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外地户口可以异地公积金贷款吗
公积金贷款部分城市可以异地贷,因为目前公积金还未实现全国互通,只有部分互通的城市可以在异地进行贷款。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贷款人可以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确认当地公积金的可贷城市。
公积金异地贷款步骤
1、向公积金中心咨询
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政策并不是全国性质的,所以购房者最好先到两地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尤其是要了解买房城市的公积金中心了解所需材料,再回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询问是否可以满足。
2、提交公积金贷款申请
确定可以使用公积金异地贷款之后,购房者就应该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公积金中心会根据申请情况核实员工情况,符合条件的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3、核实信息发放贷款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到申请后,会向购房者缴存公积金的城市公积金中心去核实职工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证明以及其他材料是否存在问题,没有问题的会审批贷款并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之后发放贷款。
公积金异地贷款的三种情况
1、省内公积金异地贷款
很多城市都是支出省内异地公积金贷款的,省内异地指的是在同个省份中,在A市交公积金在B市贷款,比如洛阳、兰州、昆明等城市都是支持的。购房者在这些城市买房都可以跨城市使用。
2、全国公积金异地贷款
全国异地就是在不同省份的城市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但支持全国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城市比较少,只有青岛、深圳等等,购房者想要使用的话要了解各城市的政策。
3、跨省公积金异地互贷
跨省公积金异地贷款是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工作地所缴存的公积金回户口所在地买房,目前可办理跨省公积金互贷业务也不是太多,有南宁等省会城市可支持。
⑵ 住房公积金在异地贷款买房条件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 在异地贷款买房条件: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 ; 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能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须持有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 户籍所在地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
⑶ 用住房公积金在异地可以贷款买房吗
如您在深圳市的中国银行申请贷款业务,是无法使用深圳公积金购买外地商品房(如惠州、东莞等地)的,只有购买本市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商品房(住宅类)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因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及要求存在差异,需要请您详询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网点或者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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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手续
一、异地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
1、地级市及以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需要提供)
2、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凭证及最近一年缴存明细;
二、 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1)办理流程:
1、领表申请
贷款申请人到市住房公积金营业网点咨询、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2、开具证明
贷款申请人及其他需要参与贷款额度计算的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到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情况证明。
3、申请核实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收到申请人相关资料后,通过电话、传真、网上查询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4、账户开设
贷款申请人及其他需要参与额度计算的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至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办理异地贷款职工缴存户开户手续。
(2)办理贷款:
具体手续与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相同。(柜员内部操作时应将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职业录入系统中的借款人资料表中的申请人职业栏)
(3)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2、申请人须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3、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只需要领表申请、开具证明、申请核实和账户开设四个部分。但是需要事先准备好贷款申请材料,并且满足申请人是购买自住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并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的条件。所以,只要达到条件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是一件比较容易的事情。
法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要求,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与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定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二、办理流程
(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三、相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抓紧出台异地贷款业务细则,确保异地贷款业务有序开展。
(二)异地贷款业务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要尽职尽责。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要相互配合,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如信息核实联系人、联系方式有变动,请以书面形式,及时报我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予以更新。
(三)我部将建设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信息交换系统。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积金中心要按照异地贷款政策要求,抓紧开展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流程,适应全国异地贷款业务信息化要求。
法律依据:公积金贷款异地申请是继央行和银监会在2014年十一假日前松绑房贷之后,三部门于2014年10月发文要求各地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并于2015年9月15日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流程。公积金贷款异地申请指出今后职工连续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将实现异地互认。公积金异地贷款主要包括,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⑸ 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法律分析: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广州购买自住住房;
(2)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
(3)符合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他申请条件和广州市购买住房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⑹ 外地公积金可以在本地贷款吗
法律分析:外地公积金是可以在本地买房的。公积金贷款条件如下:借款人公积金金额至少达到新购建(大修)住房支出的30%;借款人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按照银行要求办理住房抵押登记的保险;提供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同时提交银行要求的相关文件,如购房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公积金缴存的证明等。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缴存地和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相互配合,及时出具、确认缴存证明等材料,办理贷款手续。具体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制定。住建部等发布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通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⑺ 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
法律分析: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六个月(含)以上。
2、购买住房为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同意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担保。
3、购买商品房的,销售楼盘已经中心审批同意,在合同签订(付款方式约定为按揭贷款)、支付首付款后,提出贷款申请。
4、购买二手房的,房产代理中介已经中心备案,在合同签订(付款方式约定为按揭贷款)、支付首付款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
5、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在合同签订、全部房价款已付清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
6、拆迁安置的,应在合同签订、全部房价款已付清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⑻ 公积金贷款要满足哪些条件
每一个地区的 公积金贷款 条件都是不一样的,虽书都有共同之处,但还是在细节上有不一样的地方。一般情况下, 住房公积金贷款 需要以下条件: 1、必须在当地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 2、当地户口的借款人必须连续缴存半年以上,外地户口的借款人需连续缴存一年以上。 3.、所购房产楼龄不超过20年,所购房产的结构不能为混合、砖木结构。 4、不接受已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且未还清欠款的申请。 5、上次公积金结清后3个月才允许申请公积金 6、借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女不能超过55岁,男60岁,单位出证明可适当延长五年。 7、贷款成数不得超过房价的七成,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两个人以上共同购买同一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80万元。
⑼ 异地公积金购房条件
法律分析: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2、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2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能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3、职工须持有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⑽ 外地公积金在重庆贷款买房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买房满足条件:
1、有重庆户籍;
2、有工作(缴纳半年以上的重庆社保或者重庆公积金);
3、有企业(自己创办或者投资公司)。
公积金贷款提取条件:
1、申请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3、个人征信情况良好,符合中心征信要求。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贷款采用到期一次还款方式的,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90天(含)以上,贷款或贷记卡当前状态为逾期的,在公积金提取、贷款、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途径证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原则上不予通过贷款审批;
4、有在本市城镇购买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具备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5、同意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6、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
7、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8、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