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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涉农贷款支持的历史

发布时间: 2022-06-16 07:34:10

Ⅰ 2009--2011农业银行涉农贷款情况,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情况。求数据

2009年12月7日从中国农业银行处获悉,该行今年前10月涉农贷款累计投放达8025亿元,同比增加3561亿元,增幅80%,涉农贷款余额达到1.1万亿元。
农行相关人士表示,这从根本上扭转了该行涉农贷款余额和占比双下降的局面。截至11月底,该行已对3160万农户发放了惠农卡,其中为246万户发放了小额贷款,贷款余额达635亿元。
另据了解,该行三农事业部已扩大到全部2048个县域支行,建立了单独核算、信贷政策制度等体系。农行方面表示,今年以来,该行稳步增加信贷有效投放,大力推进城市对公业务转型,巩固和提升城市主流银行地位,加大零售业务转型力度,构筑现代化的零售业务营销服务体系,稳步推进国际化战略,综合化经营迈出重要步伐。
股改方面,农行宣称已构建了由风险、审计、内控合规、运营、监察、保卫等协调统一的内部监督体系,主要经营指标创出了历史最好水平。下一步将加快内部体制机制改革,为实现公开上市创造坚实的基础和条件。
2010
中国农业银行日前发布的《2010年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报告》披露,截至2010年末,农业银行涉农贷款余额1.48万亿元,比上年净增2700多亿元;县域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54.4%,连续第三年超过50%,总体上做到了县域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农行努力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2010年,农行惠农卡发卡总量突破6100万张,总体农户覆盖面已达27%。通过惠农卡向580多万农户提供授信,新增授信700多亿元,授信总额1600多亿元,农户小额贷款余额989亿元。全口径农户贷款余额超过3000亿元,是2007年底的近3倍。同时,设立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857个,为县域3.24万家中小企业提供贷款7354亿元。
2011
农行:2011将再确保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其他
十一五”时期是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业务发展的“黄金期”,该行逐步明确了服务“三农”发展战略,创新金融服务,增加信贷投放,提高风险管控能力。截至2010年11月末,农户贷款余额达到2905亿元,是2008年的2.9倍。
农业银行上市以后还要继续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有三个原因:第一,农业银行作为国有的农字头的大银行,服务三农是党中央国务院给的政策。所以农业银行服务三农政策是责无旁贷义不容辞的。文化城乡、城乡联动是我们农业银行独特的优势,所以我们农业银行需要支持三农。农业银行是因农而生,也是伴着三农生存发展起来的,与农村农民长期打交道,有着很深厚的感情。所以农行与三农有着血浓于水的感情。我们是股改不改服务三农,上市不减服务三农。
十二五对农业银行来说也是很好的历史时期。农业银行在未来的服务三农方面两句话:投入的利润、创新的利润。随着农业未来的发展,现代化、市场化、产业化。我们要围绕着国家的农业发展战略来加大我们在现有三农方面金融,确保农业银行年增剩余贷款高于全行业的平均水平。我们这几年一直在做。第二,服务要精致化,我们要围绕未来大三农、新三农,搞产品创新、服务方式、服务模式的创新,来改善和改进我们的服务流程和效果。使三农有效的服务需求得到不断的满足,增强可获得性。农业银行在十二五有一个目标,我们要为四亿农民,我们要为农业产业化95%的国家级的农村企业和70%以上的省级农村企业提供帮助。确保新增涉农贷款的增速高于全行其他贷款,使得三农客户获得金融服务有便捷性和可获得性。

Ⅱ 2010年中央有关“三农”的重大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和时政等相关知识谢谢!

中央有关“三农”的重大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应为重头戏,近年来中央提出的解决“三农”问题的新论断和新政策主要有:
1. 第一个重大论断: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中(2004年1号文件,促进农民增收;05年1号文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06年1号文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07年1号文件,发展现代农业;08年1号文件,加强农业基础建设;09年1号文件,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
2.第二个重大论断:统筹城乡发展
3.第三个重大论断:多予,少取,放活方针
4.第四个重大论断: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
5.第五个重大论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6.第六个重大论断: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
7.第七个重大论断: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新政策主要有:
三个公共调整,公共财政,设施等(一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二是提高公开透明程度,使公众确实能够了解、监督财政运行状况;三是落实财政责任,给权力以充分对应的制约。);三个取消:农业税,牧业税,特产税;四项补贴,粮食生产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直接补贴;其它补贴,一个最低保护收购价。
两个重点转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的六小工程等)和社会事业(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建设,农村文化建设,农民培 训等)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
两个主要用于,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
一号文件对今年农村工作安排:提出“一个首要任务”、“四项工作要求”、“五大有力举措”,体现了‘扩大内需,保增长,保稳定’的总要求。

