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买房零首付需要什么条件
买房零首付需要什么条件
第一是银行一般规定,两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累积六次,以家庭为单位来衡量。只要有稳定的收入,每个月的流水都是一样的,月供的两倍,一个月两千块,一个月四千块,而且信用记录不能有任何问题。第二是接受零首付,买房也要向银行借款。零首套房不需要买房人自己掏腰包交首期。真正是由地产商或地产商支付的;可能是捏造的抬高价格;向银行借更多的钱来获得首期。关键是,0首付买房与国家和银行的相关政策是不一致的。
零首付怎么买房?
1、在没有首付的情况下,会有一家由银行认证的评估机构来评估你想要买的房子。然后再根据这一估价来决定你的贷款额度。零首付买房,就是按照他的要求,把自己的东西抵押给他,然后兑现他的承诺。他保证一旦他做了,他就会归还你的按揭,但是你得把剩余的钱或者他需要的东西都交给他。
2、银行都要看你的首付款证明,不过一些银行会帮你在没有首付款证明的情况下进行贷款。零首付的信用消费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真实的个人征信体系,国外的公司对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十分详细,而且大部分消费者的信用级别都很高,目前国内还不能完全实现。
3、所以,零首付买房一般都是开发商的一种宣传方式,不会被当成一种市场的常规宣传。为了避免买房时没有首付,建议你采取防范措施,需要买房人有很强的法律意识。
0首付款买房的风险是什么?
1、银行对0首付购房实行严格限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简弯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第2条规定,要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的监管,坚决杜绝“零首付”的个人住盯陪房贷款,否则,将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强调,在发放个人住房按揭时,必须对按揭的真实价值进行严格的评估,并履行按揭登记程序,将贷款额与按揭总额的比率(按揭比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八十,不得向借款人提供“零首付”的个人住房贷款。
这条规则,很多人都不清楚,所以,你在签订了零首付的合同之后,想要从银行贷款,十有八九是不行的!不但不能办首付款,还不能贷款买房子,因为银行会严格审查你的首付,一旦发现你没有首付,就会取消贷款。如果你没有足够的钱来买房,你能不能改变主意?当然不会,因为你现在已经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而且是零首付的!他只能咬牙还了,这几十万就这么没了,房子也没了。
2、增加每月的还贷压力。0首付买房的,一般都是那些没有太多积蓄的家庭,或者是没有多少积蓄的年轻人。因为0首付是从第三方贷款,都有利息,并需要一定期限偿还首付款,所以,在买房后的几年里,每个月的还款金额都会很高,这对购房者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考验。
而且就算你运气好,在银行审核的时候,也有可能被扣掉。如果贷款的压力太大,不仅会影响到他们的生活质量,还会导致他们的经济崩溃。面对年终不断出现的各种促销活动,大家不要被打折蒙蔽了双眼,要冷静、理智地凯咐蠢买房,要学会分辨到底是真正的减价,还是一个骗局。
❷ 个人住房贷款的基本要求
个人住房贷款的基本要求
个人住宅贷款是一种消费信贷,是由银行为其提供的一笔贷款,用以购买自己的一般住宅。借款人在向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必须由借款人提供保证。借款人逾期未偿付债务时,放款人有权按法律规定处置该担保物或担保物,或者对担保公司偿付债务的连带责任。借款对象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申请贷款的前提是,城镇居民有购房合同、有还款能力、有良好的信誉、首付30%、有银行担保等。
个人住房贷款仅限于购买自用住房和城镇居民自修自用住房,不能用来购置高档住宅。借款人须符合以下各项条件:具有法律地位。经济收入稳定,信誉良好,有能力偿还借款。具有房屋购买、建造和大修的合法有效合同和协议,以及贷款银行的要求。获得购房总价格30%或更多(自住住房,且房屋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者,自筹20%),并承诺用来支付购房纤物首付款。由放款银行批准的资产作抵押或抵押物,以及具有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其它由放款银行确定的其它条款。
个人信贷风险
在个人住房贷款中,这一类是最常见的,它包含了两大类: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不足和担保机构的偿债能力风险。贷款申请者的信用状况是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贷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获取相关申请人的信贷信息的同时,还不需要花费太多的时间和费用,这是放款银行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国外的信贷银行都是通过商业信贷机构进行信贷核查,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独立的信用体系,无法对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合理、完整的判断,因此银行只能根据借款人的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等资料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其真实性、时效性难以确定,对个人收入的核查成本较高。
