿意付出多高代价,也不给发放贷款,从而导致符合信贷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受阻。
二、加强企业融资管理的方法
(一)开拓和利用融资方式。企业融资方式分为内源性融资和外源性融资两种:1、内源性融资是指企业主要依靠自身积累的盈余求得生存与发展,增加企业盈余的方法不外乎增加节支,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企业利润,降低成本和费用。据世界银行对温州等地区的企业调查显示,企业无论是初创时期还是发展时期,都高度依赖自有资本融资,其中至少62%的资金依靠业主自有资金或企业前期利润解决。这表明,内源融资仍是浙江众多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比重偏高超过5成;2、外源性融资主要分为间接性融资和直接融资。间接融资主要是指银行贷款,而银行贷款可分为政府性贷款、商业银行的商业性贷款和世界多边组织(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国际货币组织等)的贷款。政府政策性贷款通常是与其产业政策相联系的,世界多边组织贷款是国家主权贷款,具有一定的扶持性质。此外,出口信贷也是企业的一种贸易融资。直接融资工具主要包括企业债券、商业票据、租赁好股票。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债券融资可以不受银企关系的影响,企业直接面向投资者。商业票据与企业债券一样,属于直接融资工具,但是它更多的是偏向于短期融资。租赁包括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前者在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到承租人,后者则不转移。股票是一种权益性融资,意味着企业获得的是永久性资本,同时也意味着公司股东结构的改变。除上述融资方式之外,还有延期付款的商业信用形式的融资好出售应收账款的保付代理等。不同的融资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适用于企业不同时期对资金的不同需要。企业选择融资方式的重点应根据资金需求的特点选择成本最低、风险最小的融资方式。从浙江省统计局发布的数据看,对金华、绍兴、台州、温州四个地区的企业资金需求调查结果显示:有60%的企业需要从银行贷款,30%的企业靠自筹,7.5%的企业通过内部集资方式筹资,2.5%的企业表示依靠股票筹资;有16.27%的中小企业认为从银行获得贷款较容易,有60.47%的企业认为从银行获得贷款较难,有23.26%的企业认为从银行获得贷款十分困难,即83.73%的企业贷款需求没有得到满足,贷款难成了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
(二)加强资金成本观念和风险意识。首先要合理地预测资金市场的供求情况,因为各种筹资方式资金成本的高低与资金市场中“资金商品”的可供量直接密切相关,因此只有充分考虑资金市场的供求状况,才能从根本上降低筹资成本。其次,充分比较各种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包括含有多种融资方式的混合性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从中选择资本成本最小的。加强风险意识体现在合理选择筹资方式,因为不同融资方式的风险各不相同。如权益型融资可以获得永久性资本,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但是企业需要出让部分投票权好收益权,而债务型融资虽然无须出让收益权好投票权,但是却有还本付息的硬性压力。此外,即使同一种融资方式,在不同时期和处于不同时期的企业都是不同的。总之,加强企筹资管理,增强资金成本观念和风险意识的基本原则是,在筹资风险一定的情况下使筹资成本最低,或者在筹资成本一定的情况下使筹资风险最小。
(三)加强和完善融资数量和期限管理。在数量管理上,应提前对融资的数量做出规划或预测,并根据预测或规划安排融资数量,力求融资结构合理,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融资数量可能来自各部门的预算或各项目的规划,也可能来自财务部门根据历史数据作出的回归语塞。数量管理的目标是不影响部门或项目的资金适用时间,因此融资数量要得当,既没有多余的,也没有缺口。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达到理想状态,这就意味着企业需要有一个调解安排,成立融资数量调解资金,当融资数量多余时,把它纳入基金中,当融资数量短缺时,从基金中拔付部分资金补偿期限管理是相对于债务融资来说的,其目标在于总体和个体的期限要平衡。总体的平衡是指企业整个负债融资的期限结构要合理,尽量多利用长期负债,因为长期负债对企业的财务压力相对于短期负债来说要短。此外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可转换债券也是一种中长期负债。至于短期负债,因为它对企业经营好财务的压力比长期负债要大得多,所以企业尤其要注意短期负债的管理,在偿还能力上,短期负债要和企业的现金流好收益流相适应。在风险管理上,不同的短期负债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具有不同的风险好成本。
(四)根据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实行不同的融资管理体制,提升整体融资管理水平。为了发挥企业整体融资优势,实现集团内部资金的统一计划、统一平衡好统一调度,企业内部的各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倾向于实行统一管理、分级领导的管理体制。统一管理是指企业总部统管资金,总部要求集团内各企业将利润好折旧上缴总部,总部根据发展战略的需要安排资金的使用,或者在各分支机构逐级完成。企业内部组织具有诸多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在不同的组织形式下,企业总部对其拥有的股权控制程度是不一样的,总部的融资管理权限自然也就不同,所以在融资体制上统一管理和分级领导的程度也不一样。对于分公司来说,它在企业内部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企业总部更适合实行资金一级法人管理体制。从融资管理来看,企业总部掌握长期融资权,统一向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办理借款业务。企业内所属企业需要从外部借入的资金不得再自行向银行借款,一律由企业总部统一借款,再分配安排给企业使用。一般而言,控股子公司是法人企业,它们拥有直接的短期借款融资权。全资子公司虽然是法人企业,但是由于它是由企业总部全部控股,所以对于企业总部来说,它们具备好分公司进行同一管理的条件。然而,就票据融资而言,票据业务的管理规定要求票据业务必须由各企业在其所在地银行直接办理,这就意味着企业总部无法统一管理分公司好全资子公司的票据融资,但是,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办理票据融资必须由企业总部授权。所以企业总部为控制总体的融资规模,必须对票据实行额度管理。
(五)善于利用融资环境和时机,实现适时融资。企业需要制定一个科学的资金需求计划和融资计划,在融通资金时,要结合融资环境和自己的融资需要考虑。企业在融资时要注重时机的选择,要对资金市场,政府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具有合理的预期。
企业在融资时还要注重内部融资管理。企业合理的融资结构应该是由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共同构成的,因为企业的发展既要靠自身的积累又要靠外部投资者注资。内部融资管理首先要有效地降低成本和减少费用,提高企业收益来源和金额,从而增加企业利润留存收益;其次,需要减少资金的闲置和占用,提高贸存收益的资金利用效率。
B. 农村自建房可以申请贷款吗
农村自建房是可以申请贷款的。
