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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热贷款风险

发布时间: 2022-10-11 00:30:40

A.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存在的风险

导语:个人住房贷款有哪些风险?通过我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都有了了解,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我提醒大家,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千万要慎重。更多个人住房贷款内容,尽在经验网的法律栏目。

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有:

(一)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内因则是贸易银行贷款的操纵风险,主要有职员道德风险、贷款审查风险和贷后治理的风险。

1、职员道德风险

主要是指银行贷款经办职员由于个人原因或者某种利益关系,明知借款人提供的是虚假材料而不指出,导致借款人相关资料不真实,误导贷款审批人。更有甚者,有个别经办职员知法犯法,内外勾结,故意伪造相关材料,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2、贷款审查风险

贷款审查是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重要环节。在贷款审查过程中,经办职员风险意识不强,警惕性不高,对借款人的真实身份、收进情况、家庭状况等相关情况了解不祥,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正当性审查不严,流于形式,对有瑕疵的材料没有认真调查核实。有的银行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采取竞相降低贷款人的首付款比例,或者放松贷款人的审批条件,一味简化手续,埋下了风险隐患。

3、贷后治理的风险

大部分贸易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贷后治理参照公司类贷款的贷后治理模式,要求对每笔贷款定期检查、报告。而个人住房贷款具有客户分散、数目众多等特点。随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扩大和飞速发展,一个基层行往往有成百上千个客户,客户数目远远大于公司类贷款客户的数目,假如沿用公司类贷款的贷后治理办法,根本无法及时了解贷款客户经济及家庭变化的情况。当可能出现风险时,银行就不能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风险的发生。

(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的外因主要有“假按揭”风险、由于房屋发生瑕疵的风险和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1、“假按揭”风险

“假按揭”是指房地产开发商采取欺诈的手段,利用虚构的房屋买卖关系获得银行的按揭贷款,从而达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目的。自2003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房地产企业的洗牌过程。很多中小开发商明显感觉到资金压力。在此情况下,很多开发商开始借"假按揭"之名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2、由于房屋发生瑕疵的风险

假如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出现较严重的瑕疵,比如1、房屋有严重的质量题目,无法正常居住;2、住房面积缩水,以次充好,抬高房价,造成购房者的损失,导致购房者抵触情绪大,而拖欠贷款;3、开发商没有履行承诺,未及时完成消防等配套工程,推迟进住;4、开发商尚欠缴地价、配套费,拖欠工程款,未办妥房产证,使部分业主拖欠贷款,放弃供楼,造成信贷风险;5、开发商为了售楼,过度地承诺。最常见的是开发商与业主签订返租协议,由于出租不理想或开发商拖欠返租款,使业主也拖欠银行贷款;6、物业治理不善,造成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使业主拖欠贷款加大信贷风险。这些都会导致借款人发生群体性的违约不还款的情况。

3、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目前由于全社会缺乏完善的个人信息治理体系,使得贸易银行很难进行正确的风险判定。从信用风险的角度来看,一方面,个人住房贷款的顺利回收与借款人的家庭、工作、收进、健康等因素的变化息息相关,借款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导致不能定期或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或者因借款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借款人的继续人放弃所购房屋,不愿还款,从而给银行利益带来损失的违约风险。另一方面,借款人还可能故意欺诈,通过伪造的个人信用资料骗取银行的贷款,从而产生道德风险。现在,有很多借款人根本不具备定期还款的能力,其通过伪造个人信用资料骗取银行的贷款购买房屋,再将该房屋出租,以租金收进还贷,一旦房屋无法出租,借款人也就无力继续还款,给银行带来风险。

【风险以及对策】:

一、政策和行业周期风险

从1998年房改开始,中国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其中有过鼓励刺激、有过轮番调控,经历彻夜排队的抢购潮,也经历聚众打砸的退房潮。因此,这是一个典型的政策和行业周期性产业,住房按揭业务也要顺势而为,降低这方面的风险。

1、宏观调控政策合规风险

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房地产行业有效的拉动经济增长和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土地财政”模式也使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发展房地产业,自1998年以来未有实质压制性的调控政策,因此行业经历了近10年的高速发展。

2006年,开始采用税收措施进行调控,主要目的是压缩需求;2007年则主要采用信贷、住房结构政策来进行调控,主要目的是增加供给尤其是增加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供给,同时压缩不合理的需求。2006年以来,房产购买需求持续上升,销售款回笼和流动性宽松,房产开发商也有比较充足的资金,购买囤积了大量的土地分段开发。

2007年7月,国家实施了“限外令”和9月份规定执行的提高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抑制住了投资性需求。接着国家开始明确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部分购房着开始进入观望状态,销售量下降,新开楼盘资金回笼速度减慢。2007年底开始,面对各地房价暴涨的局面,在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趋紧,房产开发商获得银行资金的难度加大,开发贷款利率有所提高,社会资金价格也不断上涨。

证监会也暂停房企的IPO审批以及已上市房企的增发、发企业债等再融资行为。2009年受益于“四万亿”的经济刺激计划,宽松政策让房产市场迎来一波更迅猛的上涨。因此2011年前后,面对通胀压力,央行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和基准利率,收缩银根,资金压力空前。面对多管齐下的调控政策,很多房产开发商面临内部资金流动性危机,被迫降低房价转让项目等“断腕求生”,也有部分激进的房产开发商选择“不阳光”甚至违规的方式获取资金渡过难过,这是宏观调控政策带来的合规风险。

