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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的文献

发布时间: 2023-09-26 09:25:29

1. 急求一篇关于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英文文献,要有中文翻译!!!急急急急急啊!!!

关于中国小微企业信贷发展文献综述
一.引言 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统计,目前我国小 微企业数量已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涵盖了国民经济的所有行业,它们对GDP的贡献率超过60%,对税收的贡献率超过50%,并提供了80%的城镇就业岗位,俨然成为国民经济的重中之重。 然而,资金紧缺、融资困难却一直制约着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一方面小微企业受自身规模小、固定资产少、会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困扰,不能给银行提供充足的抵押品和银行需要的相关材料;另一方面,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信息不透明、信用不足也是制约小微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最大障碍。 以此为背景,笔者尝试对该领域内主要贡献者的观点及建议进行归纳,并梳理其理论逻辑,力求理解小微企业,进而提出对于信贷的建议。具体讲,从小微企业产生、发展和变迁的全过程看,它的特殊性究竟是什么?我们如何将其引导到一种理想的未来状态?大致从哪几方面着手?具体的应对措施及建议是什么?本文期望能为人们进一步寻求上述问题的答案提供一些有益的视角。 本文对文献的综述基本上按照论述对象的顺序转变安排进程。围绕企业,银行及政府三方面论述小微企业面临的现状及困境,对于整体的局势以及趋势有一个立体的了解并来提出部分建议。尽管文献的视角各不相同,但都是基于改善中国小微企业面临的困境,夯实发展基础的初衷。
二.小微企业面临的信贷困境及原因 融资渠道狭窄,融资困难。小微企业由于在投资规模、技术含量、竞争实力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获得和利用政策信息的渠道不通、能力不强,在融资方面难以享受与大中型企业的同等待遇[1]。目前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主要有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以及民间借贷等四种途径。即使国家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但基于融资成本、审批流程的考虑,小微企业或更倾向于通过亲友借贷来解决融资需求,然而,资金规模却相当有限。根据田耘在经济研究导刊中发表的文章指出,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的3.8 万家小微工业企业经营状况显示,仅有 15.5%的小微企业能够获得银行贷款,年资金缺口近300亿,近80%的小微企业面临资金紧张[2]。尽管微小企业融资呈现出“渠道多元化、来源社会化、行为市场化”的趋势,但总体规模偏小,资金偏紧,条件偏严。小微企业为了避免资金链断裂,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虽然民间贷款形式较多,但贷款利息高,条件苛刻,小微企业因为资金缺乏举步维艰,其中不少企业处于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老板频频“跑路”、人心浮躁。
三.小微企业会计代理风险管理 作为一种有效的会计解决方案和新型的社会性会计服务项目,会计代理被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所青睐。然而,根据陈军所述,在会计代理过程中,各个相关主体都想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于是就产生了各主体间的利益博弈关系[3];同时,会计代理制度不完善、委托人与会计代理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会计代理机构进入门槛低、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等原因的存在,使得会计代理给相关主体带来了多方面的风险:给小微企业带来财务管理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给会计代理机构带来信誉风险,给相关客户带来经济利益风险,给国家带来税收征缴风险。那么如何加强小微企业会计代理风险管理,
四.基于银行视角的小微企业信贷 我国目前小微企业贷款的开展并不理想,除了极少数银行由于天时地利人和的原因成功走上规模效益道路之外,大部分银行都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我国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贷款真正实现盈利的不多,而把微贷业务作为自己核心业务的金融机构更是少之又少,那么如何真正使小微企业从银行等信贷机构获得资本,创造盈利呢? 目前,充分利用供应链和小微企业的特点开发而成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成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和商业银行增加新盈利渠道的双赢选择。杨海平,冯敏等认为,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如何进行风险管理,从而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是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5]。而在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管理中,信用风险是最为重要的问题,而且随着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信用风险越来越大。目前,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时间不长,根据彭凯,向宇的研究可以推得,商业银行对于此类业务信用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更没有完善的专门适用于供应链金融产品的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评价体系[6]。因此,建立一套适用于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评价是商业银行为了从总体上分析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不仅分析小微企业过去的信用和财务状况,同时分析小微企业未来的现金流和财务状况,以及小微企业所处供应链系统环境中的利益相关者对其信用风险的影响,以便掌握更多的资料,对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作出更加合理、公正的评价,以保证银行信贷的安全性,并有针对性的对小微企业信贷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7] 。 建立一套适合供应链金融下的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评价体系,对小微企业来讲,有利于小微企业合理分析和评价自身的综合实力,通过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自身的资信级别,便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给予资金支持;对银行机构来讲,可以为商业银行确定贷款风险程度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提供重要的依据,提高小微企业违约成本,从而降低信贷风险[8];同时为监管部门的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笔者认为,银行等信贷机构在以人为本的业务发展理念基础上,应该尽量将一些环节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别是一些大型银行,可以凭借自己的技术优势,尝试建立和完善银行自身的信用评分模型和数据信息库,进行小微企业贷款的发放,这也是将来的趋势。 五.政府在解决小微企业信贷难题中的作用 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就业问题解决、城镇化推进、区域差距缩小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面临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困境。尤其是最近我国部分民营经济发达地区出现民间借贷利率飙升、民间借贷纠纷增加、小微企业融资困境恶化等问题,引发了各方关注。政府在其中该起什么作用,这是一个亟待回答的问题。从世界各国小微企业信贷的实践来看,大量的政府干预并没有取得明显的效果,甚至出现了“好心办坏事”的结果,那么政府应该怎么介入,补贴怎么花,这是关键。
现笔者总结了以下几个建议:
(一)信贷基础设施的完善
1. 信息环境的完善。一方面,对于关系型借贷而言,目前较为成功的小微企业信贷主要是依赖于社会资本。社会资本的形成以及社会资本在软信息生产上具有明显的规模收益递增效应,这意味着政府的介入是必要的。另一方面,缺乏真实可信的财务报表是小微企业信息不透明的主要表现[9]。
税务、审计等部门可以考虑根据不同行业的特征设计小微企业的会计标准,设定简化的、标准化的会计科目和流程[10]。
2. 法律环境的完善。我国在民间借贷方面的立法也几乎是一篇空白。首先要从法律上对合法与不合法的民间借贷加以界定,特别是重新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的民间融资等概念的界限,从而为民间借贷提供合法化的平台,推动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其次,通过法律的方式明确主要合法民间借贷的定义、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契约条款形式、交易方式等。第三,尽快从市场准入(包括注册资本金额度、从业资格认证)、产权结构、经营业务种类、规模与区域范围、监管、退出等方面对各类合法民间借贷中介加以规范。
(二)产业组织政策
政府的金融行业产业组织政策会深刻影响银行信贷技术选择、激励机制安排,从而影响小微企业的信贷可得性。首先,就规模而言,应该重视地方性小银行的发展,因为这些银行更容易形成适应于微型企业信贷需求特征的信贷技术创新和内部组织结构[11],在这一方面比传统大型银行具有比较优势,因此其市场定位不同于传统大型银行。所以,“由大银行服务大企业、小银行服务小企业”的理念基本上形成了共识,通过多层次的金融规模结构来满足不同规模层次企业融资需求的观念深入人心。但是,具体到政策层面,这种理念在实现的过程中并不通畅。这在一定程度上与产权结构有关。汪兴隆也在文中驳“大中型商业银行天然不适合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这一观点,并进行了详尽的论述[12]。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鼓励一些在小微企业信贷方面经营能力突出的优秀社区银行以银行集团公司的模式实现跨地区经营,促进成功的小微企业信贷经营理念、技术与组织结构的推广,这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更好得为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其次,在促进小微企业信贷的组织政策上,最核心的是要促进竞争。放宽小微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组建足够多的小微金融机构,促进小微企业信贷市场的竞争是产业组织政策的关键。人为抑制规模扩张、地域扩张来迫使银行对小微企业进行借贷的政策并不一定有效,促进充分竞争,才能真正解决小微企业信贷难的问题。