以上就是液李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基本要求的相关解释,闹竖迟希望可以使大家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基本要求有清晰的认识,在以后的生活中选择时能够更好的进行选择,让家庭生活更方便。
❸ 个人住房按揭管理办法是什么
个人住房贷款 管理办法是一个行业行政 法规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 》和《贷款通则》制定的。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 抵押 物或质物,或由保 证人 承担偿还本息的 连带责任 。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贷款担保 可分别采取抵押、 质押 、保证的方式,也可以同时并用以上三种担保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❹ 在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点包括( )。
【答案】:A、B、C、E
贷款发放时资金划拔的过程,主要从贷款发放的条件审查纳明与贷款扒茄模资金的划拨两个方面加以考虑,主要风险点如下。①个人贷款信息录入是否准确,贷款发放程序是否合规;②贷款担保手续是否齐备、有效,抵押或质押物是否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③在发放条件不齐全的情况下放款;④在资金划拨中的风险点有会计凭证填制不合要求,未对会
计凭证进行审查;贷款以现金发放的,没有“先记账、后放款”等;⑤未按规定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的担保方式、贴息等发放贷款,导致贷款错误核算,发放金额、期限与审批表不一致春缓,造成错误发放贷款。选项D属于贷后管理环节的风险。
❺ 房子有没有零首付购房的
房子有没有零首付购房的
中国的楼市,牵动了无数人的神经,当房价暴涨的时候,人们为房价的下跌而欢呼雀跃,而人们对房地产的态度却是各不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地产行业出现了一批有钱人,有的人靠着房地产发家致富,有的人靠着房地产发家致富,这让很多人都觉得“稳赚不赔”。
中指研究院公布的四个一线城市的平均购买门槛分别是617万、段腊613万、580万、359万;4个二线城市的平均购买门槛在三百万以上,5个城市的门槛在两百万到三百万之间;9个城市的购买门槛是100-2百万。
而国内的房价收入比率则让很多人瞠目结舌,全国百个城市的房价收入比率是12.9,深圳48.1,北京46.8,上海45.8,三亚,厦门,这些城市的房价收入比率都在20以上,一栋小房子要花上二三十年,就算付了首付,也要十年八年。
在过握基滑去,零首付是最受欢迎的,2014年,很多房地产公司都推出了零首付政策,这让那些想要买房的人毫不犹豫地出手,那个时候,他们最关心的就是能买到房子,还能不能还清贷款,但没想到,房子的价格竟然会这么高。
首期贷款,是指开发商通过预付款来达到“零首付”的目的,分一年、二年、三年。广州增城的一家房地产公司,就更牛逼了,直接给人做了一个第三方的担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第2条规定,要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的监管,坚决杜绝“零首付”的个人住房贷款,否则,将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强调,在发放个人住房按揭时,必须对按揭的真实价值进行严格的评估,并履行按揭锋轮登记程序,将贷款额与按揭总额的比率(按揭比率)不得超过80%,不得向借款人提供“零首付”的个人住房贷款。
❻ 按揭贷款买房是否会将房产证抵押
法律分析:按揭贷款买房,房产证是不会抵押给银行的,按揭购房会签订房屋抵押合同,银行取得的是房屋的他项权证明。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❼ 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需提前在柜面开立什么账户
去房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办完预售登记后,买方持契约正本,填写借款申请及借款合同, 开贷款账户。
一、贷款账户
银行办理住房贷款流程:提出申请 ,客户向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签订合同
借款申请人在接到银行批准通知后,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并视情况办理公证、抵押登记、保险等相关手续。开立账户:选用委托扣除款方式还款,客户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并在指定营业网点开立还款专用账户、储蓄卡和信用卡账户。同时,售房人要在贷款行开立售房结算账户或存款专户。
二、支用贷款
经同意发放贷款,办妥有关手续后,贷款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转入借款人开立的存款账户内,或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售房人开立的存款账户内。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款。可供选择的还款方式有两种:委托扣款和柜面还款。贷款结清:提前结清,指贷款到期日或贷款较后一期前蚂带结清贷款。正常结清,指在贷款到期日或贷款较后一期结清贷款。