2、行业周期性风险

房地产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具有投资大、周期长、供应链复杂等特点,导致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具有惯性。在伴随经济长期发展的过程中,人多地少,置业投资等房产需求旺盛,人口周期、国家垄断土地供给等因素,导致市场上房产长期供不应求,刺激房价持续走强。

出于对房地产市场形势的乐观预测,金融机构和房地产投资机构加大对房地产的投资,并带动其他行业投资机构进入房地产领域。随着房地产投资者特别是炒家进一步涌入,各类房地产物业,尤其住宅价格上涨,租金飙升,同时房地产空置率大幅下降,房地产市场交易量快速上升,土地市场和各级房产交易市场均十分活跃,拿地热情、物业开发与项目建设加速开展,进一步推动了房地产业的进一步扩张,交易数量增加,房地产价格也越涨越高,投机者及自用者均陷入“郁金香”式的疯狂。

在持续的繁荣和疯狂后,特别是三四线城市,房子多到一定数量,价格也涨到一定程度时,而住房真实需求的增长是比较稳定的,当供给数量增速大大超过真实需求增速时,根据西方经济学的“需求-供给”曲线,会发生市场无法承受价格,部分敏锐的投机客率先撤出市场,同时社会关于限制炒房的声音会加大,政府也开始关注并出台一系列的控制措施,击鼓传花的游戏无法继续,房价短期不会继续增长甚至可能下跌,房产交易量也会缩减,需求明显萎缩。而这时由于房地产行业开发周期长,基于乐观预期竞相拿地发展房地产业的企业由于开发惯性还会继续增加供给,进一步导致房价下跌的预期,观望情绪浓厚,交易更加低迷,这是周期性谷底。

随着经济发展,家庭裂变等刚性需求对存量房产的消耗,房地产市场又会迎来新的乐观预期,再经历疯狂,也会再进入寒冬,这是行业的自然规律。国内也大致经历了1998-2008年持续发展、2008-2009的行业低谷、2010-2013年的迅猛发展、2014-2015年的交易冷清、2015年又重回活跃等几个周期,因此银行分支机构在发展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需充分预测这种周期性风险对当地的房产行业的影响,要有前瞻性的预测并做好“逆周期”的风险控制措施,例如在交易疯狂的阶段,强化申请人准入审查,提高首付比例等防控策略。

二、楼盘和开发商风险

从住房市场化改革开始,房地产行业获得高速发展,早期进入的房地产公司赚得盆满钵满。因此,在利益驱动下,不少其它行业的公司跨行介入房产地产行业以期分得一杯羹,往往由于经验欠缺、各方面情况预估不足引发项目开发失败。因此银行需要重点关注楼盘项目和开发商资质风险。

01、楼盘准入

银行在楼盘项目审核阶段需要关注的准入风险,包括非现场资料审查和在建工程现场走访,了解拟合作楼盘所在区位、定位和环境等因素,是否出具结顶报告。工地现场走访时观察是否结顶或临近结顶,有无延期交付或者烂尾的可能,同时注意从其他渠道了解楼盘质量整体情况。在完成拟合作楼盘的方案审批后,还需要持续跟踪楼盘销售进度,客户评价等。

结合个人的按揭业务楼盘审查经验,无论是商品房现售或预售,在楼盘准入时需要重点审核的方面有:

一是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五证是否齐全,五证不全或者存在瑕疵的房产不能取得相关房地产权证;

二是开发商自有资金是否充足,要求达到占30%以上,三四线城市中小开发商自有资金要求达到40%以上,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是否前后一致,是否因某些原因在楼盘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

三是对于优质开发商的楼盘,允许发放能在六个月内结顶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底层主体建筑已完成的情况,给予一周一层的建设进度),其它中小开发商必须在主体结顶之后给予办理个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四是尽量选择楼盘地址位置佳,配套设置完善的大中型社区住宅。

02、开发商资质

房地产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具有投资大、风险高、周期长、供应链复杂等特点,而该行业又是实实在在的暴利行业,发展中有关监管部门对行业的准入制度把握不严,因此房地产开发商是鱼龙混杂,存在一些不良开发商或根本不具备资质的开发商。另一方面,企业跨行介入房产开发难度大,经验明显不足,而某些地区的小型开发商由于在当地特殊的人脉资源,在特殊的时机下存在“非正常”手段获取项目开发资格,如此容易引发林林种种的问题,楼盘项目审查更要积极关注开发商资质和背后的股东实力。

基于当前市场环境,在实践操作中,尽可能选择优质开发商,包括全国性的著名开发商或其占股50%以上的开发企业,资质为一级或具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背景的开发商,资质为二级的或分支行所在区域的龙头、知名房地产企业开发商等等。

该风险要素的'防范关键是开发商资金链和工程质量问题,在经济繁荣期,融资便利且能通过房价的上涨来消化资金不足的问题,一旦资金链断裂,以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的开发贷款也会暴露风险,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已毫无意义,而预售的个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保障也会因购房人的集体对抗而降低。因此,建议审慎介入开发商股东为跨界经营的民营企业和个人。

三、按揭客户信用风险

信贷过程中,银行作为资金的经营者而非资产的受让者,不论何种担保方式,借款人终究是我们关注的第一还款来源。因此,住房按揭业务过程中,杜绝虚假按揭、预判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亦是必不可少的风险防范举措。

1、还款能力

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日常审查中,基本可以将客户分为两大类别:受薪人士和自营业主。针对两种不同的群体,信用风险防范侧重点迥异。

