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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5-03-24 08:25:37

⑴ 浙江小额信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一、浙江小额信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浙江省公司协会是经浙江省金融办、民政厅批准设立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于2009年12月15日正式成立。本协会是中国小贷公司协会发起单位之一,副监事单位。

协会的主要任务包括: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关于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和《关于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公司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公司所需的各种信息;协调反映公司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开展与外省市公司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加强跨地域交流与合作;组织各类业务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公司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研究和探讨公司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公司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组织交流本行业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公司与优秀企业家活动,促进公司品牌建设与自主创新工作;引导公司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自律管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承办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本协会成立以来,按照浙江省民政厅的要求,在浙江省金融办的指导下,致力于浙江省小额信贷事业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开展丰富多彩的培训,协会秉承“诚信、稳健、规范、高效、求实、创新”的原则,全心全意的为会员服务。

浙江小额信贷信息有限公司是由浙江省政府金融办授权浙江省公司协会出资组建,于2011年注册成立。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是:为全省300多家公司提供IT基础支撑、系统技术维护、信息咨询服务、业务培训、微贷小贷金融产品创新技术支持等服务;同时,向监管部门提供对公司非现场风险监测服务。

公司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是:在监管部门的授权建设和监督管理下,通过金融服务与互联网、云计算等先进IT技术相结合的优势,建设公司云服务中心,打造成为具有公信力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通过平台的建设,引领全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更好的支持小贷公司开展支农支小惠民服务,践行服务小贷、创新金融的职责使命。

现阶段公司正值蓬勃发展之际,我们热忱期待具有创业意识、团队合作精神、吃苦耐劳、积极主动的有识之士加入到我们的团队!共创美好未来。

为推动协会和公司各项业务发展,建立一支高管理、高技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特面向社会招聘相关岗位人员。

职位名称学历要求要求

公司副总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十年以上金融业工作经验

开发主管本科及以上5年以上工作经验

会计本科及以上三年以上会计工作经验

业务主管本科及以上八年以上金融业工作经验

文秘本科及以上文字功底扎实,写作能力强,经济学、法学专业者优先

网络运维大专及以上电子信息或计算机专业者优先

行政人员本科及以上经济、金融、管理、法律等专业优先

编辑本科及以上中文、新闻、金融等专业优先

法定代表人:沈国甫

成立日期:2011-09-22

注册资本:909.0909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浙江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86263245T

经营状态:存续

所属行业:金融业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人员规模:50-99人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7-3号16层C座

经营范围:为省内公司提供信息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培训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二、卓家信息咨询靠谱吗?

靠谱的公司。

浙江卓家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02-27,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李宗宝,经营状态为存续,工商注册号为330102000336444,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凤凰城4号1404室。

经营范围包括服务:商务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受托企业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核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代客户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财务信息咨询,房产中介,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设计及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浙江杭州下城区美达有限公司实力怎么样,有朋友知道的,告知...

杭州地区个人信用贷款免抵押免担保,车辆抵押贷款,房屋抵押贷款
本公司贷款优点:放款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1、贷款利息
2、借款用途不限(可用做企业、购房、买车、装修、、教育等等);
3、贷款额度大,下款时间快,流程短;
4、可提前还贷,
5、贷款期限长,手续快速、简便;
6、如贷款不成功不收取客户任何费用;
三、贷款流程:与银行正规贷款程序基本相符
→验证验资→签订合同→放款——分期还贷。

公司承诺:信誉第一;服务第一;保密第一;顾客至上;诚信为本

四、请问下有人知道浙江永康有的信贷公司吗?

没有财产可以实现的,如果有人说可以,那基本上就是在骗你。

⑵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监督管理

省级政府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中,需指定金融办或相关机构作为单一监管主体,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负责,方可开展县域内的组建工作。发起人承诺制度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基础,股东需签订承诺书,承诺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和承担风险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需遵循《公司法》,构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责关系,制定严谨的决策规则、程序和内部审计制度,以提升管理效率和有效性。贷款管理制度也需严格,涵盖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确保贷款业务规范进行。

在资产管理和拨备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需建立审慎的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评估资产,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信息披露是其必要环节,需向股东、相关金融机构、捐赠机构公开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和业务信息,必要时还需向社会公开。

所有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非法集资行为。一旦涉及,将由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进行处置,跨省份情况需通过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罚,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会监控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和资金流向,并将其纳入信贷征信系统,要求公司定期上报借款人的业务信息,包括贷款金额、担保和偿还情况等。

⑶ 保监会金融工作的意见

近两年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终于迎来了中国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为互联网金融不同领域的业务指明了发展方向,同时也预示着互联网金融公司或将开启新一轮洗牌。

