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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公司委托法院

发布时间: 2024-04-03 09:36:50

❶ 小贷公司通过法院判决执行回土地和房屋帐务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唯一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

14、同一案件中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该如何执行?

答:实践中,债权人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常常会综合利用多种担保方式,由此会产生同一债权上多种担保同时存在的情形,即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对于这种“混合共同担保”,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抵押人及保证人应承担担保责任情况下,应按照当事人约定实现债权。如果“混合共同担保”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应区分二种情形。一是当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的,则债权人应当先行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即应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二是当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既可以执行抵押物,也可以执行保证人财产。

【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5、被执行人提出超标的查封异议的,如何审查处理?

答:执行实施案件中对是否存在超标的之情形,应当先行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被执行人在执行异议中主张超标的查封的,执行法院应当对案涉财产(房屋)进行委托评估,根据评估价格进行重新审查后,再行认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情形。即应分两步走:(1)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2)原则上要对查封标的物价值进行评估。

【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南创新书店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54号)。本案例提供了对是否超标的查封的审查办法。我们讲的超标的查封,是指明显超标的查封,因为金钱债权的标的额往往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如利息罚息等不断计收、逾期履行加倍利息的计收、违约金的计收等都会导致执行债权金额的增加,所以少量超标的并不一定需要纠正。另外,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21条规定,拟查封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即使该财产价值明显超过金钱债权标的,也可以整体查封。需要注意的是,对房屋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整体查封,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

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意见》精神,于11月22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通知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要严格遵守相应的适用条件与法定程序,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保全措施,避免影响其他部分财产权益的正常行使。实践中,应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精神,谨慎把握查封范围。

16.对房产查封有无超标标的额查封应如何确定和掌握?

答: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确保实际变价处分时债权能够得以足额受偿。当然,为避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21条也对查封财产的价额作出了限制,即以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查封标的物是不动产的,因不同于存款等具有明显价额的财产,若涉案房产未经评估,故无法精确计算其价值,执行法院仅能根据已成交房产的价格情况,结合周边同类房产的实际成交价格,并考虑市场需求量及价格波动等因素,综合估算查封房产的价值。因此,对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明显超标的额”的限制,应当从宽掌握。另外,实践中,如果被查封的不动产上设置了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还应当考察担保债权的标的额及范围,以免导致无益拍卖。

【分析依据】《云南圣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圣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土钍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复字第4号),载中国裁判文书网。实践中,查封房产时,主要还应当按照能否分割查封来掌握。但即便是在可以分割查封的情况下,也无法做到查封的房产价值与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之和完全相当。故在审查当事人提出超标的查封房产的异议时,宜适度从宽掌握,避免因造成无益拍卖致使法院针对房产的保全和执行查封工作陷入被动。

17、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能否执行?应如何执行?

答:住房公积金可以有条件予以执行。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在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下,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和划拨。

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对其住房公积金采取冻结、扣划的条件及相应流程:

一是确定被执行人以该项住房公积金履行公积金贷款合同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对该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冻结(扣划),但下列情形除外:(1)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将清偿完毕,可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冻结(扣划);(2)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对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部分,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

二是人民法院在前述条件下虽然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冻结(扣划),但公积金中心应对人民法院要求冻结(扣划)的法律文书进行记载。待冻结(扣划)的条件成立时,公积金中心应协助办理冻结(扣划)事项。

三是被执行人以其房屋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抵押担保的,人民法院对该抵押房屋强制执行时,不影响公积金中心的优先受偿权。

四是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下列情形,可以扣划其住房公积金:(1)退休的;(2)出国出境定居的;(3)调离本市(县)或户口迁出本市(县)的;(4)非本市(县)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满1年仍未重新就业的;(6)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引起的债务纠纷);(7)被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者死亡(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系被执行人的。

五是婚姻、继承、析产等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已对住房公积金作出明确分配并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31日(2013)执他字第14号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具体理由分析:首先,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之规定,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内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性质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个人存款,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

其次,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被执行人,应视为被执行财产予以执行,完全是有法律依据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对公积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有法可依的。但是,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有条件的予以强制执行,理由:一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地居住水平。也即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为了保障和提高城镇居民最低居住条件而设的,只有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时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由国家强制收缴管理的作为职工的一种基本生活住房保障的资金。所以住房公积金的首要任务是满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保障。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生活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亦即,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前述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条件下,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可以直接冻结或扣划。

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单位,具有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被执行冻结或扣划公积金的所有权人,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仅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属于协助执行义务人,因此,被执行人认为不能执行扣划的,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直接拒绝履行协助扣划义务。

18、法院可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贷款保证金账户?

