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四川有哪些小额贷款公司
之前我一个朋友办理过这个贷款,我把情况描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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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条件:
1、 年龄在21---55周岁
2、 有征信且记录良好
3、 现居住地在成都
4、 在现职机构工作最少满6个月(私营业主公司注册时间最少满一年)
5、 月收入2000以上(工资代发或者银行流水能够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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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1月30日,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正式成立。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是打通小微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引领行业服务实体经济;
二是深入了解、及时反映行业诉求,切实维护行业权益;发挥内引外联作用,做好行业引领,促进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是推动探索小微贷款技术,创新产品类别,找准目标客户,降低小微融资成本,提升贷款投放质效,促进行业创新发展;
四是推动小贷公司依法完善公司治理;坚持审慎经营和稳健发展,强化风险管控,培育行业合规文化;
五是促进小贷公司建立健全业务统计与披露制度,开展正面宣传,强化舆情应对,提升行业价值和社会形象;
六是结合国家战略调整、产业结构升级和行业形势变化等因素,探索建立信息交流、资源整合以及行业自救等基础服务平台;
七是立足于中央和地方双层监管治理架构,建立涵盖全国行业自律组织、地方行业自律组织、地方监管机构的多维、互通、互动的行业监管自律协调机制。
Ⅲ 四川有哪些小额贷款公司
您好,现在能提供小额贷款的平台很多,额度基本在500-30万之间,可通过银行、网贷等方式申请。小额贷款相比正规贷款虽然额度较低,但放款快、借还灵活,很受青睐。只要选择正规的大平台,资金和信息安全有保障就可以放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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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基本信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08]25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实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54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Ⅳ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公司终止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关闭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解散;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关闭的,依照有关企业关闭的法律实施关闭清算。
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公司经营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禁止小额贷款公司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三农”、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应用于发放贷款余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贷款,对超过20万元的贷款,由小额贷款公司向市(州)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禁止发放高利贷。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具备条件的可以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司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有针对性地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相关培训。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行业管理。禁止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应设立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管理。
Ⅸ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组织架构
协会组织架构包含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办公室、信息与研究部、维权与服务部、自律与监管服务部、培训部、财务部等日常办公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