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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投资管理公司流动资金贷款

发布时间: 2022-06-19 22:45:09

1.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中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公式疑问

我个人认为,该项自有资金是所有者权益中可以用作流动资金投入的。因为在自有资金中应先满足固定资产投入,剩下才能用来满足流动资金。该测算公式即然出现在流动资金测算中,那应该就是能够投入到流动资金的自有资金。

2.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一、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四、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五、?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六、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七、?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八、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九、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3. 投资公司是否可以在银行贷款

可以。

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 借款人获得保证额度所需的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2) 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3) 社会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的评估报告。

(4)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5) 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6) 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证明材料。

(7) 借款人出具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借款人纳税单、保险单。

(8) 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9) 借款人还需提供公司场地的水电物业的缴费单据及个人住址的水电物业的缴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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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流程

一、建立信贷关系。

要申请银行贷款,首先要申请建立信贷关系时企业须提交《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一式两份。银行在接到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后,要指派信贷员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①企业经营的合法性。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必需的有关条件。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检查营业执照批准的营业范围与实际经营范围是否相符。

②企业经营的独立性。企业是否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单独计算盈亏,有独立的财务计划、会计报表。

③企业及其生产的主要产品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序列。

④企业经营的效益性。企业会计决算是否准确,符合有关规定;财务成果的现状及趋势。

⑤企业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企业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是否分口管理;流动资金占用水平及结构是否合理,有无被挤占、挪用。

⑥新建扩建企业。扩大能力部分所需流动资金30%是否已筹足。如暂时不足,是否已制定在短期内补足的计划。

信贷员对上述情况调查了解后,要写出书面报告,并签署是否建立信贷关系的意见,提交科(股)长、行长(主任)逐级审查批准。经行长(主任)同意与企业建立信贷关系后,银企双方应签订《建立信贷关系契约》

二、提出贷款申请。

已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可根据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所需来申请银行贷款。〔以工业生产企业为例〕申请贷款时必须提交《工业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

银行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及有关制度,并结合上级行批准的信贷规模计划和信贷资金来源对企业借款申请进行认真审查。

三、贷款审查.

贷款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① 贷款的直接用途。符合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范围的直接用途有:

<1>合理进货支付货款;

<2>承付应付票据;

<3>经银行批准的预付货款;

<4>各专项贷款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5>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

②企业经营状况。主要包括物资购、耗、存及产品供、产、销状况,流动资金占用水平及结构状况;信誉状况;经济效益状况等。

③企业挖潜计划、流动资金周转加速计划、流动资金补充计划的执行情况。

④企业发展前景。主要指企业所属行业的发展前景,企业发展方向,上要产品结构、寿命周期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主要领导人实际工作能力,经营决策水平及开拓、创新能力。

⑤企业负债能力。主要指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实有额及流动资产负债状况,一般可用自有流动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比例和企业流动资产负债率两项指标分析。

四,签定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的协议,是一种经济合同。借款合同有自己的特征,合同标的是货币,贷款方一般是国家银行或其它金融组织,贷款利息由国家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商定。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由借款方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认可后,即可签定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①借款种类;

②借款用途;

③借款金额;

④借款利率;

⑤借款期限;

⑤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⑦保证条款;

⑧违约责任;

⑨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借款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代表或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五,发放银行贷款.

企业申请贷款经审查批准后,应由银企双方根据贷款种类签定相关种类的借款合同。签定合同时应注意项目填写准确,文字清楚工整,不能涂改;借、贷、保三方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齐全无误。

借款方立借据。借款借据是书面借款凭证,可与借款合同同时签定,也可在合同规定的额度和有效时间内,一次或分次订立。银行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核对借款申请书的各项内容是否无误,是否与借款合同相符。

借款申请书审查无误后,填制放款放出通知单,由信货员,科(股)长”两签”或行长(主任)”三签” 送银行会计部门办理贷款拨入借款方帐户的手续。借款申请书及放款放出通知单经会计部门入帐后,最后一联返回信贷部门作为登记贷款台帐凭证。

4.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了解,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需要是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或者是个体商户。同时,借款人需要信用良好收入稳定,具有很好的还本付息能力。若非个人申请的,需要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年间手续,在所申请银行开立了基本账户。

同时,若是借款企业,那么他们的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若是申请中长期贷款的企业,企业法人所有受益和总投资比例还不能低于投资项目的本金比例。在满足以上条件以后,借款人或者借款企业就可申请请流动资金贷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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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3年开始,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以后, 对流动资金的管理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主要有:

⑴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仍然留给企业。由银行进行管理。在企业之间对国拨流动资金进行适当调剂, 对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使用。

⑵改进企业流动资金定额或计划的核定办法。改按平均先进的销售收入资金率(或销售成本资金率) 核定,每年按销售计划调整一次。商业企业根据购销计划核定周转库存额,银行实行“存贷分户”管理。

⑶考核企业的流动资金使用情况,对定额(或计划)以内的贷款, 实行统一利率,取消定额内低息贷款; 对超定额(或超计划)贷款,实行加息或“浮动利率”。

⑷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对不同的行业、企业和产品实行差别利率。

⑸建立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

5.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哪些用途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

1、企业如果使用流动资金贷款,可有效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因为企业贷款的利息可以进入成本在税前抵扣,这样就减小了税基。

2、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这笔款项不会成为企业主的个人负债,所以可顺利申请房贷。