答:如果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已特定化,专用于贷款质押担保,构成动产质押,法院不能执行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不能扣划该类账户的资金;如果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没有特定化,没有构成动产质押,法院就可以执行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对于银行保证金账户资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如实书面告知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人民法院冻结银行保证金账户资金后,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行使优先受偿权申请解除冻结的,应当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及时审查处理。

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规范、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银行保证金账户资金工作的指导意见》(赣高法〔2015〕141号)规定和,执行实践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贷款保证金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应当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或者符合质押合同基本要素的保证金条款。2.应当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出质人的金钱质押开设的专用账户,该账户被特定化以区别于普通账户。3.保证金账户由银行实际控制,区别于质押人的普通账户,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作为融资担保项下的支付,出质人无法自由支配该账户及账户内的资金,达到实质特定化标准。4.符合转移占有特征,即质押的资金应当实际转移到保证金账户内,由银行实际控制和监管。

如何确认贷款保证金账户的“特定化”?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为明确金钱是否可作为质物进行质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这是保证金质押的明确法律依据。

依据物权法规定对金钱质押进行分析,贷款保证金账户要构成“特定化”,首先需要对该账户资金担保的具体主债权种类、数额,担保的范围(不论是对全部债务金额或是按债务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担保),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等予以明确约定,即保证金金额应该与所担保的债权一一对应,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对账户资金担保的主债权没有具体约定,仅概括地约定贷款账户资金可对债务或对一定比例的债务可以优先受偿,该债务具体是哪笔债务不明确,甚至债务是否实际已经发生也没有确定,就不构成账户担保的特定性,也就不具备金钱质押的基础条件。第二,该账户资金在债务关系存续期间,金额一般应当以专户形式固定,但并不等于固定化,账户因业务发生浮动不影响特定化的构成,只要每一笔资金的滑入划出都体现保证金功能,则应当认定符合特定化的要求。对于把该贷款保证金账户当作蓄水池,把超出优先受偿债务数额的其他资金也源源不断地充实到该账户中逃避其他案件执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发生以上情形,则应当认定该账户资金不特定,不具备金钱质押的属性。

19.法院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答: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社保机构应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浙高法[2014]29号《关于请求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劳社厅函[2002]27号复函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三、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关于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是否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的问题。

❷ 网贷起诉了法院一般会怎么判

欠人钱被起诉了,法院审理后作出生效判决,让债务人在一定的期限内还款。若是债务人仍不还款,债权人可以在还款期满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刑标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网贷平台监管,从最多时的五六千家到6月底只有29家在运营,专项整治工作可能年底就会基本结束,转入常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❸ 我欠了友信信贷公司15000元现在暂时还不了,他们说要去法院起诉我,而且己委托了律师,请问我会坐牢

这是民事纠纷,不会坐牢

贷款逾期不还法院起诉的流程是怎样的

起诉流程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

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4)贷款公司委托法院扩展阅读:

1、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法院对于各类案件的管辖范围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案件是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甲签欠乙的钱,要看甲是住什么地方,就到甲的住所地的法院进行起诉立案;但如果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则一般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立案。

如果是房产继承纠纷,则在房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立案。大部分案件的原被告都是一个县的,不存在管辖争议,直接到所在县法院起诉即可。

2、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

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必须与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仝国权就属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原告。

而如果是仝国权的父亲向法院起诉那就不可以了,因为张某并没有借其父亲的钱。如果仝国权有事确实不能亲自到法院起诉,可以委托父亲或其他亲属到法院起诉,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3、有明确的被告。

是谁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就应当以谁为被告。在仝国权案件中,被告应当是张某本人。而不应该将被告列为张某的家人。当然,如果有证据证实张某借钱是用于家庭开支,也可以将张某和其妻子列为共同被告。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打官司必须有具体明确的要求,法院才能进行审理判决。在仝国权案件中,仝国权的诉讼请求应当是:“判令被告张某归还借款1000元及延期给付的利息。

5、需要向法院提的材料

首先要写一份合格的起诉状,诉状的内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明确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工作单位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其次,要提供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就仝国权案件而言,应当提供的材料有:诉状2份、知道张某借其钱的证人书面证言两份、仝国权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对于所有的材料,均应当统一使用A4(210×297mm)规格的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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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网贷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催收公司,催收去法院起诉借款人,合法吗

对于这个问题呢,需要看具体的情况,首先要分析的就是网贷公司与原来债权人之间的这种债务是否是合法的,只有在合法的基础之上,我们才会涉及到后面债权转让是否合法的问题,如果本身这个债务就是非法的,不转让给谁都是违法的,都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第二,债权转让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形式。我们《合同法》对于债权转让是有相应的规定。对于合法的债权,只要按照规定进行流转并履行相应的告知程序,这个一般问题不大。现在公司已经提起诉讼,那作为被告还是积极应诉。

在此,我想提醒各位, 严防贷借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