【拓展资料】
申请贷款的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2.是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3.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或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4.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农户小额贷款的授信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农户小额贷款的额度为3万-5万元。
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
2.在信用社开立了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3.企业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4.服从信用社管理,如实向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按时报送报表和经营计划;
5.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设施;
6.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管理规范。
(二)政策性
1.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2.贷款对象必须符合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对象要求;
3.在其它银行或信用社没有贷款关系。企业必须在一个信用社贷款,不存在多头贷款问题;
4.企业在发放贷款的信用社辖区内经营,不得跨地区贷款。
(三)项目可行性
1.原材料有来源,原材料供应有意向性协议;
2.产品质量合格,有长期稳定的市场,产品销路有意向性协议;
3.有可观利润,经济效益好;
4.企业有生产技术保障;
5.企业对外负债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小于70%。对于流动资金借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30%;对于固定资产贷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50%;
6.新建项目自筹资金必须在50%以上,要有注册资金证明;
7.新建项目必须要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四)贷款的安全性
1.担保人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代替偿贷的能力,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抵押物必须是地上定着物,易变现,贷款额必须控制在抵押物的70%以内;
3.质押物、证、权真实清楚,票据合规合法有效。
(五)贷款的效益性
有明确可靠的偿还贷款本息的渠道,企业每年结清利息后,能拿出一定的资金偿还贷款本金。
(六)企业的诚信度
企业无逃债、废债行为,不存在恶意拖欠信用社及其它银行、其它单位和个人借款和货款的历史。
(七)对农村信用社的要求
1.信用社自身组织的资金在满足支农的前提下,有充足的富余资金用于发放此笔贷款。每5000万元富余资金最多只能发放1000万元企业贷款。不得用拆借资金或人民银行再贷款发放企业贷款;
2.若发放此笔贷款,此企业贷款占信用社总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10%;信用社最大十户贷款占总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50%。
3.市州联社、信合办必须有贷款可行性论证报告,有充足的可贷理由,对存在的不足要有改进措施;
4.市州联社、信合办审贷委多数同意,其中:理事长、主任必须同时同意,分别鉴有“同意”字样;
5.市州联社、信合办主要负责人必须对上报的全部贷款资料签有“真实无误”字样。
6.贷款责任人(信用社、县联社、市联社信贷员、分管信贷的领导、主要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C. 简述200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有关部门规定的主要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
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四、严格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管理
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
商业银行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企业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违约情况等。
商业银行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购房套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房屋抵押状况以及违约信息等。
六、加强房地产贷款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
商业银行应密切监测房地产价格变化及其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状况,切实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积极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监局应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的“窗口指导”,加大对相关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跟踪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各项房地产信贷政策规定,抓紧制定或完善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操作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各政策性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发放商业性房地产贷款。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
银发〔2007〕45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
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国家住房消费政策和相关规定,现就执行《通知》第三部分“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四、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各商业银行应根据《通知》及本补充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D. (急等答案!)对商业银行发放建筑企业(非房地产业)流动资金贷款有限制性规定吗