本次《指导意见》,除了负责金融监管的“一行三会”以外,其他和互联网有关的部委均有参与,体现了“协同监管”的原则。但十龙治水,对部委之间的协调要求更高。

《指导意见》全文6000多字,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方方面面的内容进行了阐述。如何解读它?它将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哪些影响?官方如何定义互联网金融?“正规化”后P2P公司的未来前景?第三方支付平台将面临什么挑战?针对该意见中的核心内容有以下见解。

1、《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主体是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功能是提供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作用,可结合之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这两份文件分别提出:“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和“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政府之所以鼓励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是看到了其对支持小微企业和大众创业的正面作用。
此外,“互联网金融”有两条不一样的路线,之前在业界也一直有争论,即“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和“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化”,而这次的《指导意见》均给以鼓励。其中特别提及了电子商务企业,但从逻辑上看有一点奇怪,因为按理说电子商务企业也属于广义的互联网企业,之所以单独列出作为强调,可能还是考虑电子商务对新经济的重大影响。之前国务院于5月4日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也专门提出“推广金融服务新工具”和“规范网络化金融服务新产品”,都和互联网金融相关。

而“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被确定为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的核心目标之一,需要特别的注意。“普惠金融”的外延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其基本含义是让传统条件下接触不到金融服务的群体能够接触到金融服务。如果互联网金融企业将相对稀缺的资金大量转移给本身资金量很大的企业,或者融资方向并不是国家政策所鼓励的,则和普惠金融的方向相悖。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也需要考虑吸收的资金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是否服务实体经济,是否有正面的社会效果。

2、简政放权是本届政府改革的一大重点,在《指导意见》中也再次进行了强调,但并无特别的新内容。
之前已有多个省市出台了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鼓励政策,比如《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关于促进上海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看起来得到了《指导意见》的肯定。可以预料,接下来各省均会推出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优惠政策,这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无疑是利好消息。

例如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这和国家对于创业企业的财税政策是一致的。值得关注的是营改增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如何落实,由于业态众多、产品复杂,并不是很容易的事。如果考虑不周,还有可能因为抵扣的原因增加税负。

再如,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该建议已有多年,但进展相对缓慢,积累的数据并没有实现共享、打通。随着互联网征信的发展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有可能带来一些变化。但数据的使用不是随心所欲的,互联网企业在使用数据方面必须遵循中国有关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法律法规的管制。《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和对外提供,属于征信业的范畴,尤其是若涉及个人信用信息的,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要申请征信牌照。

3、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对互联网金融本质的定性,决定了整体的监管思路,即以金融监管为主,还是互联网监管为主。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分业监管,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已经形成了实际上的混业经营。“分类监管”原则和目前大的监管框架一脉相承,比较容易实现,在《指导意见》中也有清晰的权责划分,但如何“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很考验监管者的智慧。宽松的监管环境如果没有实现良好的效果,也有可能转向更严厉的监管。

具体看,一方面,在该意见中总共五次提及第三方支付,而提了三次“应当”,两次明确、具体的“不得”,语气较为严厉,可见在第三方支付牌照颁发四年后,监管部门更加强调监管。根据我们了解,目前互联网支付行业受到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有的互联网支付公司在风险隔离和用户实名认证方面存在较大漏洞,成为网络犯罪或者洗钱工具。对目前互联网支付涉足的资金托管业务,监管部门持有保留态度。

另一方面,此次《指导意见》确认了P2P网络借贷的性质,明确该类借贷行为受到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这和之前业界对P2P的法律分析是一致的,即基于民间借贷的框架。个体网络借贷机构定位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意味着个体网络借贷机构只能做交易的撮合,不能触碰投资者的资金,更不能以自身信用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然后再发放贷款。

个体网络借贷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但具体什么叫“增信服务”并没有准确定义。之前国务院和银监会、保监会发布的文件中,也有提及“增信服务”,比如《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提出“在规范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基础上,推动完善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规范合作,进一步增强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引导其更好地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但和P2P平台提供的增信服务不是同一语境。根据我们的理解,P2P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意味着平台自身或者其关联方不能向投资人提供担保,但是某些平台利用自身收入设置“风险备用金”对投资人的坏账承担一定程度的赔付,是否属于“增信服务”,仍有待监管细则的进一步澄清。

此外,“网络小额贷款”是一个亮点,目前线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均受到“地域”限制,而网络小额贷款有可能突破这一地域限制。根据我们的了解,已经有试点允许创新型互联网小贷公司,允许其突破经营地域限制。不过,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技术也是一个极大的考验。

