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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请要求被告按同期贷款利率15倍支付逾期利息

发布时间: 2022-06-06 17:34:21

1. 借据上没有约定逾期支付利息,可以申请支付令,判令被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和逾期还款利息吗

你好,你可以要求支付本金及逾期利息,这个没有争议的;
只是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那法院不支持借款期内的利息主张;

2. 欠款不还。起诉的话利息怎么算。

欠款不还。起诉的话利息计算:
1、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
2、无约定视为无息。
3、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个人欠款的利息总体上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即利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约定。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是允许的,并予以保护。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另外,国家法律限制高利率,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
1、没有约定视为无息借款。
虽然按照公平原则,应当保护出借人对借款的收益权。但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既然借贷双方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那么这种个人借款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
2、不能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复利问题应否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其确认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则、规则看,是不承认复利的。
3、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需要支付逾期利息。
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如果借款人在合同期满不能归还借款,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

3. 法院判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4. 起诉的时候可以要求欠款人支付利息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上述规定可知,在借款时没有和债务人小李约定利息,所以你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你可以主张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惜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惜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
。”因此,小李应当支付给你自借款到期之日至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5. 民事诉讼原告起诉状中仅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请问在未开庭前能否要求按欠条上所写追加逾期的欠款滞纳金

如果约定了滞纳金,迟延付款当然要承担滞纳金的支付义务,但,你的滞纳金和利息如果大于银行同期贷款四倍,是不会支持的,再说,你在迟延付款四年后才起诉,显然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债权保护2年的时效期限规定,如果没有延长时效的法定事实,法院还可能以超过了诉讼时效规定,判决驳回你的诉求呢。

6. 欠钱官司法院判决生效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双倍还合法吗怎么有人告诉我是不能超过1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内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债务利息。g履约延迟期。被执行人未在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缴纳延期履行费。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其采取限制性退出措施,在信用信息系统中记录,通过媒体发布。关于不履行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的信息。

(6)原告申请要求被告按同期贷款利率15倍支付逾期利息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有关证言。被执行人的债券、股票和基金份额。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转移、变更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或者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转移、变更财产时,应当作出裁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中扣回被执行人的收入。履行义务。但是,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

人民法院截留、提取收入,应当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裁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财产。履行义务。但是,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人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保留。

采取前款措施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7. 法院逾期利息怎么算

A 民间借贷案件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案情】以具体案例举例说明一下:

原告李某与被告薛某原系朋友关系,2009年11月10日,被告薛某因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月利率为1.5%。借款到期后被告薛某未按期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2011年4月1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约定期内利息300元,并按月利率2.25%即225元支付15个月逾期利息3375元,共计13675元。

【分歧】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逾期利息应依合同约定,以月利率1.5%计算,15个月的逾期利息应为2250元,故应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550元。

第二种意见: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合同当事人的逾期付款利息可以在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参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在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30%-50%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支付2.25%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应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75元。

第三种意见:逾期利息可以在合同当事人约定利率1.5%的基础上参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上浮30%-50%,但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支付2.25%逾期利息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2009年人民银行规定六个月之内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为:4.86%每年即月利率为0.405%,四倍应为1.62%,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即被告应按月利率1.62%支付逾期利息,故应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730元。

【评析及判决】

第二种意见正确。该案中,原、被告之间系一种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以及利息。2009年,人民银行规定的6个月以内的金融贷款年利率为4.86%,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并未超过该利率四倍,故该借贷关系约定的利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8号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银行(银发)[2003]第251号通知第三条:“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根据以上规定,该案中原、被告的的借款约定月利率为1.5%, 原告可以据此约定借款利率上浮50%,即按月利率2.25%计息。

有三种意见的谬误之处,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因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门的利息不予保护。”该案月逾期利率2.25%已经超过了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月利率的四倍即1.62%,对超过四倍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这里有一点需要明确:逾期付款利息已并非单纯利息性质,被告逾期付款是一种违约行为,被告应对其违约行为以支付逾期利息的方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8号”批复中用词也不难看出逾期利息属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已经不再单属利息性质了,更多的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性质,故不再受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限制,对超过的部分也应该予以支持。

综上,民间借贷的逾期利息属逾期违约金,可以不受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利率四倍之限,该案应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