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改变了贷款种类、付款方式、用途、放弃了监督义务的主合同,是有效合同吗
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保证人要承担责任吗
(一)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仍发放贷款的,违背了保证人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的,应确认保证担保无效。
贷款合同中关于“贷款用途”的约定亦应属于保证合同的内容,对贷款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了其中五笔贷款的用途,仍发放该贷款的,违反了约定,对保证人构成了欺诈。
(二)商业银行在贷后检查报告中作出不符合案涉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的描述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
保证人作为独立商事主体,应当自行承担其对外提供保证所带来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银行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已经尽到审慎审查的注意义务,以及是否履行了贷款资金的流向、用途等风险控制条款的跟踪调查和检查等问题,对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
(三)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借款人实际改变借款用途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的保证合同中约定,只在约定的借款用途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将监督约束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使用借款的义务由债权人承担,最大限度的保证借款人将借款用于约定的用途,保证资金的合法合理用途,从而有效降低自己的保证责任。合同中的担保人应负什么责任
合同中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区分下列情形确定:
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由保证人承担履行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根据上述的回答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借款人违背了保证人保证时的真实意思的,保证担保是无效的而且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② 贷款用途不真实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吗
贷款用途不真实担保人不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对借款如何使用是借款人自主利用资金之行为,借款人单方改变借款用途;
出借人未参与协商,不属于借贷双方私自协商变更主合同之情形,保证人仍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如果出借人已在保证合同中明确承诺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且未尽监督义务而造成借款被挪作他用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③ 借款人与银行协商用新抵押物替换原抵押物,那么担保人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吗
抵押物变更那么主合同就会发生改变,如果需要担保人继续担保,是需要担保人进行书面签字同意的,如果没有担保人书面签字同意那么担保人不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担保人没有签字同意,则不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抵押物发生改变,主合同也会发生变化,这涉及到了担保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贷款后期的还款情况,给担保人增加了风险,所以必须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签字,担保人才会继续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