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海南个人住房贷款重启“商转公” 住房公积金惠及更多家庭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解答商转公贷款政策有关业务问题——
四方面变化让住房公积金惠及更多家庭
海南日报海口3月17日讯(记者孙慧通讯员范杰科)3月17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重启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重启受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为确保业务有序推进,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同时印发了《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答有关业务问题。
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70万元
据了解,目前全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已回落至85%警戒线以下,可保障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刚需,满足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需求。
《管理办法》与2015年9月30日印发的《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相比,主要在贷款对象、贷款额度、申请资料、承办银行等四个方面有变化。
原暂行办法中贷款对象为我省购买自住住房,尚未结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且2015年9月30日前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管理办法》调整为在本省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且尚未结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即包含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港澳台同胞),以及在外省工作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海南户籍职工。
原暂行办法中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管理办法》将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70万元,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具体贷款额度有:购房所在地为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陵水黎族自治县,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购房地为其他市(县),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单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管理办法》取消了《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等资料。原暂行办法中商转公贷款承办银行与原商业贷款银行须为同一家商业银行。
《管理办法》不再限制商转公贷款承办银行,由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中自行选择。
流程简化办理时限明确
办理商转公贷款主要有受理审核、审批、结清原贷款、签订合同及办理抵押、请款放款等五个操作流程。《管理办法》简化了操作流程,并制定了相应的办理时限。
一是受理、审核。借款人柜面向购房所在地的受委托银行递交申请资料。受委托银行自收到借款人递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交至直属管理局。
二是审批。直属管理局自收到受委托银行提交的贷款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三是结清原商业贷款。借款人自审批通过之日起60日内,结清原商业贷款并解除担保。借款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结清贷款且解除担保的,应当重新递交资料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四是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抵押。借款人与受委托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配合受委托银行办理抵押手续。
五是请款及发放贷款。受委托银行自办妥抵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直属管理局提出贷款发放申请。直属管理局自收到受委托银行提交的贷款发放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转入受委托银行的委托贷款资金账户。受委托银行自收到贷款资金当日,将贷款资金转入《借款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内。
省公积金管理局还提示,商转公贷款需要注意三个事项,一是在申请商转公贷款前,借款人应咨询原商业贷款银行是否同意提前结清贷款;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尚未结清原商业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合同》签订前,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并解除担保;签订《借款合同》时,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核查。
二是借款人必须为原商业贷款中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不受原商业贷款借款人限制。
三是借款人配偶应为共同借款人,不动产权证书的其他权利人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商转公贷款的连带责任。
『贰』 海南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至100万 二手房最低首付比例40%
观点地产网讯:8月18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及解读。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通知提到,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方面,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海南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
据悉,上述规定的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借款人仅单方,均要求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缴交状态为“正常”。各直属管理局根据职工家庭的购(建)房总价、还贷能力、可贷年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信用记录等情况,在最高额度内合理审批借款人家庭的实际贷款额度。
此外,通知提到,放宽异地贷款及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进一步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申请海南省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仅限“海南户籍职工”,并取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材料。
明确二手自住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借款人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并将根据中央以及海南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要求,适时调整二手自住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通知自2020年8月20日起实施,2020年8月20日前,借款人已提交完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并经前台人员受理的,执行原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定。
通知解读中提到,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后,为借款人家庭带来两个方面的实质利好:一是刚需购房者省下一大笔贷款利息支出,以购买首套新建自住住房为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00万元,相对于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可节省利息约40万元(按贷款年限30年和等额本息计算的应还总利息推算),切实减轻借款人家海南省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庭购房负担;二是借款人家庭可根据自身需求改善居住条件,顺应家庭购房期盼,增强获得感、幸福感。
『叁』 继整治售房拒绝公积金乱象后 海南重启“商转公”上限可达70万元
继几天前发文禁止房企阻挠或拒绝购房者公积金贷款后,海南再度发文,重启“商转公”,上限70万元。
3月17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通知称,该省自今日起重启受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旨在减轻缴存职工,特别是购买2017年9月28日前取得出让用地开发建设或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新建楼盘的部分缴存职工,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负担。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已回落至85%警戒线以下,可保障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刚需,满足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
根据该办法,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且尚未结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在具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可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海南省于2015年9月30日印发《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扩大了贷款对象范围,将贷款额度上限从50万元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调整为70万元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简化了贷款申请资料,放宽银行承办要求。
就在几天前,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中介机构不得阻挠或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
《通知》要求,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购房人购买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中介机构不得以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者采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提高购房价格、减少价格折扣、楼盘未封顶等方式,变相要求职工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引导职工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阻挠或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下同)购房。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应享有与一次性付款或者商业贷款等其他付款方式选择房源的同等权利。
