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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支持异地公积金贷款额度

发布时间: 2023-04-18 17:57:05

Ⅰ 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60万元

5月20日,贵州省发布《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解除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三级响应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决定解除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三级响应措施,实施二级响应措施,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显示,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有过两次以上(含)住房贷款的,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级响应措施下,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调整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职工(夫妻)月缴存基数×12×还贷能力系数(30%)×贷款年限 贷款职工(夫妻)缴存余额×5,缴存余额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单职工缴存家庭50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60万元。
据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21年8月发布的三级响应措施,当时的政策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职工(夫妻)月缴存基数×12×还贷能力系数(30%)×贷款年限 贷款职工(夫妻)缴存余额×5。
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2个月以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对比此前的政策,此次调整降低了部分购房者的首付比例。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21年8月发布的三级响应措施显示: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在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满12个月以上,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且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Ⅱ 贵州省省公积金最多能贷款多少

一套房 首次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贷款条件调整为须连续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方可申请;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二手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首次贷款购买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不能超过30万元。 二套房 从5月26日起贵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恢复受理二套房贷,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已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须在原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结清一年(含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且累计贷款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对于二套房的认定,仍“以贷为准”,即根据央行的征信系统,只要有过购房贷款记录的(无论是公积金还是商贷),再次申请即认定为第二套房。 三套房 购买第三套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若购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则不能提起公积金;若提起公积金则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Ⅲ 外省人在贵州怎样用公积金贷款买房

可以的,这种情况属于异地公积金贷款。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1.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2.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3.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4.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5.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2.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和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明或离婚判决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未婚人员未婚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单身的需提供单位婚姻证明(原件1 份);
5.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6.首付款单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申请人有效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需印正反面);
8.配偶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需印正反面)。

Ⅳ 贵阳公积金贷款额度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由45万元调整为50万元。过去,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职工家庭,其首套房的房屋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首付比例低为20%。
1.计算公式: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12个月×30%(还款能力系数)×货款年限+借款人缴存余额×5倍。此处借款人为单职工缴存家庭时,按单人计算;双职工缴存家庭的,按夫妻双方共同计算。
2.最高额度:借款人为单职工缴存家庭时,不得超过50万;双职工缴存家庭不得超过60万。
首套房贷款?不限房屋面积
无论房屋面积是多少,首付比例低都按照20%执行
根据新规,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由45万元调整为50万元。
过去,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职工家庭,其首套房的房屋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首付比例低为20%。
5月1日起,针对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职工家庭,无论房屋面积是多少,首付比例低都按照20%执行。
据了解,此前贵阳市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按照缴存比例来确定的。 公积金缴存 比例达5%的,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按12%缴存比例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信用等级良好、具有较强还款能力的职工,高贷款额度才为50万元。
本次即将实施的新政,将二者之间的区别统一为高贷款额度均为50万元,力度之大可谓空前。
二套房贷款?首付低3成
此前公积金贷款 购买二手房 ,低首付为6成
新政对已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相应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 改善 居住条件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 基准利率 执行,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而此前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为不低于60%。
职工需要符合什么相关条件方才能申请:
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第二,职工本人及配偶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第三,职工本人及配偶从未使用过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第四,职工本人及配偶未办理过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Ⅳ 贵州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法律分析:贵州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是50万元。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其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必须优先用于公积金的还款,也可用于追加首付款,但不可用于冲抵购房首付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Ⅵ 贵州黔东南:二套房首付比最低两成,公积金贷款最高80万元

