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住房公积金冲还贷
法律主观:
根据《 西安 市 住房公积金提取 实施细则》的规定,西安 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推出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即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 。具体业务办理方法如下: 一、办理对象 办理对象为偿还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贷款 的借款人及其配偶。 二、所需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 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 2.配偶办理时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或者下列证明之咐旅一(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同户的 户口 簿、 户籍 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公证 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3.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号; 4.借款人的储蓄还款账户; 5.借款人留存的《 借款合同 》。 三、办理方式 1.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可以同时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签订《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委托协议》; 2.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需要办理冲还贷的可在还款期间任何工作日时间前往其贷款银行网点申请签订《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委托协议》; 3.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签订过《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委托协议》的,如果需要终止,可在还款期间任何工作日时间前往贷款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冲还贷终止协议》。 四、操作程序 选择住房公积金冲还贷的,按《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规定,委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月缴存额的衡猜凳3倍余额。贷款银行操作以委托人账户为单位,逐个账户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各符合条件账户的提取额累加形成当期提取额度,只操作符合条件的账户;还款顺序为:先还逾期贷款罚息,再还 逾期贷款利息 ,然后还逾期贷款本金,最后还本期应还贷款本息。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如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余额不满足条件,则不予操作冲还贷,直至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条件时,再次操作;扣划时间为每月的还款日。 操作时,贷款银行每月在符合规定余额的条件下,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划转月还本息金额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人账户可扣划金额小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本息金额的,扣划后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 如借款人配偶也签订冲还贷委托协议,扣划时按照优先扣划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足部分扣划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原则执行,扣划后仍不足部兆告分由借款人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 借款职工申请提前还款时,如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条件,经审核同意后可使用冲还贷方式提前还款。 五、注意事项 1.当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需要办理冲还贷业务时,借款人本人应当到场并签章。如借款合同中无该配偶信息时,暂不予受理配偶冲还贷签约。配偶可通过 公积金提取 业务经办银行网点进行柜面提现。 2.办理冲还贷业务时,如借款人或配偶任意一方不能到场时,可委托其配偶代为办理,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婚姻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冲还贷 委托书 (见附表)。银行核对无误后予以办理并留存复印件及委托书。 3.借款人申请按月冲还贷款时,先签订冲还贷委托协议,然后银行信贷员在贷后管理界面的冲还贷登记页面进行操作。 4.当借款人申请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时,如需要使用 公积金 账户余额冲抵贷款额,借款人向贷款银行递交提前还款申请,并签订冲还贷委托协议,银行在贷后管理界面的贷款 合同变更 申请页面进行操作,在借款人或配偶支取金额处填写符合条件金额。 5.借款人应当随时关注公积金账户可扣划余额与还款账户余额,当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可扣划金额不足时,及时补充还款账户余额,保证还款日能正常扣划,防止发生逾期,带来不必要损失。 附表: 公积金冲还贷委托书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兹委托(身份证号码:) 前往贵中心代为办理公积金冲还贷委托业务事宜,委托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以接洽办理。 委托人(签章): 联系方式: 年月日
『贰』 咸阳公积金出新规!离婚半年内、购房面积超144㎡停贷!