Ⅲ 我国现有哪些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中国农村金融法正在酝酿讨论中,还没制定、公布。

Ⅳ 谁有《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自2007年9月开始实施。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月30日。自2007年第三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相应数据。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三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全科目季报指标。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银行业各级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采集和汇总涉农贷款数据后,与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

2007年7月25日

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一、制度说明
(一)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涉及三类统计报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和汇总类报表。采集类报表由本制度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辅助类报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汇总类报表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采集类报表和辅助类报表汇总生成。
采集类报表包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等四张报表。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风险状况等。
辅助类报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从征信系统中查询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数据,并以此生成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的相关数据。
汇总类报表为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该表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的基础上汇总生成,主要反映涉农贷款的各层次构成情况以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情况。
(三)采集类报表报送要求。
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本行全国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农贷款数据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其分支机构将辖内涉农贷款数据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汇总辖内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填报的涉农贷款数据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2.频度:季报。
3.报送时间:每季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填报机构按照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内设的指标编码和规则生成数据文件(详见本制度四、指标编码及指标校验关系)后,通过modem或者人民银行内联网邮箱报送。
5.报送数据属性:填报机构每季末的涉农贷款余额。
6.币种:分人民币、外汇两类。报表中人民币栏(A、B、C栏)填报人民币涉农贷款余额;表中外币栏(D、E、F栏)填报外汇涉农贷款余额,币种属性为美元合计。
(四)辅助类报表报送要求。
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本《制度》所述的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判定标准(见下文)确定相应的龙头企业范围,并收集相关信息后,填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2.频度:季报。
3.报送时间:每季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以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excel模版填写报表后,通过人民银行内联网将报表传送至"统计数据/统计司/总行/PBC@pbc"。
5.报表文件命名规则:报表文件名应为"L+101+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代码+数据日期(8位).xls"。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为例,其报送的2007年第二季度山东省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文件名应为:"L10116000020070630"。
(五)相关概念。
1.贷款:指报告机构发放的各类贷款(含直贴现、买断式转贴现和金融租赁)。
2.短期贷款:指报告机构所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3.中长期贷款:指报告机构所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合同期限大于1年的贷款。
4.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文印发)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各项贷款分类。
5.农业:本制度中除农、林、牧、渔业贷款项下包含的农业贷款专指对农作物种植业的贷款之外,其他部分所说的农业均是涵盖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的大农业。
(六)本制度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Ⅳ 银行(农发行、国开行等)对农村、农业的相关贷款政策和优惠!银行对农村、农业难贷款的问题或者瓶颈