无规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现将《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随文印发,自1985年起实行。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了保证建筑业有关企业单位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促进加强经营,缩短工期,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贷款对象。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地位,并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开立帐户的下列企业单位,都可以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一、国营建筑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公司、住宅公司、市政公司和房修公司以及为建筑施工服务的加工生产企业;
二、城镇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
三、专门供应基本建设材料的供销企业;
四、地质部门的物资供销机构和附属修配厂;
五、为基本建设服务的勘察设计单位;
六、农村房屋建材供应公司;
七、城市综合开发公司;
八、工程承包公司。
第二条贷款种类和用途如下:
一、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国营和城镇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以及为建筑施工服务的加工生产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
二、工程结算贷款:对竣工后结算的工程,用于在建工程占用的资金。
三、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用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等开发建设所需的周转资金。
四、基建材料供销企业贷款:用于专门供应基建材料的供销企业、农房建材供应公司等所需要的流动资金。
五、其他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工程承包公司、地质部门的物资供销机构和附属修配厂以及为基本建设服务的勘察设计单位等需要的流动资金。
第三条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
二、必须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三、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
四、贷款用途正当,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五、确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必要时须有经济法人担保。
第四条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手续:
一、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需要,加速资金周转的原则,在挖掘企业资金潜力的基础上,于年度开始前, 编送年度贷款计划(附参考格式一),由建设银行核定年度计划贷款额。年度中途,企业施工生产任务和结算方式如果发生较大变化,可以申请调整年度贷款计划。
二、企业年度贷款计划编送程序和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简称各分行)规定。
三、 企业和开立账户的建设银行(简称开户行)要签订借款合同(附参考格式二),订明双方的经济权责。
四、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一次或分次(按季、月)将贷款转入存款户。企业资金有多余时,可以随时归还多余的贷款。
五、企业资金如果临时不敷周转,可以申请追加贷款。超过年度计划贷款额的部分,为超计划贷款,加计利息。
第五条工程结算贷款,根据在建工程需要占用的资金核定贷款额,具体支用手续,比照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手续办理。每一项目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相应的存款额。
第六条基建材料供销企业贷款手续,比照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手续办理。
第七条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手续。企业应按项目或小区提出贷款申请。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管理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必须具备开发和建设条件;必须经济效益好,有归还贷款的能力。贷款数额,应按需要扣除有关来源后的不足额计算。
建设银行应在国家信贷计划或贷款指标范围内审查发放。贷款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企业和建设银行要签订贷款合同,订明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归还等事项,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八条其他流动资金贷款手续。 企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周转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比照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手续办理。企业单位临时或一次性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以逐笔向开户行申请,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签订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企业单位必须按期归还贷款。
第九条企业单位和建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违约的一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贷款利息。各种贷款的利率,除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为月息4.2‰外,其余一律为月息3.6‰。超计划贷款,按月息6‰计息。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罚息50%。
贷款利息,每季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企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资金管理责任制,管好用好贷款资金。企业单位应当按期向开户行提送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和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建设银行要和企业单位密切协作,根据满足企业单位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促进加强经营管理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贷款的全面管理工作,发挥银行信贷服务和监督的作用。