继西安公积金政策收紧之后,近期,咸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知》,公布了最新的公积金贷款新政。文中指出:凡是离婚半年以内、购房面积超144㎡、购买第三套房等8种情形出现的,将不予以贷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
凡已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以及二手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具备的条件
1、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单位及个人均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12个月以上(正常的认定标准为账户状态为正常、足额缴存,且缴至年月为近3个月以内)。
3、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4、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家庭首套住房首付比例为20%,二套首付比例为40%)。
5、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无尚未结清的贷款本息或未解除的贷款担保。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几种不予受理贷款申请的情形
1、购房面积超过144㎡。
2、所购房屋为家庭第三套住房(认房认贷)。
3、职工离婚半年以内。
4、职工本人或配偶征信报告历史逾期记录达到连续3期或累计6期;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累计达到2期;其他贷款、欠款或信用卡大额透支(界定标准为5000元)逾期累计达到3期。
5、职工本人或配偶征信报告存在展期记录的,助学贷款累计展期次数超过3次(不含)或累计展期时间超过12个月(不含);其他种类贷款累计展期2次(含)以上或累计展期时间超过6个月(不含)。
6、职工本人或配偶征信查询过于频繁(近6个月查询超过2次,或近12个月查询超过5次,或近24个月查询超过10次)。
7、职工在非缴存地、非户籍地购房申请异地贷款。
8、公积金缴存人、购房第一买受人、公积金借款人不一致;购房共同买受人是借款人配偶以外的第三人或配偶产权份额超过50%。
四、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
2、借款人婚姻证明。
3、购买住房首期付款凭证。
4、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
5、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6、异地贷款职工需提供异地贷款缴存证明(全国制式)及缴存明细。
7、购买二手房的贷款职工,还需提供房屋核档证明、房屋评估报告、资金监管协议以及卖房人收款账户资料。
8、其他资料(特殊情况提供)。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1、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且不能超过房屋总价的80%(二套为60%)。
2、家庭月偿债额(以公积金贷款的试算月供金额与夫妻双方贷记卡最近6个月平均使用额度之和计)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3、在符合上述两条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依据借款人(若已婚则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最终贷款额度,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余额5000元以内(含):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
余额5000元-1万元(含):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
余额1万元-2万元(含):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
余额2万元以上:最高贷款额度为余额的18倍。
4、具体承办信贷业务的管理部和受委托银行可依据借款人(若已婚则为夫妻双方)的征信状况、消费习惯等综合情况酌情调整贷款额度,但不得超过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二手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且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30年。
贷款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当前执行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限≤5年的,利率为2.75%;贷款期限>5年的,利率为3.25%。
对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一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费用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贷款,公积金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单位或个人假借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名义收取费用,可以向公积金中心举报投诉。
信息来源:咸阳公积金管理中心
『叁』 西安公积金贷款额度这里有详细说明
说到公积金贷款额度,每个地方的规定可能都不一样,但大体上都是围绕着职工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来定的,再加上当地的一个最高额度规定以及贷款系数,就可以得出相应的公积金贷款额度。那么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西安公积金贷款额度。一、西安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规定
1、职工单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职工及配偶同时连续足额缴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5万元。
二、西安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1、职工与配偶公积金账户之和大于2万元
贷款额度=(职工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15倍×缴存时间系数,
其中,累计缴存时间≥36个月的,时间系数为累计缴存时间
2、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小于5000元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大于5000元小于1万元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5万元。
4、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大于1万元小于2万元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西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说明
1、仅支持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不支持商转公贷款、商转组合贷、建造翻建大修贷款、异地缴存职工贷款等。
2、职工公积金开户时间必须满一年,且按月连续缴存时间满12个月,当前账户状态正常,才能申请贷款。
3、公积金贷款额度对应产生的月还贷额不得超过职工及配偶缴存基数之和的50%,若超过了就需要减少公积金贷款额度。
以上就是关于“西安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肆』 个人征信不好,虽然没有欠款,但是总是拖了好久才还,会影响公积金贷款吗
征信不良一般是不可以进行公积金贷款的,但还是要搭颤拿看具体的情况。如果您有如下的几条情况之一,是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的:
1、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本人或婚后知搭对象存在还没有还款的逾期贷款。
2、申请人的贷记卡、信用卡透支并逾期未还。
3、最近两洞悔年之内,申请人贷款逾期6期和以上的。
『伍』 西安公积金提取2022新政策
一、提取对象及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三)职工及其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西安市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四)符合西安市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实施加建电梯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五)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患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六)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成员中缴存职工可以提取;
(八)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一)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二)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三)职工为非西安市户籍并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二、不能提取的情况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记录且未解除的;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存在逾期的。
三、提取额度和申请时限
1、属于第三条提取情形中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2、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成员中缴存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3、非注销个人账户的提取,其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
4、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购房合同签定之日起五年内;购买单位出售公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交纳房款凭证开具之日起五年内;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法院拍卖住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房屋产权证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在以上期限内申请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无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有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合同规定的首付款金额。五、提取程序
1、提取申请人可通过西安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受委托银行网点及线上渠道办理提取。
2、职工在申请提取时应持有在西安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开设的本人一类账户借记卡。因职工死亡及其他特殊原因,提取资金确实无法转入缴存人本人银行卡的,经提取人书面授权,可以转入第三方账户。
3、职工申请销户提取前,应由缴存单位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4、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线下办理时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受委托银行网点公积金专柜申请。经办人审核后,对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进行系统录入,并启动电子签名系统,展示提取凭证,经提取人或代办人签字确认后,采集电子档案并提交业务复核岗复核。审批通过后,提取资金转入提取人银行账户。在线上办理时按照系统提示直接操作办理。
5、西安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
六、公积金账户转移
1、以下情况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职工与原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合并、分立;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暂无工作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暂由原缴存单位封存管理,或转移至档案托管机构。
