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现在遭到平安普惠的恶意崔贷怎么办
如果你遇到贷款平台的恶意催收贷款,你可以向银监会进行投诉,投诉这些贷款平台,不过你贷款逾期,别人正常催收并不犯法。
贷款平台投诉,可以这样做。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初可以说是一腔热情,但在实际操作运行中却屡见尴尬,陷入进一步发展的困境。下面为您讲解一下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合法公司吗,小额贷款公司有政府部门监管吗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合法公司吗?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不需要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因此不属于金融机构,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却经营货币、发放贷款,却在履行着金融机构的职能,这样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了身份上的尴尬,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造成以下几种缺点:
1、在银行的存款仅按一般工商户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远低于金融企业同业存放款项利率,也没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率高。
2、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时,无法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优惠,只能按一般企业贷款利率执行,融资成本较高。
3、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也不利于其金融债权维护。
4、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既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又不能享受各种针对农村金融机构财政补贴资金,却要按一般企业缴纳税费,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税费负担较重,据调查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要缴纳5.56%的营业税及附加、25%的企业所得税、 1.5%的价格调控基金和0.15‰的印花税。
二、小额贷款公司有政府部门监管吗?
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由省级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这就出现了两种情况:
1、在省政府一般有金融办进行监管,到了市县两级由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管。由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是一个由政府主办、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工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多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非常设机构,造成了“多头监管”到头来变成“无人监管”的虚拟化问题。
2、情况是由于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不直接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使上述两部门在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贷款投向、资金流向等进行监测统计时,小额贷款公司态度不积极,经常出现提供数据不准确、报送资料不及时的现象。
如果遇到小额贷款公司坑人,大家可以向当地金融办或者当地银监局进行投诉。
满足一下以下条件的可以对该公司进行投诉:
1.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
2.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3.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债的;
4.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实际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下限的;
5.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抽逃注册资本金或以贷款形式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行为的;
6.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账外经营行为的;
7.小额贷款公司向其股东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禁止的行业发放贷款的;
8.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从事对外担保业务、跨区域经营、开展经营范围以外业务、发放超比例大额贷款等违规经营行为的;
9. 其他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为。
(1)贷款公司存在恶意放贷扩展阅读:
如果大家在申请网贷的时候,遇到以下问题,都可以对该贷款公司进行投诉:
1.不当催收:被暴力催收、爆通讯录、上门殴打、侮辱等
2.畸高利率:套路贷、高利贷
3.侵犯个人隐私:把个人电话或个人信息散发出去,造成个人名誉受损
4.重复授信:无风控,随意放款
5.放贷款的时候扣除利息、保险费的
6.钱入账之后又叫你直接转走多少钱的
7.高额罚息的
② 恶意串通违法发放贷款如何定性
恶意串通性的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实质是挪用资金,应当定性为挪用资金罪。
1,金融机构贷款滋生的一系列犯罪呈上升趋势。实务中,一些金融机构的信贷人员与借款人恶意串通后,采取发放贷款的形式,将金融机构的资金交由借款人使用,并造成重大损失。金融机构中发生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和挪用资金有相似之处,这两种行为虽然都构成犯罪,但是两罪量刑上有较大差别。笔者认为,此类恶意串通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应当定性为挪用资金罪。
