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用信息经济学的知识分析银行助学贷款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不需担保人,在校期间又有财政贴息,这对于因交不起学费而徘徊在大学校门边缘的学生们来说有如天降甘霖,但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对这项业务却不那么感冒。目前广东已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绝大部分是由工商银行广东分行办理,截至7月末共签定合同金额超过2600万元,实际发放贷款金额806万元,有1628名学生已领到财政贴息的助学贷款,这个数字与需要贷款的大学生比还相差很远。2000年学年广东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计划为5900万元,直到今天这部分贷款还有很大的份额没有贷出去,不少需要贷款的学生迟迟没有申请到贷款。一方面是嗷嗷待哺的学生,一方面是待字闺中嫁不出去的助学贷款,这其中原因何在呢?发现国家助学贷款遭冷落的原因主要是银行有以下顾虑:
不少银行认为国家助学贷款很可能是亏本买卖,能不放就不放。因为助学贷款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单笔金额小、面对的人数多、形不成规模经营效益,一笔100万的贷款银行作普通业务时可能只需面对一个客户,但100万的助学贷款要面对的可能是几百名学生。目前的贷款手续相对复杂,从贷款的审核、调查到发放、催收全过程银行要耗费太多的人力来操作这项业务。
个人信用体系未建立,对恶意逃债的人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银行对信用助学贷款的风险很难得到有效控制。面对来自天南地北的毕业生的还款问题,银行真可谓一筹莫展。国家助学贷款与其他个人消费信贷--银行与借款人一般均在同一城市、易于贷后管理和监督明显不同,更有人说钱贷给学生后银行发传票追债还不知道往哪里发!
没有完备的配套措施来支持无担保助学贷款的发放。出现坏帐后,银行需要承担风险,有些银行考核时还要看呆账坏账的比例,这无疑影响了银行开办助学贷款的积极性。此外,在基层行,信贷员对所放贷款承担终身责任制,要求新增贷款100%收回,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贷员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对策:
建立学生信用档案
不追究经办人责任
贷款风险有望减轻
一校一行规定取消
② 国家助学贷款存在很多金融风险,以下不属于金融风险的是哪个
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风险成因分析 国家助学贷款中金融风险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信用的评价机制的缺乏 由于缺乏个人信用体系造成的信息不对称, 极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降低了商业银行办理助学贷款的 积极性。信息不对称可能发生两种情况: (l)贷款前的逆向选择。 那些最积极寻找贷款、最可能得到贷款的人,通常是最可能造成信贷风险的借款者。譬如,某些有超前消费 意识的学生,尽管家庭经济较好,但他可能是最努力获得贴息贷款的申请者;反之,一些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品 学兼优的学生可能出于“自尊”而消极对待国家助学贷款。 (2)贷款后的道德风险。 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道德风险突出表现在: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学生,有可能用这笔钱去从事非学业 活动,不认真学习,以至受到学校开除等处罚,甚至还有少数人会故意逃避还贷义务。
2、政策法规的不完善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助学贷款的法律法规,银行现在发放助学贷款多按《担保法》《贷款通则》等金融 、 法律法规发放,而现行金融法律法规都是针对生产性贷款制订的,因而对助学贷款不完全适用。 此外还应该看到,我们对欠贷问题的追究还只是停留在行政规定的层次,缺少法律的约束力和稳定性,同时 缺乏切实可行的追讨贷款的办法, 对故意拖欠贷款的学生处罚力度不够, 对银行和学校的不作为行为缺乏监管机 制,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还不够全面和清晰,这此问题都间接的加剧了助学贷款的金融风险。
3、大学生毕业生履约能力不高 借款学生毕业后归还贷款面临三重困难,即 ①就业的不稳定。 ②地区收入的不平衡。 ③低收入,高消费。学生刚毕业,既要为就业、再就业继续投资,又要为恋爱、结婚和孝敬父母花费大量的 资金。 这使相当一部分人处于恪守信誉与维持起码生存的两难选择境地。
4、缺乏担保,银行放贷积极性不高 国家助学贷款从一开始就带有很强的政策性,但却又定性为商业贷款,从银行方而看,商业银行目前正处在 上市的关键时刻,对金融不良资产的管理非常严格,造成商业银行放贷的积极性不高; 其次, 助学贷款是纯粹的个人信用贷款, 在目前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 银行几乎承担了所有的风险, 从贷款管理的角度来看,这种贷款笔数多、金额少、成本高、收益低,一旦发生呆帐坏帐,收账成本高于收益。 因此,银行对助学贷款能拖就拖,能不办就不办,造成目前助学贷款中间冷(银行)两头热(学校和学生)的局 面。
③ 助学贷款信贷风险防范研究
助学贷款风险如何防范
http://www.pbcti.cn/main/show.php?id=4987
国家助学贷款:财政担当风险主体?——长沙办助学贷款专项审计调查之三
http://finance.sina.com.cn/g/20060921/1141939544.shtml
要做好助学贷款风险防范工作
http://www.financialnews.com.cn/jcyd/200404290140.htm
http://www.wenloo.com/WenLooPage151347-4.htm
④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
从1999年至今,我国助学贷款政策逐步完善,文章通过对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回顾和评析,分析我国现行学生贷款制度的内在缺陷,并为我国学生贷款制度发展和完善的方向作出了理论探讨。
一、我国学生贷款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特征分析
(一)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萌芽阶段(1986~1999)