2、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前,应由缴存单位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3、转入单位在西安公积金中心开户的:职工本人在西安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网点办理转移时,需提供身份证及转入单位接收函。转入单位经办人在西安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网点办理转移时,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转移人身份证复印件。转入单位经办人通过西安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办理时,按照网厅提示操作办理。
4、转入单位在西安公积金中心以外开户的,职工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通过转移接续平台申请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转出业务。
5、购买西安市拆迁安置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拆迁安置协议签定之日起五年内,申请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超过时限不予受理。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安置协议中规定的应补缴款项。
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相关费用发票开具之日起五年内,申请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超过时限不予受理。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房屋实际支出。
7、偿还西安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应申请办理“冲还贷签约”业务,实现逐月自动提取其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8、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及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每一自然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直至贷款结清为止。主借款人及其配偶每年提取额合计不超过最近一年还款本息和。
9、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自租金缴纳证明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每一自然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每一自然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西安公积金中心按照西安市上年度人均租金水平设定提取限额。
10、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每一自然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患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每年提取额合计不超过最近一年自付医疗费用。第十五条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同一事项只能办理一次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出。
11、西安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建电梯的,自加建电梯项目取得住建、财政部门“关于下达西安市老旧住宅小区加建电梯试点项目财政补贴的通知”起五年内可申请办理一次提取,超过时限不予受理。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出。
四、提取材料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偶提取的,需同时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子女、父母提取的,需同时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同户户口簿;曾经同户人员,公安部门依据户口登记信息、档案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他人代为提取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
2、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房款凭证。网上备案的需提供查询方式,非网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加盖当地住建部门的备案登记章,或由当地住建部门出具备案登记证明。
(二)购买现房的,按照以下方式之一提供材料:1.已实行合同网上备案查询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房款凭证。2.未实行合同网上备案查询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3、购买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出售的公房,需提供以下材料: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职工交纳房款凭证。无法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楼栋分户价格表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第二十条购买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西安市制式拆迁安置协议(或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交纳房款凭证。已安置并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分房证明、财务费用结算表和交纳房款凭证。
4、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法院拍卖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房产买卖合同(法院裁定文书);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交易发票或资金监管凭条。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费用发票。
(二)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相关费用发票。
6、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房屋产权证;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经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
7、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及非西安公积金中心贷款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借款合同、银行签章的当月或上月还款记录。
8、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单身职工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单身证明材料。已婚职工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单身职工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身证明材料、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名下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已婚职工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单身证明材料按照以下方式之一提供:
(一)单身声明;
(二)离婚证及未再婚声明;
(三)婚姻状况公证书(包括未婚公证、离婚公证、离婚后未再婚公证);
(四)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及未再婚声明。
9、西安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建电梯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商品房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单位公房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关于下达西安市老旧住宅小区加建电梯试点项目财政补贴的通知;个人实际支付分摊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10、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是指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因重大疾病,最近一年内自付医疗费用已超出西安市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需提供以下材料: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案首页复印件;医院出具的当期医疗费用发票(院外购药发票还须有医院处方);非缴存职工本人患病的提供婚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11、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是指遇到突发事件,使家庭发生大额支出费用并已超出西安市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需提供以下材料: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发票。
12、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镇(街)出具的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销户提取时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本人书面声明。
13、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人事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机构的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
14、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以下材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本人书面声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15、出境定居的,需提供以下材料:护照;出境定居证明、能反映注销户口情况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
16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需提供以下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需反映截至当前已连续失业两年以上)。
17、职工在职去世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需提供: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说明提取人与死亡职工关系的材料;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能够反映职工已死亡的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法院作出的死亡判决书);继承人身份证;继承人书面申请。
(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需提供: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能够反映职工已死亡的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法院作出的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
18、职工为非西安市户籍并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以下材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本人书面声明;户籍信息证明(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
『陆』 公积金缴存出现了逾期和补缴会影响贷款吗
补缴成功的,不影响!