(三)放松小微金融机构的规制
1.要放宽小微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13]。大量发展地方性的小微金融机构,是形成充分竞争的地方小微企业信贷市场的前提,是民间借贷规范化的主要途径,也是解决小微企业信贷难的关键措施。
2.要适当放松对小微金融机构的监管,可适当放宽“只贷不存”类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会计准则、风险控制乃至资本充足等方面的监管标准,降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成本。
3.在紧缩的宏观调控中要避免误伤小微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通过结构性的政策放松对小微企业的信贷。
4.要放松利率管制[14]。微型企业信贷的单位成本以及风险偏高,人为压低利
率导致贷款收益无法弥补其成本,直接制约了微型企业信贷的供给。鉴于微型企业较高的资本回报率,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市场化利率设定机制是商业化小微企业信贷的前提条件。同时,需要引入弹性利率制度安排,利率随借款人的风险、次数而调整,有助于降低银行经营风险和形成对小微企业的动态激励。 六.总结 在国内外复杂的经济形势下,中国多数小微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收益微薄,困难重重。小微企业关乎国计民生,关乎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结合文献,分析了当前中国小微企业信贷发展中存在的各方面问题及原因,并提出了部分建议,希望其通过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自身的资信级别,便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给予资金支持;对银行机构来讲,可以为商业银行确定贷款风险程度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提供重要的依据,提高小微企业违约成本,从而降低信贷风险;同时为监管部门的监管提供参考依据。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对于中国经济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英语:
A summary of the development of literature China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credit
I. Introction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plays a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in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According to statistics, at present, the number of China's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have been accounted for more than 99% of the total number of enterprises, covering allsectors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their contribution to the GDP rate of more than 60%, the contribution of the tax rate is more than 50%, and provide 80% of urban jobs, has become a national priority among priorities economy.However, the shortage of funds, financing difficulties has restricted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grow. On the one hand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by itssmall scale, less fixed assets, the accounting system is not perfect and other problems, not to the bank to provide relevant materials need adequate collateral and bank; on the other hand, nonstandard management, system is not perfect, information opaque, insufficient credit also is the biggest obstacle to obtain loans from banks to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Taking this as the background, the author tries to summarize the opinion and suggestion to the main contributor to the field, and analyzing its theoretical logic, and strive to understand the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and then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credit.In particular, the whole process of development andevolution from micro enterprises, look, what is theparticularity of it? How can we be directed to an ideal future state? To roughly from what aspects? What is the counter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specific? To provide some useful perspective this paper further hope for people seeking answers to the above questions. This paper reviewed the documen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rder ofthe object basically change the arrangement process.Around the three aspects of enterprises, banks and government discusses the status quo and difficulties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for the overall situation and trendshave a solid understanding of and to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lthough the perspective of literature each are not identical, but are improving China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face difficulties based on the original intention,firm the development foundation.
Two. Facing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creditpredicament and cause the narrow channels of financing,financing difficulties.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e to a weak position in the scale of investment, technology,competition and so on, access to and use of policy information channel is obstructed, ability is not strong,financing difficult to enjoy equal treatment with [1] in large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At present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financing channels mainly has four ways banks,small loan companies, Guarantee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lending. Even if the state issued the relevant preferential policies to support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financing,but the financing cost, the approval process based on the consideration of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or more inclined to friends and relatives lending to solve the financing demand, however, the size of funds is verylimited. According to Tian Yun in the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in the published article pointed out, the National Bureau of statistics sampling survey of 3.8 thousands of small micro enterprise management status,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only 15.5% able to obtain bank loans, financing gap of nearly 30000000000 years,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near 80% face financial strain [2]. Although the financing of small enterprises showing a "channel diversification, socialization, marketization of sourcebehavior" trend, but the overall scale is small, the fund is tight, strict conditions.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in order to avoid the fund chain break, had to turn to private lending. Although the form of more folk loans, but loanshigh interest, harsh conditions,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because of lack of funds difficult, many enterprises are closed down, stop proction, semi shutdown state, the boss frequently "Run away", impetuous.
Three.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accounting agency risk management as an effective accounting solutions and newsocial accounting services, accounting agents are more and more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favor. However,according to Chen Jun said, in the process of accounting,the related subject all want to make their own interests to maximize, and thus the game among the interests of subjects between [3]; at the same time, between accountingagency system is not perfect, the principal and theaccounting agency information asymmetry, accountingagency enters a doorsill low, staff service level not higherreasons, the accounting agency risks in many aspectsrelated to the subject: bring the financial management risk and operational risk management to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brings credit risk to accounting agency, bring economic benefits to the customer risk, brought to the country tax collection risk. So how to strengthen the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accounting agency risk management,
Four. The credit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banks based on China's current development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loans are not ideal, apart from a few banks e to the right place at the right time