一是受薪人士,其中对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优质受薪人士,一定程度上可以放宽对负债率的要求,做到收入证明和家庭关系等基本资料的核实,工作单位的属性决定其违约的成本较高,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相对较低。而另一部分普通企业的受薪人士,需要重点关注其职业的稳定性和历史工作履历,同时由于普通企业的收入证明一般把控不严,可以要求提供代发工资银行流水明细单(注意假流水风险,参阅作者关于银行流水审查的文章),另外可以关注社保记录单和购房动机等来防范风险,特别是具有与其收入情况和家庭情况匹配的自住型或改善性购房需求,这类贷款的违约率往往较低。

二是自营业主,这类客户的收入来源与其经营情况息息相关,且容易在经营情况良好和心理预期良好的时候购买金额较高的住房或者排屋别墅等,在经济下行周期或者经营企业出现问题时容易按揭还款“断供”,不确定较受薪人士要高。因此,对于此类客户,理应参考小微贷款客户信贷审查标准,分析其基本信息、资产负债率、家庭关系、资产历史积累、企业经营能力及可持续性等,结合购房的时机、房屋位置和价值等情况,交叉验证,综合评估其违约风险。

2、虚假按揭

由于住房按揭业务客户的准入门槛较低,一般银行的基本准入要求为65周岁以下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担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即可。因此部分开发商为应对资金链危机,通过给予一定报酬的招集内部职工或者社会人员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不仅可以获得较低的贷款利率还可以快速回笼资金。同时,部分性质较为恶劣的房产商,以利益诱惑房管部门人员和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虚构的房号进行信贷诈骗,涉案人员广、金额大,需要重点防范。

另一方面,部分购房者因为限购政策或者违法犯罪逃废债等无法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选择通过第三人的方式办理。这种情况特别是后者,需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代办动机和资信条件,如果有充分理由证明为违法犯罪逃废债的实际购房人借名办理购房及按揭申请的行为,及时杜绝此类行为。

实践操作中,遇到各式各样的虚假按揭,根据按揭房屋的真实性及申请人的购房及签字是否真实意思表示,主要有四类典型代表:提供虚假资料的真人真房类、虚构房号的假人假房类、签字不真实或非真实购房的假人真房类和利用某些制度漏洞一房多卖欺骗购房者的真人假房类,需要调查审批人员的“火眼金睛”及时甄别。

四、银行内部操作风险

银行内部引发的房屋按揭风险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考核激励设计缺陷

随着住房按揭业务竞争的加剧,部分银行分支机构考核压力大、急于求成,在未做好业务规划的同时,以人海战术介入楼盘按揭业务抢单,散单化明显。由于开发不集中,深度介入的楼盘少,不利于整体风险管控。

激励措施未充分体现风险递延,部分基层网点的奖励以完成笔数来给予一次性发放,导致部分客户经理短期内冲量效应显著,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失衡。

此类情况需要银行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充分发挥公私联动的优势,结合房地产开发贷业务等做好楼盘深度开发。对于新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费用配置,综合考虑当期专项激励与基础营销和客户后期维护奖励的平衡,完善考核激励制度。

2、贷前调查不尽职

调查不尽职主要表现在缺少对自雇人士家庭资产负债情况及偿债能力的持续性评估,主观上认为房屋按揭风险低,审核收入证明、银行对账单名下和自雇人士的当前经营收入即可,基本不会收集申请人的固定资产等证明其历史收入积累的佐证资料,企业名下负债、具体经营情况和申请人家庭社会负债调查更是甚少提及。对受薪人士的工作单位、银行对账流水和收入准确性及真实性核查走过场,特别是普通企业的收入证明,因为其可获得性强,常有房产销售人员为购房人代办收入证明甚至虚假银行流水,这些方面往往未引起银行客户经理足够的重视。

3、贷款操作不合规

贷款过程中操作常见风险有:一线业务人员帮助申请人包装申请资料,贷款审查人员未发现明显伪造资料,信贷要素录入错误,签订的合同存在瑕疵,未严格落实核保面签手续,发生签字人冒名顶替等。这需要银行严格执行内部操作规定,风险审查从严把关实质性风险,各个岗位人员谨慎细心,经办不马虎,复核不形式,对审批意见落实、信贷合同不符合放款条件的严格控制,不先放后补。

4、贷后检查不到位(抵押物和数据清洗模型)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期限长,经办人员基本是一锤子买卖的思维,且贷款存续期间,银行人员流动大,更会忽视按揭贷款的贷后回访工作。目前银行对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管理常体现为监测按揭贷款抵押物的二抵及法院冻结等限制信息、按揭贷款人每月还款情况等,而对于按揭贷款人的家庭变化及自雇人士的经营企业变化掌控明显不足。

按揭楼盘项目和按揭贷款资金流向缺乏监控。一手房按揭过程中,作为非主办行的经办机构很难监控售房款的资金使用情况,且部分银行的分支行未有效开展一手房按揭的项目贷后维护,缺乏专人监测楼盘的销售进展、交房及入住情况、周边配套设施、房价变化情况等等,甚至对出现较多业主维权、抗议的楼盘也未能及时预警、排查。这种只要不出现按揭还款逾期,基本就是事不关己的态度不可取。

做好贷后风险管理对于长期性的贷款是十分重要的,无论是一手房按揭还是二手房按揭,银行均应该有效地建立抵押品是否发生二抵及被限制的动态跟踪机制,同时构建有效的风险数据清洗模型,定期做好存量按揭客户的预警分析,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B. 贷款购房的风险有哪些