对于部分职工购买2017年9月28日前取得出让用地开发建设或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新建楼盘,因楼盘未封顶无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特殊情况,《通知》明确,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根据缴存职工需求,阶段性开放“商转公”业务受理及审批工作,细化申请条件、申请资料、办理程序等内容。
『肆』 海南重启个人商业贷款转公积金业务 额度上限调至70万元
海南重启个人商业贷款转公积金业务 额度上限调至70万元
3月17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公告称,根据相关要求,结合海南省实际,重启受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并向各直属管理局,受委托贷款银行印发《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通知。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表示,《管理办法》与2015年9月30日印发的《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相比主要有贷款对象、贷款额度、申请资料、承办银行等四个方面的变化。
其中,扩大贷款对象范围;调整贷款额度上限,原暂行办法中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本办法调整为70万元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简化贷款申请资料;以及放宽银行承办要求。
『伍』 海南省重启房贷“商转公” 最高额度增至70万元
3月17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重启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重启受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为确保业务有序推进,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同时印发了《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进行解读,解答有关业务问题。
哪些人可以办理
借款人应符合《操作规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并具备以下情形:
借款人必须为原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中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
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
原商业贷款所购房产已办妥不动产权证书
首付款与已偿还的原商业贷款金额之和大于等于房屋总价的40%
这些人不可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不予申请贷款:
(一)《操作规程》规定不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二)购买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房、拆迁安置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原商业贷款;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需要哪些材料
1《操作规程》规定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基础性资料(除第3、6、7、9项之外)。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地不动产登记及住建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证明,核查方式按照《规范通知》的要求执行;
2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
3原商业贷款银行提供的近一年还款明细,未满1年的提供已还款明细(自打印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4申请商转公贷款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签订《借款合同》时提供)。
四方面变化让办理更便捷
《管理办法》与2015年9月30日印发的《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相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
扩大贷款对象范围
原暂行办法:贷款对象为我省购买自住住房,尚未结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且2015年9月30日前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管理办法》:调整为在本省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且尚未结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即包含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港澳台同胞),以及在外省工作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海南户籍职工。
调整贷款额度上限
原暂行办法: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
《管理办法》:调整为70万元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具体贷款额度有:购房所在地为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陵水黎族自治县,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购房地为其他市(县),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单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简化贷款申请资料
较原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取消《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等资料。
放宽银行承办要求
原暂行办法:商转公贷款承办银行与原商业贷款银行须为同一家商业银行。
《管理办法》:不再限制商转公贷款承办银行,由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中自行选择。
简化流程规定办理时限
《管理办法》简化了操作流程,并制定了相应的办理时限。
受理审核
借款人柜面向购房所在地的受委托银行递交申请资料。受委托银行自收到借款人递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交至直属管理局。
审批
直属管理局自收到受委托银行提交的贷款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结清原贷款
借款人自审批通过之日起60日内,结清原商业贷款并解除担保。借款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结清贷款且解除担保的,应当重新递交资料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签订合同办理抵押
借款人与受委托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配合受委托银行办理抵押手续。
请款放款
受委托银行自办妥抵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直属管理局提出贷款发放申请。直属管理局自收到受委托银行提交的贷款发放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转入受委托银行的委托贷款资金账户。受委托银行自收到贷款资金当日,将贷款资金转入《借款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内。
这些事项要注意
1申请商转公贷款前,借款人应咨询原商业贷款银行是否同意提前结清贷款;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尚未结清原商业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合同》签订前,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并解除担保;签订《借款合同》时,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核查。
2借款人必须为原商业贷款中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不受原商业贷款借款人限制。
3借款人配偶应为共同借款人,不动产权证书的其他权利人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商转公贷款的连带责任。
『陆』 海南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最高可贷多少
海南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最高可贷100万。
海南日报记者8月18日从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获悉,8月20日起,海南省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我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
2、购买二手自住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我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我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
4、大修自住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我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
5、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省购置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借款人仅单方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我省购买新建或二手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分别参照上述相应贷款类型的最高额度标准的60%执行。
6、商转公贷款。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参照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执行;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参照异地贷款的最高额度执行。同时,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
(6)海南商业贷款额度扩展阅读:
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后带来的好处:
据介绍,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后,刚需购房者可省下一大笔贷款利息支出。
以购买首套新建自住住房为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00万元,相对于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可节省利息约40万元(按贷款年限30年和等额本息计算的应还总利息推算),切实减轻借款人家庭购房负担。
『柒』 我想在海南买房,用商业贷款,月收入4500,请问能够贷多少款(看到请帮忙,很急,谢谢大家了!!)