2. 求一篇关于小额信用贷款的文献综述,感谢~

自七十年代孟加拉乡村银行创建了小额贷款的模式以来,对贫困人口提供小额贷款已经成为各国扶贫工作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前全世界有上亿人受益于小额贷款运动。很多国家都创造了很多成功的经验,但同时也有不少失败的教训。

近年来,在人民银行的大力推动下,农村信用合作社系统正在开展大规模小额信用贷款的工作。以试点单位江西婺源县为例,在仅一年时间内就对所有农户进行了信用评级并发放了近6万户贷款证。其中4万户拿到了贷款,占持证农户的70%。到今年6月底,江西婺源县小额信贷发放总额已达2亿2千万人民币。其规模与发放速度是国内任何其它的小额贷款试点不可比拟的。这充分显示了国内金融机构直接参与小额贷款的效力。虽然以一般农民为主要工作对象的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与国际通行的以贫困户为主的小额贷款有很多差别,国际经验与教训对我国进一步大规模开展农村小额信贷有着极其重要的借鉴作用。

中国应吸收那些成功经验

合理的贷款利率

首先,要让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能赢利,这是这些金融机构愿意扩大并能持续提供小额信贷的根本保证。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逐渐深入,银行商业化的程度提高,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是如果农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项目中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又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补助,那么目前开展得轰轰烈烈的小额信贷工作就不可能持久,也不可能更大规模地深入发展下去。