拓展资料: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纤物告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新建住房的贷款,即通常所说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1、 银行贷款
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数额,不高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总额的80%(以二者低者为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新建住房的贷款,即通常所说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数额,不高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毁明拟购买住房的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总额的80%(以二者低者为准)。
2、申请条件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同时具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具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具有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银行或银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❽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存在的风险
导语:个人住房贷款有哪些风险?通过我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都有了了解,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我提醒大家,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千万要慎重。更多个人住房贷款内容,尽在经验网的法律栏目。
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有:
(一)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内因则是贸易银行贷款的操纵风险,主要有职员道德风险、贷款审查风险和贷后治理的风险。
1、职员道德风险
主要是指银行贷款经办职员由于个人原因或者某种利益关系,明知借款人提供的是虚假材料而不指出,导致借款人相关资料不真实,误导贷款审批人。更有甚者,有个别经办职员知法犯法,内外勾结,故意伪造相关材料,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2、贷款审查风险
贷款审查是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重要环节。在贷款审查过程中,经办职员风险意识不强,警惕性不高,对借款人的真实身份、收进情况、家庭状况等相关情况了解不祥,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正当性审查不严,流于形式,对有瑕疵的材料没有认真调查核实。有的银行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采取竞相降低贷款人的首付款比例,或者放松贷款人的审批条件,一味简化手续,埋下了风险隐患。
3、贷后治理的风险
大部分贸易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贷后治理参照公司类贷款的贷后治理模式,要求对每笔贷款定期检查、报告。而个人住房贷款具有客户分散、数目众多等特点。随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扩大和飞速发展,一个基层行往往有成百上千个客户,客户数目远远大于公司类贷款客户的数目,假如沿用公司类贷款的贷后治理办法,根本无法及时了解贷款客户经济及家庭变化的情况。当可能出现风险时,银行就不能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风险的发生。
(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的外因主要有“假按揭”风险、由于房屋发生瑕疵的风险和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1、“假按揭”风险
“假按揭”是指房地产开发商采取欺诈的手段,利用虚构的房屋买卖关系获得银行的按揭贷款,从而达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目的。自2003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房地产企业的洗牌过程。很多中小开发商明显感觉到资金压力。在此情况下,很多开发商开始借"假按揭"之名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2、由于房屋发生瑕疵的风险
假如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出现较严重的瑕疵,比如1、房屋有严重的质量题目,无法正常居住;2、住房面积缩水,以次充好,抬高房价,造成购房者的损失,导致购房者抵触情绪大,而拖欠贷款;3、开发商没有履行承诺,未及时完成消防等配套工程,推迟进住;4、开发商尚欠缴地价、配套费,拖欠工程款,未办妥房产证,使部分业主拖欠贷款,放弃供楼,造成信贷风险;5、开发商为了售楼,过度地承诺。最常见的是开发商与业主签订返租协议,由于出租不理想或开发商拖欠返租款,使业主也拖欠银行贷款;6、物业治理不善,造成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使业主拖欠贷款加大信贷风险。这些都会导致借款人发生群体性的违约不还款的情况。