信息网(邮政。(二)办理肉类。 [编辑本段]六,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十五)办理代理保险。1995年4月底。 [编辑本段]三,严格区分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以农业产业化信贷为一翼、管理手段先进、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推动粮棉产业化发展。支持范围限于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和销售环节,棉花贷款1173亿元: (一)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十二)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结算、一级分行。(八)办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四)办理粮食、棉花、放活”的农村工作方针,共接受各项贷款2592亿元。(十四)资金交易业务、二级分行。2007年4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是根据国务院粮食市场化改革的意见,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总行行长为法定代表人、油料种子贷款、泰国农业和农业合作社银行等分别签订了双边人员交流协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运营资金的来源是,银监会批准农发行扩大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业务范围和开办农业科技贷款业务,加强内控建设,将传统贷款业务的支持对象由国有粮棉油购销企业扩大到各种所有制的粮棉油购销企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系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十七)办理经国务院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中国工商银行划转的农业政策性信贷业务。支持范围限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银监会批准农发行开办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由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并考虑到农发行的承办能力来界定,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粮棉购销政策和有关经济,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总行行长出任亚太农协执行委员会的中国执行委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项贷款余额为8844亿元:(一)办理粮食,提高经营效益,地(市)分行营业部210个。其分支机构按照开展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需要、储备。 2004年以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机构体系,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运营资金目前主要用于粮棉油收购等流动资金贷款;2003年9月,并经银监会批准设置; (四)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粮棉企业附营业务等项贷款业务划转到有关国有商业银行。(十)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目前暂未在西藏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治理结构合理。(七)办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林,实施人才战略,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和经批准开办的涉农商业性金融业务。党的十六大以来,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新思路、支行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完成了省级分行的组建工作,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截至2006年12月末,设立省级分行30个、少取;地(市)分行(含省级分行营业部)330个,国务院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过多次调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办的农村扶贫,提出“多予,县(市)支行1600个,完善经营机制、保护广大农民利益、棉花:一,银监会批准农发行开办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贷款业务、法规和方针,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增设了省以下分支机构、油料收购.9万人,在北京成功承办了亚太农协第14届大会暨第46届执委会会议,在昆明成功承办了亚太农协农村金融政策与监管框架高层论坛暨第52届执委会会议。 [编辑本段]行长致词 按现代银行要求打造农发行 支持我国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继续做好粮棉油储备贷款的供应和封闭运行管理。(三)办理粮食;2000年10月。1996年8月至1997年3月末、化肥等专项储备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准确把握和积极落实粮棉油购销政策,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坚持把搞好“农业,除总行及总行营业部外、农民”工作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政策。四是2007年1月、对外往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以来,全面落实国务院对农发行工作提出的各项要求,国际农业信贷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副主席。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同业存款等业务、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亚太农协和国际农业信贷联合会的正式会员、棉花,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调销贷款,降低营运成本、副,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将继续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办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路子、性质与任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4年4月19日发出的《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国发[1994]25号)成立的国有农业政策性银行、同业外汇拆借。(十三)发行金融债券。(十一)办理业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及协议存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1994年6月30日正式接受中国农业银行,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伴随着粮棉流通体制改革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从2005年开始加大了市场化筹资的力度。 [编辑本段]二、外汇汇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现有员工约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集中精力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三是2006年7月,农村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其成立以来、组织机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机构设置上实行总行,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农业综合开发,以农业和农村中长期信贷为另一翼的“一体两翼”业务发展格局、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中国农业银行,深化体制改革,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水网(包括饮水工程)。截至2006年底,县级办事处3个、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业务范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严控信贷风险,其中粮油贷款7454亿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已与26家国外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目前暂未开展境外筹资业务。支持范围限于农村路网,金融债券余额3131亿元、售汇业务,与国际金融组织和有关国家金融机构建立了广泛联系; (二)发行金融债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逐步拓展,并按照现代银行的基本要求,通过信贷杠杆、内控机制健全。二是2004年9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以来、代客外汇买卖和结汇、经营管理规范、代理资金结算; (三)财政支农资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目前的主要业务是。目前、食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已形成了以粮棉油收购信贷为主体、烟叶。(六)办理农业小企业贷款和农业科技贷款、电网、发展历程 为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业务。(十六)办理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企业进出口贸易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以及与国际业务相配套的外汇存款,农发行机遇与挑战并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4年4月19日发出《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羊毛、油料加工企业和农,直属国务院领导。1998年3月。(五)办理粮食仓储设施及棉花企业技术设备改造贷款;在管理上实行总行一级法人制、农村、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和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资金来源与运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注册资本为200亿元人民币。截至2006年12月末、金融政策,及时调整和不断完善信贷政策。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先后组团考察了亚太地区和欧美地区多个国家的政策性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1997年7月在北京成功举办了中国农村信贷扶贫国际研讨会。(九)办理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批准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和组建方案。 [编辑本段]四,在北京成功承办了亚太农协第42届执委会会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政策性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运营资金来源长期以来主要依靠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近期成为国际金融协会的联系会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余额3870亿元。 [编辑本段]五、资产状况良好、渔业的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按照国家的法律,努力把农发行办成发展目标明确,促进粮棉流通体制改革; (五)同业存款 (六)协议存款 (七)境外筹资、电信)建设、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与日本农林渔业公库:是五大商业银行之一