世界上不少小额贷款项目半途而废的原因归根到底都是因为亏损,特别是由国际组织,国外资金所资助的小额贷款项目,往往是国际组织撤出之日,就是小额贷款活动的完结之时。这与这些项目长期依靠国际上资金补助不无关系。

要使参与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能赚钱,国际经验证明,最关键的是利率的高低。小额信贷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有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不能用一般银行对工商业,甚至较大的农业项目的利率水平来套小额信贷的利率。在国际上成功小额贷款的存贷差要高达8%-15%左右。在中国,由于不需要建立新的金融组织来发放小额信贷,加之贷款的方式也较国外简便,因此成本可能比国外同类贷款低一些,但可能也需要5%-7%左右的利差。在目前农村信用社资金成本在3.5%左右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在8%-10%左右才能使项目自负赢亏。当然各地的情况有所不同,应测算后确定赢亏平衡点,再加上正常利润来算出小额信贷的合理利率水平来。

这里似乎有一个悖论,一方面开展小额信贷的目的在于支持农业帮助弱势群体,一方面又要收高利率,这里是否有矛盾。首先,我们应该指出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是商业贷款,并不是政府的扶贫款,不亏损经营,是最起码的商业要求。第二,国内外各种调查都几乎一致地显示,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能否借到钱,利率稍高一些是完全可以承受的。以3000元的小额信贷为例,高一个百分点的利率,借款者一年要多付出利息30元。这一个百分点对借款者来说不算什么,但对农村信用社来说都是愿不愿意大规模开展小额信贷的关键所在。最后,由小额信贷利率造成的负担与对农民所加的税费负担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税费对农民来说是强制性的,是没有回报的。然而,对贷款来说农民有选择的权力。他可以贷也可以不贷。尽管贷款要付利息,但可以创造出更多的财富,当农民认为利息太高,不划算,他们可以不借。

关于小额信贷的利率问题,不仅在中国,在全世界都是一个相当重要的课题。各国政府都十分关心农民贷款,特别是扶贫贷款的问题。经过了多年的实践,人们也慢慢地领悟出合理利率对小额贷款可持续性的重要性。到目前为止,除了个别国家之外,几乎所有的亚洲国家都已经放开了小额贷款的利率限制。由执行小额贷款的机构来决定利率水平。

制定一个较合理的利率水平对农村信用社开展的小额信贷来说还有着特殊的意义。中国农村对小额信贷的需求很大。从试点地区所揭示出来的趋势来看,当小额信贷比较成熟,群众与信用社的积极性都充分发挥起来,信用观念也建立起来后,有60%-70%的农民都会有小额信贷的需求。如果经若干年后户均贷款达到5000元左右,那么一个成熟的中国小额信贷市场的极限就可能达到3500亿-5000亿人民币。如此大规模的贷款完全靠农村信用社的现行的吸储方法与能力显然不行。而增加农村信用社的吸储的竞争性或间接地通过其它金融机构的拆借(例如把邮政储蓄从农村吸取的存款返回到农村)都需要农信社有一定的付息能力。这只有通过较高的贷款利率才能做到。

加强培训

各国成功的小额信贷经验表明,对农民借贷者的培训是小额信贷成功的又一关键所在。农民为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对迅速变化着的市场反应不够灵敏。对适用技术的了解不够。因此,国际上开展的小额贷款项目都要对贷款户进行大规模培训。提高他们对市场,新技术以及运用贷款的能力。为此,国际小额贷款项目均要拿出一大笔培训资金来。

我国农民同样也极待培训。他们不但需要了解新的技术,特别是要学会如何应对市场的需求来不断调整自己的种植、养殖项目以及生产方式。有了较好的培训,就能大大提高投资项目的成功率,也能减少小额贷款的风险。

在目前的机构设置中,我国农村信用社不具备对农户大规模培训的能力。这就需要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介入。把农村的技术工作者及有关部门发动起来,配合小额信贷项目,不断地给农民以培训,向他们提供市场信息。有关部门应该从财政中拨出专项资金来加强对参与小额信贷的农民进行培训。

小额信贷的大规模开展需要国家的扶助

小额信贷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它是一种利用金融与市场的手段来帮助广大农民增加收支的一个极好办法。然而农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农民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农业又不是我国经济的比较优势所在。农村问题的解决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仅靠小额信贷本身,靠农村信用社并不能完全解决三农问题。换句话说,国家有必要也有责任来帮助农村信用社克服各种障碍与不足。这些帮助不仅是政策上的,可能还需要资金上与行政上的帮助。如果没有这些帮助,从纯商业的角度出发,金融机构可能并不愿意参与和扩大小额信贷工作。这样急需资金的农民就失去了机会,同时也加重了政府的负担。