看你采用哪种贷款,在哪个银行贷。若是第一套住房首付30%,第二套至少50%,余下的一般都可以申请到贷款,按当前的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和你的收入没有多大关系,还款是按照你贷款的年限计算的。
另外看你房子的总价值,并且是新房还是二手房。你的付款方式怎样的。
『捌』 海南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具体政策是什么
8月18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宣布自8月20日起,海南省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本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本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
此次额度调整自2020年8月20日起实施。2020年8月20日前,借款人已提交完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并经公积金局工作人员受理的,执行原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定。
此次政策的实施为刚需购房者可省下一大笔贷款利息支出,以购买首套新建自住住房为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00万元,相对于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可节省利息约40万元,切切实实减轻了借款人家庭购房负担。
『玖』 海南重启“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 疑问在这里解答
日前,海南印发《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重启“商转公”业务。南海网记者从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获悉,截至3月28日,全省共有24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有11人。
据统计,目前办理“商转公”业务符合条件的11名申请人贷款额度主要集中在30万至50万元区间,其中,申请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有3笔,30万元至50万元区间的有7笔,50万元以上的有1笔,主要集中在海口、三亚等地。
“商转公”业务目前仍有部分市民群众表示不了解不熟悉。哪些是众人咨询较多的问题,业务办理过程中又有哪些方面值得关注?南海网帮你一一咨询解答。
不符合条件的职工多数因为没有不动产权证和原商业贷款未结清
据介绍,此前“商转公”业务不符合条件的13名借款人中,主要存在没有不动产权证和原商业贷款未结清两种情况。根据《办法》要求,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和已获银行同意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是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条件之一。
“部分职工所购的住房因多重因素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还有部分职工因商业银行不同意结清贷款或职工无结清商贷能力等情况,造成职工无法结清贷款和解除担保。这些情况使得他们无法申请‘商转公’贷款。”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贷款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建议,存在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应先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向商业银行确认是否可以结清商业贷款或待具备结清商业贷款能力后再申请“商转公”贷款。
咨询最多的问题 解答在这里
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二手房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未列入“商转公”贷款范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要等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这些是市民群众咨询最多的问题,对此,南海网记者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贷款管理处一一咨询寻求解答。
一、为何办理“商转公”贷款需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
答:目前在职工尚未结清原商业贷款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无法办理解除房屋抵押手续,因此无法落实再贷款抵押(即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以房地产做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规定,未落实抵押,不能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自行筹集资金还清原商业贷款后,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样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较低利率。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办理“商转公”贷款前,先不要结清原商业贷款,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通过后,再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
二、为何二手房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未列入“商转公”贷款范围?
答:重启“商转公”业务,是为深入贯彻落实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和海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精神,保障因开发商拒贷、楼盘未封顶等因素导致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的购房贷款权益,让住房公积金贷款惠及更多家庭。
二手房贷款可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时,除职工本人原因外,不存在其他限制性因素导致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因而未将二手房列入“商转公”贷款范围。
三、为何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要等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
答: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新建商品住房,称为期房商品住房。经咨询不动产管理部门,现阶段暂不支持将期房商品住房从原抵押权人转移到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的受委托银行名下。另外,期房商品住房根据规定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须避免将缴纳的负担转移到职工身上。因此,期房商品住房要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
四、职工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前提和步骤是什么?
答:(一)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前提:
1.原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房产已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2.征得商业银行可提前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的承诺;
(二)办理“商转公”贷款的步骤:
1.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经审批通过;
2.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
3.解除原商业贷款的住房抵押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抵押;
4.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
来源: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