『柒』 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查征信不好有什么办法能办
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查征信不好有什么办法能办
中国银行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修、大修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费用时,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因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及要求存在差异,需要请您详询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网点或者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如有疑问,请继续咨询中国银行线上客服,欢迎下载中国银行手机银行或关注“中国银行微银行”办理业务。
中国银行线上客服: :95566.boc./ZIM/
手机银行下载: :bankofchina./ebanking/service/cs1/201009/t20100921_1151946.
线上申请贷款: :ebsnew.boc./boc15/loginPreLoan.?locale=zh&v=20180518020405613
国家助学贷款: :ebsnew.boc./boc15/studentLoan.?locale=zh&v=20180518020405613
线上申请信用卡: :boc./ebanking/online/201310 /t20131024_2567848.
公积金贷款征信:
首先,申请人可以到当地人行征信部查询自己的征信报告,看是否有信用卡逾期记录。因为如果申请人信用卡短时间逾期,在银行上报征信前就已还清信用卡,有的银行可能会网开一面,不会将申请人逾期记录进征信系统中。
其次,如果征信报告中确实有记录逾期,如果逾期次数少,逾期时间短,而且申请人符合公积金贷款要求,还款能力没有问题,那逾期对申请人公积金贷款申请影响不大。如果征信报告反映出的逾期情况较严重,公积金中心会结合申请人的收入情况、公积金缴纳情况等等综合稽核。
一般情况下,相比商业贷款而言,公积金贷款对征信的要求会较低一些,但是如果逾期严重,也是会影响公积金贷款申请。
申请贷款时,贷款机构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银行流水、征信报告等证明材料,千万不要小看了一份小小的征信报告,要知道,征信报告反应的一些情况是会直接影响申请人申请贷款的审批结果。
1、个人信用记录是否良好。根据银行规定,若借贷人的信用记录在两年内连续出现三次或累计出现六次信用逾期的情况,那么申请银行是很可能遭拒。
2、负债比率是否过高。虽然已有负债也是能申请贷款的,但若借贷人负债率过高,银行就会担心申请人的还款能力,也就不会轻易放款给申请人,一般来说,借贷人的总负债率最高不能多于总收入的50%,否则就很难申请贷款。
3、配偶信用记录是否良好。若借贷人已经结婚的话,那么在申请贷款时,银行还需视察借贷人配偶的信用情况,若配偶有出现信用不良的情况,那么也是会直接影响贷款。
因此,不管通过哪种方式申请贷款,借款人的信用记录情况都是比较关键。更多时候,良好的信用记录不仅能增加成功获贷的机率,也可以提高贷款的额度。
银行安揭贷款能办住房公积金贷款?
首先,这是另个概念、
住房公积金也是一种按揭
也有银行放款
只是缴纳公积金,满足一定条件的人才可以办理
具体到公积金贷款中心申请
信用卡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什么办法补救
你好,不良的信用记录(如逾期、恶意欠款等)会在个人信用系统保持五年,无法人工清除,期间会影响办理个人信贷业务,严重会被列入信用黑名单,请珍惜个人信用记录。谢谢!
