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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7-04 19:12:47

⑴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续贷的流程是什么 知情人士

国家开放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一年一贷,没有什么变更情况。

一、生源地助学贷款流程

1、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

2、合同签订

①当地资助中心审查申请资料

②当地资助中心指导借款学生到经办行开设个人账户

③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④当地资助中心开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

3、合同回执

①借款学生携合同回执到学校

②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办理手续

③学生本人将合同回执寄回学生所在县级资助中心

④当地资助中心编制汇总表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⑤省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经办行审批

4、贷款发放

①经办行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

②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学费账户

5、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学生如需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名或账户号,或借款学生因继续攻读学业、休学等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由借款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二、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材料

1、贷款证明材料

①入学的新生及已经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内高校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籍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已先期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完成,通过预申请的审核的学生,须由毕业中学或高校出具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市证明材料

②已经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外高校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籍在校生,须由所在高校出具贷款证明

2、身份证明材料

①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也可以军人证或武警证为有效证件)

②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1)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制普通本专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市、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主要是借款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如借款人是孤儿且没有法定监护人,则可由包括近亲属在内,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低于6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当地户籍的自然人

⑵ 国家开发银行怎么贷款生活费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生活费为一年一贷,主要分为5步,具体如下:
1、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
2、合同签订
①当地资助中心审查申请资料
②当地资助中心指导借款学生到经办行开设个人账户
③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④当地资助中心开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
3、合同回执
①借款学生携合同回执到学校
②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办理手续
③学生本人将合同回执寄回学生所在县级资助中心
④当地资助中心编制汇总表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⑤省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经办行审批
4、贷款发放
①经办行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
②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学费账户,如果是生活费则留用
5、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学生如需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名或账户号,或借款学生因继续攻读学业、休学等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由借款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拓展资料:
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费贷款按学生就读学校的学费标准发放;生活费贷款按学校所在地区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在校期间无息国家开发银行的助学贷款利息在学生就读期间由国家承担,即在校期间不需要承担利息
离校后收息毕业后一次性还款免息,分期还款需还息。生源地贷款最长还款年限比国家助学贷款更长一些,说白了就是本息总额是生源地贷款更大,平时还款压力是国家助学贷款较重。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⑶ 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哪个是银行结算账户

这个问题的答案毋庸置疑是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只是政策性的商业银行
同时纠正下一楼的回答:中国人民银行不是中行;中行指的是中国银行,也是一家商业银行。

⑷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系统最多可以贷多少元

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为1000到8000之间的整数,原则上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③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④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⑤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⑸ 沈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和保证按时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与辽宁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软贷款合作协议》项下,由沈阳恒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入的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第三条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专项资金包括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主要包括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财政拨款和其它资金。第四条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和重点工业企业等领域的建设;贷款资金使用方式为项目的资本金投入。第五条贷款项目要按照项目单位和使用方向,严格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经营性项目贷款由项目单位和企业负责偿还;社会公益性项目贷款由进行申报项目的同级政府负责安排资金偿还。第六条沈阳恒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称“恒信资产公司”)为贷款平台,负责贷款合同的签订,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和偿还等管理工作。第七条经营性项目采取政府导向、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贷款投资,投资平台和项目企业依照市场原则和有关法律建立明晰的投资和被投资人的关系。第八条贷款平台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向项目单位进行资金投入,资本金的投入坚持阶段性持股原则,并确定规范的股本金退出机制和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贷款平台另行制定)。第九条贷款平台因项目单位使用贷款资金而发生的直接相关税金和费用,由实际使用贷款的项目单位承担。第二章项目的确定和申报第十条申请使用贷款投资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本单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县(市)政府(包括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初审后,报市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审定。第十一条申请使用贷款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规划;
(二)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的基本要求和本市使用的重点方向;
(三)完成由国家或省、市投资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
(四)符合土地、规划和环保等建设条件,申报项目的年度内能够开工建设;
(五)自筹资金基本落实;
(六)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还款能力;
(七)落实相应的担保和抵押措施;
(八)其它应具备的条件。第十二条经市领导小组批准使用贷款投资的项目,市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与开发银行共同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和评估。项目申报单位须向有关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使用贷款投资的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需要贷款投资的数额、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贷款投资股权回购计划及资金来源;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单位最近3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四)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批准部门印章);
(五)其它应提供的材料。第十三条项目单位申请使用贷款时,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和项目区、县(市)政府,应向市财政部门、恒信资产公司出具由主管部门法人代表或区、县(市)长和财政局长本人签署的对投资风险给予补偿和回购贷款平台投资股权的承诺函。
对无上级主管部门和非本市政府投资的企业,申请使用贷款的项目单位应向恒信资产公司提供与贷款投资额度相应的财产抵押、相关权利质押或经恒信资产公司认可的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消担保函。
项目单位贷款的担保或财产抵押手续,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恒信资产公司负责将通过评审的项目报国家开发银行批准和办理贷款手续。第三章贷款的借入第十五条本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由恒信资产公司作为借款人,具体负责项目贷款的借入,并组织项目单位按照贷款协议偿还到期债务。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贷款由最终债务人(即项目单位)负责筹集资金进行偿还。第十六条恒信资产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与项目单位签订贷款投资协议,分别由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担保单位副署或市财政部门和有关区、县(市)财政部门副署(贷款投资协议的具体内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⑹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的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据市人行信贷科有关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分为就学地(也称学源地)和生源地两类。高校新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可向学校咨询具体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视情办理相应的贷款业务。