我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是在人民助学基金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86年7国务院于月批转了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同意在全国85所高校中实行学生贷款的改革试点,然后总结经验,逐步推广。1987年7月,国家教委和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精神,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正式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文件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助学贷款历史的开端。这一学生贷款制度,是建立在学生免交学费和住宿费的基础上,尽管当时的贷款额不能解决学生的各种消费之用,但毕竟可以解决全部或大部分生活费用,所以,对大部分学生来说,其作用是明显的。
(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阶段(1999~2003)
199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决定从1999年9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武汉、南京、西安等八个城市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的试点工作,并于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行,这标志着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形成。
1.担保助学贷款(1999年9月)
按《管理规定》规定,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除通过原有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学生补助和学费减免等政策获得资助外,还可以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其贷款利息的50%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虽然这一学生贷款制度已经突破前期的学生贷款制度的贷款金额和贷款比例方面的限制。但是,由于苛刻的担保制度制约了学生贷款,一方面,申请贷款的贫困学生很难找到符合条件的担保人;另一方面,学校不愿意承担风险,为学生提供保证担保的积极性不高。造成的结果是,越迫切需要助学贷款的贫困学生,越不能提供有效的担保,越难以申请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陷入了困境。
2.信用助学贷款(2000年2月)
面对国家助学贷款陷入困境,2000年2月和8月,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助学贷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关于助学贷款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立即终止执行不利助学贷款发展的相关条款,并规定"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闲难的学生以及其他学生均可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这就为广大贫困学生申请贷款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特别是《补充意见》将8个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范围,其经办由中国工商银行扩大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并且取消《若干意见》中对逾期不还贷款学生,公布其介绍人、见证人姓名的规定。
3.实行"四定"、"三考核"措施阶段(2002年2月)
200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切实推进国家中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助学贷款业务相关政策和操作管理办法。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四定"、"三考核"措施。"四定":定学校、定范围、定额度、定银行;"三考核":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数和金额、考核已审批贷款人数和合同金额、考核实际发放贷款人数和金额。该政策措施的出台,对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到2002年6月末,金融机构统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18.6亿元,共有100.5万学生获得助学贷款。
(三)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完善阶段(2004~至今)
1.新机制助学贷款
2003年下半年起,国家助学贷款开始进入首批还贷高峰,但也由此步入了违约高峰,国家助学贷款平均违约率接近20%,银行大面积停贷,致使全国大范围内许多2003级的贫困生无法获得贷款。针对以上问题,2004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意见》对现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作出了重大的调整和完善:
(1)财政贴息方式的改革。将原规定的整个合同期间国家给予50%贴息的规定改为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贷款利息全部自付;(2)贷款经办银行确定方式的改革。由政府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中标银行须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3)还贷政策的改革。从原有毕业之日起还贷、4年内还清的做法改为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方式,借款学生毕业前须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4)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招标时确定,不超过15%),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5)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制。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按在校生总人数20%的比例来发放,每人每年6000元,同时,高校应当积极做好贷后跟踪管理。