3、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目前由于全社会缺乏完善的个人信息治理体系,使得贸易银行很难进行正确的风险判定。从信用风险的角度来看,一方面,个人住房贷款的顺利回收与借款人的家庭、工作、收进、健康等因素的变化息息相关,借款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导致不能定期或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或者因借款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借款人的继续人放弃所购房屋,不愿还款,从而给银行利益带来损失的违约风险。另一方面,借款人还可能故意欺诈,通过伪造的个人信用资料骗取银行的贷款,从而产生道德风险。现在,有很多借款人根本不具备定期还款的能力,其通过伪造个人信用资料骗取银行的贷款购买房屋,再将该房屋出租,以租金收进还贷,一旦房屋无法出租,借款人也就无力继续还款,给银行带来风险。
【风险以及对策】:
一、政策和行业周期风险
从1998年房改开始,中国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其中有过鼓励刺激、有过轮番调控,经历彻夜排队的抢购潮,也经历聚众打砸的退房潮。因此,这是一个典型的政策和行业周期性产业,住房按揭业务也要顺势而为,降低这方面的风险。
1、宏观调控政策合规风险
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房地产行业有效的拉动经济增长和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土地财政”模式也使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发展房地产业,自1998年以来未有实质压制性的调控政策,因此行业经历了近10年的高速发展。
2006年,开始采用税收措施进行调控,主要目的是压缩需求;2007年则主要采用信贷、住房结构政策来进行调控,主要目的是增加供给尤其是增加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供给,同时压缩不合理的需求。2006年以来,房产购买需求持续上升,销售款回笼和流动性宽松,房产开发商也有比较充足的资金,购买囤积了大量的土地分段开发。
2007年7月,国家实施了“限外令”和9月份规定执行的提高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抑制住了投资性需求。接着国家开始明确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部分购房着开始进入观望状态,销售量下降,新开楼盘资金回笼速度减慢。2007年底开始,面对各地房价暴涨的局面,在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趋紧,房产开发商获得银行资金的难度加大,开发贷款利率有所提高,社会资金价格也不断上涨。
证监会也暂停房企的IPO审批以及已上市房企的增发、发企业债等再融资行为。2009年受益于“四万亿”的经济刺激计划,宽松政策让房产市场迎来一波更迅猛的上涨。因此2011年前后,面对通胀压力,央行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和基准利率,收缩银根,资金压力空前。面对多管齐下的调控政策,很多房产开发商面临内部资金流动性危机,被迫降低房价转让项目等“断腕求生”,也有部分激进的房产开发商选择“不阳光”甚至违规的方式获取资金渡过难过,这是宏观调控政策带来的合规风险。
2、行业周期性风险
房地产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具有投资大、周期长、供应链复杂等特点,导致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具有惯性。在伴随经济长期发展的过程中,人多地少,置业投资等房产需求旺盛,人口周期、国家垄断土地供给等因素,导致市场上房产长期供不应求,刺激房价持续走强。
出于对房地产市场形势的乐观预测,金融机构和房地产投资机构加大对房地产的投资,并带动其他行业投资机构进入房地产领域。随着房地产投资者特别是炒家进一步涌入,各类房地产物业,尤其住宅价格上涨,租金飙升,同时房地产空置率大幅下降,房地产市场交易量快速上升,土地市场和各级房产交易市场均十分活跃,拿地热情、物业开发与项目建设加速开展,进一步推动了房地产业的进一步扩张,交易数量增加,房地产价格也越涨越高,投机者及自用者均陷入“郁金香”式的疯狂。
在持续的繁荣和疯狂后,特别是三四线城市,房子多到一定数量,价格也涨到一定程度时,而住房真实需求的增长是比较稳定的,当供给数量增速大大超过真实需求增速时,根据西方经济学的“需求-供给”曲线,会发生市场无法承受价格,部分敏锐的投机客率先撤出市场,同时社会关于限制炒房的声音会加大,政府也开始关注并出台一系列的控制措施,击鼓传花的游戏无法继续,房价短期不会继续增长甚至可能下跌,房产交易量也会缩减,需求明显萎缩。而这时由于房地产行业开发周期长,基于乐观预期竞相拿地发展房地产业的企业由于开发惯性还会继续增加供给,进一步导致房价下跌的预期,观望情绪浓厚,交易更加低迷,这是周期性谷底。
随着经济发展,家庭裂变等刚性需求对存量房产的消耗,房地产市场又会迎来新的乐观预期,再经历疯狂,也会再进入寒冬,这是行业的自然规律。国内也大致经历了1998-2008年持续发展、2008-2009的行业低谷、2010-2013年的迅猛发展、2014-2015年的交易冷清、2015年又重回活跃等几个周期,因此银行分支机构在发展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需充分预测这种周期性风险对当地的房产行业的影响,要有前瞻性的预测并做好“逆周期”的风险控制措施,例如在交易疯狂的阶段,强化申请人准入审查,提高首付比例等防控策略。