3、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后,企业主可以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还,这就大大增加了资金的灵活使用。

流动资金贷款是不得是用于固定的资产的、股权等的投资,是不得用于是国家的禁止的生产、经营的领域的和用途的。

流动资金贷款的是不得挪用的,贷款人是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是检查的、监督的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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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办条件:

根据《贷款通则》,贷款对象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1、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2、除自然人外,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3、已经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5、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6.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了解,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需要是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或者是个体商户。同时,借款人需要信用良好收入稳定,具有很好的还本付息能力。若非个人申请的,需要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年间手续,在所申请银行开立了基本账户。

同时,若是借款企业,那么他们的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若是申请中长期贷款的企业,企业法人所有受益和总投资比例还不能低于投资项目的本金比例。在满足以上条件以后,借款人或者借款企业就可申请请流动资金贷款了。

(6)地方投资管理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扩展阅读:

从1983年开始,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以后, 对流动资金的管理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主要有:

⑴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仍然留给企业。由银行进行管理。在企业之间对国拨流动资金进行适当调剂, 对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使用。

⑵改进企业流动资金定额或计划的核定办法。改按平均先进的销售收入资金率(或销售成本资金率) 核定,每年按销售计划调整一次。商业企业根据购销计划核定周转库存额,银行实行“存贷分户”管理。

⑶考核企业的流动资金使用情况,对定额(或计划)以内的贷款, 实行统一利率,取消定额内低息贷款; 对超定额(或超计划)贷款,实行加息或“浮动利率”。

⑷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对不同的行业、企业和产品实行差别利率。

⑸建立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

7.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如何申请

请流动资金贷款的主体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要有一定的担保,比如公司有自己的房产,可以抵押房产,如果商用房有产权,也可以抵押商用房。要在贷款行有账户,还应该有贷款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还应该上交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和贷款前期的财务报告。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最高贷款期限为一年,如果企业信用等级高,可以延长到三年。银行会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料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性,还会审查企业的抵质押物形式是否可靠。工商联投融资在线。

8.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哪些用途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

1、企业如果使用流动资金贷款,可有效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因为企业贷款的利息可以进入成本在税前抵扣,这样就减小了税基。

2、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这笔款项不会成为企业主的个人负债,所以可顺利申请房贷。

3、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后,企业主可以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还,这就大大增加了资金的灵活使用。

流动资金贷款是不得是用于固定的资产的、股权等的投资,是不得用于是国家的禁止的生产、经营的领域的和用途的。

流动资金贷款的是不得挪用的,贷款人是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是检查的、监督的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的情况。

深入的是解读流动资金贷款用途规定

第一、贷款人也是商业银行的等金融的机构,借款人的是即企业的法定的代表人或是其他的组织的负责人。借款人是在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时,银行是必须的是与其约定银行贷款的用途。

第二、一般的来说,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是为借款人的日常的生产经营的周转的。是不可以是用于固定的资产、股权等的投资的,也是不可以的是用于国家的禁止的生产、经营的领域的和用途的。如果是没有按照约定的用途的是使用的,需要的是承担违约的责任,严重的银行是会追回贷款的。

第三、借款人的也是不能的是随意挪用流动资金贷款的,银行的是具有监督借款人的是按约定的用途是使用贷款资金的责任,如果是银行的是没有尽到责任的,中国银行业的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就是银监会是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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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具有的优势:

一、流动资金贷款可以降低小公司财务成本

小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的好处是,如果采用小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可相应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因为公司贷款的利息可以进入成本在税前抵扣,这样就能够减小税基。

并且,流动资金贷款的年限选择范围也较大,可以是1年期也可以选择5年期。还有,还款方式也相对较灵活,如果是1年期也可选择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便于资金周转。

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不影响老板个人买房

小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比较方便的贷款,虽然抵押人为公司老板个人,但抵押人个人与银行不存在借贷关系,该笔贷款也不属于抵押人的个人负债。如果公司老板想再次购房并申请按揭贷款的,上述贷款将不会造成任何影响。

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使用灵活

流动资金贷款的方式要比以老板个人名义申请创业贷款有许多优点:如果企业老板以自己名下全产权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创业贷款,那么他的月还款额就相对较高。

银行对老板个人收入的审核也将比较严格,并且也无法采取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必须按月还款。对于贷款用于流动资金的用途而言,财务压力相对较大。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则不同,企业在借款期内连续运用使营运资金保持相连续性财务管理融资管理相简化助于企业灵掌握营运资金周转效率间接促进效益增。

而且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小公司流动资金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评估价的65%,不受当时购买价的限制。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流动资金贷款

9. 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可以有哪些

流动资金贷款根据其不同用途,还包括证券公司其它类贷款,主要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存单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等,用于解决证券公司固定资产购置、营业部装修等公司发展需要。

流动资金贷款流动性强,适用于有中,短期资金需求的工、商企业客户。在一般条件下,银行根据“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贷款经营方针,对客户信用状况、贷款方式进行调查审批后,作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和贷款期限、利率等决定。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适用客户为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好,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等级较高的客户。对能提供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客户,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9)地方投资管理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扩展阅读: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

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方式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

按使用方式可分为逐笔申请、逐笔审贷的短期周转贷款,和在银行规定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用、随还的短期循环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因此成为深受广大客户欢迎的银行业务。

10.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