3. 小额贷款公司实务的目录


第一编 设立篇
第一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
第一节 申请筹建的工作、程序和条件
第二节 筹建申请材料目录、内容和要求
第三节 按程序申报完成前期审批工作
附录: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参考文本)
第二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
第一节 申请开业的工作、程序和条件
第二节 开业申请材料的目录、内容和要求
第三节 正式开业
附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文本)
第二编 经营篇
第三章 小额贷款公司概论
第一节 小额贷款与小额信贷
第二节 什么是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贷款
第三节 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特点和发展现状
第四节 对小额贷款公司几个问题的认识和分析
第四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操作流程
第一节 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业务流程
第二节 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流程管理
第五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调查
第一节 信贷调查的重要性
第二节 信贷调查的方法
第三节 信贷调查的重点和具体内容
第四节 信贷调查报告的撰写
第六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经营
第一节 客户的财务分析
第二节 客户贷款额度的核定
第三节 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经营模式
第四节 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价管理
第七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审查
第一节 贷款审批的基本流程
第二节 贷款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节 贷款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方法
第四节 贷款审查委员会的奖罚制度
第五节 贷款审查委员会的否决、复议和限制制度
第八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担保方式
第一节 担保方式的重要性
第二节 担保方式的种类和规定
第三节 具体的担保业务措施
第四节 最高额担保
第五节 几种灵活的担保控制措施
第三编 管理篇
第九章 小额贷款公司治理
第一节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组成
第二节 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及架构
第三节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节 从业人员素质和团队建设
第五节 小额贷款公司的内控机制
第十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管理
第一节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第二节 人力资源管理和绩效管理
附录:××小额贷款公司绩效挂钩考核办法(参考文本)
第三节 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十一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
第一节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认识和理解
第二节 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
第三节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风险防范
第四节 贷款质量分类管理
附录:《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节选)
第十二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后管理
第一节 贷后管理基本概念、原则和职责
第二节 贷后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第三节 贷后管理的预警和处置
第四编 展望篇
第十三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解读和前景分析
第一节 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解读
第二节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研究
第三节 小额贷款公司的前景分析
第五编 案例篇
第十四章 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 种植、养殖业风险
案例二 擅自变更用款人和用途的道德风险
案例三 资金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附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参考文献
后记

4. 小额贷款公司的章节目录

第一篇政策篇
1.什么是小额贷款组织?
2.我国为什么要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
3.我国小额贷款组织试点为什么要先从农村开始?
4.我国目前已经开展试点的小额贷款组织有多少家?经营情况如何?
5.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6.选择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县的标准是什么?
7.申请试点设立小额贷款组织要符合什么条件?
8.申请试点设立小额贷款组织在程序上怎么操作?
9.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组织资金来源渠道有哪些?
10.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组织为什么不能吸收存款?
11.试点设立的小额贷组织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从金融机构批发资金?
12.哪些金融机构可以向小额贷款组织批发资金?
13.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组织批发资金有什么限制?
14.对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组织的股东资格有什么要求?
15.在金融机构已经有贷款的企业能成为小额贷款组织的股东吗?
16.非中国公民和非中国企业能成为小额贷款组织的股东吗?
17.对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组织的注册资本金有什么要求?
18.对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组织的贷款对象有什么要求?
19.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组织与农村信用社有什么不同?
20.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组织和农村信用社在业务上是什么关系?
21.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组织的贷款利率是怎么规定的?
22.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组织的贷款额度有什么要求?
23.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组织为什么不能跨行政区域经营?
24.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组织自有资金能不能存放在金融机构?
25.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组织能不能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彩票?
26.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组织出现资金流动性缺口问题时能不能申请再贷款?
27.监管机构对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组织如何实施监管?
28.对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组织有没有资本充足率或风险拨备要求?
29.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组织经营风险怎么控制?
……
第二篇知识篇
第三篇操作篇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5. 中小型企业融资困境文献综述怎么写