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对受理的P2P纠纷进行了一些实证分析,发现有以下一些问题:被告分布地域广、送达困难;案情相对简单,但案件审理周期长;简单借贷纠纷背后有涉众因素,影响面大;财产线索多,诉讼保全工作量大,实际保全成功的财产少;保证人担保效力微弱,信用风险大;案结事不了,面临后续执行难。可见,P2P如果不在源头上加以规范,靠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成本较高,效果也不好。

除了上述提到的,《指导意见》还明确将股权众筹融资方限定为了小微企业,并对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要求,则一些希望以股权众筹作为融资补充手段的大中型公司(比如房地产公司)今后无法操作。

另外,该意见明确,互联网信托、银行理财产品或者资产管理计划等风险程度较高的产品,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该类产品,均应当遵循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投资者必须具备特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之前曾有以“信托100”网站为代表的互联网公司对信托实际进行拆分,销售给不符合信托购买条件的公众,但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声明指出了其违法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坚持合格投资人标准,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投资人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违规者要承担相应责任及法律后果。坚持私募标准,不得向不特定客户发送产品信息。准确划分投资人群,坚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对象,切实承担售卖责任。”除了投资门槛不低于法定标准外,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调查以及风险揭示工作,也是互联网金融公司必须考虑的问题。

互联网消费金融目前非常火热,和消费有关的分期产品层出不穷。但《指导意见》只提及取得牌照的消费金融公司开展业务的概括性要求,而没有提及互联网公司间接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定性,似乎不够严密。

4、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引起业界普遍的关注,“存管”不同于“托管”。
严格来说,托管业务中的委托人是投资人,所有资金的交易均需通过事先预留的印鉴发出投资指令,然后由银行审核后操作。指导意见中的“第三方存管”应该和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银行存管类似,主要着眼点是平台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的分离和分账管理。

银监会创新监管协作部处长蒋则沈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到:“资金托管是第三方平台独立的监督行为,P2P平台不能将存款代替托管。有些P2P平台宣称投资者资金是第三方托管,实际只是在第三方平台开了户,资金还是由P2P平台支配所有。这种‘假托管’多是P2P平台在第三方支付上设立一个资金账户,投资者直接把资金打入该账户。而且和投资者直接发生资金交易关系的是P2P平台,不是融资者。这样相当于P2P平台在第三方支付上开了个储蓄账户,账户上的资金可以任意支取,第三方支付只是提供了一个资金通道,根本起不到对资金进行监管的作用。资金流经过P2P平台,风险可想而知。‘假托管’P2P平台跑路概率高,应该重点关注。”

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调研报告也指出社会上不时出现的P2P平台跑路事件,多采用”伪托管”模式,并没有真正起到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的作用。从体验、便捷度和服务意识来说,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托管应该比银行更好;但从安全性来说,银行的资金存管要普遍优于第三方支付,可以避免出现第三方支付机构侵占、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当然成本也会更高。《指导意见》确认了以银行为主体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于缺乏市场影响力的中小P2P平台,会是很大的挑战,因为银行在筛选合作方时,普遍比第三方支付结构要严格的多。

5、监管部门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也守土有责,要做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工作,相信未来将会结合互联网的特点细化。
之前中国人民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朱红表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市场带来了活力,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但问题肯定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中涉及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包括:如何保障信息安全;如何保障资金安全;如何保障信息对称性,一方面提供产品的人要进行信息披露,另一方面买产品的人信息也要有真实性;如何保障合同的权利,格式合同很多隐性条款是消费者看不懂消费者无从知道的,把所有规则看遍不是可能的;如何保障监管到位。

此外,互联网时代,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更为迫切,因为一旦泄露,其损失比在线下泄露更大,更难以挽回。而互联网金融涉及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更为敏感,泄露后危害也更大,因此必须从立法和技术上加以更严格的限制,也要对泄露用户信息的行为进行更加严厉的惩罚。

6、传统分业监管的格局下,金融机构“各回各家,各找各妈”,虽然也有监管协调的问题,但界限还是比较清晰的。
在《指导意见》出台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大量的“三不管”地带,不出现严重的问题,监管部门不会也不方便出手。一方面,确实推动了创新,但另一方面,风险的积累和传导也变得不可预料。《指导意见》的框架实际上仍然是根据机构和业务分别监管,绝大多数内容已在现有文件中有所体现,某种程度上,该意见是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整合和重述。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如果仍是各管一摊、缺乏协调,可能无法应对变化,也让传统金融机构感到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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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吗

根据央行2009年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给予其金融机构的定位。但因银监会态度依旧,央行此番释放政策信号,并未很快改变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尴尬的现状,小额贷款公司仍由当地金融办监管,税收按一般服务型工商企业标准缴纳,比商业银行高出一截。

(4)浙江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扩展阅读:

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