谁能办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国家信贷政策的规定,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就具有借贷住房公积金的权利:1、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处于缴存状态;2、具有还贷能力。
但是,各地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具体做法是不同的,例如,有的城市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才能借贷住房公积金,故请到你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网站)咨询具体规定。
西安银行能办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有:
在贷款当地城镇常住有效户口,能提供有效居住证明;
在贷款之前有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的累计缴存时间不能低于12个月;
首套房自筹资金达到所购住房总价的30%以上(含30%),90平以下首套房贷则只需两成;
借款人具备正当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每月固定的工资收入,贷款偿还意向明确;
与售房处签署了购房契约或是合同;
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怎么办,老公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可我征信不好,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卡);
3、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状况证明;
4、所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的在职职工,其本人须正常缴存六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达到管委会公布的最低月缴存额;
5、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含)内,可以申请购房贷款;
6、职工首次及二次申请贷款的,需支付购房款20%(含)以上的首付款;
7、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要稽核哪些内容 / 公积金贷款
需要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影印件。
2.申请人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影印件。
3.购房首付款发票影印件。
4.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影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影印件。
6.借款申请表原件。
贷款流程:
1.借款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2.申请人向中心提交申请资料。
3.经过中心初审确认客户的贷款资格。
4.借款人委托评估事务所进行抵押物稽核评估。
5.填写贷款档案。
6.将收押合同、借款合同提交开发商及担保单位盖章。
7.买保险。
8.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资料,进行稽核。
9.将资料递送至中心终审。
10.将资料递送至贷款银行。
11.将银行返还的资料收存。
12.按借款档案按期还款。
『捌』 陕西省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现就开展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异地贷款实施范围
异地贷款实施范围包括全省10个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
二、异地贷款条件
(一)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的职工,在省内缴存地所辖范围以外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时,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贷款地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住房贷款。
(二)异地贷款的资格认定、审批要件、贷款额度、贷款年限等,执行贷款地中心的相关规定。
(三)职工不能同时分别向缴存地中心和贷款地中心申请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缴存地中心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还款期内不能再申请办理异地贷款。
三、异地贷款办理流程
(一)贷款地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向缴存地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缴存地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授权,对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异地贷款标注,暂时冻结其他使用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异地购房)》。
(三)借款申请人持《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异地购房)》、《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和贷款地中心规定的材料,向贷款地中心或其受托经办银行提交申请。
(四)贷款地中心受理并审核。贷款地中心通过缴存地中心住房公积金网络查询系统和职工提供的贷款材料核实职工信息,必要时可委托缴存地中心协助有关资信调查,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核,最长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贷款的决定。经审核同意贷款的,按贷款地中心贷款流程办理贷款手续,并将办结情况反馈缴存地中心;审核未通过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申请人和缴存地中心,缴存地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解除异地贷款标注。
四、异地贷款偿还
(一)借款人办妥贷款手续以后,依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可每年凭借款合同、还贷明细,向缴存地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结清。异地贷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的,按缴存地中心的提取要求办理。
五、职责分工
(一)贷款地中心及其受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异地贷款的基金来源为贷款地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产生的贷款利息收入归贷款地中心所有,贷款风险由贷款地中心承担。因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的贷款,一经发现,贷款地中心有权取消其贷款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缴存地中心依据归集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便利,积极协助贷款地中心进行贷款申请的资信调查及贷后逾期还款的催收和清收。异地贷款借款人还款逾期三期以上的,贷款地中心可向缴存地中心发送协助催收函,缴存地中心应予协助,并将催收贷款情况书面回复贷款地中心;贷款逾期六期及以上或因逾期造成借款合同被解除等情况,缴存地中心应在收到贷款地法院判决书及协助转账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强制转账到贷款地中心。
(三)因缴存地中心提供信息不实造成的贷款风险,由缴存地中心向贷款地中心一次性偿还该笔贷款未还的本金、利息及罚息,贷款地中心将相应贷款房屋抵押权利、债权一并转移给缴存地中心。
(四)缴存地中心应确保异地贷款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异地住房贷款的本金、利息及罚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之前,如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发生停缴、断缴等情况,缴存地中心应查明原因,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贷款地中心。
六、工作要求
(一)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完善服务网络信息系统,为开办异地贷款提供业务宣传、相关表格下载、信息查询等便利,要充分利用网络和电子信息档案等新技术手段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异地贷款审查办结时限。
(二)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明确异地贷款联系人,履行异地贷款相互配合联络职责。如联系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报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予以更新。
(三)根据本通知精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制定当地异地贷款实施细则,并报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备案。
『玖』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处室,各受委托银行: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登记号:西规〔2022〕006_公积金中心001)已经市司法局审查登记,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7月29日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者正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西安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对象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三)职工及其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西安市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四)符合西安市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实施加建电梯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五)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患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六)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成员中缴存职工可以提取清亩;