中小型企业目前已成为我国增长的助推器,但由于企业内部及外部种种因素的制约,融资问题一直是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本文通过对近年来学者关于中小型企业融资问题研究的归纳整理,对“融资难”的现状、原因及解决途径进行分析,希望能对中小企业业主的融资有所帮助。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大致包括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国有中小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等多种类型。往往具有数量多,分布广、技术水平低、经营方式灵活、竞争力差等特点。当前,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和吸纳社会就业的主要载体。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都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然而随着经济危机的影响及我国宏观政策的调整,近年来中小企业发展速度明显减慢,其中融资的问题是制约企业规模发展壮大的"瓶颈" 。本文通过分析和整理国内学者对中小型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指出目前我国中小型企业融资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纳不同学者对造成问题原因的探索,希望能对中小融资问题提供帮助。
一、中小型企业融资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融资环境差、融资渠道单一、中小企业与的融资关系欠佳。吴杰(2006)指出中小型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存在着融资观念落后, 方式单一;时效欠缺, 风险意识淡薄;信用度不高, 抵押担保不足;企业效益较差, 负债率较高;企业不规范, 银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袁霁(2008)等人着重指出了中小型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两大障碍。第一,缺乏长期稳定的融资渠道,中小型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两个方面。内部融资主要通过创业者个人储蓄、亲友借贷、职工内部集资, 以及民间借贷等非正规,这类资金一般数量少,只能维持企业的基本生产;外部融资的主要方式是银行贷款,由于企业融资存在着“规模歧视”,因此, 规模较大的企业更容易通过商业信用获得资金,而中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资源十分有限。第二,缺乏权威中立的信用评级、管理和评价机制。我国缺乏权威中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信用进行评定,因此企业债券的定价机制也明显缺失,这使得企业融资难,者由于信息不对称也不敢贸然投资。
二、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学者对中小型企业“融资难”原因的分析从宏观上看,可以分为企业内部自身原因和外部原因两个方面,从微观角度考虑就有很多不同的视角,为了更好地探求融资困难的影响因素,作者从微观角度对学者的研究进行了整理。
(一)企业自身条件限制。
尹立莉(2009)指出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小企业存在过高的经营风险。大多数中小企业成立时间短、规模小,自有资本偏少,自身薄弱的资本积累不能满足其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在面临市场变化和经济波动时,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加之经营的不确定性,使得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很大,倒闭率很高,银行不敢贸然向它们放款。朱燕萍、陈德昌(2004) 认为,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不规范是企业难以获得融资的主要原因。不规范具体表现在缺乏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缺乏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自有资金不足,资本弱化严重。此外,中小企业产权制度的不健全也成为阻碍企业获得融资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融资环境方面的原因。
融资环境的问题具体表现在资本市场不够完善,结构单一,缺乏多形式、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也缺乏完善的资本交易平台。具体来说,中小企业往往找不到为其发展提供服务的正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致使其出现融资困境;另一方面,以纵向信用体系为主的国有垄断融也排斥民营中小企业融资,较严格的金融管制也限制了内生性民营融资机制的产生,阻碍了企业融资。(王西亚,2007)此外,信用和担保体系不完善也是制约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重要因素。
(三)融资需求方面的原因。
陈孔军(2008)通过对东莞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实证分析指出,导致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融资需求与银行要求的不对称,二者之间的矛盾很难协调。一方面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不断扩大与融资渠道狭窄之间存在矛盾;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的规范运作程度与银行的信贷条件之间也存在较大差距。相对于主流贷款业务而言,中小企业贷款普遍金额不大,这和银行本身的发展思路是有冲突的,部分银行对这种小额、高风险的贷款不感兴趣。
(四)银行金融机构方面的原因。
王兴焕、耿喜华、杨荣本(2008)指出国有商业银行往往存在经营思路偏差、信用评级方法不适用、信贷操作流程长、环节多等问题,从而使得中小企业由于害怕手续繁琐而不敢贸然贷款。钟菁,陈建军(2007)从银行的角度分析了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指出目前国内部分银行都是以服务国有企业、追求规模效益为宗旨,往往只将资金贷给那些大企业、大项目,缺乏对中小企业放贷的积极性。
此外,也有学者从博弈论的角度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进行探索。刘晓敏(2009)指出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借贷双方的交易较高,而造成借贷成本较高的最主要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诉诸成本过高、担保制度不健全、最终导致金融机构惜贷,中小企业难以取得贷款的困境。因此从这一角度出发,中小企业要解决融资困难的问题就需要建立信贷双方信息传导机制、健全社会信用的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
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路径探索
通过前文对学者研究的,中小型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的难题主要源于三方面的原因,企业自身、政府及金融机构,因此也就有学者从这三个角度来提出解决“融资难”问题的措施。
徐立民(2009)指出中小型企业为了能够更好地进行融资,首先是要健全自己的管理结构,在进行融资决策时就应充分考虑各种问题,资金数量上追求合理性、资金使用上追求效益性、资金结构上追求配比性、资金运作上追求增量筹资的同时更加注重存量筹资、筹资渠道上追求以信誉取胜、融资方式上要选择最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的融资方式。张红雨(2006)从银行的角度分析,认为银行应进行相应的信贷管理创新,树立现代化的经营理念。正确处理执行信贷政策与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增加信贷投入与化解不良资产的关系、自身发展与支持中小企业搞活的关系,切实改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尽快建立健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组织体系。申珂(2007)指出要想解决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政府应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鼓励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并给予担保公司优惠;建立和健全对中小型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帮助中小企业适时获得商业性融资;设立专门的政府部门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和政策体系,更多的运用市场手段来解决中小型企业融资问题。
此外,也有部分学者通过对比美国及日本中小型企业融资模式,提出我国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的解决之道。彭媛媛(2008)对美国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特点进行了比较,在美国,政府鼓励企业到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同时由中小企业管理局提供贷款担保,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投资公司,对于那些融资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政府也会提供资助;日本中小企业融资的特点主要是由政府出资成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民间的中小金融机构能能够成为解决日本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力量。为了促进中小企业进行更好的融资,政府应健全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大力发展地方性商业银行,积极拓展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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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的法律分析

