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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成果

发布时间: 2022-07-02 07:04:49

A. 大学助学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奖助学金黑龙江大学为了培养素质全面的新世纪合格人才,制定并实施了多种奖学金制度,以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奖学金(一)普通奖学金1.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2.综合奖学金:旨在鼓励学生勤奋学习,锐意进取,遵章守纪,全面发展。综合奖学金分三等:一等每年1000元,二等每年600元,三等每年300元。3.新生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每年黑龙江省高分考入我校的考生,以及外省超过本省重点分数段的文、理科第一名考生。奖学金额度按成绩由高至低暂定为5000——1000元。4.学习标兵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每学年学习成绩在全年级(或专业)中排名第一的学生。学习标兵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获奖者每人奖励2000元。5.科技创新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具有开拓精神和独创能力,并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发明专利或在各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作品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励1000元;二等奖励500元;三等奖励300元。6.华藏奖学金:由爱国人士华藏精舍住持净空法师为我校学生捐资设立,每年2000美元。(二)特困学生奖学金1.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2.优秀特困大学生奖学金旨在奖励家庭生活困难且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一等:每年600元,二等:每年400元,三等:每年200元。3.奇瑞21世纪东方之子奖学金:是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资助贫困的优秀大学生完成学业,而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此项奖学金每年44100元。4.Panasonic育英基金:由日本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通过中日友好协会向中日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捐赠设立的专项基金。此项基金旨在奖励中国品学兼优但经济上有困难的大学生,资助他们完成学业。此项奖学金每年2万元。二、助学金1.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资助标准为:一等: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每人每年2000元,三等:每人每年1000元。2.中国肯德基曙光基金:是由百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所属肯德基公司委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设立的资助贫困大学生的专项公益基金。基金的资助额为每名受助学生每年5000元,每年资助10名学生,从新生入学时开始资助,如无特殊情况,经考评合格,受助学生可以连续申请资助,直至本科毕业。受助学生必须到肯德基店参加实践活动。3.真维斯助学基金:是由真维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委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设立的资助贫困大学生的专项公益基金。资助基金的标准为大学一年级新生每人每年4000元,大二年级学生每人每年2000元,大三年级学生每人每年2000元。受资助的大学生在校期间如符合条件可连续申请助学金至大学毕业。受助学生每年必须参加真维斯店铺实习工作及社团实践活动。4.新长城项目助学金:新长城项目是由中国扶贫基金会发起并组织实施的一项以特困大学生为帮助对象,提供经济资助和成长成才支持的社会公益事业。新长城项目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高考录取新生。资助标准: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2000元。5.欧莱雅西部助学金: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与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合作,以校园义卖形式筹集资金在我校设立的,用来资助我校贫困大学生的助学金。资助金额视每年实际情况而定。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面向在校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发放的,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财政贴息的贷款。一、贷款的申请、发放 1.学生申请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⑴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⑵本人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的原件和复印件(或户口迁移证复印件);⑶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⑷本人在收到我校录取通知书后,到所在乡、镇、县、区、市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即《黑龙江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2.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账户。二、贷款的期限、利率及贴息1.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6年。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内开始还贷、毕业后6年内还清。对直读研究生、第二学位借款学生,经学生本人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2.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3.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部门100%承担,,借款学生毕业后,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三、贷款的回收1.借款期间出国(境)、休学、停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提前中止合同,一次性还清贷款,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不能偿还的,学校不予办理任何离校手续。2.借款学生若分期还款,可直接向贷款经办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存款,贷款银行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户中扣收。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借款学生也可采取直接汇款到贷款经办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借款学生若一次性还清贷款,需到贷款经办银行办理还款手续。3.借款人毕业后,学校要通知其就业所在用人单位学生的贷款情况;在其工作变动时,要将新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提前告知经办银行。4.对借款逾期不归还贷款本息,蓄意逃脱银行债务,不履行还款责任,致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可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其他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贷款人有权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学生的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拖欠贷款本息金额,依法追偿贷款。