⑤ 表达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举措,但由于诸多软、硬环境的制约,商业银行办理此项业务的积极性不高、业务发展缓慢。所以我认为:建议尽快制定《国家助学贷款法》,通过法律的硬约束,规范助学贷款的权利与义务,强调法定的贷款回收授权,增强贷款履约的法律约束力,化解违约风险。严格规定借款人的资格标准。家庭经济困难是获得贷款的基本前提学生品德好、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和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是获得贷款的必要条件学生信用情况记录是能否再次获得贷款的依据。对有偿还能力却拒不还款或故意拖欠的借款人取消优惠贷款利率,按一般商业性银行贷款利率追缴其贷款本息,并对其采取惩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使其受惩罚的损失大于其所获贷款的利益。 大学生违约现象频繁发生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是社会诚信环境状况的客观反映。目前,诚实守信行为正向激励严重不足,失信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惩戒,失信成本明显小于收益,造成社会失信行为十分普遍。因此,必须加快个人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建立覆盖面广、信息量大、管理完善的信用信息征集和监督系统,实现对借款人的全程信用监督,改善商业银行贷后管理的“无能”和“无力”状况。信用档案的建立会使学生有一定的心理压力,无形中产生自律意识,将有助于大学生诚信意识的培养,从制度上约束大学生的信用行为。强化舆论监督作用,对连续多次违约、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者要上“黑名单”,予以曝光
⑥ 国家助学贷款的特点
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以及抵押;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主导,申请手续方便,下款速度快;贷款期限长,且在校期间无利息。
【拓展资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期间各项费用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2012年8月8日,开发银行新增助学贷款将突破120亿元。
二、主要有四种贷款形式: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对学生办理的无息借款;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其中,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力度和规模最大,是助学贷款的主要内容。
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都应积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与合作的银行共同为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另外,也有一部分民办普通高校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生要注意学校招生简章或录取通知书中的相关说法。
四、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五、借款学生在办理毕业手续时,应与银行确认助学贷款还款计划。毕业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助学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多次提前还贷。如大学生选择提前还贷,经办银行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⑦ 国家助学贷款的特点是什么
你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特点如下:
1、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以及抵押;
2、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的,所以申请手续方便,下款速度快;
3、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期限较长,且在借款人在校期间是没有利息的。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2006年9月初步启动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机制等,为完善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
拓展资料: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发展历程
1、1999年,国家助学贷款试点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沉阳、西安、南京等8个城市正式启动。
2、 2000年2月和2000年8月,国家两次调整政策,扩大了全国高校的贷款范围,将承办银行扩大到工业、农业、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将贷款对象扩大到攻读双学位的研究生和全日制学生,将担保贷款改为信用贷款。
3、2003年下半年,全国助学贷款下降,面临停滞风险。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全国助学贷款政策机制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建立了以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新政策机制。
4、2004年6月28日,新机制颁布实施后,在校学生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和还款期延长至毕业后6年。
5、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机制于2006年9月初步启动,为完善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⑧ 求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风险与对策的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
