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条件,只要公积金连续交6各月,而且贷款时,公积金余额不为0,就可以啦。
贷款额度,要看你的余额及月缴纳额来定,最高是40万。
⑵ 长沙最新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法律分析: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统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直分中心业务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自2月1日开始执行。通知的发布意味着长沙中心与省直分中心因业务政策不一致导致的“同城不同策”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通知明确,长江中游城市群中签订合作公约的城市,其缴存职工可至长沙中心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而省内其他城市缴存职工申请异地贷款由省直分中心统一受理。此次调整放开了长江中游城市群和湖南省内异地贷款,这是长沙自2018年11月全面停止异地贷款以来,长沙首次开放异地贷款。
通知规定,职工家庭已注销的住房不计入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但离婚两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婚内房产无论是否分配给借款人,只要尚未注销,均计入职工家庭住房套数。通知明确了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贷款的次数均不得超过2次(含)。贷款期限可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性延长至65岁,女性延长至60岁(高级职称女技术员和初级以上女干部贷款期限延长至65岁)。
此外,在公积金提取方面,取消了湖南省内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还贷提取的户籍及工作地限制,同时还规定,对非限购地区购买二手房,应在产权过户满一年后,且提取时产权未注销,方可申请购房提取。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在贷款政策方面统一了贷款条件、最低贷款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等20项政策,在提取政策方面统一了第3套以上自住房不予提取等23项政策,在缴存政策方面统一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
法律依据: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统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直分中心业务政策的通知》
一、统一的贷款政策
(一)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应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二)职工家庭(已婚状态指夫妻双方,单身状态指职工个人,下同)未申请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分中心的),如已办理则须公积金贷款结清满6个月。
(三)经测算职工家庭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其最高贷款额度按20万元核定。
(四)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n倍数。
贷款n倍数根据我市每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以下简称“个贷率”)确定:
1、当“个贷率”低于75%时,n=20;
2、当“个贷率”介于75%(含)和80%之间时,n=16;
3、当“个贷率”介于80%(含)和85%之间时,n=15;
4、当“个贷率”介于85%(含)和90%之间时,n=14;
5、当“个贷率”介于90%(含)和95%之问时,n=13;
6、当“个贷率”高于95%(含)时,n=12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年1月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和本年度贷款执行的n倍数,于2月1日起执行。
(五)贷款期限可计算到去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性贷款期限可至65岁,女性贷款期限可至60岁(高级职称女技术 人员和处级以上女干部贷款期限可至65岁)。
(六)职工家庭贷款月还贷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七)职工家庭已注销的住房不计入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离婚2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婚内房产无论是否分配给借款人,只要尚未注销,均计入职工家庭住房套数。
(八)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贷款(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分中心的)次数均不得超过2次(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过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各算1次贷款记录。
(九)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产权面积超过144m,再购(建) 房的,不予贷款。
(十)职工家庭在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信息系统存在为他人贷款担保且未结清的,不予贷款。
(十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套住房属于别墅、商业、商住两用的,不予贷款。别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按照《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显示的房屋用途或性质确定。
(十二)职工家庭购买该套住房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分中心)的,不予贷款。
(十三)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无时间间隔限制。
(十四)开放长江中游城市群异地贷款和湖南省内异地贷款。在《长沙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公约》签约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沙购房可向长沙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在本省其他地、州、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沙购房可向省直分中心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
(十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应在1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⑶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如下: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2、保持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3、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4、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5、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6、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