你是指购房者的风险吗?
主要风险是:
1、房价不确定风险:购房贷款时房价已定,比方说这套房子总价为100万元,你贷款70万元,分20年还,经计算,按现行商业贷款利率,20年的总利息是582410.41元,加上你首付的30万及本金70万,这套房子的价格是182.24万元。如果若干年后房价下跌了,同类房子比原来下跌了20万,是80万了,而你贷款的剩余本金和应还利息超过80万元。这时你心中很郁闷,而且很顾虑,贷款还要不要继续还下去?(原先付出的钱不算,贷款剩余本金和应付利息也够买一套相同 的房子。
2、银行利率调整风险:上面讲了,贷款70万元、20年的总利息是58.24万元,如果国家利率调整,年年走高,调整到是原贷款利率的1.2倍时,总利息息是721994.21 元,1.5倍时,总利息是943560.44元。对一般家庭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压力(但估计不会这样,也有可能会调低)。
3、逾期还款信用风险:如果购房人家庭经济情况出现变化,不能按时还款,银行要按合同约定加收逾期利息和滞纳金(增加了购房支出),如果长期不能按时还款,按合同约定银行有权处置抵押物,将该房产拍卖或变卖,所和价款垫付购房人的银行欠款;另外购房人在资信上也受到了影响,将进入“信用黑名单”,影响今后的银行贷款、信用卡办理等等。

C. 房地产债务融资风险原因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住房改革的持续变化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房地产业井喷式发展班班可考,并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新增长点与理财热点。房地产信贷也连带发展,由于商业银行信贷的安全性、可靠性与低门槛,使其迅速对房地产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并成为其首屈一指的重要支撑。由于种种复杂原因导致的金融行业过度渗透房地产业,致使房地产业自身的市场风险蔓延至金融业。金融行业不仅在房地产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更是对于国民经济与社会稳定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此我国政府出台了各种政策限制病态的房地产热,就是要将银行信贷遭遇市场风险的概率降低至可控范围内,保护商业银行之于国家之根本。因此研究房地产信贷风险具有较为深刻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房地产;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意义
一、当前房地产信贷存在的风险
银行信贷资金大量进入房地产业之后,在分享房地产风潮带来的巨额利益同时也承担着连带风险。据大量可靠资料测算我国房地产业绝大多数的资金来源于商业银行。这就直接导致房地产业大量的开发风险蔓延至银行,使二者关系愈发紧密。但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境况,这种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是我国房地产业井喷式发展以及较为单一的房地产融资渠道共同造成的,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宏观政策方面的风险;②市场自身存在的风险;③企业经营自身所存在风险;④客观存在的银行方面的操作失误。
二、房地产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
从商业银行贷款固然风险相对较小,可靠性高,但是房地产贷款涉及金额巨大,还款周期长。加上不确定的货币价值市场,二者风险相互叠加,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业务周期长、涉及面广,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风险均存在,房地产市场阶段性波动所引发的金融风险更是难以捉摸。虽然我国房地产市场波动性的“始作俑者”有迹可循,但想要控制商业银行与房地产贷款所叠加的风险却是难上加难,房地产市场波动主要由于以下几点:①市场自身的周期规律;②欧嘉兴的行业政策叠加地方性法规所造成的叠加效应;③金融政策调整;④国际资本的流动。
三、房地产信贷风险带来的危害
(一)国家宏观调控无法兼顾全局而带来的房地产信贷风险危害
房地产业发展直接受我国宏观政策调控影响,90年代初我国房地产业持续升温,社会大量资金流入行业以致全国性的疯抢,政府政策调控此时出台,收紧银根,从源头上以致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从而抑制房地产“购房热”,虽然在这方面产生了正面效应,但也同时影响了金融市场,贷款无法收回更是比比皆是。
(二)由市场病态膨胀发展引发房地产信贷风险而带来的危害
上文中所强调的房地产过热也会引发众多危害,我国自加入WTO以来,经济急速膨胀,外贸顺拆巨大,国民储蓄率节节攀高,人民币价值持续上涨,这显然对于我国的货币市场是有着负面影响的。
带来的后果是充足的资金以及对房地产业的刺激。此后我国沿海城市房地产业持续升温,土地价格飞涨,近乎过热,若不采取有效措施,放任房价飞涨。后果不堪设想。
(三)由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之于房地产信贷风险带来的危害
尽管个人按揭贷款在商业银行中属于风险较低的理财品种,但如果由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或其他的原因导致消费者收入下降或者房价下跌,会导致按揭贷款中的不良交易急剧增长,从而导致金融市场动荡。
四、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的管理与可行性建议
房地产信贷不单影响房地产行业及其连带行业的稳固发展,在我国特殊的经济大环境的境况下,更是对我国整体的国民经济的稳固发展有着波及根本的影响。不仅如此,我国商业银行在我国的经济领域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二者的风险相互叠加,地位互相拔高,其中的含义不言而喻。因此我国在支持商业银行与房地产业发展相辅相成的同时,还应注重防备与化解房地产信贷危机,从而保证商业银行体系地稳步发展。我国房地产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由商业银行承接,因此可以说管理好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手里机制就防范住了部分房地产信贷风险。
(一)拓宽融资渠道,确立信托与资金的角色定位
政府部门应不断创新政策制度,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等,理论性的建议如下:①放松其它融资渠道,如股票市场融资,企业债券融资的政策限制。丰富房地产行业资金来源,降低商业银行与房地产业之间的连带效应;②政府部门也要尽快确立房地产信托及基金的角色地位,由于房地产信托及基金手续简单,无须行政性审批与资金额度限制,是一条市场化的融资渠道,弹性较强。因此应积极推动相应法律法规的颁布,从渠道上规范市场选择。
(二)缩小连带关系,提高相应门槛
政府还应该建设正当有效的方法措施,削弱房地产业与商业银行之间唇齿相依的关系。银行作为我国货币流通的最主要渠道,不应与房地产业有如此巨大的连带关系,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有着流动性过剩,业务量压力层层下压的现状,势必会使商业银行对与房地产信贷业务青眼有加,乐见其成,使我国的房地产业每年以巨量的增长速度急剧膨胀。为了防范可能发生的危险,政府应未雨绸缪,除增添融资渠道外,还要合理提高相应门槛。