6月23日,澎湃新闻从贵州省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12条措施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新政提出,降低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对已结清首套自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至20%,有效减轻缴存人付款压力。
同时,提高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对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将贷款额度上限提高至60万元。州委、州人民政府引进的第一至第四层次特殊人才,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至80万元。
此外,放开公积金“又提又贷”限制,2022年6月至12月,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商品房和二手商品住房可申请提取不高于购房总价20%的购房首付款后,在个人账户仍保留6个月缴存余额的前提下,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政还提及,取消首套与第二套公积金贷款间隔期,缴存职工结清首套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其个人账户内仍有6个月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可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不再执行一年间隔期的规定。
新政显示,加大各类群体住房公积金保障力度,在全州范围内大力推进村(社区)干部、行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各类群体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支持公积金省内异地购房贷款方面,新政指出,贵州省内其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来黔东南州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商品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不受户籍地和工作地限制。
新政提到,鼓励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办理“商转公”(商业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超过最高限额的,引导其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及职工,政策提到,2022年底前,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企业职工可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贷款职工,年底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向贷款发放管理部书面申请暂缓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暂缓还款期间,不作逾期处理,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Ⅶ 筑公积金字〔2020〕112号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权益,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指导意见》(黔建房资监发〔2015〕3号)和《贵州省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黔建房资监发〔20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贵阳市实际,以严控风险为前提,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属贵阳市户籍或贵安新区户籍(即原安顺市公安局平坝县局马场派出所、高峰派出所、原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湖潮派出所、思雅派出所、党武派出所、原贵阳市公安局清镇市局马鞍山派出所辖区户籍),并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和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在贵阳市行政区域或贵安新区直管区购买自住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时,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贵阳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 异地贷款条件
第三条 职工不能同时分别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和贵阳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异地贷款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单位缴存职工,且户籍所在地为贵阳市或贵安新区;
(二)申请人所购住房为用于自住的贵阳市行政区域或贵安新区直管区内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三)申请人须在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六)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记录良好,逾期记录不得超过累计6期(含)或连续3期(含);
(七)有符合法律规定及担保条件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八)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
(九)符合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异地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 异地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可贷款额度=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12×还贷能力系数(30%)×贷款年限+职工缴存余额×5倍。计算公式中“职工缴存余额”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
贷款最高额度按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标准执行。
第六条 异地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自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七条 异地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异地贷款申请资料
第八条 申请人需提供的基础资料
(一)《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有共同购房人的需填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补充资料)》;
(二)缴存地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以下简称《缴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个月内有效);
(三)申请人及配偶(共有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及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四)申请人(共有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婚或离异的填写未婚或未再婚声明书;
(五)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现场填写);
(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收款人银行开户情况证明;
(七)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申请人需提供的购房资料
(一)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首期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买商品房期房的需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表、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的,如已完税并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完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未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提供现房销售备案登记表。
第五章 异地贷款流程
第十条 异地贷款申请
(一)申请人持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及身份证、户口簿向贵阳中心城区管理部申请开立异地贷款个人账户;
(二)申请人持《缴存证明》及贵阳市规定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资料向贵阳中心委托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第十一条 异地贷款受理及审批
(一)贵阳中心受托银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受理并上报贵阳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审批;
(二)贵阳中心分中心、管理部贷款审批工作人员在进行异地贷款审批前,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缴存地中心核实《缴存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在《缴存证明》上备注核实情况并加盖业务审核章;
(三)审批未通过的,受托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返还《缴存证明》回执联;审批通过的,按贵阳中心贷款流程予以办理,在异地贷款发放后,由受托银行向申请人返还《缴存证明》回执联;
(四)申请人将返还的《缴存证明》回执联提交缴存地中心。
第六章 异地贷款偿还和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异地缴存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贵阳中心发放的异地贷款。
第十三条 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贵阳中心应及时协调缴存地中心协助配合开展贷款催收工作,必要时商请缴存地中心根据借款合同扣划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第十四条 异地贷款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累计6个月(含)或连续3个月(含)以上未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贵阳中心可宣布贷款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剩余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第七章 附则第十五条 异地贷款借款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得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由贵阳中心撤销准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决定,限期退回所贷的住房公积金款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购房人或其配偶(共同购房人或其配偶)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和贵安新区直管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阳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筑公积金字〔2016〕1号)同时废止。
2020年12月1日