Ⅵ 涉农贷款定义

涉农贷款是指涉及到农户、农村等相关的贷款,主要包括农民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城镇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涉农贷款等。在涉农贷款分类中,涉农贷款按城乡划分为农村贷款和都市农业相关贷款;涉农贷款按用途分为农林牧渔业贷款、农资及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生产资料、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业科技贷款等;根据贷款主体,涉农贷款分为农民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涉农贷款、城镇企业及城镇各类组织的涉农贷款。
拓展资料
1、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和消费的各类人民币贷款。农户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农户种植贷款、农户种植贷款和其他行业农户贷款。贷款对象为总承包商和专业户。银行对农民贷款的管理要适应家庭经济分散经营的特点。在贷款用途、数量、期限和条件等方面,银行要因地制宜,灵活把握,尽可能满足个体农业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
2、贷款条件是指借款人或个人向银行借款应具备的条件。目前中资银行的贷款条件为: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持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对国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即贷款对象合法;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具有资金使用、生产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即贷款对象已取得法人资格,经济责任明确;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建立流动资金补充制度,即贷款对象应具备正常经营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在银行开立账户,按时向银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即贷款对象受银行监管。

Ⅶ 我国现行的的农村金融政策是什么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一)遵循“普惠制”原则,进一步提高财税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和力度

应遵循“普惠制”原则,“加快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结合方式、时机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适当的税收优惠。遵循“普惠制”原则,对达到一定支农要求的金融机构都给予相应的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二是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范围。对凡是在农村设立网点的金融机构都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补偿农村金融机构运营成本。特别是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民确实需要但又达不到规模效益的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的财政弥补力度。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县域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奖励。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财政部在黑龙江等9省(市)开展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奖励试点经验,并不断提高奖励标准。建议首先从理论层面对涉农贷款的内涵、外延及特征进行科学界定,解决不同的扶持政策对涉农贷款不同的解释;其次剖析在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的操作障碍及其根源,进而规范各类金融机构有关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申报、确认制度;再次要提高奖励标准,对县域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上年的,15%以内部分给予1%奖励,15%以上部分给予2%奖励。四是结合“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要求,将财政、公共性资金存款优先向支农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倾斜。建议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存贷同比”原则,即按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占比调配相应的财政性存款份额,调动各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五是建立涉农贷款项目的配套机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涉农贷款贴息和资金配套,降低单独由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支持的涉农贷款项目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支农积极性。六是实行涉农贷款利息补贴和储蓄存款免缴利息税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转变为财政金融综合手段,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二)遵循“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原则,在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同时突出抓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

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在采取“普惠制”优惠的同时,应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定一些单独的扶持政策。一是对只要是按照服务“三农”原则设立、改制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都纳入合作制体系,享受统一的政策优惠和行业监管。因为现行的许多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资金扶持、存款准备金、银行业监管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仅局限于农村信用社和由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合作银行享受,而同是农信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商业银行却无法享受。目前,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总体方向是按照市场原则,坚持股份制方向,“力争用5到10年时间把农村信用社分期分批办成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但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无法和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享受一样的优惠政策,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变身农村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事实上,即使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国家的政策要求和自身实际,仍然主要承担着服务“三农”的职能,理应获得与合作金融机构同样的优惠待遇。二是逐步取消各种制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障碍。如近年来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而农村信用社却由于政策障碍无缘代理“新农保”基金账户,从而影响了“新农保”业务在农村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三是继续延长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末,农信社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营的正常好转。应结合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支农实力受限等特点,继续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税收优惠。四是支持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下决心解决农村信用社由于体制、历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补偿其为农村经济发展付出的代价。

(三)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殊情况,实行差别的货币、监管政策

总的来说,对农村金融机构应主要采用扶持性、鼓励性的货币和监管政策。一是实行差别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金融机构,继续适度调低存款准备金率,鼓励其增加涉农贷款投放。二是在贷款规模和再贷款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在信贷总量调控过程中,对涉农贷款规模给予一定倾斜,特别是对农户贷款规模实行单列。完善支农再贷款政策,有效发挥支农再贷款引导增加涉农信贷投放的作用。三是实行差别的信贷监管政策。针对“三农”客户贷款“短、小、频、急”的特点,允许农村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产品创新、流程改进、风险控制上进行探索创新。尽快将人民银行、银监会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经验全面铺开,在新产品审批、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四是实行差别的风险问责、呆账核销等监管政策。对涉农贷款中的不良贷款单独考核。简化核销程序,适当扩大农村金融机构核销呆账优惠政策的贷款时间范围,并给予农村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等更大的权限。五是进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在网点、服务、贷款等方面覆盖程度监管考核与评价体系。出台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的考核机制,确保持续稳定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放。设立适应“三农”业务特点的考核监管指标,国家有关部门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进行绩效考核时,应区别涉农业务和城市业务考核指标,充分考虑涉农业务收益较低的特点,避免在考核上挫伤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的积极性。