D. 买房办理银行贷款,需要注意什么

办理银行贷款,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理由:借款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贷款理由应该坦诚并且清晰,详细的写出贷款的用途以及个人还贷方面的优势。例如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2、借款金额:借款人在银行申请贷款的金额不宜太高,因为金额越大,失败的可能性也就越高,然而这并不是贷款人所希望的,他们肯定不希望自己的贷款资金在半个月内还看不到放款的动静。倘若贷款人所申请的贷款较大的话,建议你适当降低贷款数额,这样通过银行审核的希望也就大大增加了。

3、借款说明:详细的填写申请资料,借款的用途、个人信用记录、收入来源、还款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情况等等。以保证你的借款不管何时何地何情况,都能够准时的偿还贷款。

4、贷款偿还:借款人成功申请贷款之后,就必须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还款,切勿出现侥幸心理,耽误还款时间,从而造成不良的个人信用记录。另外,对于拖欠的贷款,相关部门也会尽全力追回。

(4)购房热贷款风险扩展阅读:

一、银行贷款的申请条件:

1、年龄在18-60岁的自然人(港澳台,内地及外籍亦可);

2、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

二、办理银行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外地人需暂住证和户口本;

2、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单身证明2份;

3、收入证明(银行指定格式);

4、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资信证明,包括学历证、其他房产、银行流水、大额存单等;

6、如果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还必须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财务报表。

注:从2010年5月10日左右开始外地户口在京购房贷款还必须提供近一年的缴税证明或者一年的社保单等能证明在京工作满一年的材料。

E. 买房要贷款 卖房有风险么 有哪些

一般没有风险,只要是对方没有恶意欠款记录而且有正式工作,一般都能贷下来,不过最保险的方法还是你找个中介代办,顶多一千块钱,他们就能把贷款搞定!这样会非常安全!

F.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存在哪些风险

实际上,按揭贷款对于借款人,开发商,贷款机构三方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对于银行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借款人和开发商。如果开发商存在欺骗,经营不善,房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违法销售,或者借款人出现还款中途失去还款能力,或一些不可抗原因造成无法偿还贷款,这些都是银行需要面对的风险。对于开发商来说,由于设计、施工和材料问题导致的住房质量差,或者银行不能按时贷款,或者有些购房者故意违约,都可能导致开发商的风险。



而对于借款人的主要风险在于开发商,比如:

1.开放商在获得贷款之后,携款而逃。

2.或者因为经验不足而,经验不善等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交房。

3.开发商在操作的过程中出现违规,以至于无法获得房产证。

4.房产存在质量问题。

5.没有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提前搞内部认购,导致合同无效。

6.开发商将土地或房地产抵押,买方无法事先知道,知道也控制不了,一旦抵押不能解除,或实施,拍卖,购房者将没有处理房屋的权利。

除此之外,如果银行不能按时放款,买卖双方的购房合同工也将失效,这些都是借款人需要面对的风险。

住房按揭贷款的条件
1、借款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工作,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夫妻双方的信用良好;

4、具有所购住房的有效合同,有首期付款的证明;

5、有固定的住址;

6、能够提供担保。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还需要准备下列材料:

1、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

5、户口簿或居住证明。

G.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主要风险点有哪些

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主要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由此给银行带来的损失。目前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一)借款人风险
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最终来源于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个人资信评估体系,也没有从事居民个人资信状况调查评估的机构,银行很难对借款人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开发商经营不善导致的风险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经营管理失误,造成其已销售期房不能按时交业主使用,致使购房人与开发商发生争执或要求解除购房合约,而且往往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使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客户往往会暂停偿还银行贷款,从而将客户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转嫁到银行身上。另外,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完备,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房产,回笼资金,造成所签购房合同无效,从而波及借款合同的履行。
(三)流动性风险
银行负债期限较短,一般仅为几个月,而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大部分在l0年以上。当前,中长期的个人住房贷款占消费贷款相当大的比例。对银行的资金流动影响越大,有可能给银行的资金流动性带来威胁。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目前是国内银行的优质资产,增势迅猛,因此其风险性较大。
(四)管理风险
是指由于银行管理出现漏洞而产生的风险如决策风险、内部操作环节的风险、银行客户资源共享机制缺失等风险。
(五)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给按揭业务带来的风险。

H. 个人房屋贷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哪里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对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风险控制作了详尽的指导,将引导商业银行充分理解和有效控制房地产贷款风险。