这个题目不错
呵呵,开题模板呢?
⑨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执行过程出现了哪些问题
最大的问题就是还款履约率风险,可以总结以下几个特点:
1、办理贷款时学生未来还款能力难评定;
2、学生毕业后的工作地点不固定;
3、毕业后收入能力不稳定;
4、主观违约与客观违约难界定;
国家助学贷款实际成为一种无担保贷款,因此易造成部分别有用心的学生和家长骗贷、逃债;真正的贫困生多是老实本分的孩子,他们讲实话反而不容易拿到贷款,这需要我们深思。
⑩ 我国助学贷款有哪些风险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指定的商业银行面向全日制高校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个人信用贷款,目的是帮助贫困大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由于国家助学贷款是一项国家政策,而商业银行又以追求利润最大化、风险最小化为目标,因而两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矛盾。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助学贷款的利润空间较小,多笔数小额度,管理成本较大;助学贷款依靠的是个人信用担保,还款拖欠风险完全由银行自身承担,风险太大。因此在一些商业银行眼里,助学贷款就如同“鸡肋”,他们承办助学贷款更多的是为了完成指令,而不是一种完全的市场行为;呆坏账问题也并不全然是“借口”,而确实是影响银行发放助学贷款积极性、导致银行“嫌贫爱富”的主要原因。
目前我国高校中有大量贫困学生需要救助,国家助学贷款业已成为救助贫困生的主渠道之一,因此,如何化解国家助学贷款难题,完善助学贷款政策,是一个必须加以重视的问题。笔者认为,化解国家助学贷款难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其一,改进助学贷款的还贷方式,延长还贷期限。应该看到,在违约拖欠还贷的大学毕业生中,确有相当一部分人暂时不具备还贷能力,他们或没找到工作,或薪水太低,或家庭负担过重。国家助学贷款规定大学生毕业后6年内还清贷款,否则便视为拖欠,这对于很多大学毕业生而言确有相当难度,不是赖账不还,而是无钱可还。从国际比较眼光看,助学贷款的6年还款期限也是较短的,有的国家采用的是按大学生毕业后收入的比例来还款,收入高的还款期限短,收入低的还款期限长,这些经验可资借鉴。改进还贷方式、延长还贷期限,是解决助学贷款呆坏账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当然其前提是,政府给予银行的贴息期限也要相应延长。
其二,如前所述,助学贷款的高风险与商业银行追求风险最小化之间存在着矛盾。助学贷款既然是国家为了保证教育公平而发放的政策性、救助性贷款,那么这种贷款的主体就是国家与贫困生,银行只是代为操作方。帮助贫困生上大学、顺利完成学业,政府理应在救助贫困生方面肩负起更多的责任,承担起助学贷款的拖欠风险。据悉,在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中,政府已经给予贷款银行相应的风险补偿。和商业银行相比,政府在追讨违约欠款方面具备更多的优势,由政府出面给贫困生贷款提供担保,承担拖欠风险,解除了商业银行的后顾之忧,更利于助学贷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助学贷款是件好事,要把这件好事办好,光靠怒斥商业银行“嫌贫爱富”是不够的,而必须依靠助学贷款政策的不断改进和完善。
银行状告学生,也许实属无奈。 大学生违约拖欠助学贷款,增加了银行承担的经营风险。几年来,各大商业银行发放了上百亿的助学贷款,收获的却是居高不下的不良贷款率。在北京、上海等高校集中的大城市,助学贷款的不良率高达20%—40%.在个人征信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银行的追贷成本远大于贷款本金。除了求助于司法机关,银行可能没有更好的选择。
大学生违约欠贷,有些是因为诚信意识淡薄的恶意拖欠,但还有很多完全是囿于还款能力不足的无奈选择。目前大学生就业遭遇“寒流”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本科生到博士生的起薪点都随行就市、不断下调,还出现了“零工资就业”的现象。那些靠助学贷款才读完大学的寒门学子刚出校门,就要偿还几万元的银行贷款,可能有点力不从心。
尽管社会一直在“强推”助学贷款,但想想对簿公堂的银行和学生,不得不承认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存在漏洞———风险分布也许存在不均衡的问题。
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收益与风险应当成正比分布。然而,在目前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安排下,风险分布却存在问题。
高校是助学贷款制度的最大受益者,却没有承担应有的风险。据新华社前日报道,每年全国几百亿的大学收费,没几个人能说清楚其收费标准和成本明细。个别高校甚至想收多少就能收多少,助学贷款算是帮了个别高校不少的忙。若是没有助学贷款,不少寒门学子将与大学无缘,个别高校自然少了不少财源。助学贷款看似落到学生手里,其实不过是经学生之手打入了学校的财务账户。可是,一旦出现欠贷行为,学校却不承担很多实质性的责任,既不用掏钱还债,也不用帮忙追贷,空背一个“担保”的名头。
银行是助学贷款制度的最小受益者,却承担了最大的风险。银行是以经营货币为主业的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就投资回报率而言,助学贷款小于其他商业贷款,发放助学贷款并非最佳的市场选择,机会成本很大;助学贷款发放期限高达8—10年,流动性风险较大,而个人征信体系的缺失又让银行承担了巨大的信用风险。无论从资本回报率还是风险防控的角度考虑,发放助学贷款利润空间小,还容易蚀老本。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银行只能兵行险着。一旦出现呆账坏账,可能只能用自己的资本金和利润核销。
当然,另一个受益者就是地方政府,也没有承担足够的风险。政府应当是助学贷款的最大潜在受益者。助学贷款大大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但地方政府对于银行资本金的损失却缺少实质性的补偿;相对于银行承担的资金损失而言,政府现行的“贴息”政策可能是杯水车薪。
受益最多者理应承担最大风险。在助学贷款制度安排中,应尽快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在政府、学校、学生、银行四个利益相关者之间合理分配风险,学校和政府应承担应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