(八)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首巧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一)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二)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三)职工为非西安市户籍并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记录且未解除的;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存在逾期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和申请时限
第五条 属于第三条提取情形中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六条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成员中缴存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七条 非注销个人账户的提取,其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
第八条 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购房合同签定之日起五年内;购买单位出售公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交纳房款凭证开具之日起五年内;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法院拍卖住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房屋产权证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在以上期限内申请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无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有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合同规定的首付款金额。
第九条 购买西安市拆迁安置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拆迁安置协议签定之日起五年内,申请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超过时限不予受理。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安置协议中规定的应补缴款项。
第十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相关费用发票开具之日起五年内,申请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超过时限不予受理。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房屋实际支出。
第十一条 偿还西安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应申请办理“冲还贷签约”业务,实现逐月自动提取其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第十二条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及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每一自然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直至贷款结清为止。主借款人及其配偶每年提取额合计不超过最近一年还款本息和。
第十三条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自租金缴纳证明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每一自然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每一自然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西安公积金中心按照西安市上年度人均租金水平设定提取限额。
第十四条 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每一自然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患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每年提取额合计不超过最近一年自付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同一事项只能办理一次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出。
第十六条 西安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建电梯的,自加建电梯项目取得住建、财政部门“关于下达西安市老旧住宅小区加建电梯试点项目财政补贴的通知”起五年内可申请办理一次提取,超过时限不予受理。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出。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配偶提取的,需同时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子女、父母提取的,需同时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同户户口簿;曾经同户人员,公安部门依据户口登记信息、档案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他人代为提取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
第十八条 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房款凭证。
网上备案的需提供查询方式,非网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加盖当地住建部门的备案登记章,或由当地住建部门出具备案登记证明。
(二)购买现房的,按照以下方式之一提供材料:
1.已实行合同网上备案查询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房款凭证。
2.未实行合同网上备案查询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第十九条 购买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出售的公房,需提供以下材料: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职工交纳房款凭证。
无法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楼栋分户价格表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购买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西安市制式拆迁安置协议(或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交纳房款凭证。已安置并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分房证明、财务费用结算表和交纳房款凭证。
第二十一条 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法院拍卖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房产买卖合同(法院裁定文书);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交易发票或资金监管凭条。
第二十二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费用发票。
(二)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相关费用发票。
第二十三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房屋产权证;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经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
第二十四条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及非西安公积金中心贷款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借款合同、银行签章的当月或上月还款记录。
第二十五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单身职工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单身证明材料。已婚职工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单身职工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身证明材料、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名下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已婚职工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
单身证明材料按照以下方式之一提供:
(一)单身声明;
(二)离婚证及未再婚声明;
(三)婚姻状况公证书(包括未婚公证、离婚公证、离婚后未再婚公证);
(四)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及未再婚声明。
第二十六条 西安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建电梯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商品房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单位公房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关于下达西安市老旧住宅小区加建电梯试点项目财政补贴的通知;
个人实际支付分摊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第二十七条 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是指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因重大疾病,最近一年内自付医疗费用已超出西安市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需提供以下材料: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案首页复印件;医院出具的当期医疗费用发票(院外购药发票还须有医院处方);非缴存职工本人患病的提供婚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第二十八条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是指遇到突发事件,使家庭发生大额支出费用并已超出西安市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需提供以下材料: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发票。