2月26日,中国银监会就《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由此引发了业界对房地产贷款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9月2日,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稿的《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终于出台。《指引》对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风险控制作了详尽的指导,将引导商业银行充分理解和有效控制房地产贷款风险。
国土资源部71号令设下的“8·31”“土地大限”刚过,银监会又出《指引》,房地产业由此再次掀起“金融巨浪”。《指引》的出台是银监会自成立以来第一次正式向房地产业“开刀”,将对房地产和金融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房地产业热度逼人
近几年,我国房地产业发展速度较快,房地产金融业务也相应快速发展。1997~2002年,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保持了年均增长25.3%的高速度,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更是维持了年均增长113%的“神速”。从2003年到2004年上半年,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仍然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势头。
房地产业快速增长的背后,也暗存着泡沫的风险。国家统计局8月19日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7月,我国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2724元,同比上升12.9%,为1996年以来同期的最高增幅。
房地产业的过热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随着房地产开发投资的不断增长而空置率不断上升;二是房地产消费领域的投资性购房比例不断上升导致房价虚高而使大部分消费阶层承受不起。
许多开发商认为,国内房地产业的投资增长,是以消费的增长为支撑的,因此这种增长是良性增长。当然,如果投资的增长是以自住性房屋消费的增长为支撑的,这种增长是不存在什么问题的,但我们应该看到,现实的增长却是投资性购房消费和自住性购房消费共同在支撑,而且投资性购房消费炒高了房价,抑制了自住性消费的释放,从而导致大量房屋空置。
上海市政府去年底曾公布,上海的投资性购房比例已达16%,接近20%的国际公认警戒线。但这仅仅是政府的数据,真实情况估计要严峻得多。而且,最要命的是,大量空置所带来的风险,风险的大头并不在于开发商,而在于银行,其背后是国家财政。
因此有业内专家指出,鉴于目前行业与过去相比并没有多大改观的现状,银监会的《指引》是迟早会发布的。而且,今后可能还会有控制风险和规范行业的新措施出台。

《指引》严格“控险”
由于当前房地产开发商主要依赖银行机构贷款,一旦市场逆转,银行机构的不良资产将大量增长。房地产信贷的高速发展,成为监管部门尽快出台风险控制指引的重要原因。
为防范房地产业的信贷风险,去年6月13日,央行就发布了“121号文”,要求房地产开发商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同时还收紧了对建筑施工企业、消费者的信贷。
为了遏制房屋按揭贷款不良率上涨的势头,6个多月以前(2月26日),银监会曾向社会公布《指引》的前身——《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6个多月后的今天,当这个《指引(征求意见稿)》在一片“宏观调控成效显著,房地产业泡沫已除”的叫好声中被渐渐遗忘的时候,银监会在此时突然抛出了《指引》,再次发出警示信号——中国房地产业仍处于“亚健康”状态,而《指引》将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注入一支“强心针”。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认为,从目前的情况看,国内商业银行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房地产贷款风险(包括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手段和能力明显不足。因此,《指引》着重规范商业银行如何有效管控房地产贷款,旨在引导商业银行确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以有效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所面临的房地产贷款风险。《指引》规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余额与总贷款余额比不得超过30%,但各行可根据不同地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这样就大大减少了房地产贷款的总量。
参与《指引》制定的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李伏安表示,房贷会成为中国未来信贷业务中一个很重要的组合,会达到很高的贷款比例。银监会不希望看到那时房贷比例很大,而不良率也很高,希望通过这个办法可以达到风险控制的效果。
对于如何达到风险控制的效果这一问题,李伏安认为,控险应从源头着手。主要通过几个方面:从微观层面,需要审核每个法人和个人的借款能力,将其限制在合理的承受范围内;从宏观来讲,需要通过与人民银行宏观货币供应量和货币政策的配套,使房地产贷款的供应维持总量基本平衡,不要因为房贷的供应过度使房地产的需求过旺,在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使房产价格虚涨。

个人房贷风险不容忽视
在《指引》中,银监会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规定多达16条(另加两份附件),占《指引》总条款数的三分之一强,而该比例要比对土地储备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规定高得多。
一向被各家银行竞相争夺的个人房贷业务,此次为何成为重点监管的对象?
在金融市场上,人们一向认为个人房贷是风险较低的贷款种类。但是个人房贷风险较低只是相对而言,在房市周期的不同阶段,个人房贷风险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果不能意识到这一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个人房贷业务的快速发展终将给商业银行积累巨大风险隐患。
近几年来,个人房贷业务迅速发展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该业务风险较低。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商业银行个人房贷的不良率尚不足0.3%,有的银行甚至低于0.1%。相比于其他贷款品种,个人房贷确实应算作商业银行“超低风险”的优质资产。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房贷业务就是无风险资产。按照金融学中的有关理论,所谓风险就是指某种资产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或概率。从这一角度来讲,无风险资产是不存在的。即使是被喻为“金边债券”的政府债券,同样存在这种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即风险。
个人房贷持续期较长(最长为30年),其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就更大,即风险更大。据国家统计局的数字显示,截至去年底,全国个人房屋商业贷款余额高达1.2万亿元。尽管目前国内诸多银行的房贷坏账大都控制在0.1%~0.2%之间,但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一般在发放贷款后3~8年中逐步显现。而目前国内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中,80%是2000年以前发放的。据2003年11月某机构不完全统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量最大的银行,每天至少产生上百名不能及时还房贷的买房人,虽然只占总业务量万分之几的比例,但银行为此付出的成本却越来越多。
银监会在此次出台的《指引》中加大了银行直接接触贷款人的力度,避免对其“盲视”。例如《指引》第三十三条就规定,“银行应通过借款人的聘用单位、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征信机构等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了解审核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的资产、负债情况、信用记录等。”
《指引》还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要求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应关注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将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这样可以有效控制借款人因收入问题而无法还贷的风险。
此外,银监会的《指引》在其正文和两个附件(《银行个人购房借款申请书》和《风险评估书》)中均规定,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按揭贷款前必须明确贷款人购房到底是自住还是投资,以此来分别评估贷款风险。这意味着,今后投资性购房按揭贷款将被商业银行特别对待。
根据保守估算,上海、北京、杭州等市商品房购房者中投资(投机)性购房者所占的比例至少在20%以上。当这种投资性购房比例上升到一定程度时,通过金融手段来限制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不加以限制,一旦经济波动来临,整个行业的风险将会立即显现。而《指引》的出台也正是基于这个背景。