B. 国内研究生奖学金、助学贷款怎么申请

学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名额分配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①家庭经济困难;
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④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C.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政策规定

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银监局、有关金融机构:
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5省市开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经过各方共同努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试点省份学生、家长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中和刘延东国务委员近期关于“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惠民工程,对于推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请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全面落实”的重要批示精神,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决定,从2008年起进一步扩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覆盖范围,大力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省份
江苏、湖北、重庆、甘肃、陕西5省市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机制,巩固成果,继续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其他各省(区、市)按照自愿原则,综合考虑当地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需求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经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可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承办银行
从2008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继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具体承办银行请各地财政、教育、银监部门与拟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贷款性质与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四、贷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五、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一)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二)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
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其中:中西部省份中央与地方各负担50%,东部省份按国家奖助学金资金分担政策逐省确定分担比例。同时根据各省财力状况、高校在校生数等因素设定调整系数。地方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分担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经办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另行研究确定。
六、组织实施
各级财政、教育、银监部门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办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逐步探索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
国家开发银行等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及有关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有需要,可通过委托代理方式由其它金融机构辅助结算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发〔2007〕13号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经办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没有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应暂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尽快协调专人负责上述工作。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
财政部门要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经费,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银监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银监会将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并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各省市在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顺利推进的前提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组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管理工作,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 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财政、教育、银监部门和经办银行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关注民生、推进教育公平的重大措施,推进好、落实好。
(二)精心组织。2008年秋季开学前,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银监部门和经办银行共同组成联合工作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要按照“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研究制定本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方案,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要建立健全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三)确保可持续发展。国家开发银行总分行及其他经办银行要尽快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职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保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四)继续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地在推进和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时,应继续做好所属各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原有国家助学贷款机制和协议继续有效实施。
八、其他事项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呆坏账由经办银行按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核销。
(二)本通知由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资助5万名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资助约53.3万名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优秀;
5、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高校可按照上述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分别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道德、学习状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第六条国家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七条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2),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财政部根据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上一年度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于每年9月1日前确定并下达对各中央主管部门和各地的国家助学奖学金预算及分配名额。分配名额时,对西部地区的高校适当予以倾斜。
2、中央主管部门和各地财政厅(局)(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确定各高校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对农林、水利、师范、民族、地质、矿产、石油、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适当倾斜。
3、各高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并在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4、公示结束后,由各高校每年10月31日前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备案。
第九条各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财政厅(局)(通过省教育主管部门)在接到各高校上报的国家助学奖学金获资助学生备案名单后,于15日内将资金全部拨付给高校。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由各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或直接打入学生每月的伙食卡。
第十一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学生生活费开支。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由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的政府助学奖学金,可以称为“XX省(市、区)政府助学奖学金”。具体资助人数及实施细则,由各省自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2])33号)同时废止。

D. 跪求赞扬国家助学贷款好的文章,1000字左右

世纪之交,在我国浩如烟海的词库里,有一个崭新的词汇频频闪现,熠熠生辉,那就是旨在帮助寒门学子完成大学学业的“国家助学贷款”。

较之原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新在哪里?还款年限延长,由4年改为6年;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经办银行的确定采用新方式,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改为招标;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中央、地方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这些创新的做法,进一步保证了考入公办普通高校的新生顺利入学和顺利完成学业。

可以说,新政策让制度从不健全到健全,让程序从不规范到规范,更符合市场规律了,更明确政府责任了,银行风险小了,政府补贴多了,还贷时间长了,学生告状信少了。

自2004年6月实施新政策、新机制以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金额和资助人数超过了以往5年的总和,至2005年12月底,全国新增审批贷款学生120.4万人,新增审批合同金额102.5亿元。连同以前几年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全国累计已审批贷款学生206.8万人,累计已审批合同金额172.7亿元。