在我国,中小企业要通过银行获得贷款是非常困难的,因此,通过自我积累或者向“关系”企业借款,成了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求生存图发展的主要方式。

关于后者,即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问题,我国现行法规是予以禁止的。1981年1月29日国务院在《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中指出:“一切信贷活动必须由银行统一办理,任何地方和单位不许自办金融机构,不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不许自行贷款作基本建设。”1984年3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颁发的《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8条规定:“各部门、各企业单位管理和使用流动资金,不准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收取利息,违反上述规定要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银行要实行信贷制裁。”

199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配合《商业银行法》的施行,1995年7月27日起试行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五十七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经营贷款业务。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融资业务。” 1996年8月1日《贷款通则》修改后施行,但仍在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2004年2月1日修改施行的《商业银行法》第二条对贷款人的准入条件的规定则一字都没有发生变化。

虽然有人指出:“在法律规制的三个层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只有在部门规章,即《贷款通则》中,企业间借贷被明令禁止。”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企业间借贷一直是作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理解并判无效的。

完全禁止企业间借贷是我国转型经济时期的一种无奈选择,国家注意到了这种“禁令”带来的种种弊端,因此中央银行允许采取一些变通方式,比如说以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的形式实现企业间资金融通。同时,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市场也出现了一些企业间借贷的“创新”形式,如私募基金等。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96《贷款通则》)。按照在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合同中出现的合同当事方人数进行分类,可分为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和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

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是由两个合同构成的:一个是提供资金的企业(委托人,简称“贷款”企业,为书写方便以下省略引号)与银行(受托人)的委托合同,另一个是银行(贷款人)与借款企业(借款人)的借款合同,两个合同是一个“背靠背”的合同;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则由一个合同构成:贷款企业(委托人)、银行(受托人)和借款企业(借款人)。在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中,实体上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贷款企业与银行的委托关系,另一个是银行与借款企业的借款关系。借款企业不依借款合同归还银行的贷款,从而(银行)不能返还资金给贷款企业时,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程序上贷款企业是不能直接起诉借款企业的,因为贷款企业不是借款合同的主体,银行才是借款合同的主体;贷款企业只能依委托合同起诉银行,而银行才能依借款合同起诉借款企业,贷款企业在委托合同中的利益要借助银行的(诉讼)努力才能实现,二者具有牵连关系;但是银行在委托贷款中并不存在风险,完全可能置贷款企业的利益而不顾,这样让贷款企业陷入两难境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中指出:“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际中如果银行履行了委托合同的义务,银行不承担委托贷款中借款企业不归还贷款的风险,银行当然也没有必要“坚持不起诉”,但是正因为不承担风险,诉讼中不存在根本的利益,银行就是起诉也完全可能不会倾全力,出功不出力或“诉而不作”未常不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企业处于尴尬的不利处境:银行真要是“坚持不起诉”还好,贷款企业可依上述司法解释将借款企业“一网打尽”;要是银行“学雷锋”学得不到位,出功不出力,那么贷款企业才是“打落门牙落肚里有苦说不出”。

不过根据新的《合同法》,贷款企业的困境似可能得到了缓解。《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忽略除外的规定,现在贷款企业应是可以依借款合同直接起诉借款企业。

可能的争议之点是第一、委托贷款是否能适用《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的规定,第二、如果能,那么接下的问题是应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这个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特别法”还是适用《合同法》这个“新法”?关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见本文的第三部分。对第二个问题,我的理解是应优先适用《合同法》,理由是:第一、司法解释并不是对委托贷款的实体规定,解决的仅仅是程序问题,而《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从实体上回答了这个问题,因此出于“权益之计”的司法解释应让位于正式的法律;第二、《合同法》的规定更好地反映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从实体上也从程序上满足了当事人的权利救济要求,因为在委托贷款中具有重大经济利益的真实的贷款人是企业而不是银行;第三、《合同法》的规定反映了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法律理念,是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法律肯定;第四、《合同法》的规定是对我国当前经济现实的客观反映,并不违背或规避我国《贷款通则》等金融监管制度,因为我们过去强调对企业间借贷加强管理,主要是由于当时国有企业的负债率普遍很高,当时国有企业总体负债率超过90%,企业借贷出去的资金实际是银行贷款。现在由于资本来源的多元化,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的负债率已经很低,其资金主要为自有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再继续严格禁止企业间借贷,实际是侵犯了企业应有的合法权益。”这是中央银行部分人士的观点。