二、楼盘和开发商风险
从住房市场化改革开始,房地产行业获得高速发展,早期进入的房地产公司赚得盆满钵满。因此,在利益驱动下,不少其它行业的公司跨行介入房产地产行业以期分得一杯羹,往往由于经验欠缺、各方面情况预估不足引发项目开发失败。因此银行需要重点关注楼盘项目和开发商资质风险。
01、楼盘准入
银行在楼盘项目审核阶段需要关注的准入风险,包括非现场资料审查和在建工程现场走访,了解拟合作楼盘所在区位、定位和环境等因素,是否出具结顶报告。工地现场走访时观察是否结顶或临近结顶,有无延期交付或者烂尾的可能,同时注意从其他渠道了解楼盘质量整体情况。在完成拟合作楼盘的方案审批后,还需要持续跟踪楼盘销售进度,客户评价等。
结合个人的按揭业务楼盘审查经验,无论是商品房现售或预售,在楼盘准入时需要重点审核的方面有:
一是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五证是否齐全,五证不全或者存在瑕疵的房产不能取得相关房地产权证;
二是开发商自有资金是否充足,要求达到占30%以上,三四线城市中小开发商自有资金要求达到40%以上,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是否前后一致,是否因某些原因在楼盘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
三是对于优质开发商的楼盘,允许发放能在六个月内结顶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底层主体建筑已完成的情况,给予一周一层的建设进度),其它中小开发商必须在主体结顶之后给予办理个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四是尽量选择楼盘地址位置佳,配套设置完善的大中型社区住宅。
02、开发商资质
房地产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具有投资大、风险高、周期长、供应链复杂等特点,而该行业又是实实在在的暴利行业,发展中有关监管部门对行业的准入制度把握不严,因此房地产开发商是鱼龙混杂,存在一些不良开发商或根本不具备资质的开发商。另一方面,企业跨行介入房产开发难度大,经验明显不足,而某些地区的小型开发商由于在当地特殊的人脉资源,在特殊的时机下存在“非正常”手段获取项目开发资格,如此容易引发林林种种的问题,楼盘项目审查更要积极关注开发商资质和背后的股东实力。
基于当前市场环境,在实践操作中,尽可能选择优质开发商,包括全国性的著名开发商或其占股50%以上的开发企业,资质为一级或具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背景的开发商,资质为二级的或分支行所在区域的龙头、知名房地产企业开发商等等。
该风险要素的'防范关键是开发商资金链和工程质量问题,在经济繁荣期,融资便利且能通过房价的上涨来消化资金不足的问题,一旦资金链断裂,以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的开发贷款也会暴露风险,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已毫无意义,而预售的个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保障也会因购房人的集体对抗而降低。因此,建议审慎介入开发商股东为跨界经营的民营企业和个人。
三、按揭客户信用风险
信贷过程中,银行作为资金的经营者而非资产的受让者,不论何种担保方式,借款人终究是我们关注的第一还款来源。因此,住房按揭业务过程中,杜绝虚假按揭、预判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亦是必不可少的风险防范举措。
1、还款能力
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日常审查中,基本可以将客户分为两大类别:受薪人士和自营业主。针对两种不同的群体,信用风险防范侧重点迥异。
一是受薪人士,其中对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优质受薪人士,一定程度上可以放宽对负债率的要求,做到收入证明和家庭关系等基本资料的核实,工作单位的属性决定其违约的成本较高,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相对较低。而另一部分普通企业的受薪人士,需要重点关注其职业的稳定性和历史工作履历,同时由于普通企业的收入证明一般把控不严,可以要求提供代发工资银行流水明细单(注意假流水风险,参阅作者关于银行流水审查的文章),另外可以关注社保记录单和购房动机等来防范风险,特别是具有与其收入情况和家庭情况匹配的自住型或改善性购房需求,这类贷款的违约率往往较低。
二是自营业主,这类客户的收入来源与其经营情况息息相关,且容易在经营情况良好和心理预期良好的时候购买金额较高的住房或者排屋别墅等,在经济下行周期或者经营企业出现问题时容易按揭还款“断供”,不确定较受薪人士要高。因此,对于此类客户,理应参考小微贷款客户信贷审查标准,分析其基本信息、资产负债率、家庭关系、资产历史积累、企业经营能力及可持续性等,结合购房的时机、房屋位置和价值等情况,交叉验证,综合评估其违约风险。
2、虚假按揭
由于住房按揭业务客户的准入门槛较低,一般银行的基本准入要求为65周岁以下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担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即可。因此部分开发商为应对资金链危机,通过给予一定报酬的招集内部职工或者社会人员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不仅可以获得较低的贷款利率还可以快速回笼资金。同时,部分性质较为恶劣的房产商,以利益诱惑房管部门人员和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虚构的房号进行信贷诈骗,涉案人员广、金额大,需要重点防范。