房贷月供比例应实行梯度制?
对于《指引》中“将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这一条款,业界和消费者反响各异。
有专家认为,这一比例可以有效控制借款人因收入问题而无法还贷的风险,但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风险。
有消费者表示,月房产支出占收入的50%这一条款有助于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50%的上限是可以接受的。甚至有消费者认为这一比例在20%左右才是最为合适的,这样更加有利于保证生活品质。
综合来看,50%的控制比例还是比较宽松的,因为实际操作当中还有很多漏洞。比如个人在提供收入证明时,极有可能虚增收入,而银行在控制这方面风险的手段明显不足。
更多人提出,出台政策“引导商业银行确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控制房地产贷款风险”是必要的,但要求所有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支出比均控制在收入的50%以下并非必要,尤其是对于那些高收入者而言更是这样。
实际上,国外如美国等国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跨越幅度较大,一般在30%~60%之间,并没有严格限制在一个固定的比例之内。这主要是考虑到个人还款能力的不同,而进行区别对待。
是否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这要考虑到两种情况:一种是除正常工资收入外还有额外收入者。由于工资以外的收入在形式上比较“模糊”,因而较难提供被银行所认定的收入证明。还有一些高收入者,因为收入远高于一般人,所以即便是借款比例超出其月收入的一半以上,也不会面临还贷危机。
因此,有人提出,与其不分收入高低一律限定50%的放贷线,不如实行按照实际收入梯度确定借款比例的政策更合理。比如,在一定收入之内者,以50%以下为宜,收入高过一定数额,贷款比例相应提高。这对于贷款者、银行、房地产商,都是有利的。

开发商反应平淡
对于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管理,业界人士记忆犹新的是去年6月央行颁布的121号文件。将《指引》和121号文件进行对比可以看出,121号文件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而《指引》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其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35%的新要求是否表明央行的121号文件已经失去其原先的约束力?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不具名专家表示,去年央行的121号文件一定程度上欲达到“迅速制冷”的目的,面对房地产市场潜藏风险不得不马上控制的情况下,央行不得不强力出手。而当时,银监会刚刚成立不久,尚无精力和人力着手制定这样一套完备的规定。
虽然房地产商和银行对《指引》的可操作性或可执行性仍持一定的保留态度,但是《指引》明确地传达了这样一个信号:监管层对商业银行在房地产领域授信的监管决心已是十分坚定。
也许是因为自121号文件发布以来,历经土地与资金多重“打击”的开发商已炼就了过硬的“本领”,从目前各方面的消息来看,《指引》并没有对开发商产生太大的影响。据报道,近段时间几乎各大开发企业都在学习、研究《指引》,其结果是几乎所有的开发项目都将“悬起的心放了下来”。
SOHO中国老总潘石屹曾在公司内专门就《指引》开了一个上午的会,逐条研究了《指引》。潘石屹透露,大家对该《指引》的感觉与央行121文有很大不同,121文当时有很多新东西,对市场影响很大,而该《指引》基本上是在大的政策框架下的一个补充性的规定,没有更多的新东西。
今典集团老总张宝全则认为,“指引”实施起来比较难,从目前看,能买得起房子的很多人不仅是靠工资的收入,其隐性收入非常大,而现在没有对个人收入的评估系统,“指引”也没有相关评定细则,因此,对房地产市场的实际影响不大。

银行可能面临执行尴尬
《指引》中还有一条非常醒目,即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非现场监管情况,每年至少选择两家商业银行,对房地产贷款的6个事项进行全面或者专项检查。
《指引》发挥有效作用取决于执行力,那么银监会如何保证《指引》能扎实落实?
李伏安指出,这里存在对银监会的监管思路和理念的认识问题。监管不能取代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不能代替做商业银行应该做的事情。前提是商业银行应该做好风险控制,在此之下来做风险的指引和提示。商业银行要转变观念,认识到过去他们想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不知道从哪里解决,《指引》给出了银行认识和掌握风险点的提示,同时给出了同行业遵守的准则,防止无序竞争。真正怎么做好,银行内部要自己做工作,要让下面的业务人员既能把业务做开又能把风险控制好。
“短期来看,《指引》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一部分,而长远来看,如果能够顺利执行,将有望规范整个房贷市场。”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机构业务处有关负责人表示。
但是,一些业内人士对《指引》的可操作性表示怀疑。
一家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更直言不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已是司空见惯,“121号文件颁布后,银行在房贷市场上还是在恶性竞争”!
某商业银行负责人认为,此次《指引》在非现场监管上的可操作性仍值得商榷。特别是个人征信系统尚未建立,银行缺乏便捷的渠道了解客户的信用情况。如果想找借口,银行是很好找的。
风险控制住了,业务增长很可能就会受影响。风险控制的关键在于银行,在于银行能否平衡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尽管《指引》对个人按揭贷款的风险管理规定非常细,但各级商业银行在执行时肯定会存在很多问题,事实上,目前有很多银行都无法真正掌握贷款人的实际收入、资产拥有情况和信用情况,而上述问题能否在《指引》出台后真正得到解决,还有待观察。
某中行消费信贷科人士透露,目前他们总行已在根据《指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他坦言,虽然从提高银行风险管理能力角度,《指引》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多种金融业务提出较全面的指导性意见,但就其在市场上的可操作性而言,肯定不如总行制定的细则。该工行住房金融业务部人士也指出,《指引》更多传递的是“银行要强化风险控制”这样一种信号,并不具强制性,该行目前还在等总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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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惊现房贷风波 风险提醒国内同行