目前,中央部属高校已全部落实了承办银行,凡符合政策规定的申请贷款学生基本上可及时得到贷款。大多数地方的高校也已落实了承办银行,正在进行贷款审批和发放工作。自2004年6月至2005年12月底,河南的贷款合同金额已超过5亿元,辽宁、湖北的贷款合同金额已超过4亿元,江苏、山东、广东、陕西的合同金额已超过3亿元。

在河南,国家开发银行从不“惜贷”。2004年,经银监会批准,国家开发银行试点承办了河南省的国家助学贷款,取得了积极进展。截至2005年12月底,河南省属高校的贷款学生达到12.3万人,贷款合同金额达到5.7亿元。由于贷款供应充足,河南国家助学贷款已呈现出从银行“惜贷”向学生“慎贷”转变。

在湖北,“代偿制度”让高校、银行和学生三方满意。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大学毕业到基层,助学贷款政府还。”它不仅解决了贫困地区缺乏高素质教师等问题,而且解决了贫困家庭学生就业、还款难的问题,同时为银行化解了风险。

在陕西,长安大学在密切银校合作上,实现了互利双赢。在互利互惠原则下,学校将建设发展的融资等工作与助学贷款业务有机结合,调动了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经办银行中国银行西安市长安路支行还主动在学校设立了年均10万元的贫困家庭学生奖助学金,受到社会高度赞誉。

财政部制定出台了“以奖代补”政策,对财政困难且工作开展好的省份给予奖励支持。2004年至2005年,中央财政共拨出5.5亿元“以奖代补”专项资金,2006年还将继续安排“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消息也令人振奋:高职院校贫困学生资助已经纳入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范围,严格按照国家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与普通高校贫困学生一视同仁!

为积极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的落实工作,教育部党组要求一定要把情况摸准,问题分析要透,对策制定要实,要站在历史的新起点上,面向未来,进一步巩固成果,不断推进发展。教育部要求各高校把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作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2006年,将结合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督导检查工作,切实加大督察力度,深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和新机制的落实。与此同时,要求各高校进一步做好信息管理、违约管理等贷款的风险防范工作,努力降低贷款损失。

中国人民银行不久前宣布,由3.4亿个“信用档案”组成的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于今年1月正式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这份借贷记录,对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有着非凡的意义。

实践证明,国家助学贷款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利用金融手段加大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实现党中央提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国家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而采取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鼓励贫困家庭学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立求学的必然选择。国家助学贷款确保了高校扩招政策的顺利实施,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国家助学贷款推进了教育领域公平、公正目标的实现,在维护高校稳定乃至社会稳定的大局,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我们相信,随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几年之后还款高峰到来时,国家助学贷款的信用风险将大大降低。我们相信,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国家助学体系一定会更加完善,将会帮助更多寒门学子实现他们上大学的梦想。(

E. 大学贷款读书需要什么条件

1、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指在中国境内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由所在学校推荐;
(7)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3、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6年,借款人可在毕业后1至2年开始还款、6年内还清。
4、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及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5、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
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具体贷款金额由借款人所在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6、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相关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7、贷款的偿还:
借款学生毕业时须与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还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还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可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学生也可以在学习期间提前偿还贷款本金。
8、贷款展期的办理及利率规定:
毕业后需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人,可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审核通过后,由贷款人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贷款展期后,累积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人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借款人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9、贷款的咨询及办理:
中国银行现期可为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及中国民用航空学院内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中国银行将与以上三所高校联合组织开展贷款的咨询及受理工作。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应注意校方关于贷款的办理通知或咨询校方学工部。中国银行天津南开支行和东丽支行也可分别受理天、南大和民航学院的学生咨询。

F. 开办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什么

让穷人也有学上,公平分配教育资源,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求学权等。
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建立健全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的问题,顺利完成学业。
为贯彻落实重要批示精神,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决定,从2008年起进一步扩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覆盖范围,大力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江苏、湖北、重庆、甘肃、陕西5省市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机制,巩固成果,继续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G. 以人为本与国家助学贷款