2,从主观故意来看,恶意串通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人主观故意是明知且侵犯国家金融机构资金所有权。具体来说,一是明知自己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并故意为之,且与借款人事先预谋串通、策划,此为款项使用人与挪用人之间的预谋。二是明知受贷主体不符合贷款条件,在正常条件下不可能通过审批而获取贷款,却规避相应规定,故意为之。三是明知借款人的贷款资料不符合规定,却故意不去调查,使审批程序流于形式并成为信贷人员挪用资金行为的一种掩饰。贷款是银行正常的经营业务,信贷人员利用办理贷款审批所掌握的资金就是通过正常审批手续而获取的贷款资金,信贷人员在办理审批手续之前已经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贷款的条件,却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不真实的申请贷款资料申报,利用职务之便达到了将信贷资金从单位挪用给借款人使用的目的。四是恶意串通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更多地表现为谋求非法利益。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基本上都伴随着受贿、行贿等行为,这种内外勾结式的犯罪对金融机构危害甚大。
3,从侵犯客体来看,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与恶意串通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主要表现虽然违反相关法律规章,超出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但本质上仍是贷款行为,属于银行使用资金的职务行为。而恶意串通性违法发放贷款行为表现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让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资料通过审批,从而顺利地获取贷款,使没有资格使用金融机构资金的人员顺利使用资金,并使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批程序成为一纸空文,此类行为侵犯的是金融机构的资金所用权而非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③ 理性借贷 警惕非法金融放贷陷阱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金融诈骗之实。近年来,“套路贷”“校园贷”“现金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层出不穷,严重侵害包括老年人、大学生在内的 社会 公众合法权益,影响 社会 稳定。
非法金融放贷的危害究竟有多大?在榕银行提醒:常见的非法金融放贷通常隐藏在“套路贷”“校园贷”“现金贷”等外衣之下,进行非法牟利。以下几个典型案例,帮助大家了解这些花式骗局带来的危害。
掉入“套路贷”陷阱
遭恶意讨债
王先生因生意急需用钱,向某金融公司借款4万元周转,到期后无法偿还本息。该金融公司给王先生介绍了另一家所谓上游公司借款,王先生深信不疑,一步一步掉入“套路贷”陷阱,被迫循环上演“拆东墙补西墙”的还款戏码。一年后,王先生的借款从最初的4万元累积到了60万元,无力偿还,不断遭到讨债团伙恶意堵门滋事,导致精神奔溃,最终选择向警方报案。
案例分析:不法分子常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打着“民间借贷”幌子招揽生意,在受害人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后,紧接着便是连环套路。不法分子常常通过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诉讼等手段,设下层层圈套,最终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在这过程中,借款人不仅会损失金钱,人身安全也会受到威胁。
身份信息被冒用
欠下巨额贷款
大学生小林想送女朋友一台笔记本电脑作为生日礼物。但小林家境并不优渥,每个月父母给的生活费也有限,难以支付电脑费用。某天,小林在网上看到某校园贷平台提供短期贷款,手续简便,用钱心切的他立即拨通了联系电话,并按照对方要求提供了身份证、学生证等资料。拿到小林的材料后,对方冒充小林办理了贷款,却告知小林贷款没有办下来,导致其欠下巨额贷款,无力偿还。
案例分析:大学生旺盛的消费需求和超前的消费观给非法校园贷提供了滋生的温床。一些不良网络借贷平台瞄准在校大学生的广阔市场,通过散布“放贷快、门槛低、无担保”等虚假广告,诱导大学生向其借贷,索要大学生的信息材料后冒充其进行贷款,导致大学生欠下巨额贷款。
借1万元要还10万元
陈女士开了一家水果店,近期有一笔货款需要支付,但手头资金不足。在一次上网时,网页弹出的某“现金贷”宣传广告打动了她。根据该“现金贷”申请页面的提示,陈女士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申请了1万元,拿到的却只有7000元。后来,贷款到期却被告知要还10余万元。陈女士无力偿还,催缴贷款的人便开始骚扰其父母,无奈之下,陈女士的父母通过向亲戚、朋友借款的方式将贷款还清。
案例分析:不法分子打着“低利率”“零利息”的幌子吸引受害人贷款,看似诱人的贷款条件其实都是陷阱。一旦借款人信以为真,就迈出被骗的第一步。签订贷款合同后,不法分子会以服务费、运营费、逾期费、滞纳金等名目收取各种费用,变相提高利率,并进行暴力催收,影响借款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理性消费,合理借贷,远离非法金融放贷。在榕银行提醒广大 社会 公众: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理性借贷;有贷款需求时应选择合法合规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警惕陌生电话推销和非法网络贷款,要多方确认核实,避免个人财产遭受损失;注意保管好个人身份证件,不出借身份证件或银行卡,不随意向他人泄露个人相关信息。如遇非法金融放贷,应当积极寻求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全文共1372字)
④ 小贷公司违规放贷怎么举报
法律分析:直接去工商局举报,或者直接报警。
情况严重可以直接起诉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法律依据:《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