美国头号按揭贷款企业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和第二大房地产按揭贷款公司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近期接连收到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警告。
业界巨头面临指控
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和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都是由美国国会创立的,主要负责收购贷款机构的住宅抵押贷款,并以此向购房者提供更多的资金。
去年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曝出会计假账丑闻,涉嫌曾在2000~2002年间虚报50亿美元收益,由此为导火索,引发了管理层对两大业界巨头的关注。去年6月份,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又解雇了其总裁大卫·格伦,理由是其对检查公司会计操作的审计人员有所隐瞒。摩根士丹利和花旗都牵扯其中。
去年年底,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重新公布业绩,其2002年修正后利润为101亿美元。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规模比该公司大得多,但其2002年的利润仅为46亿美元,第二大巨头要比第一大巨头利润高出一倍以上。修正的利润报告反而引起了整个市场和管理部门更大的关注。
日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向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发出警告,该公司可能面临违反证券法的民事指控。
举债经营危机更深
由于这两家公司一直采取举债经营的方式,目前负债额空前巨大,相关会计作假如果处理不慎、引发债务链条连锁反应的话,整个市场都将会受到巨大的冲击。
得益于美国国会创立的背景,这两家都能够低价借款来支撑业务运营。目前,这两家公司的债务总额高达1.7万亿美元。
在此次事件曝光之前,有许多业内人士指出,这两家公司规模已变得如此之大,一旦有什么失误都可能引发金融体系内更大范围的瘫痪。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称抵押贷款公司由债务推动的增长可能会产生系统性风险,除非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
为此,今年早些时候,美国司法部专门出台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宣布美国财政部有权限制这两家公司未来的债券发行。
风险提醒国内同行
国内银行近几年的房贷业务发展得非常快,更有业内人士在计划进行房贷证券化、房地产基金等多种金融创新。美国市场的这一幕房地产按揭风波,也给国内上了一堂很好的风险教育课。
目前对美国这场风波而言,关键在于美国政府是否会出面支持这1.7万亿借款。目前来看,在一些发债文件中,政府的立场讲得很清楚,尽管这两家公司是国会特许成立的,但这些债券没有政府担保。事件一旦扩散,将影响到每一个债券持有人,对美国经济造成相当的负面影响。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处理业务以及进行业务创新时,一定要注意风险问题,要设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以避免公司经营风险扩散为经济社会风险。

I. 贷款买房风险有多大 有哪些要注意的因素

一、要正确估计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冲动”消费。
有不少家庭为尽快住上新房,在办理银行贷款时往往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当交了首期房款和偿还贷款贷款数目利息后,供款便显得力不从心,以致造成违约,而逾期不能付款,将受到银行的走访,便有可能选择被动的处置方式,花了钱却又住不上新楼。
如何避免自己充当“事后诸葛”的角色呢?
您不妨做一个这样的尝试:在决定购房前三个月,把购房时需要支付的首付款和第一期还款从家庭存款中提出,另外存入一个活期账号,当然这个活期账号中的钱三个月内一定不要动。如果真的这么做了,您就会准确地测量出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职业外创收能力,总的说就是“抗风险能力”,简单而有效。说句实话,单凭您掐指一算,是无法算出那种还款期间所需的紧张心态的。
二、了解房地产预售开发商的经济实力。
有些经济实力欠佳的房地产发展商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进而利用预售贷款募集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资金周转失灵,楼盘便无法继续建下去,不能如期交楼或者即使勉强交楼,也会偷工减料,造成缩水楼盘或其他质量问题。因此,在办预售贷款时,一定要先了解发展商的实力及其信誉,想一想其是否信得过再做决定。
对于长期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公司,可以问一下其已开发的商品房项目有那些,从这些已开发项目可以看出这个公司的实力如何;对于为了一个新项回临时组建的项目公司则要谨慎,如果其楼盘所在地在销售商己许诺交工日期的情形下长时间内总是一块平地或挖开的一个大坑,那您就要仔细了。记住,售楼小姐的许诺有许多成分是不会写进售楼合同中的。
三、交定金莫急,先了解银行对贷款申请的支持态度
不少购房者错误地认为,只要选择到银行贷款支持的房地产,银行就理应批准贷款申请。其实不然,银行受理购者贷款申请后,还要从民事主体资格状况、还款能力等方面对置业者进行资格审查,如果申请不符合条件,就得不到银行贷款贷款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如先与发展商签订购房合同,就会造成资金上的被动,或者被迫选择其他付款方式,或者影响自己的资金安排,甚至放弃购房,造成定金的损失。
从以上三方面去把握,购房者可以对贷款贷款的安排更为主动。当然,遇到有关贷款政策变动及其他情况,还需要购房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使自己更顺利、安全地贷到房款,住上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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