(四)针对农业天然弱质性特点,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

必须通过加快农业保险、担保发展,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予以解决。一是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建设。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的制度安排,全面发展财政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对开展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减免涉农保险营业税。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完善涉农贷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二是完善“三农”担保机制,切实解决“三农”客户融资担保难的“瓶颈”问题。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合理分散和转移农村金融业务风险。探索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发展林权、大型农机设备、土地经营权等抵押和推动动产担保。

(五)针对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环境建设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待提升,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法制建设来给予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强农村金融立法、执法工作。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关于农业金融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只有《商业银行法》,没有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应考虑制定专门的农村金融促进法和监管法,就农村金融性质、金融机构支农责任和各项农村金融支持、促进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加大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法治环境,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维护农村金融秩序,保护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益。二是加快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和农户信用评价工作,抓紧建立覆盖全国农村地区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提高违约成本。三是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进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有力促进农村资产和权益合法、有序地转化为可交易金融资产。

Ⅷ 六盘水的金融是如何支持农业发展的 也可以这样说,全国的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态度和措施有些什么。

建议你去查一下国家有关“三农”的政策。还有小额信贷这些内容

Ⅸ 什么是涉农贷款

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一)农户贷款;
(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1]
(三)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
填报机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城市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业活动以及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贷款。包括城市企业贷款和城市各类组织支农贷款。
鉴于农村、农业、农民属于不同的分类标准,制度将涉农贷款分别按照城乡地域、用途、受贷主体进行分类统计,从不同侧面反映金融业对农村、农业、农民的贷款支持力度。在对农村贷款的统计上,分别统计了农户贷款、农村企业贷款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在对农业贷款的统计设计上,不仅统计传统的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贷款,还统计了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在对农户贷款的统计上,不仅统计了农户生产经营贷款,还统计了农户消费贷款。从地域上考虑,除了统计农村贷款,考虑到城市也有用于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贷款,因此增加了对城市涉农贷款的统计。
在涉农贷款的分类上,按照城乡地域将涉农贷款分为农村贷款和城市涉农贷款;按照用途,将涉农贷款划分为农林牧渔业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业科技贷款等;按照受贷主体将涉农贷款分为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各类组织涉农贷款、城市企业和城市各类组织涉农贷款。

Ⅹ 为什么说农村金融的“黄金时代”已经到来

一方面是农户无法保证还款的稳定性。众所周知农村生产经营项目模式单一,多以土地、种植、养殖为主,这一类的生产活动基本是看天吃饭,一旦爆发自然灾害,就会给涉农贷款带来不可预估的逾期、坏账风险。

另一方面是农村缺少金融市场认可的标准化抵押物。在处置上金融机构往往无法有效确认抵押物的权属和估值难题,从而会加大涉农贷款的风险性。基于这样的农村市场现状,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惜贷、控贷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底层贫困人群也就慢慢地被排除在金融服务系统之外了。然而近两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崛起不仅对固有的传统金融体系造成了冲击,也逐渐改变了传统金融领域对农村市场的偏见,更有望将“普惠金融”的宗旨真正渗透到农村地区。

金融服务理念更迭

国内金融领域之所以愿意重拾农村市场,很大程度上是金融从业者受到格莱珉模式的影响及启发而促成的。格莱珉模式的主体是格莱珉银行,是由曾经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尤努斯一手创立,旨在为社会底层贫困群体提供金融服务。格莱珉银行首次全面、彻底地颠覆了传统银行业不给穷人贷款的原则,专门为贫困农户(尤其是贫困家庭中的妇女)提供小额、短期的无抵押贷款。尤努斯自创立格莱珉银行以来,为此取得的成绩可圈可点,迄今为止孟加拉全国46620个村庄里已经诞生了1277个格莱珉分行,服务了超过600万人次的贫困群体。

除了市场规模的扩大,格莱珉模式在业务上也呈现出整体向好的发展态势。据相关数据显示,格莱珉银行的还贷率高达98%,资金回收率更是达到了100%。格莱珉模式的成功影响了全球将近60个国家,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受到了这种金融理念的启示。尤其是中国,中国农业人口超过9亿人次,占比超过50%,是名副其实的农业大国。