人民时评:说说“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中央根据新世纪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提出的一个重要执政理念,是我们经济社会发展长远的指导方针,也是实际工作中必须落实的重要原则。那么,什么是以人为本,怎样做到以人为本?这个理念虽然在字面上容易理解,但真正把握它的内涵和精神实质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说说以人为本,很有必要。

以人为本,是时代发展的要求、历史进步的结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生在世,离不开吃穿用度,安居出行,旅游娱乐,精神享受,乃至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等。因人的种种需要,各行各业便由此催生,为人们提供直接或间接的服务。人为自己的生存而建设创造,同时,又不断享有和享受着各项建设创造的成果。世界在人的改造中变得绚丽夺目,社会在人的创造中呈现勃勃生机,人的需要也因此而变得丰富多彩。另一方面,人又是一切劳动成果最终的和最有资格的评价者,在人的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中,世界与社会不断地向更高、更深、更广的层次迈进,人类幸福生活的境界也不断得到提升。因此,不论是思考,还是行动,人既是其主角,又是其最终目标,以人为本是一切思考和行动的关键。

以人为本,就是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然而,我们看到,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比如,当人们的需要呈现丰富和多元化趋势的时候,许多思考和行动却明显滞后,还停留在过去人的需求层次上,难以满足现在的人的种种需求。而掌握了一定资源的人,有的是从个人或小部门小集体的角度出发,想当然,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为了局部利益而牺牲全局利益,为了部门利益而牺牲国家利益、群众利益。还有一些人,陷在事物、任务当中,为工作而工作,为完成任务而完成任务,以至脱离实际,见物不见人。凡此种种,都不符合以人为本的要求,没有做到以人为本,甚至是与以人为本的理念背道而驰的。现实要求我们必须改变那些不合时宜的思考和行动的方式,坚持全面、准确的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广大人民群众为本,而不是以个人或小部门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是现实的、适时的;以人为本应是我们一切思考和行动的最终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以人为本,既是一种对最广大人民群众主体作用和地位的肯定,又是一种价值取向,还是一种思维方式。肯定最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和地位,我们就要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摆正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部门利益和群众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而不是为个人、小部门、小集体用权,对群众安危冷暖漠不关心,更不是与民争利。肯定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适时的需要为我们的价值取向,我们就要把群众的呼声和要求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目标,把实现群众利益作为第一追求,为让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得更美好、更舒心,精神生活更加充实,文化素质不断提高,为最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进步而不懈奋斗。肯定以人为本是我们思考和行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就要处处讲求尊重人、爱护人、理解人、关心人,乃至依靠人、塑造人,处处从方便、体贴、适合人的需要的角度思考问题、落实决策规划等等,既要为人民群众的生存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条件,开拓日益广阔的空间,又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历史主动精神,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用以人为本的视角,我们思考和行动的目的就很明了,方向就很明确,内容就很明晰,就不会让人无所适从了。我们可以此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比如,思考问题是否从群众的角度考虑了,是否做到了将心比心,工作是否是真正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满足了群众的需求,让群众得到了实惠,等等。我们还可以此作为指导工作的原则,比如,关注城乡低收入群众和贫困人口的需要,努力使城乡发展协调,既关注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又关注他们的精神生活需求,统筹经济社会的发展,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以人为本,是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基本标尺,检验工作成败好坏的重要依据。坚持以人为本,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我们的发展就能更加符合人民的要求,各项工作就能更加令群众满意,广大人民群众就会以无比的热情和干劲,用自己勤劳的双手,创造更加幸福的生活和美好未来。

什么是国家助学贷款

〔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

http://www.chsi.com.cn/gjzxdk/qa(有以下内容)

·什么是国家助学贷款

·哪些高校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申请贷款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学生每学年可申请多少国家助学贷款

