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中国境外的银行可否放款给境内企业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 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
(二)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
(三)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四)经批准已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运作正常,未出现违约情况。
㈡ 外方贷款给境内公司要缴哪些税
外方贷款给境内公司要缴哪些税
外国企业向境内公司提供贷款,外国企业取得利息收入需要向境内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A公司为境内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外商独资企业,母公司为美国B公司(非金融机构)。B公司在境内无机构、场所。A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拟向B公司借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这项业务对A公司借款额度有何要求?外方B公司涉及何税?
举借外债有额度限制
按照《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因此,A公司举借外债的额度为其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如果A公司经批准投资总额为10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0万美元。若A公司无其他外债,则A公司可借外债的额度为5000 万美元;若A公司已向境外银行借入一年期未偿还贷款3000万美元,则A公司可借外债的额度为2000万美元。
另外,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规定,A公司向B公司借款,需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A公司向B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时,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外债登记。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供或者接受营业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B公司向境内A公司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B公司取得的美元利息应按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缴营业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规定,B公司还需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B公司在借款到期时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A公司应在B公司借款到期时,代扣代缴B公司的营业税及附加,并向A公司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印花税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税目中的借款合同,该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A公司和B公司均不需要贴花。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利息支付方A公司在境内,B公司取得的利息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B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B公司取得利息应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B公司取得利息所得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第七条以及第九条规定,A公司应在向B公司支付利息或者到期应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A公司向B公司支付美元利息,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实务操作中,按照企业到税务部门申报扣缴的当天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A公司应向其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假定A公司可向B公司借入5000万美元,期限为半年,利率10%,到期还本付息。借款合同到期日,A公司向B公司支付本金5000万美元和利息250万美元。该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6元/美元,城建税税率为7%。则A公司应扣缴营业税:250×6×5%=75(万元);城建税等附加税费:75×(7%+3%+2%)=9(万元);企业所得税:250×6×10%=150(万元);扣缴税费共计234万元。
A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向B公司借入外债5000万美元
借:银行存款——美元(5000×6.01) 30050
贷:其他应付款——B公司(美元) (5000×6.01)30050
期末调整
借:其他应付款——B公司(美元) 50
贷:财务费用——汇兑差额 50
各月末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 250.02
贷:其他应付款——B公司(美元) (41.67×6.00) 250.02
其中,最后一月计提利息需考虑四舍五入影响
借:财务费用 249.90
贷:其他应付款——B公司(美元) (41.65×6.00) 249.90
计提B公司税金及附加
借:其他应付款——B公司(美元) 234
贷:应交税费——代扣营业税及附加 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