建设银行要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企业单位对建设银行调阅有关文件、账册、凭证和报表, 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要给予便利。
第十三条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改进无效的,开户行可以不予贷款或收回部分以至全部贷款:
一、挪用贷款资金;
二、购储非本企业单位需用的物资;
三、违反结算纪律;
四、盲目储备,造成积压;
五、经营管理不善,损失浪费严重。
以上第一、二两项占用的贷款,按挪用贷款加计罚息。
第十四条企业单位对应当归还的贷款本息延不清偿,经催收仍不偿还时,开户行可以直接从企业单位的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十五条企业单位对于建设银行有关贷款处理事项,如有异议,可以向开户行或上级行提出,要求复议;有关行必须及时答复。如有玩忽职责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贷款办法,由建设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建设银行各分行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85年起施行。1973年印发的《短期放款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流动资金贷款的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 “央行16条”房地产新政,能为楼市带来哪些变化
2022年11 月 11 日,央行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简称“央行 16 条”),对于当前房地产市场会产生积极且重要的影响。房谱总评:
新政出台之前的“房地产市场融资”:
1、债务融资:被“三道红线”、“两类占比”、“432要求”严格约束;
2、股权融资:被全面禁止(“双10%”融资新规依然禁止投向房地产业务)。
因此,房地产特别依赖表外融资和非标融资,这也为今天的房企债务危机埋下隐患。
此次新政出台,标志着对房地产行业由“救项目不救企业”,修正为“救项目+救企业”,这对于“保交楼、房企纾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逻辑框架:
逐条点评:
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
银发〔2022〕254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全面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保持房地产融资合理适度,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
(一)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
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国有、民营等各类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治理完善、聚焦主业、资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稳健发展。金融机构要合理区分项目子公司风险与集团控股公司风险,在保证债权安全、资金封闭运作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支持项目主办行和银团贷款模式,强化贷款审批、发放、收回全流程管理,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房谱解读:
一视同仁,源自“两个毫不动摇”思想。即二十大会议报告“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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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梁和(二)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
支持各地在全国政策基础上,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当地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在城市政策下限基础上,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具体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支持金融机构优化新市民住房金融服务,合理确定符合购房条件新市民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的标准,多维度科学审慎评估新市民信用水平,提升借款和还款便利度。
房谱解读:
首套商贷利=LPR-20BP(目前4.1%),已处于历史最低点,但首付比例估计很难从三成降到二成,因为银行需要安全垫。
二套商贷利率=LPR+60BP(目前4.9%),期待新政后对“加点数”亦有所放宽,但首付比例估计很难从四成降到三成,因为需要区别于首套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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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稳定建筑企业信贷投放。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优化建筑企业信贷服务,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
房谱解读:
建筑企业垫资是常态,在“保交楼”原则下,“工程款优先权”也无法发挥作用(工程款优先权具有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效力)。
新政出台后,渣扒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基础上,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满足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银发〔202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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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持开发贷款、信托扮盯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
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未来半年内到期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之保持一致。
房谱解读:
1、允许额外多展期一年;
2、展期后,银行不用纳入不良、房企不会降低评级。
(1)银行
根据《贷款通则》:“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此次房地产新规规定,可以上述基础上再多展期一年,缓解压力。
(2)分类
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调整后至少下调至次级类。
这次新规给予特赦,可以不用调整贷款风险等级,这是此次新政最核心的一部分。给金融机构重要喘息机会,以时间换取空间。
(3)房企