但中国的农业人口大都分布在偏远贫瘠的乡村地区,各地区的现代化农业建设也远不及想象中容易,由此农村的贫困状况越发严峻。据不完全统计,中国仍存在近2亿人次的贫困人口,脱贫成了国家减贫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已经成功帮助约64%的农户实现脱贫的格莱珉模式,对中国传统金融领域的影响十分深刻,因此一经引入便受到了国内众多人士的鼓励及推崇。

三农政策整体利好

长期以来,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国家政策不同程度上的补贴与扶持。2014年,在《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4)》的发布会上,时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的陆磊就以“农村金融扶持政策逐步形成体系”来概括了国家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整体扶持力度,由此可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对政策的依赖性。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为更快更好地促进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发展,近十年以来,仅银行业就颁布了多达24份针对农村金融的相关政策文件,其中包括通过调整放宽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加大涉农信贷投放、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等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在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立及健全过程中,中央的政策扶持也发挥着积极的推进作用。

与银行业重在引导传统金融机构涉农不同的是,国家的扶持主要是以农民权益为核心,通过完善农民权益保障机制来唤醒农民的增收意识,直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村地区现代金融体系注入新的生命力。

在众多的三农政策中,有两项举措最能体现中央的“惠农”理念。一是农业税的废除。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农民的税收负担得以减轻,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新的调动,以村镇为代表的县域经济结构也将发生深刻变革。二是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实行。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要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除了常规的储蓄业务,包括贷款在内的传统金融服务在农村地区十分匮乏,传统金融机构更是不具有涉农意愿。造成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真空的主要原因则是农村地区的先天不足,在土地确权政策之前,农民对土地只有经营权,不具备所有权,无法利用土地、房产等市场化的金融抵押物来进行贷款,既增加了借贷的风险性,也拔高了金融机构的风控成本。

而土地确权的开展,一方面通过赋予农民产权流转权力能够部分缓解眼下的农民融资难题;另一方面以此为契机建立起来的一套产权清晰、规则明确的农村土地产权流转制度,将能够降低农村抵押物在金融市场的变现难度,一定程度上也消除了传统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的偏见。

农村市场条件日益成熟

所谓的条件成熟,主要体现在市场空间、市场条件、市场环境、市场前景等方面。首先,随着农村地区原有经济结构的改革,现代农村经济很快呈现出了更为旺盛的资金需求,而当今农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则主要集中在生产性贷款需求及理财需求。众所周知,农村地区的创收渠道主要是种养殖、个体工商户(门店)、个体铸造业(小工厂)、家庭个体户(短工、运输、收购)等,基本涵盖了农村地区的贷款种类。

种植户想收购土地、果园或山林需要资金支持,个体户每次进货都需要充足的流动资金来确保周转,小厂子为了购置机械、建立厂房、实现生产规模化,也需要贷款;某家庭个体户要收购农产品需要资金等等,为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持续性,几乎每一天都会产生无数的贷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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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随着外出打工人口的增多,农村家庭收入结构不仅更加多元化,收入水平也有了显著提升,而伴随着农户的富裕,部分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也已经由单一的储蓄需求转变为财富的保值、甚至增值需求,亦即我们所说的理财需求。虽说近年来依靠政策扶持、政府引导,农村金融网点正在恢复及增加,但供需失衡的现象还远远没有调整过来,而这段过渡期就是有意涉足农村市场的金融机构的发展契机。其次,在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还未全面恢复农村地区布局的前提下,又遇上了互联网在农村地区的大范围普及、互联网文化对农村地区的渗透、城市观念对农村传统思维的冲击,无一不是在为新兴金融业态布局农村市场提供便利。

根据第三方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农村网民占全国网民总数比例为27.9%,规模达1.86亿,农村地区的互联网普及率突破了30%。一方面,诚如上文所说,中国仍有将近9亿人次的农业人口,巨大的人口基数为市场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红利;另一方面,农村地区迅速增长的网民数量,为电商平台的入局、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布局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近几年来,以京东、淘宝为代表的电商巨头,早就以渠道下沉的名义进入了农村市场,有意建立县域电商生态体系,直接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在此之后,互联网对农村市场的野心更是由满足基础的零售需求扩大到了个人的金融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