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公司打算向银行贷款500万,请问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要怎么做达到多少才能通过银行审批
汪青河 说的是正规渠道办理。答案很正确了,给他采纳吧。
500万的贷款有很多种申请办法,很多情况下都是当事人也就是贷款申请人没有参阅更多的贷款业贷款类别,所以比较局限在一种或者几种贷款模式下。建议您在贷款之前多找点朋友和专业人士给你参谋筹划,用最小的贷款利息换来最长的贷款周期和最小的抵押风险。
祝您好运。
⑵ 通过虚增资产、隐藏负债、提高利润等手段粉饰报表,“骗取”贷款的企业有哪些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存在关联方交易的企业。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企业的股东之间、关联企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关联企业利用复杂的关联关系粉饰财务报表,甚至编造虚假财务数据,骗取银行贷款、操纵股价、抽逃资金等,给相关债权人、投资者带来损失。有效识别关联企业财务舞弊手段,是审计人员规避审计风险的重要手段。笔者结合审计实践,浅析关联企业存在以下几种常见的财务舞弊手段:
(一)虚构经济业务,虚增资产,虚减负债,人为抬高关联企业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
例如:有些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以大大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将商标权、专利、技术及其他资产出售给上市公司,或抵偿对上市公司的债务。
外资企业的母公司通过高价向外资企业出售设备、技术、原材料等,虚增了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关联企业之间进行投资也可以通过上述手段高估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达到虚增资本目的。
另外,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相互投资、参股、也使得双方的资产都出现了虚增,影响了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资本实力和资产规模的正确判断。
(二)虚构利润。
通过关联方交易虚构销售收入和利润、粉饰财务报表,是关联企业常用舞弊手段。主要方式为:1.
在商品或服务购销环节,关联公司以较低价格从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购入原材料、零部件或劳务,又以较高的价格向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虚增利润。如,某些公司在上市时,是以其母公司资产通过分立、重组等整合而成,上市后仍与其母公司在供、产、销及其他服务方面存在密切关系。在上市公司面临亏损时,母公司通过以大量购买上市公司的产品,以较低价格向其销售原材料,从而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收入,调节上市公司利润;母公司还通过调低上市公司应缴纳的费用标准,或承担上市公司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以达到转嫁费用、调节利润的矛目的。有些企业甚至通过虚构根本没有发生的应收、应付等资产负债业务及收入支出和利润项目,达到粉饰报表的目的。反过来,有的公司通过反向操作手法,虚减收入和利润,达到逃税或转移资金的目的。2
.通过资产重组,调节利润和财务状况。母公司通过以优质资产置换借款企业的不良资产、高价购买其债权、承担其费用或债务、支付资金占用费等手段,调控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3.
以低息或高息发生资金往来,调节财务费用。4
.以收取或支付管理费用或分摊共同费用调节利润。
(三)以委托经营、受托经营或合作投资方式,虚增关联企业经营业绩。
例如:在关联公司面临投资项目周期长、风险大等因素下,如果将某一部分现金转移给母公司,委托母公司或与母公司合作投资,则将投资风险全部或部分转嫁到母公司,而将投资收益的回报确定为关联公司当年的利润。
(四)采用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进行资产租赁、资产置换和股权置换。
以资产转让置换为例,以极低的价格将优质资产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以极低成本获得了优质资产,而优质资产可带来丰厚的盈利,这样可从根本上改变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而通过不等价交换来操纵利润。
(五)利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侵害债权人利益。
例如: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前向关联方分配、无偿转让资产;以较低价格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或资产;对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关联方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关联方债务;放弃对关联方的债权或怠于行使债权等。无论哪一种形式,都会减少可分配财产,增加债权人的损失。
⑶ 虚报资料套取专项资金属于哪一种违纪错误
根据具体的违纪行为(事实、情节等)定性。一般是工作纪律中的“财经纪律”问题。但涉嫌犯罪的,要根据具体事实确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
虚报资料套取专项资金,涉嫌多种违纪行为,甚至涉嫌犯罪。其中又分为单位行为违纪(或涉嫌犯罪)和个人行为违纪(或涉嫌犯罪),又分为直接责任人员违纪(或涉嫌犯罪)和单位领导违纪(或涉嫌犯罪)等,要根据具体违纪(或涉嫌犯罪)事实来定性。
附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节选)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