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生源地助学贷款在哪里办理
1.收到录取通知书的新生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当地资助中心审批通过后签订贷款合同,开具合同回执单;开学将合同回执交给学校,学校录入信息后将合同回执寄回学生所在县级资助中心,当地资助中心编制汇总表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经办行审批,然后放款。
2.高校在读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进入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在贷款申请栏目选择新增选项,提交续贷声明,选择受理方式为网上签订合同,同意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续贷远程受理协议书,进行电子签名,系统将自动生成合同预览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通过支付宝完成身份认证即可。
法律依据:
《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第五章
贷款处理程序第十六条借款人可直接在生源地向贷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生源地贷款,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就读地贷款;但贷款人不得受理借款人既在生源地又在就读地贷款的重复申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二、把中央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由8个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范围,其经办银行由中国工商银行扩大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各有关商业银行要积极做好准备,在2000年9月1日前要开办此项业务。
所有中央部门(单位)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均可选择上述银行(每个学校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申请此项助学贷款,由中央财政迟枣敬按实际发生数额足额贴息。2000年高等学校管理体制调整中划转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原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普通高等学校,2000年及以前入学学生的助学贷款贴息,仍由中央财政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岩余和码慎《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全面启动对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的由各级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安排贴息资金,指定有关银行(不仅限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负责办理此项助学贷款业务。贴息的比例和总额,由地方财政决定。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助学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商业原则自主发放的用于支付境内高等院校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就读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商业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