■申请条件

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①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和研究生;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⑥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就学地助学贷款

就学地助学贷款申请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该业务主要由高校根据实际情况为贫困学生统一办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大学开学后可通过“绿色通道”按时报到,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④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发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一个学年内的生活费贷款,银行(或学校)按10个月逐月发放给学生。

还款期限。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6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生源地助学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的年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一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由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向家庭所在地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助学贷款。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境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都可以申请。

据悉,目前我市的各商业银行都推出了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学生可根据户籍所在地就近前往咨询。申请需要提交入学通知书、高校缴费通知书、就读高校账号、贷款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承办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50%。每笔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

温馨提示: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④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自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制度,由国家实行代偿。

申请条件: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且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程序: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高校根据材料审查申请资格后,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材料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⑺ 电力项目如何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一、工作流程
服务中心(或担保公司)推荐项目→双方到企业实地调查(企业按清单提供相关资料)→担保公司过会同意担保并提供调查报告(服务中心过会通过)→国开行项目经理现场考察企业→国开行广西分行评审(一周)→报国开行总行备案(一周)→签订合同,到国开行开设帐户、放款(一周)
二、贷款细节
1、国开行给桂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授信:上半年授信3亿元(指标用完),下半年准备授信20亿元。中小企业贷款统一用服务中心授信指标(中小企业统贷平台),国开行一般不直接贷款给企业。
2、国开行目前只做流动资金贷款,暂不做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最长期限二年(同时担保公司须担保二年)。给企业单笔贷款额度200万元-3000万元。
3、国开行贷款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但今年因其他商业银行信贷紧张国开行准备上浮10%作为其财务费用(南宁、柳州已收),目前桂林正在积极沟通争取基准利率。但进出口企业(须境外子公司贷款,境内子公司担保)可另外争取国开行贷款优惠利率,可下浮基准利率。
4、国开行贷款目前主要针对生产制造型中小企业,目前明确不放贷的行业有:房地产、商贸、宾馆、娱乐等行业。
5、每笔贷款国开行与桂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用款企业签署《借款合同》,国开行与担保公司签署《保证合同》,担保公司与用款企业签署《抵押合同》。
6、项目贷款每笔资金支付审批时,需经担保公司、桂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双方签字同意后国开行才支付给企业客户,严格监控项目贷款专款专用。经营性贷款资金监管兼顾效率和资金安全,监管保证经营性贷款严格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利用银行专户监控企业货款回笼。
7、服务中心在国开行广西分行开户,企业可直接在国开行开户也可不开,每笔贷款先打入服务中心帐户后,再由服务中心当天转入企业帐户。(网上银行转帐)