在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中,更应该有理由直接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去处理其中的法律关系,特别是在包括四大国有银行的委托贷款实务中,普遍采用标准制式的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合同,如《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第十二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其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丙方予以协助。协商不成,乙方有权直接提起诉讼。”在这个标准制式合同中甲方就是借款企业,乙方是委托贷款企业,而丙方则是受托贷款银行。如果我们否定贷款企业对借款企业的诉权,则既同目前的商业实践背道而驰又与《合同法》的规定和精神不相一致,同时与《贷款通则》制定的背景相左。司法实践应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顺应环境、与时俱进。



无论是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还是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法律上讲分解成两个法律关系,即委托关系和借款关系,恐怕是理解上的不二选择。因为在《贷款通则》的规定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即“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融资业务”,这两个法律关系是不能还原成一个法律关系的。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的规定,是否意味着将委托关系和借款关系还原成一个委托法律关系,从而实际上委托贷款企业直接取代了银行的法律地位,逾越了《贷款通则》的蕃蓠,有偷梁换柱的嫌疑。我认为并未如此。在这里这仅仅意味着,第二个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条款并入了第一个法律关系的合同条款中,如果后一个法律关系中不存在相应的约束条款,则前一个法律关系的合同条款也不能增加相应的约束条款;因此是(部分)权利义务的合并,而不是整个主体身份的置入或替换。当银行已经(着重号为笔者所加)依法履行了《贷款通则》赋予贷款人的权力后,其它的权利义务按照《贷款通则》的定义由贷款企业承接时,银行就只剩下纯粹代理人的驱壳,作为委托人的贷款企业是权利义务的“本人”,当然能直接对第三人借款企业提起诉讼,而不必须要通过银行这个代理人。在这里贷款企业并没有也不能取代或逾越银行,而银行履行了贷款人的权力后,就是一个纯粹的代理人,必须听命于委托人,这个意义上就是将上述委托关系和借款关系还原成一个法律关系又未常不可以。



虽然如此,但不能根据“真实贷款说”由第一个法律关系的合同条款对第二个法律关系的合同条款越趄代疱。这在建立有效的担保法律关系时是特别要注意的。

在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中,担保合同应该由受托银行与担保人之间签订而不是由委托贷款企业与担保人之间签订,这是没有多少争议的。在诉讼过程中,担保合同条款和借款合同条款可以并入委托合同条款进行处理。在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中,如果担保人在协议中承担担保或者担保人与受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其担保合同的效力是毫无疑义的。可能产生争议的是委托贷款企业与担保人签订合同或者是三方约定担保合由委托贷款企业与担保人签订的效力问题,因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受托银行而不是委托贷款企业才是担保合同的主体。

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对这两种情况应该区别处理:在三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该由受托银行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由委托贷款企业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应该无效,当然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是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可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判决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三方约定担保合同由委托贷款企业与担保人签订并且担保人知道这种约定的情况下,应该肯定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因为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将担保合同的条款并入三方协议,事实上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如《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第十一条商定的其他事项约定:“1、涉及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约定,与本合同一并有效执行,可以抄送丙方,但与丙方代理业务不发生直接关系。”可见合同的当事各方都是明确其法律含义的。考虑到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我认为司法实践不能过于机械地严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从而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应该得到肯定的。



在许多国家,企业间借贷属于私法范畴,法律未禁止,即应为合法;但是,我国把它作为金融管制的一部分,由金融监管当局作出规定,并由金融监管当局予以取缔。但是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殊为不易,而改革开放后一些企业又积累了部分自由资金,这样一方是有资金需求饥渴的企业,另一方是渴望获得高于银行利率水准的资金充足的企业,企业间借贷的冲动就产生了,这种正常的冲动在我国金融法规如《贷款通则》的“压抑”下,演变成委托贷款等法律形式。但由于委托贷款中名义贷款人是银行,真正贷款人是企业,真正贷款人的权利“借给”名义贷款人行使,而名义贷款人几乎不承担任何风险,由于法律没有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委托贷款只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以“扭曲”的形式得到保护,这是委托贷款人必须要特别重视的,也是我们写作这篇文章的目的,错漏之处还请大家鉴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