贷款展期不用降低风险等级,不影响征信,就不会触发债务交叉违约条款,稳定房企资金链,实现“保交付为第一要务”,只是展期合理化之后,房企的债券发行可能更需要增信。
(4)信托
信托公司没有银行那么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流动率、拨备率、不良贷款率、存款准备金等等的限制,出险后难以有相应的风控手段和资本去稀释,很容易形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尤其影子银行),所以信托产品很难随意展期(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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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持债券融资基本稳定。
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推动专业信用增进机构为财务总体健康、面临短期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债券发行提供增信支持。鼓励债券发行人与持有人提前沟通,做好债券兑付资金安排。按期兑付确有困难的,通过协商做出合理展期、置换等安排,主动化解风险。支持债券发行人在境内外市场回购债券。
房谱解读:
中债信用增进、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已经组织多轮民营房企座谈会,通过中债增信的方式来支持房企发行债券。
11月8日,交易商协会表示,通过担保增信、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直接购买债券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发债融资。预计可支持约2500亿元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后续可视情况进一步扩容。
11月9日,中债增信发布通知称,为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工作,加大对民营房企增信服务力度,意向民营房企可填写《项目需求意向表》,并向该公司提出增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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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持信托等资管产品融资稳定。
鼓励信托等资管产品支持房地产合理融资需求。鼓励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快业务转型,在严格落实资管产品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依法合规为房地产企业项目并购、商业养老地产、租赁住房建设等提供金融支持。
房谱解读:
此前信托公司严格执行“控增量”和“432要求”(房地产项目贷款融资要求四证齐全、30%资本金和二级资质)。
此次新政实际涉及“房地产信托转型”概念—房企项目并购(存量业务)、商业养老、租赁住房(房住不炒,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二
积极做好“保交楼”金融服务
(七)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提供“保交楼”专项借款。
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政策安排和要求,依法合规、高效有序地向经复核备案的借款主体发放“保交楼”专项借款,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加快建设交付。
房谱解读:
政策性银行“保交楼”专项借款是解决当下楼市烂尾风险的紧急措施。初期规模可能达到2000亿,由央行指导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现有贷款额度中安排,中央财政予以贴息。
这里最核心的就是专项借款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由地方政府承担本地区“保交楼项目”的统借统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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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
在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明确债权债务安排、专项借款和新增配套融资司法保障后,鼓励金融机构特别是项目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融资商业银行或其牵头组建的银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推动化解未交楼个人住房贷款风险。
对于剩余货值的销售回款可同时覆盖专项借款和新增配套融资的项目,以及剩余货值的销售回款不能同时覆盖专项借款和新增配套融资,但已明确新增配套融资和专项借款配套机制安排并落实还款来源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自愿前提下积极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
新增配套融资的承贷主体应与专项借款支持项目的实施主体保持一致,项目存量资产负债应经地方政府组织有资质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确认并已制定“一楼一策”实施方案。商业银行可在房地产开发贷款项下新设“专项借款配套融资”子科目用于统计和管理。配套融资原则上不应超过对应专项借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销售回款应当划入在主融资商业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开立的项目专用账户,项目专用账户由提供新增配套融资的商业银行参与共同管理。明确按照“后进先出”原则,项目剩余货值的销售回款要优先偿还新增配套融资和专项借款。
对于商业银行按照本通知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半年内,向专项借款支持项目发放的配套融资,在贷款期限内不下调风险分类;对债务新老划断后的承贷主体按照合格借款主体管理。对于新发放的配套融资形成不良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已尽职的,可予免责。
房谱解读:
正式提及“有条件免责”,这是文件的核心亮点,对于有充裕剩余货值的“好项目”,保交付推进节奏有望加快,但也强调市场化原则和商业自愿前提,“差项目”短期仍待解决。
三
积极配合做好受困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
(九)做好房地产项目并购金融支持。
鼓励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开展房地产项目并购贷款业务,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兼并收购受困房地产企业项目。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资产管理公司)发挥在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能力,与地方政府、商业银行、房地产企业等共同协商风险化解模式,推动加快资产处置。鼓励资产管理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房地产项目并购主题金融债券。