⑻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余额怎么拿出来

今年的钱还没打到支付宝里 一般是十一月中旬
支付宝实名认证后 学费扣完剩下的 就可以提现提出来了

⑼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流程

如果你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的话,流程是这样的:

一、申请条件审核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6)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9)其他贫困家庭。

二、申请资料准备
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申贷学生须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并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确认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借款人需将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印章齐全。申请表一式两份,都为原件,不得涂改。

2、身份证明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共同借款人可以军人证或武警证为有效证件);借款学生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须能反映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如不能反映的,须由借款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证明)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加盖学校学生资助部门公章的复印件)及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3)对于以后年度有继续申请意向的学生,各县(区)在签订合同时可组织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签订《授权委托书》,再次申请时如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一方不能前往受理现场,被授权人可持授权人《授权委托书》办理申请。

三、贷款申请及办理程序
6月底前,有助学贷款申请意愿的学生完成网上申请工作。
8月1日——9月30日,到各县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手续。
9月1日——10月20日,学生持县区教育局开具的《受理证明》到学校开具《合同回执》
10月20日止,县区教育局接收《合同回执》。

⑽ 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促使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合理和有效使用,防止三峡工程建设资金被挤占、挪用、浪费和流失,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包括国家拨付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及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简称三峡总公司)筹集的用于三峡工程的各种资金。第三条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即对三峡工程建设资金,按照不同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使用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凡直接使用的单位,对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只能用于三峡工程支出,不得挪作它用;凡间接使用的单位,对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应首先满足合同规定的相关支出。第四条本办法适用:(1)直接使用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包括三峡总公司、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简称移民开发局)及地方移民机构、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电网建设公司;(2)间接使用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合同单位,包括长江水利委员会(简称长委会)、三峡工程的其他设计单位、交通部三峡工程航运指挥部,以及在履约期间的各施工单位(含国内其他承包商)、科研单位、监理单位及国内有关生产制造厂家。第二章三峡总公司使用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第五条三峡总公司是三峡工程的项目法人,全面负责三峡工程的资金筹集、工程建设和投产后的经营管理,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三峡总公司应根据国家审定的概算,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要求,进行投资控制和管理,并严格规范内部资金的使用行为。第六条三峡总公司每年应按期向国家报送下一年度三峡工程投资计划,并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编报年度资金计划。除国家拨付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外,遵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积极筹措和合理调度资金。第七条三峡总公司对其它单位使用的三峡工程建设资金,要按计划、合同及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不得无故拖延。库区移民经费,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移民投资计划,依据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及时拨付资金;勘测设计费和“通航三项费用”,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双方签订的合同,按资金到位情况结合实际工作进度拨付资金;对工程进度款、科研费、监理费、物资和设备购置费等,应严格履行经济合同,并结合工作进度拨付资金。第八条三峡总公司要加强内部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必要的激励和竞争机制。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工程价款结算、费用、设备和物资、价差和投资节余等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九条三峡总公司内部成立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确实不能实行自收自支的差额或全额预算单位,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动用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三峡总公司成立的经营性公司,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严格按财政部财工字(1995)22号文,即《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办理,应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总公司划清界线,实行财务脱钩。第十条国家计划安排的政策性贷款和专项贷款是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三峡总公司应与国家开发银行或其它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严格履行借款协议,并执行相关银行的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第三章水库淹没补偿费的管理第十一条三峡工程水库淹没补偿费(简称移民经费)是三峡工程总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移民开发局应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央统一领导、分省包干、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合理安排和使用移民经费。第十二条移民开发局每年应按时向国务院三建委、三峡总公司报送下一年度库区移民经费计划,并及时申请资金。各级移民机构要加强移民资金的拨付进度,减少拨付环节,缩短资金滞留时间,确保各地移民资金及时到位。第十三条各级移民机构要加强移民资金的管理,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移民经费。不得用于计划外项目,需调整计划的,应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移民经费的使用范围,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移民资金。移民资金当年节余,不得转作他用,只能结转下年使用。移民经费在各级移民机构暂存期间所形成的利息收入,相应增加移民补偿经费,纳入计划用于移民项目建设;移民建设单位使用阶段形成的利息收入,全部留归建设单位,冲减建设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