·如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申请贷款的学生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谁来审查和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借款学生如何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如何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谁来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为多长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是多少

·国家财政如何对国家助学贷款利息进行补贴

·借款学生中途不需要贷款了怎么办

·转学的借款学生如何处理国家助学贷款

·借款学生在毕业时,就国家助学贷款事项需要与银行办理哪些手续

·借款学生在何时开始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借款学生可采取何种方式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借款学生可否提前还款

·违约的借款学生应承担什么后果

助学贷款争论背后的取向

12月29日《北京青年报》的两条消息引人深思。一条是23名未还助学贷款的大学生在京被起诉;另一条是高校每年进账数百亿,收费成本谁也说不清;这其中的问题耐人寻味。一年多来,关於助学贷款问题众说纷纭,各说各有理。但有些道理讲得震天响的人,偏偏忘了自己讲话的价值取向,也就是忘了该站在谁的立场上替谁说话。
本报2月4日《国有大银行该为谁服务》一文中明确指出,国有银行是咱老百姓几十年用钱堆起来的,哪怕你股份化了,咱老百姓一分钱都没往回抽,还给你注了几百亿美金的资,你总不能只想著为有钱人服务,而不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大学生助学贷款属小额贷款,面广量大,收益不高,且基本没有“寻租”机会,但其实际社会效益巨大,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科教兴国”战略实现和东西部平衡发展的大问题。一个贫困大学生身上往往承载著所在家庭、村、乡甚至县脱贫致富的希望。因此,对大学生助学贷款拖欠问题的处理必须慎之又慎。实际上,助学贷款拖欠在银行不良资产中所占比例极低,欠款时间也不长。但有个别银行却总是拿助学贷款说事,对占自己不良资产绝大多数的房地产贷款之类,却因牵连较广,甚至连带到内部人员而讳莫如深。现在,有人一讲起不良贷款问题总是爱说要建立大学生诚信体系,依笔者看来,建立买高档房、高档车和在银行“空手套白狼”贷款搞房地产人的诚信体系恐怕更重要、更具有现实意义。

本来,依相关法规和合同追讨欠款是天经地义的事,无可非议,现在却有了争论。应该说助学贷款政策一开始就是作为当年大幅提高学费政策的辅助措施出台的,它的出台使各大学增加设施、提高教职工待遇、顺利扩大招生成为可能。但这些政策也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一是学校增收的学费相当一部分应转为对贫困大学生的奖、助学金。二是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经费管理,把学生交的学费真正用於教学。近一时期以来,人民群众对有些大学教授拿著学校发的高薪不讲课,却到处给某些利益集团“跑腿儿”、为自己捞钱的意见很大,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三是助学贷款的期限设计过短,使贫困大学生到期归还助学贷款面临巨大困难。很多发达国家的助学贷款期限都比我国长几倍,而那些总喊著要与国际接轨的银行却恰恰在助学贷款期限设计上“忘”了与国际接轨。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实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事实上,对助学贷款问题的态度,已经成为衡量我们一些管理部门执政理念的试金石。我们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和正确的取向,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而以人为本的关键是以劳动者为本、以人民大众为本。(完)

H. 大学生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一、大学生贷款需要条件:

银行提供贷款一般需要质押、抵押和担保三种条件。如果你的父母或亲戚有一份较好的工作,有稳定的收入,将是绝好的信贷资源。

1、大学生贷款申请者及配偶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原件)和婚姻状况证明;

2、大学生贷款申请者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

3、大学生贷款申请者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或其他资料;

4、借款银行发放贷款。由银行为每名学生申请一张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国家助学借款实施一次请求、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法,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定多个学年的借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借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一个学年内的生活费借款,银行(或学校)按10个月逐月发放给学生。

5、按时偿还贷款。借款学生申请助学借款完成学业后,应重视个人信用,准时偿还借款。

I. 助学贷款是什么

法律分析: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但由于多种原因,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还没有达到预定目标,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