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5年助学贷款代偿的适用对象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高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 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6〕133号)同时废止。
㈡ 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哪种信用
1999年,国家助学贷款试点工作正式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等8个城市启动。
2000年2月和8月,国家对该政策进行了两次调整,将贷款范围扩大到全国高校,承办银行扩大到工、农、中、建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贷款对象扩大到研究生和攻读双学位的全日制学生,并将担保贷款改为信用贷款。
㈢ 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发放范围:
1.贷款对象:我校除毕业班外在册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
2. 贷款人数比例:不超过学院在校学生数的20%。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经有权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贷款金额标准:贷款最高金额为每生8000元。
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工作日程安排
(一)各学院现在开始进入2016年度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动员、申请和资格审查阶段。应组织学生完成首次贷款学生网上注册、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申请贷款、导出打印《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等相关工作。
1. 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首先对预申请2016年度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2.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贷款申请。
①首次贷款学生在网上先注册后再申请贷款。学生注册方法如下:(1)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http://www.csls.cdb.com.cn,在左上角点击“学生在线服务系统(高校)”;(2)选择贷款类型为“高校助学贷款”,点击“注册”,进入注册页面。(3)“同意”用户协议后,按要求如实登记个人信息。(4)内容填写完毕后,“提交”,系统提示注册成功。注意事项:(1)学生姓名要与身份证、高考录取名字保持一致;(2)入学前户籍地址精确到村组或街道楼栋门牌号;(3)联系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件、邮政编码如实填写;(4)为保持和教育部上报数据的一致性,第一联系人和第二联系人必须填写。(5)学号、考生号必须填写,考生号以招生录取数据为准。
②非首次贷款学生需要先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http://www.csls.cdb.com.cn再申请贷款,登录时按照页面提示选择高校所在省为河南省、高校所在市为郑州市、高校名称为河南工程学院、身份证号,密码为学生自己注册时自定的密码。如有学生密码不正确或忘记密码无法登陆,请联系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助学贷款的老师,进行密码重置。
③在网上注册或登录后申请贷款程序如下:(1)学生登录在线系统,按系统提示操作,点击左侧“贷款申请”,系统打开贷款申请概要信息页面;(2)在贷款申请概要信息页面中点击“申请”按钮,打开申请贷款信息页面;(3)选择贷款项目、贷款原因、输入学费、选择贷款到期日期(如果是续贷,需要填写“续贷声明”,并每年不少于2次的登录系统维护信息,否则系统将不允许续贷);(4)填写完毕后,点击“确定”按钮,保存贷款申请信息。(5)点击“导出申请表”按钮,打印表格(见附件1),并到相关部门盖章。注意事项:(1)每位学生每年只能提出一次贷款申请;(2)申请的总额度不能超过8000元;(3)申请时,学生只能选择状态为“启动”的贷款项目;(4)学生贷款申请信息状态为“学生录入”时,学生本人可以进行修改及删除,申请信息状态为“已审核”时,学生本人不能修改。
3.已在网上申请过2016年度贷款并导出《申请表》的学生,应根据要求提供:
(1)首次贷款:
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在校生为学生证原件)。
提交:《申请表》原件(表上需加盖高中或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公章并且由申请学生本人签字),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各一份,承诺书(见附件2)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承诺书以A4纸大小附到《申请表》上)。
(2)续贷:
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提交:《申请表》原件(《申请表》无需加盖任何单位的公章)和承诺书(见附件2)一份。
注:续贷的学生需要填写“续贷声明”,并每年不少于2次的登录系统维护信息。
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子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特别是要在贷款系统上审核续贷的学生是否填写续贷声明。
㈣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哪些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刻苦,能正常完成学业;
4、家庭困难,在校期间其家庭不足以支付该生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5、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6、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范围、条件和标准
发放范围:
1、贷款对象:我校除毕业班外在册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
2、 贷款人数比例:不超过学院在校学生数的20%。
㈤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适用对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因个别地区业务存在差异,详细信息请您咨询受理网点或者转人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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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生源地助学贷款对象是哪些人求解
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当年在高校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贷款。共同借款人负有连带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原则上为借款学生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户籍必须与借款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一致;学生为孤儿或家长没有公民权的,可在其亲属、同学、老师或邻居中选择一名60岁以下、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地居民作为共同借款人。
㈦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对象、范围和规模如何
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