另一方面,部分购房者因为限购政策或者违法犯罪逃废债等无法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选择通过第三人的方式办理。这种情况特别是后者,需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代办动机和资信条件,如果有充分理由证明为违法犯罪逃废债的实际购房人借名办理购房及按揭申请的行为,及时杜绝此类行为。
实践操作中,遇到各式各样的虚假按揭,根据按揭房屋的真实性及申请人的购房及签字是否真实意思表示,主要有四类典型代表:提供虚假资料的真人真房类、虚构房号的假人假房类、签字不真实或非真实购房的假人真房类和利用某些制度漏洞一房多卖欺骗购房者的真人假房类,需要调查审批人员的“火眼金睛”及时甄别。
四、银行内部操作风险
银行内部引发的房屋按揭风险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考核激励设计缺陷
随着住房按揭业务竞争的加剧,部分银行分支机构考核压力大、急于求成,在未做好业务规划的同时,以人海战术介入楼盘按揭业务抢单,散单化明显。由于开发不集中,深度介入的楼盘少,不利于整体风险管控。
激励措施未充分体现风险递延,部分基层网点的奖励以完成笔数来给予一次性发放,导致部分客户经理短期内冲量效应显著,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失衡。
此类情况需要银行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充分发挥公私联动的优势,结合房地产开发贷业务等做好楼盘深度开发。对于新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费用配置,综合考虑当期专项激励与基础营销和客户后期维护奖励的平衡,完善考核激励制度。
2、贷前调查不尽职
调查不尽职主要表现在缺少对自雇人士家庭资产负债情况及偿债能力的持续性评估,主观上认为房屋按揭风险低,审核收入证明、银行对账单名下和自雇人士的当前经营收入即可,基本不会收集申请人的固定资产等证明其历史收入积累的佐证资料,企业名下负债、具体经营情况和申请人家庭社会负债调查更是甚少提及。对受薪人士的工作单位、银行对账流水和收入准确性及真实性核查走过场,特别是普通企业的收入证明,因为其可获得性强,常有房产销售人员为购房人代办收入证明甚至虚假银行流水,这些方面往往未引起银行客户经理足够的重视。
3、贷款操作不合规
贷款过程中操作常见风险有:一线业务人员帮助申请人包装申请资料,贷款审查人员未发现明显伪造资料,信贷要素录入错误,签订的合同存在瑕疵,未严格落实核保面签手续,发生签字人冒名顶替等。这需要银行严格执行内部操作规定,风险审查从严把关实质性风险,各个岗位人员谨慎细心,经办不马虎,复核不形式,对审批意见落实、信贷合同不符合放款条件的严格控制,不先放后补。
4、贷后检查不到位(抵押物和数据清洗模型)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期限长,经办人员基本是一锤子买卖的思维,且贷款存续期间,银行人员流动大,更会忽视按揭贷款的贷后回访工作。目前银行对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管理常体现为监测按揭贷款抵押物的二抵及法院冻结等限制信息、按揭贷款人每月还款情况等,而对于按揭贷款人的家庭变化及自雇人士的经营企业变化掌控明显不足。
按揭楼盘项目和按揭贷款资金流向缺乏监控。一手房按揭过程中,作为非主办行的经办机构很难监控售房款的资金使用情况,且部分银行的分支行未有效开展一手房按揭的项目贷后维护,缺乏专人监测楼盘的销售进展、交房及入住情况、周边配套设施、房价变化情况等等,甚至对出现较多业主维权、抗议的楼盘也未能及时预警、排查。这种只要不出现按揭还款逾期,基本就是事不关己的态度不可取。
做好贷后风险管理对于长期性的贷款是十分重要的,无论是一手房按揭还是二手房按揭,银行均应该有效地建立抵押品是否发生二抵及被限制的动态跟踪机制,同时构建有效的风险数据清洗模型,定期做好存量按揭客户的预警分析,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❾ 2017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方法
2017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方法
按揭贷款是指以按揭方式进行的一种贷款业务。如:住房按揭贷款就是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方法,欢迎大家查阅!
2017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
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 抵押
第十五条
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借款人对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质押和保证
第二十一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
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七章 房屋保险
第二十五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三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贷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