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公积金贷款额度
以浙江杭州市为例,公积金贷款额度规定具体如下:1、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若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最高可贷40万;
2、贷款人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3、新房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70%;
4、二手房以契税为准,不得超过计税金额的70%;
5、拆迁还原房被拆房屋作为首付款,所贷金额不得超过总房价的70%;
6、自建房贷款不超过市场价值的50%;
7、房屋装修贷嫌老迟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
浙江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额度需要根据浙江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倍数、贷款最高限额和贷款比例三个条件计算,根据这三个条件分别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额度,具体如下:
1、按照浙江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最高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公积金账户余额+公积金月缴含郑存额×2×至法定退休月数)×2
2、按照浙江贷款比例计算的可贷额度:若购买浙江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芹李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2. 浙江公积金贷款能贷多少
职工缴存公积金后在申请贷款的时候,不同城市可贷额度有差异,贷款前需要先了解城市的规定,那么浙江公积金贷款能贷多少钱呢?根据浙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浙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不超房价的80%;新建普通住房(90平方米以上)不超房价的70%;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自(翻)建住房不超过房价的70%。对于二套房,不超房价的50%。购买带有阁慎激楼的住房,其阁楼价款在购房合同(协议)中载明的,可合并为购房总价计算贷款额度。
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其中贷款成数根据购建修房屋的不同类型和房贷套数来确定。
浙江慎明公积金贷款条件浙江省职工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为本市市区(包括萧山区和余杭区)自住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建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
3、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销售楼盘需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购买二手房的,房产代理中介需经过公积金中心备案;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经规划部门审批同意;
4、首期付款不低于中心的规定标准,且同意以购、建住房作为贷款担保。
当然,如果申请人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良好,在贷款还清后因改善住房条件重新购、建房,且符合上述贷款基本条件的,可以申宽孝告清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3. 舟山公积金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为:夫妻双方计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之和×50%×12×贷款年限,且不能高于舟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每户较高贷款额度。如果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所需,可申请组合贷款,但贷款的较高额度不能高于所购房屋净房价的70%。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并不能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购买二手房的,现有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出30年。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计息办法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4. 浙江公积金贷款额度
浙江省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是100万元。.购买期房、现房的,首套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成交价的80%,二套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成交价的60%2.双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单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贷额度低于30万元的,在个人还贷能力足够的前提下,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30万元核定。
人缴存公积金,并且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是50万元。申请人的具体可贷额度会根据公积金缴存情况和中心规定最高可贷额度标准、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于浙江省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得超过申请人或配偶的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5周岁,女满60周岁);贷款年限+房龄50年;申请的是省公积金组合贷款,则还需要综合考虑商业贷款银行对于借款年限的要求。
公积金贷款流程:
1、贷款申请,向房源对应的,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提交申请;公积金中心受理贷款;贷款审批。在确认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2、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放款审核。公积金中心收到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后,进行放款审核;
3、贷款发放。受托银行按约定的放款条件,审核无误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按合同约定的账户划拨。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