房谱解读:
2021年12月,央行、银保监会出台《关于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服务的通知》,鼓励银行稳妥有序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重点支持优质房企兼并收购出险和困难的大型房企的优质项目。
2022年1月,针对出险企业项目的承债式收购,相关并购贷款不再计入“三条红线”相关指标。
可见此前的通知仅涉及出险和困难的“大型房企”的“优质项目”的兼并收购,不涉及”企业本身兼并和其他普通收购”。
本次新政,没有再强调“大型房企”和“优质项目”(把甄选权交给市场),但同时依然不涉及“房企兼并、其他普通收购”这两类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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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积极探索市场化支持方式。
对于部分已进入司法重整的项目,金融机构可按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原则,一企一策协助推进项目复工交付。鼓励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担任破产管理人、重整投资人等方式参与项目处置。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稳妥探索通过设立基金等方式,依法依规市场化化解受困房地产企业风险,支持项目完工交付。
房谱解读:
重整投资+设立基金+市场化化解。举例:盘活佳兆业南沙“悦伴湾”项目,即由信达深圳分公司折价收购项目债权,深圳华建提供增量资金借款,信达地产华南区域公司进场操盘代建,负责该项目开发、建设、销售、物业服务等全过程管理,收取操盘代建费。
四
依法保障住房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鼓励依法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对于因疫情住院治疗或隔离,或因疫情停业失业而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以及因购房合同发生改变或解除的个人住房贷款,金融机构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购房人自主开展协商,进行延期展期等调整,相关方都要依法依规、信守合同、践行承诺。在此过程中,金融机构要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加强沟通,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按相关规定做好资产分类。对于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房谱解读:
“因购房合同发生改变或解除的”--此条和“保交楼”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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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切实保护延期贷款的个人征信权益。
个人住房贷款已调整还款安排的,金融机构按新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认定应予调整的,金融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调整信用记录报送,已报送的予以调整。金融机构应妥善处置相关征信异议,依法保护信息主体征信权益。
五
阶段性调整部分金融管理政策
(十三)延长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政策过渡期安排。
对于受疫情等客观原因影响不能如期满足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有关规定,基于实际情况并经客观评估,合理延长其过渡期。
房谱解读:F. 银行对建筑行业的贷款政策是怎样的
对建筑行业没什么特殊的优惠政策
G. 建筑行业贷款用途限制
一、《贷款总则》还对贷款用途作了如下限制:
(1)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股权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借款人不得利用借款从事证券、期货等投机活动;
(3)借款人除依法取得房地产经营资模改格外,不得利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借款人依法取得房地产经营资格的,不得利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活动;
(4)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取得非法收入。
二、申请贷款时,贷款人需要准备的资料分为以下几类:
1、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居留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资料;
2、提供稳定收入来源证明:银行对账单、劳动合同等;
3、提供稳定的住旦和判址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水棚猜电缴费单、物业管理等相关证件;
4、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拓展资料;
1、贷款用途定义:借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购买材料或必要设备,或用于个人购房、购车、消费等支出而取得的贷款。贷款最终会与某些生产要素相结合。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确定贷款的目的,并明确目的不是为了糊弄银行和贷款公司,而是为了让贷款充分发挥其最大的经济效益,而不是离开贷款闲置的。个人贷款的目的一般是买房、买车、装修房子、学习、旅游、看病等。
2、贷款审计的一个主要环节是对贷款用途进行调查,以确认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和有保障,确保贷款的真实性,掌握借款人交易的真实性、贷款目的、还款意愿等。还款能力,从源头上保证个贷质量,有效防范个贷风险。
3、贷款简单通俗的理解就是借需要利息的钱。
4、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一定的利率借出货币资金并必须偿还的一种信贷活动。广义的贷款是指贷款、贴息、透支等借贷资金。银行通过放贷和货币资金,可以满足社会对补充资金的需求,扩大再生产,促进经济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获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自身积累。
希望能够给到你帮助。
H. 人行、银监会对建筑行业短期融资用途有何规定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I. 银行对建筑行业收紧贷款意味着什么
银行对建筑行业收紧贷款意味着政策开始抑制价格增长过快的房贷。银行房贷收紧预示着政策开始抑制价格增长过快的房贷,提高房贷申请门槛以后,纳陆也可以起到一定的稳定楼市的作用。房贷政策收紧以后,并不会影响到刚需一族买房,在楼市稳定发展时,反而是刚需一族买房的和扮好时机,因为这时候房价不会过度增长,当然,用户买房一定要考虑到风险,不要盲目购买高价房,导致后续自己无力承担高额的洞棚顷月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