第二十九条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镇(街)出具的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销户提取时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本人书面声明。
第三十条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人事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机构的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
第三十一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以下材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本人书面声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第三十二条 出境定居的,需提供以下材料:护照;出境定居证明、能反映注销户口情况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
第三十三条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需提供以下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需反映截至当前已连续失业两年以上)。
第三十四条 职工在职去世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需提供: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说明提取人与死亡职工关系的材料;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能够反映职工已死亡的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法院作出的死亡判决书);继承人身份证;继承人书面申请。
(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需提供: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能够反映职工已死亡的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法院作出的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
第三十五条 职工为非西安市户籍并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以下材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本人书面声明;户籍信息证明(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六条 提取申请人可通过西安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受委托银行网点及线上渠道办理提取。
第三十七条 职工在申请提取时应持有在西安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开设的本人一类账户借记卡。
因职工死亡及其他特殊原因,提取资金确实无法转入缴存人本人银行卡的,经提取人书面授权,可以转入第三方账户。
第三十八条 职工申请销户提取前,应由缴存单位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第三十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线下办理时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受委托银行网点公积金专柜申请。经办人审核后,对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进行系统录入,并启动电子签名系统,展示提取凭证,经提取人或代办人签字确认后,采集电子档案并提交业务复核岗复核。审批通过后,提取资金转入提取人银行账户。
在线上办理时按照系统提示直接操作办理。
第四十条 西安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
第四十一条 以下情况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职工与原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合并、分立;单位撤销、解散、破产。
暂无工作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暂由原缴存单位封存管理,或转移至档案托管机构。
第四十二条 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前,应由缴存单位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第四十三条 转入单位在西安公积金中心开户的:
职工本人在西安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网点办理转移时,需提供身份证及转入单位接收函。
转入单位经办人在西安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网点办理转移时,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转移人身份证复印件。
转入单位经办人通过西安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办理时,按照网厅提示操作办理。
第四十四条 转入单位在西安公积金中心以外开户的,职工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通过转移接续平台申请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转出业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西安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西规〔2017〕002_公积金中心001)同时废止。
『拾』 西安公积金贷款政策2021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普通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等。
第三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西安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作为公积金贷款的债权人,委托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购房贷款。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六条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具体期限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规定期限,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明细合并计算。
第七条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2. 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的文件;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4. 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5. 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存在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本息;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70%(具体比例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
精装修房屋和房价明显高于本地区市场平均水平的房屋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60%。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不予受理。
单笔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第九条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与房屋建成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借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年龄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女55岁,男60岁)。特殊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或延迟退休的,需提供单位文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八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保证、抵押、质押。
第十九条由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的,保证人须与借款人和受委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保证人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可要求借款人以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条借款人采用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须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出质人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有价证券交受委托银行保管。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方式之一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应在每月还款日前将应还本息足额存入约定还款账户。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可以在贷款发放半年以后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当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的,应在归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
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借款人可选择“月应还款额不变缩短期限”或“期限不变减少月应还款额”两种方式。
借款人提前还款,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再调整。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及时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受委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八条公积金贷款根据风险程度可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次级、可疑和损失三类为不良贷款:
1. 正常类贷款: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期间正常还款和逾期1-2期未还列入正常类贷款。
2. 关注类贷款: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贷款连续逾期3-5期未还列入关注类贷款。
3. 次级类贷款: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家庭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贷款连续逾期6-8期未还列入次级类贷款。
4. 可疑类贷款: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贷款连续逾期9-11期未还列入可疑类贷款。
5. 损失类贷款: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逾期本息仍然无法或只能部分收回。贷款连续逾期12期(含)以上未还列入损失类贷款。
第二十九条贷款分类先根据借款人连续违约次(期)数进行分类,再根据借款人违约原因和贷款风险程度对分类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
贷款形态分类应遵循不可拆分原则。即一笔贷款只能处于一种贷款形态,不能同时处于多种贷款形态。
第三十条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并进行贷后检查。对正常类贷款可采取抽查方式不定期进行,对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采取全面检查的方式,贷后检查应形成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贷后检查主要通过客户访谈、实地检查等途径获取信息,并对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影响贷款质量的各种因素,判断借款人风险状况,提出相应预防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贷后检查的主要方式:
1. 监测还款账户。
2. 查询不良贷款明细台账。
3. 电话访谈。
4. 面谈。
5. 实地检查。
6. 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1. 通过不良贷款明细台账,掌握借款人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情况。
2. 跟踪掌握借款人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变更情况,及时更新借款人联系方式等方面的信息。
3. 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上门访谈等方式与借款人联系,了解、掌握借款人职业、收入、健康状况等影响其还款能力和诚意的因素变化情况。
4. 通过对商品房、集资建房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掌握贷款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情况、抵押登记落实情况。
5. 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的。
6. 贷款资产风险程度、变化情况及趋势。
7. 其他可能影响贷款资产质量的因素变化情况。
第三十四条逾期贷款的催收与处置要及时进行,以降低贷款损失。
1. 借款人第一次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受委托银行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电话和短信提示催收,了解违约原因,做好电话记录,同时该笔贷款形态转为“逾期”。
2. 借款人拖欠贷款本息1-2期的,受委托银行要向借款人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书”,同时抄送公积金中心及保证人,要视情况要求保证人协助催收。
3. 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达3-5期的,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及保证人要约见借款人或者上门催收,了解借款人违约原因,协商可行的还款方案,要求保证人催收或承担保证责任。
4. 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达6期(含)以上,且没有实质性解决方案的,经贷款风险认定为次级类别以上不良贷款的,要追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依法起诉,及时处分抵押物或质押权利。
第三十五条对由于借款人疏忽、遗忘造成的不良贷款,通过电话、微信、借款人单位协助等渠道通知借款人及时归还拖欠本息。
对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仍欠款的,属于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六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采用保证担保的,还须征得保证人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借款期限的变更。在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提出变更借款期限的,由借款人填写“贷款变更申请书”,并符合以下规定:
1. 申请变更期限的,不得拖欠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2. 借款人先按原月应还款额归还当期应还本息,期限变更后新的月应还款额自下期还款开始执行;
3. 新计算的月应还款额,借款人应具有还款能力。
第三十八条还款方式变更。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向其贷款银行申请还款方式变更。
第三十九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的,原借款人所购房产应继续用于抵押。
第四十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四十一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四十二条建立贷款台账,台账应包含借款人基本信息、贷款信息(包括合同金额、期限和放款日期等)、权证信息等信息,贷款台账可以采取电子台账或手工台账的形式。
第四十三条贷款出现逾期,应及时在不良贷款台账中登记借款人首次出现逾期的时间、拖欠期数、拖欠本金额、拖欠利息额、不良余额、不良原因、催收措施、催收记录以及催收结果。对通过追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处分抵押物、质押权利收回不良贷款的,要在不良贷款明细台账中分别记录收回的具体金额及损失金额。
第四十四条贷款在申请、审查、发放和收回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要及时归档。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保证贷款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五条贷款档案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或电子档案。贷款档案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相关资料:
1.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借款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3.借款人经济收入和偿债能力证明;
4.借款人婚姻证明;
5.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
6.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及相关资料;
7.抵押物或质物相关证明;
8.抵押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
9.借款申请审批表;
10.借款合同;
11.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
12.房屋评估报告。
(二)贷后管理相关资料:
1.贷后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
2.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3.法律仲裁文件;
4.依法处理抵押物、质物等形成的文件;
5.贷款核销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四十六条贷款发放后,受委托银行贷款经办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对贷款文件材料进行复查和清理,合理编排顺序,填写档案清单。
第四十七条受委托银行贷款经办人员应按月将贷款档案移交档案室。档案管理员要对归档材料进行清点,在档案移交单上签字。
第四十八条档案管理员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档案卷宗进行归类、编序和排列。
第四十九条贷款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应指定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贷款档案的保管。贷款档案要有专用档案库房(室),档案库房(室)要做到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
第五十条贷款档案一般不得借出,确需借阅要进行审批登记。贷款档案借阅人员不得将贷款档案涂改、拆换、损毁和遗失。贷款档案借阅完毕,档案员要对贷款档案进行核查。
第五十一条贷款档案管理人员及查阅使用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
第五十二条个贷档案从贷款本息结清的下一年开始保管期限为5年。保管期结束后,贷款档案经鉴定无未了事项后可按规定销毁。对尚未终止信贷关系、尚未失去法律效力和尚未登记造册批准销毁的贷款档案,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五十三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权利,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1.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 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质押)的;
4.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毁损、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5. 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贷款人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借款人仍未能清偿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6. 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7. 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8. 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事件的;
9. 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四条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