Ⅷ 遵义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2021年11月30日,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遵住委字〔2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泛珠三角区域职工流动频繁,我市户籍在泛珠三角区域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数量较多,回遵购房意愿强烈,存在回遵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需求。今年3月我市放开成渝地区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来,住房公积金运行整体良好,现已具备条件和基础向更广泛地区逐步放开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今年5月,遵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遵义市人才服务绿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优化人才服务保障体系,保障引进人才住房需求,提出了可适当放宽引进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意见。
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泛珠三角区域遵义户籍缴存职工回遵购房以及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购房,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经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2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
二、政策内容及制定依据
(一)政策一
政策内容:扩大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范围。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范围从贵州省内、四川、重庆扩大至泛珠三角区域(含云南、湖南、广西、广东、江西、福建和海南),即在泛珠三角区域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遵义户籍职工在我市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制定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 号)对推进异地贷款业务的有关规定。
(二)政策二
政策内容: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支持。各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不区分单、双职工),贷款房源不受面积和房屋类别限制。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认定,按照遵义市人才领导小组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依据: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6号)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有关规定。
三、政策解读
解读一:本次政策调整受益群体有哪些?
答:政策一的受益群体为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具有遵义户籍,且在泛珠三角区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政策二的受益群体为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缴存职工。
解读二: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有什么要求?
答:遵义户籍在泛珠三角区域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且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引进高层次人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且最少有1个月汇缴记录。
解读三:在遵义市任一县(市、区)购房都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都可以享受引进高层次人才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吗?
答:可以。
解读四:最长贷款年限是多少年?
答:贷款到期日放宽到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最长贷款年限不超出30年。
解读五:最高贷款额度是多少?
答:遵义户籍在泛珠三角区域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我市非成品住宅,最高贷款额度分别为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50万元;购买我市主城区成品住宅,最高贷款额度分别为单职工45万元、双职工55万元。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缴存职工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不区分单、双职工)。
解读六:还款能力怎么判断?
答:1.不办理组合贷款的,每月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还款额与每月应还银行债务之和不高于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60%;
2.如需办理组合贷款,每月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还款额与每月应还银行债务之和不高于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
3.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是指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单位月缴存额之和。
解读七:还款方式有哪些?
答:等额本息、等额本金。
解读八: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答: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首付款收据、首付款支付凭证(POS机刷卡回单或银行转账凭证、汇款凭证等,且首付款支付凭证所载明支付时间应在备案登记日期(含)之前)、夫妻双方户口簿、借款人银行卡(存折)、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声明、判决书)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2)夫妻双方身份证和信用报告、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表、经房产管理部门盖章的现住房登记情况表的原件;
(3)夫妻双方的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地以及工作地住房登记证明、缴存地中心提供的有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证明。
2.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贷款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应体现房屋交易价格)、首付款收据、首付款支付凭证(POS机刷卡回单或银行转账凭证、汇款凭证等,且首付款支付凭证所载明支付时间应在不动产权证书载明过户日期(含)之前)、夫妻双方户口簿、借款人银行卡(存折)、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声明、判决书)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2)夫妻双方身份证和信用报告、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经房产管理部门盖章的现住房登记情况表的原件;卖方身份证、银行卡(存折)的复印件;
(3)夫妻双方的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地以及工作地住房登记证明、缴存地中心提供的有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证明。
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人才服务绿卡A卡或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解读九:怎样申请办理?
答: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贷款地受委托银行柜面申请。
解读十: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从2021年12月1日起。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Ⅸ 贵州公积金贷款额度

法律分析:1、住房公积金缴存80-100元/月(含1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6万元;2、住房公积金缴存100-150元/月(含15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8万元;3、住房公积金缴存150-200元/月(含2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9万元;4、住房公积金缴存200-250元/月(含25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11万元;5、住房公积金缴存250-300元/月(含3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12万元;6、住房公积金缴存300-400元/月(含4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14万元;7、住房公积金缴存400-500元/月(含5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16万元;8、住房公积金缴存500-600元/月(含6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18万元;9、住房公积金缴存600-700元/月(含7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20万元;10、住房公积金缴存700-800元/月(含8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22万元;11、住房公积金缴存800-900元/月(含9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25万元;12、住房公积金缴存900-1000元/月(含10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28万元;13、住房公积金缴存1000-1200元/月(含12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31万元;14、住房公积金缴存1200-1400元/月(含14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34万元;15、住房公积金缴存1400-1600元/月(含16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37万元;16、住房公积金缴存1600元/月以上的职工,可贷款额度40万元。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职工被重新录用时,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启封手续。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